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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复习题

发布时间:2021-03-14 14:23:17

1. 国际贸易法:论述题: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六、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2. 有谁知道2011年7月份自考国际贸易法的考试题型啊

我们刚考完 貌似没有太大变动

3. 国际贸易法 不定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原抄题。答案如下:1、bc 2、bc 3、abc 4、acd 5、ac 答案绝对正确,此上面所有题准备司法考试期间已做过n遍,如需解析,请留帖说明
解析如下:第一题,ab项冲突,不做过多解析d项地点不可改变
第二题:CIF 运费加保险付至,风险自越过船舷转移给买方,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自合同订立时转移
第三题:只有根本违约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交付替代物,减价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货物大于,可以拒绝接受,也可以接受并支付价款,
第四题:货物在谁那,谁就应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b项后半句错误不是直到支付保全货物的费用,
第五题: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即可

4. 国际贸易法的案例题啊!

1)因碰撞而船来期延误造成源的水果损失应由承运人来负责。

2)交货条件为CIF,如A公司已知船舶碰撞造成货损,但A公司仍有权向B公司交付提单——因为,CIF术语象征性交货,即A公司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后,即告完成交货义务。

5. 国际贸易法 案例分析题

1、加方没有违约,来可以源将货物卖给他人。
因加方的去电要求汇5000英镑,而英方复电却明确规定“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按《公约》规定,这是对原发盘的实质性更改,应视为有条件的接受,构成一项新的发盘,所以这笔交易没有达成。

2、(1)甲公司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
(2)乙公司的补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3、(1)买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的撤销,他只能对第五批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况且成交的是大米,某一批交货的品质有霉变,不一定影响其他各批货物的品质,因大米品质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买方也无其他充分理由断定,因卖方第五批交货品质不符,今后各批交货都会是品质不符的。但由于第五批大米确定品质不符,所以能就这一批提出索赔。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其中一批品质违反合同(若又是根本性违约),那么买方不但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而且还可提出退回过去已交付的几批货款。因为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的分批交货,各批之间的品质是相关联的。

6. 2019最新电大国际贸易法网考题库及参考答案必考重点

找试题答案的话,我觉得可以去大象找答案小程序找一下的,这是最近刚出不久的搜题小程序吧,感觉搜题搜答案还行,基本上都能搜到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独家代理方式下,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是( )。
A. 代理协议
B. 包销协议
C. 买卖合同
2. 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紧密、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 )。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托收统一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 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 )。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4. 信用证支付方式实际上是把进口人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移给( )。
A.偿付行
B.通知行
C.开证行
D.议付行
5. 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行( )。
A.只有在开证行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B.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C.需和开证行商议决定各自的责任
D.只有在买方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6.《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专门解释( )价格术语的。
A.FOB B.CFR C.CIF D.FCA
7.以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货物运输保险由卖方办理,所以货物在装运前所产生的损坏应由( )承担。
A.卖方和买方 B.卖方
C.买方 D.保险公司

7. 关于国际贸易法的案例题 希望高手帮解答啊

1、不应该.因为按《2000通则》的解释,如买方指定的船只延迟到达,,只要已将买卖的货物划归此FOB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此FOB合同项下的货物,买方就要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卖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而此项货物已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符合上述为此FOB合同项下的货物规定,因此应由买方即非洲公司承担损失.
2、买方

8. 《国际贸易法》在线作业三

第一题选B 谢谢

9. 国际贸易法题目(CFR中风险承担、保函拒货、赔偿责任、平安险赔偿等问题)

德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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