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贸易能否给参与国带来利益
国际贸易对参与贸易的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互通有无始终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功能。世界各国由于受生产水平、科学技术和生产要素分布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生产能力和市场供求状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各国国内既存在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又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产品过剩状况。而通过国际贸易不仅可以增加国内短缺产品的市场供给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还为各国国内市场的过剩产品提供了新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供求的矛盾,从而调节了各国的市场供求关系。2、促进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在当今世界上,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各个国家的分布往往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劳动力富余而资本短缺,有的国家资本丰裕而土地不足,有的国家土地广阔而耕作技术落后。如果没有国际贸易,这些国家国内生产规模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会受到其短缺的生产要素的制约,一部分生产要素将闲置或浪费,生产潜力得不到发挥。通过国际贸易,这些国家就可以采取国际劳务贸易、资本转移、土地租赁、技术贸易等方式,将国内富余的生产要素与其他国家交换国内短缺的生产要素,从而使短缺生产要素的制约得以缓解或消除,富余生产要素得以充分利用,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经济发展。3、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各国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基础是比较利益和比较优势利用比较利益和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可以扩大优势商品生产,缩小劣势商品生产,并出口优势产品从国外换回本国居于劣势的商品,从而可在社会生产力不变的前提下提高生产要素的效能,提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4、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优化国内产业结构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国际贸易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以提高国内的生产力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同时,通过国际贸易,使国内的产业结构逐步协调和完善,促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5、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为一国政府开辟财政收入的来源政府可从对过往关境的货物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国内税、为过境货物提供各种服务等方面获得大量财政收入。在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初期,关税收入曾占联邦财政收入的90%。至今,关税和涉外税收仍然是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际贸易还可以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它可以通过进口国内短缺而又是国内迫切需要的商品,或者进口比国内商品价格更低廉、质量更好、式样更新颖、特色更突出的商品,来使国内消费者获得更多的福利。此外,国际贸易的扩大,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增长,将为国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间接增进国民福利。6、加强各国经济联系,促进经济发展在现代,世界各国广泛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这不仅把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互相联系起来,而且也把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卷入国际经济生活之中。国际市场的竞争活动,也促使世界总体的生产力发展进一步加快。这不仅促进了发达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了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② 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有什么作用
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国际贸易对国民的作用:
1、增加国民福利。
2、满足国民不同的需求偏好。
3、国际贸易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4、国际贸易影响国民的文化和价值观。
5、提供就业岗位。
二、国际贸易对企业的作用:
1、强化品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2、在产品品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有利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4、有利于企业自我改进能力的提高。
5、有效地避免产品责任。
三、国际贸易对单一国家的作用:
1、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
2、延续社会再生产。
3、促进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
4、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生产效率。
5、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优化国内产业结构。
6、增加财政收入。
7、加强各国经济联系,促进经济发展 。
五、国际贸易对世界的作用:
1、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分工,实现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2、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间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重要途径。
3、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进行政治、外交斗争的重要工具。
4、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核心。
5、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中“传递”的重要渠道。
(2)由于国际贸易是涉外经济活动那么调节扩展阅读:
一、国际贸易的特点:
1、国际货物贸易要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政策措施、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以及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带来的差异,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2、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要大。
