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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1-03-16 10:25:08

A. 国际商法在开展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保护有能力的一方的工具

B. 学习国际商法的自己的影响或者心得体会 要现实意义的 不要官腔套话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 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 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 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 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 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 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 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 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 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 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 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 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 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 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 世纪起,随 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 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 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 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 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 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 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 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 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 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 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 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 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 19 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 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 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 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 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 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 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 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 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 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 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 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 19 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 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 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 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 要力量。 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 转让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 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 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 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 了积极作用。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 事关系的主导因素。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 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 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 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 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目前,国际商法在 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 法渊源) 、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三、 国际商法的作用 国际贸易法作为调整跨国贸易活动的规范,无疑具有广泛和重要的作用。概 括起来,至少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贸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国际贸 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这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基本 作用。 第二,调整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第三,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贸易已不再单纯的局限于贸易,而逐 渐与环境、人权相联系。 第四,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 在贸易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贸易 争议:一类是商事争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 另一类是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争议,主要因贸易管理而引起。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 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 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 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 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 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不 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 从合同法看国际商法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 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 的取得、职工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 实现。由于合同至关重要,无所不在的作用,决定了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构成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要更 好的学习国际商法,就必须对合同法有一定的基础了解。 2、各国的合同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等国的合同法 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这是几个世纪以 来英国、美国等国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中国现行合同法是 1999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1、合同法的重要地位 该法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吸纳了许多先进的制 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3、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a 有效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 只有合同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才是有效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标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b 合法性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并且规定:凡是违反法律、 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4、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 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 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 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 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 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 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 拘束。 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 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 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 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5、我国的合同法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特别应当 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 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 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 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 1999 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五、 小结 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 全面。

C. 学习国际商法的内容对我们将来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有什么作用

学习国际商法的内容对我们将来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有什么作用?当然有作用了,有很多作用,那要看你怎么学了。

D. 国际商法的构成及其意义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经济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学习法律的重要内容而受到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2]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大学学生、研究生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问题: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方法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 50分!列举5个国际商法法制,论述国际贸易的意义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贸易 在协助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介入国际市场、提升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显得尤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能充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国际贸易的替代作用,使其在统一开放市场体系下,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达到平衡,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的腾飞。

F. 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这两门选修课怎么样,好过吗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 国贸主学实务,商法是对各国、地区中对于贸易的问题版提供法律规范权。 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经济也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面对日益繁荣的对外贸易贸易摩擦也不断的发生,学习商法能提高自己在做贸易中的法律意识,更能规范贸易中的各种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希望能够帮到你。

G. 国际商事律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什么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学好国际商法,利用好国际商法的各种法律知识,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和作用。国际经济法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权暂时让渡与主权回复圆满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有人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流动空前加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家经济主权日益受到冲击和挑战。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正以高度发达的数字信息、电子通讯及高效物流等手段为基础,以经济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配置为主要内容,推动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商法必须跟上经济的全球化趋势。我国在强化自己的经济主权的同时,必须有原则地保持适度灵活性。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里,一国采取过于强硬的政策必然遭致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反感甚至反对。国家主权本身是不可以协调的,但是国家政策却是可以在顾及国际条约义务和国际商法习惯法义务加以调整的。比如,我国在强调自主制定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必须顾及国际社会对我国某些出口产品的反应。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好国际贸易实务,同样还要学好国际商法,并加以利用。为我国的经济法律服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国际经济法日益发挥着协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权暂时让渡与主权回复圆满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有人认为,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在逐渐的扩展,国家管辖的经济范围也在相对的缩小,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呈现出一种由相对分散到较为集中的发展动向。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单位——主权国家——始终不会失去其主导地位。主权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产生的前提,没有国家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只有多个各自独立的国家也不可能有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国际经济组织是主权国家对经济主权的自我限制和约束的结果,并不能成为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和约束,在对外经济交往方面与主权国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经济领域具有协调国家关系的职能。因此,国际经济组织并没有被提升到凌驾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大量产生和国际经济组织职能的扩大化并未改变国家经济主权的地位。此论值得赞同。由于经济实力的悬殊而造成主权平等的国家之间出现了裂痕,形成了国家的层级化趋势,比较明显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鸿沟有扩大的倾向。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发展中国家边缘化,致使这些国家经济主权遭到侵蚀。就当前而言,一方面,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态势加深,全球化进程主要外化为国际经济机制的广泛建构,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所具有的优势不仅在经济方面居于主导,而且在国际经济体制和“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也具有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体制尚未理顺,如一国国内企业产权的多样化使国家难以确定民族工业的范围,传统的保护民族工业的经济主权内容大为弱化。这便在客观上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处置本国天然财富和资源的主权能力有所下降。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乃是当代各国经济主权“攻防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决定了弱国经济主权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决定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要改变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就必须大大增强弱国经济主权的保护;为此目的,就必须从“源头”上改革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弊端。发展中国家弱小民族要在当代经济主权的“攻防战”中,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显然必须凝聚集体的力量,力争在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平等的一份。世界贸易新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不平衡的,所以我国必须统筹规划并稳步推进贸易、投资、交通运输的便利化,积极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加强对话与协商,发展与各国的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投资规则制定,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增加我国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进一步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实践证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日益增强。因此,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外部条件和机遇来加快发展自己,在不断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推动全球贸易投资便利化中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秩序,是实现共同发展的基本前提。应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可见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际形势下。我们必须紧紧跟上时代的步伐。做为青年一代我们更要首当其冲,国家的未来不久将落在我们这一代人的肩上。我们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一定要牢记把课本与实际紧密结合。做到真正有所学有所知。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形势下更要紧密结合。在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律制度下,国际商法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把国际商法学好,在我们自己创业或就业的过程中可以帮我们一臂之力。

H.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
国贸主学实务,商法是对各国、地区中对于贸易的问题提供法律规范。
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经济也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面对日益繁荣的对外贸易贸易摩擦也不断的发生,学习商法能提高自己在做贸易中的法律意识,更能规范贸易中的各种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希望能够帮到你。

I. 国际贸易实务这个学科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再对比国际商法学科的意义和目的

国际复经济与贸易,学生制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训练,具有理论分析和实务操作的基本能力,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 国际经济与贸易教材]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具有国际贸易业务操作能力,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涉外经贸人才。

J. 开设国际商法课程有什么意义

一、学习研究国际商法,有利于我们“引进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必须学会与国际商事主体打交道,以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中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学习研究国际商法,有利于我们“走出去”。围绕国家战略与跨国投资设想,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机遇与风险并存。如何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需要法律界定人士认真思考——国际商法不可或缺。

三、学习研究国际商法,有利于我们参与国际竞争并在竞争中胜出。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人类生活在全球规模的基础上发展及全球意识迅速崛起。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

附:国际商法典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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