3、国际货物贸易容易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变动、双边关系及国际局势变化等条件的影响。
4、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过程较国内贸易要复杂得多。
二、国际贸易的发质感趋势: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
③ 国际经济与贸易问题求解
国际分工的形成与发展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影响和制约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社会生产力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1.国际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生产力的增长是社会分工的前提条件,一切分工,其中包括国际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突出地表现在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上。
2.各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历史上,英国最早完成产业革命,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使其成为“世界工厂”,英国在国际分工中便居于主导地位。继英国之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产业革命相继完成,生产力迅速发展.它们便与英国一道成为国际分工的中心与支配力量。
3.生产力的发展对国际分工的形式、广度和深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经济类型的国家都加入到国际分工行列,国际分工已把各国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世界性的分工。随着各国生产力的发展,各国参加国际分工的形式从“垂直型”向“水平型”过渡,出现了多类型、多层次的分工形式。
4.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国际分工的产品内容。随着生产力
的发展,国际贸易中的工业制成品、高精尖产品不断增多;中间产品、技术贸易、劳务贸易也大量出现在国际分工中。
总体上讲全球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是有利的,会加快经济、贸易的发展,但一项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如应对不好会对某些地区、国家的经济造成很大的冲击,甚至面临经济崩溃的危险。
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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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世界经济的增长;使发达国家的产品能够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东道国生产并销售,从而绕过了贸易壁垒,提高了其产品的竞争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和私人信贷,补充了发展中国家进口资金的短缺;跨国公司的资本流入,加速了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跨国公司控制了许多重要的制成品和原料贸易;跨国公司控制了国际技术贸易;在世界科技开发和技术贸易领域,跨国公司,特别是来自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跨国公司掌握了世界上80%左右的专利权,基本上垄断了国际技术贸易;在发达国家,大约有90%的生产技术和75%的技术贸易被这些国家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所控制。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跨国公司是当代新技术的主要源泉.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是海关的基本职能。关税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比其他税收更为方便、直接。
关税在财政支出中占据重要地位,每一位公民都受惠于此,比如国家将征收的关税用于教育、医疗、国防、科研、国家重点工程以及公务员涨工资等诸多方面。
关税的再分配作用,一方面通过征收关税将进出口商品中的一部分价值收归国有,在通过财政支出重新分配给国家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通过关税的征收与减免,人为地调节不同产业、不同企业的利益分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调节生产要素的流向、生产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
关税的再分配职能,使其具有了调节经济和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作用,关税调节经济的作用就是通常所说的经济杠杆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比如,可以利用关税措施调节某种商品市场供求状况,保持该商品市场供求的平衡;还可以调节进出口商品的结构;调节分配和消费等作用。关税的保护作用就是通过征收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销售价格,从而削弱其在进口国市场与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达到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目的。显然,关税的保护作用,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具有重要的作用
④ 垄断为什么导致国际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和其成员国相互大幅度减让关税虽然标志者世界贸易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我们还远不能说,世界贸易就已经实现了自由化。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政府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继续存在外,尤其还存在着私人经济主体间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订立价格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间的限制竞争一般是由反垄断法调整的,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实行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经济政策。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它适用于所有的对国内市场起着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本法适用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发生的所有限制竞争行为,即使限制竞争行为系本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亦同。”这说明,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有力武器,而且还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今天,我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而且,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到外国的反垄断法。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研究反垄断法与对外经济和贸易的关系。本文主要结合联邦德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论述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积极作用。此外还将探讨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
反垄断法与对外经济贸易发生联系,这首先是因为跨国公司的活动引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的跨国流动就成为国际上普遍的现象,跨国公司随之也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经济组织。由于跨国公司在财力上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在生产技术和产品销售方面与国际市场有着广泛和深厚的联系,所以,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在1977年关于跨国公司的一个报告中指出,加拿大的前一百名最大的企业中,七十五个企业的资本与国外有联系。这种情况在欧洲也普遍存在,例如,联邦德国所接受直接投资中,一半是流到了注册资本超过一亿马克的大企业中。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这特别是在东道国的市场结构处于垄断的或寡头垄断的状况下,外国企业技术先进和价格低廉的产品无疑会给死气沉沉的市场注入新的竞争活力。例如,美国的轮胎,洗涤剂以及家用电器企业在欧洲的投资就打破了这些市场在当时的垄断局面,推动了市场的竞争。 然而,跨国公司的活动也可能给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跨国公司极易利用其经济优势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成为限制竞争的势力,进而会影响到东道国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为了扼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将反垄断法无例外地也适用于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 甚至还适用于它们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说来,这种管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
外部扩张也称企业合并,它是指企业以购买另一企业的股份或财产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增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竞争力。企业合并常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在竞争中,一部分企业破产倒闭,退出竞争;另一部分企业则可通过合并其他企业,扩大销售市场,取得更大的利润。企业合并虽然是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 但是过度的合并则会引起经济集中,集中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因此,控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凡可预见因合并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联邦卡特尔局得禁止合并;除非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证明,合并将改善竞争的条件,且这一改善竞争的好处大于因市场支配地位产生的坏处。这个条款也适用于有跨国公司参与的企业合并。
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时,一般不是自己创建新企业,而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或者通过与当地企业的联合来进入东道国的市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1)可获得当地企业已取得的市场份额;(2)得到熟悉当地市场的经营管理人员;(3)易于同当地政府建立联系,从而取得可能的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此外,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也不会受到东道国反垄断法的干预,因为它们一般也不会提高东道国市场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时或在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由此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那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依照德国法,这将适用反对限制竞争法上述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根据该法第130条第2款,这个条款不仅适用于德国境内发生的可引起限制竞争后果的企业合并,而且还适用于德国境外发生的但对德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影响的企业合并。概括地说,这样的合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外国企业在德国境内取得德国企业的财产,或者与德国企业一起建立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外国企业将直接进入德国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自然对德国的市场竞争会产生影响。在GKN/Sachs一案中,德国联邦法院制止了一家英国康采恩准备在德国购买一家生产汽车离合器的公司股份的打算。法院的理由是,这家德国公司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它再取得与其产品相关的市场上活动的英国公司的股份,就会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会更加恶化德国的竞争性市场结构。法院指出,这里不需要证明,取得外国股份的企业是否会利用外国的财力资源。决定性的因素是,合并后德国企业现有的竞争者是否还能进行价格竞争,以及其潜在的竞争者是否还能进入市场。
第二,德国企业在国外取得外国企业的财产或股份,或者与外国企业一起建立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企业在与德国企业合并之前,其产品或者技术就已经通过德国进口商或者现在的联合伙伴进入了德国市场,从而事实上在德国已经从事经营活动,那么这个合并对德国市场的竞争就会发生影响。1973年,联邦德国卡特尔局就曾以效果原则禁止AEG无线电通讯股份公司在意大利购买A. Zanussi S.p.A.公司的25.01%的股份。理由是,意大利Zanussi康采恩已经有产品进入德国的市场,它除了向AEG无线电通讯股份公司供货外,还向德国其他的企业供货,因此,如果它和AEG合并,就将使AEG的竞争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三,单纯外国企业的合并。从理论上讲,即使与德国完全没有联系的外国企业,如果它们的合并以某种方式恶化了德国市场的竞争条件,联邦卡特尔局依照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禁止这个合并。然而, 这样的案子是很难出现的,因为即使有这种合并存在,参与合并的外国企业也不会向德国的卡特尔局进行报告。在实践中,外国企业的合并可影响德国国内市场的情况一般是外国企业在德国境内有子公司。这里最有名的案例是1985年的Morris/Rothmans一案。 1982年,美国的Philip Morris烟草公司从一家南非烟草公司手中购买了英国Rothmans烟草公司50%的股份,从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角度,这两个公司就实行了合并。 当时,在德国的烟草市场上,Philip Morri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Philip Morris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份额是14.3%,Rothmans公司的子公司Brinkman股份公司的份额是16.9%。在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合并之前,德国的烟草市场是由5家公司把持着,它们共同的市场份额达到99%。就是说,除了美国和英国两家公司的子公司外,还有另外的三家公司, 它们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0.15%,27.3%和10%。联邦卡特尔局认为,Morris公司购买了Rothmans公司的股份后,它们在德国烟草市场上的子公司就会合并为一个竞争实体, 从而使该市场由5家企业控制的局面改变为由4家企业控制,这势必更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提高了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对该合并发出禁令。虽然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对这个决定不服,先后上诉柏林高级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但该案的结果是,Morris公司不得不将其从Rothmans公司购买的股份降低为24.9%,从而使这个股份购买依德国法不属于企业合并之列。1987年,联邦德国认可这个合并对德国市场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而取消了禁令。
2、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禁止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第19条第2款,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指它们作为一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供应者或者需求者(1)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的竞争;(2)或者与其竞争者相比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在这里特别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联合的情况,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时在法律和事实上存在的障碍,德国境内外的企业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企业的供求转向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以及企业的交易对手选择其他企业作为交易对手的可能性。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承担特殊的责任,即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在这里首先是以剥削和妨碍的形式表现的。例如在价格方面表现为对销售对手或者对消费者的高价盘剥,或者以暂时的低价倾销来妨碍其竞争对手。其他妨碍性的策略还有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市场、垄断运输、垄断销售渠道等等。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容易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因为东道国政府可以通过其经济或竞争政策来防止这样的事实发生。而且,一旦有这样的事实发生,东道国政府一般也会通过推动国内企业的联合来抗衡跨国公司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例如,欧洲在60年代末就曾以合并浪潮作为迎接美国跨国企业插足欧洲的挑战。如同控制企业合并一样,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德国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跨国公司。而且,根据第130条第2款的效果原则,它还适用于在德国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企业,如果它们的滥用行为对国内市场已经或者将要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
对跨国公司滥用监督的典型案例是联邦卡特尔局1974年关于对Texaco、BP、Shell、Esso、VEBA (ARAL) 等大的石油公司汽油价格的审查案。 审查的背景是1973年10月到1974年春的世界石油危机。这次危机一方面导致汽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另一方面使汽油的市场供应非常紧张,以致在德国甚至多次禁止人们星期天开车出游。然而这次危机并不单单因为石油输出国的政策,在相当的程度上还归因于国际石油康采恩的垄断价格政策。这个期间,在德国经营石油产品的跨国公司的汽油价格每升上涨了14分尼,据说这是与外国姐妹公司的原油和石油加工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相一致的。但同时人们又获悉,这些石油公司的母公司1973年第四季度的利润是上一年同期的3倍。此外,还有消息透露说,当时一桶汽油的成本最高是120马克,但这些公司加油站的汽油价格却上涨到每桶160马克。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卡特尔局便决定对上述跨国公司进行立案审查,看它们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联邦卡特尔局首先认为,Texaco、Esso、Shell、ARAl 和 BP这五个大的石油康采恩已经共同构成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意义上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垄断集团。因为它们共同在德国石油产品市场上约达到75%的份额,相对于其他小石油公司具于突出的市场地位。卡特尔局还认为,这几个公司事实上也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因为:第一,它们在过去几个月的价格政策是相同的;第二,1974年年初他们都过大幅度地提高了发动机燃料的价格;第三,德国大多数石油产品销售商挂靠着这五个大公司。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卡特尔局提出的事实构成是:第一,这些公司的母公司1974年第1季度的利润与成本严重不符;第二,BP公司的供货商一直没有提高其产品的价格,因此BP公司说其成本上涨是没有理由的;第三,与其他石油产品价格上涨的趋势相比,汽油的涨价完全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而引起的,为此卡特尔局还驳回了这些公司以不同产品混合核算作为汽油大幅度涨价的理由。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联邦卡特尔局向这些企业发出禁止滥用的命令,要求它们将其产品价格降低到合理的水平。这个案子虽然最后不了了之,这一方面是因为柏林高级州法院与联邦卡特尔局对此案有不同的看法, 另一方面是因为石油危机经历的时间不长,石油产品市场很快又恢复了以前竞争的状况,但是,联邦卡特尔局对这些大跨国公司在价格方面严格的监督和管制,毕竟使它们的滥用行为有所收敛,不敢为所欲为,随意涨价。这个例子也说明,反垄断法中关于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监督尤其适用于大的跨国公司,对它们的市场行为可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3、禁止影响国内市场的国际卡特尔
国际卡特尔与跨国公司关系不大。因为大多数国际卡特尔是由单纯的国内出口企业组成的, 它们在国外一般没有子公司。为了保证和推动产品在国外的销售,这些企业就相互订立协议,商定产品价格,或者分割在进口国的销售市场。跨国公司参加国际卡特尔的情况也是有的,为了扩大销售自己的产品,它们有时就与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的企业在销售方面达成某些协议。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前的第6条第1款规定,单纯的即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卡特尔不受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管辖。对国内市场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若该影响对保证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必要的,则也可以得到豁免。联邦法院在1973年关于输油管道一案的判决中对“国内影响”的解释是,“从反对限制竞争法保护自由竞争的一般目的出发,对国内的影响必须得以损害国内自由竞争的方式出现。如果非卡特尔的第三方企业在国内生产或者销售的自由受到损害,或者将要受到损害,那就是对国内产生了影响。” 由于德国对出口卡特尔持宽容的态度,大多数出口卡特尔可获得批准。例如,1978年向联邦卡特尔局提出申请的111个出口卡特尔中,104个得到了批准。 1986年,联邦德国共有321个合法的卡特尔,其中出口卡特尔有53个。 德国政府在关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草案报告中指出,“许多国家对出口卡特尔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若德国限制出口卡特尔,那就是不公平地妨碍德国产品的出口”。 可见德国在当时豁免出口卡特尔主要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是推动出口和实现外汇平衡,第二是国家间“武器平等”的原则。德国出口卡特尔可以享受的豁免待遇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1998年的第6次修订已经被取消了。这一方面是出于德国法与欧共体法相互协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当前世界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然而,当有外国企业参与的国际卡特尔影响到德国国内市场的时候,联邦卡特尔局采取的则是一种毫不留情的态度。这可以通过1970/1972年的焦油染料一案得到说明。1967年8月,德国、英国、瑞士等欧洲主要染料生产商在瑞士的巴赛尔开会,交换生产经验和信息。瑞士的G公司向与会者通告说,其产品价格将从1967年10月16日起上涨8%。其他的企业也接着表态说,他们对染料生产的成本和收益状况也感到很忧虑,因此也在考虑涨价问题。在后来的几周内,这些公司先后发出公告,将其焦油染料价格从67年10月16日起涨价8%。这些企业在德国焦油染料市场上的份额共同占到80%。由于它们从相同的时间起并以相同的幅度涨价,联邦卡特尔局便认定它们之间存在着秘密价格协议,因此向它们征收罚款。在当时,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条意义上的卡特尔同一般民法上的合同一样,仅是指缔约人在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因为该案中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要约和承诺,联邦法院便认为不能认定这些企业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即卡特尔不能成立。后来,该案提交欧洲法院,欧洲法院依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一款对这些企业征收了数目很大的罚款。法院指出,这些企业分散在欧洲五国,各有着不同的成本和价格构成,因此,如果彼此不存在合作关系,焦油染料便不可能同时在这些国家都涨价。最后,该案以联邦德国卡特尔局的胜诉而结束。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冲突
从上述一系列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反垄断法对保护竞争,维护国内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对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反垄断案件,特别是对美国Morris烟草公司和英国Rothmans烟草公司的合并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是依据“效果原则”行使管辖权的。“效果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Aluminum一案的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而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 长期以来,美国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主张对其境外发生的某些反垄断案件有管辖权,这虽然被许多国家视为大国霸权主义,遭到了批判,但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又为其他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所效仿。例如,波兰1990年2月24日颁布的反垄断法第1条指出,“该法是规范与由经济主体和他们的行会所为的并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上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作斗争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联邦德国反垄断法权威梅斯特梅克教授对此指出说:“正是坚持市场开放、防止跨国限制竞争的反限制竞争法规才会出现域外适用的效力,这种效力不取决于立法者对之期望或者不期望,规定或者不规定。因此,也谈不到放弃卡特尔法的域外适用。放弃域外适用,国家就不能对企业的行为制定一个有效的规则。”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或者不适用是一国立法主权的事情。然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因为要与外国发生关系,在法律上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反垄断执行机构在国外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在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文件时,或其判决或者裁决在国外请求执行时,会遇到许许多多程序上的障碍。这是因为根据国际法上的禁止干预的原则,一个国家不得随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进行主权行为。
此外,反垄断案件适用效果的原则还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国家间法律和利益上的冲突:第一,以出口卡特尔为例,在一国被视为是限制了竞争从而是严格禁止的行为,有时在行为地国则是被允许的,甚至从该国的经济政策出发是被鼓励的,这就使受害国的判决不可能得到行为地国的协助,从而使之期望落空。现在世界上许多各国从“武器平等 ”的原则出发,在反垄断法中对出口卡特尔作了豁免规定,即只要这种卡特尔不是严重地影响国内的竞争,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就可以采取联合行动,规定对进口国的垄断价格或者分割其国内市场。这种做法当然会引起各国反垄断法的严重冲突和利益的对抗。第二,有时一个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会影响到多个国家的市场,根据效果的原则,这多个国家对该行为就都有管辖权。但如果它们的国内法各不相同,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第三,有些纯粹的国内卡特尔不仅会限制国内市场的竞争,而且还会限制外国的竞争者,例如,日本国内企业间通行的垂直限制竞争就会妨碍美国或其他国家的企业进入日本市场,那么,美国法院是否可以这种限制竞争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为由,而对它们行使管辖权呢?第四,如果依效果的原则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是肯定的,那么美国就势必可以在全世界畅行无阻地出口其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反过来其他国家则不能根据自己的法律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无疑是一国对另一国主权的干预和利益上的严重损害。1955年美国诉瑞士钟表制造商信息中心一案中,瑞士政府就美国法院干预瑞士钟表制造商出口卡特尔的做法向美国政府提出抗议,认为这是损害了瑞士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瑞士的主权。 有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针对美国的效果原则制定了抵制性的法规,禁止本国人向外国法院或当局提供有关反垄断案件的资料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不承认和不执行外国法院对本国公司所作的此类判决。
1967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成员国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西方贸易国家间在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例如,在这个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美国在1977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别与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订立了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双边合作协定。1991年9月,美国与欧洲共同体订立的反垄断政策合作协定是这方面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合作。它除了类似其他的合作协议将相互通告信息和协商作为合作和避免冲突的重要措施外,还在以下方面进行超过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第一,对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必要情况下可联合审理;第二,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制裁损害了本国出口商同时也违反对方竞争法和损害对方国家消费者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一方在适用法律时,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须考虑另一国的利益。 在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一些国家也逐步改变了过去对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味抵制的态度,制定了这方面相互援助的法规,从法律上提供在一定情况下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例如,澳大利亚在1992年颁布了商业管制相互援助法。根据这个法规,澳大利亚当局可以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向外国当局提供信息或者与外国当局交换情报,在决定是否与外国当局合作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国家的利益、国际礼让和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
然而,迄今为止在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只是以双边条约或者有关国家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合作的范围极为有限,这就与达成世界范围内的合作和协调的目标还相差很远。另一方面,因各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的目标各不相同,反垄断法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这些合作除了在一定范围内相互交换信息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调解外,并不能避免各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冲突。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近年来一些反垄断学者极力主张制定一部对参与世界贸易的大多数国家均有约束力的国际反垄断法典。1993年7月,以联邦德国和美国反垄断法专家为首组成的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长提交了一个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期望它能够通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 这个草案共有21条。在实体法上对横向和垂直限制竞争、控制经济集中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规定。草案第2条第2款(a)项规定了最低标准的原则。即缔约国虽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得放弃在竞争法上被视为本质的内容。按照这个原则,缔约国除了执行最低标准外,还可执行更严格的竞争政策。然而,执行宽松竞争政策的国家,则必须受这个最低标准的约束。这就保证缔约国对国际竞争能给予相同的和最低标准的保护。第2条第2款(b)项规定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即缔约国对单纯国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适用的所有规则和原则均立即且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的跨国案件。这个原则的结果是,缔约国就同一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得对外国竞争者采取较国内企业更为严厉的制裁。同时,国内企业的某些行为若被视为有利于竞争,外国竞争者的相同行为就不得被视为限制竞争。这个原则可以有效避免缔约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
建立国际反垄断法并非是今日才提出的主张,早在1947年和1948年间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宪章〔或称哈瓦那宪章〕第5章就对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作出规定。它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如分割市场或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由国营企业所为。”1980年12月,联合国还通过了“一套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要求各国按照这个原则和规则来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中与其他国家合作,并要求跨国企业重视它们所处国家的竞争法。此外,这个“原则和规则”还提出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如禁止国际卡特尔,禁止妨碍进入市场,禁止谋求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限制竞争的一个普遍的例外规定是要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⑤ 国际贸易的经济作用
1、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
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互通有无始终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功能。世界各国由于受生产水平、科学技术和生产要素分布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生产能力和市场供求状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各国国内既存在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又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产品过剩状况。而通过国际贸易不仅可以增加国内短缺产品的市场供给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且还为各国国内市场的过剩产品提供了新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供求的矛盾,从而调节了各国的市场供求关系。
2、促进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
在当今世界上,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各个国家的分布往往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劳动力富余而资本短缺,有的国家资本丰裕而土地不足,有的国家土地广阔而耕作技术落后。如果没有国际贸易,这些国家国内生产规模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会受到其短缺的生产要素的制约,一部分生产要素将闲置或浪费,生产潜力得不到发挥。通过国际贸易,这些国家就可以采取国际劳务贸易、资本转移、土地租赁、技术贸易等方式,将国内富余的生产要素与其他国家交换国内短缺的生产要素,从而使短缺生产要素的制约得以缓解或消除,富余生产要素得以充分利用,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经济发展。
3、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各国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基础是比较利益和比较优势
利用比较利益和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可以扩大优势商品生产,缩小劣势商品生产,并出口优势产品从国外换回本国居于劣势的商品,从而可在社会生产力不变的前提下提高生产要素的效能,提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4、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优化国内产业结构
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国际贸易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以提高国内的生产力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同时,通过国际贸易,使国内的产业结构逐步协调和完善,促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5、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为一国政府开辟财政收入的来源
政府可从对过往关境的货物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国内税、为过境货物提供各种服务等方面获得大量财政收入。在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初期,关税收入曾占联邦财政收入的90%。至今,关税和涉外税收仍然是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际贸易还可以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它可以通过进口国内短缺而又是国内迫切需要的商品,或者进口比国内商品价格更低廉、质量更好、式样更新颖、特色更突出的商品,来使国内消费者获得更多的福利。此外,国际贸易的扩大,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增长,将为国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间接增进国民福利。
6、加强各国经济联系,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世界各国广泛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这不仅把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互相联系起来,而且也把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卷入国际经济生活之中。国际市场的竞争活动,也促使世界总体的生产力发展进一步加快。这不仅促进了发达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促进了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⑥ 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应该具备那些素质,麻烦具体一些,最好500字左右的,谢谢了
进行国际贸易素质教育,必须明确其素质结构,而确定国际贸易素质结构必须首先确立国际贸易专业的教育的目标。国际贸易素质教育的目标可概括为:培养既能满足当前社会需要,又具有发展潜能的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具体来说,国际贸易人才应具备以下素质结构:
一、思想政治素质
国际贸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部分。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而且要注意配合外交活动,认真贯彻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坚持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兼顾,出口创汇和利润效益并重,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履约中,注意重合同、守信用,注意保持良好的形象。
二、专业素质
1、专业理论知识
要通晓我国的外贸政策和理论、国际市场、外贸规则与惯例、进出口交易程序与合同条款、国际承包和劳务合作等。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同,文化背景互有差异,价值观念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求国际贸易从业人员还要熟悉国际贸易法则,通晓国际经济金融、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情况。
2、专业技能
对外贸企业来说,国际贸易是与形形色色的外国人打交道,交易情况千差万别,需要从业人员有丰富的经验,很多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掌握了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技能,而国际贸易专业的毕业生,绝大多数都要充实到外贸岗位上去,从事具体的进出口业务或者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工作,例如,报检员、报关员、报验员等。很多外贸企业,特别是新获得进出口权的企业,希望在短期内能扩大本身的国际业务,所以在招聘时都首选技能型人才。这些企业在录用人才的时候往往采用业务考核的方法,或者要求撰写英文函电,或者要求说明信用证上存在的问题等等,而真正能通过这些业务挑战的毕业生非常之少。事实证明,仅有文凭是不够的,技能型人才日渐走俏。重实践的从业资格证书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些从业资格证书包括:外销员证、报关员证、国际商务师资格证、国际货运代理员证等等。
3、外语交际能力
这一方面的能力是指利用外语这一语言工具,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外商进行沟通,包括书面交流(函电)和口头表达(口语、谈判)。不能只注重文凭(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关键是学以致用。要做到说能张口就来,写能规范得体。
三、职业素质
1、敬业精神
从事国际贸易就意味着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笔者曾采访过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他们从事的是对美贸易,为了配合美国的作息时间,业务人员经常要晚上加班,因为晚上我方休息的时候正是美方工作的时候,有些事情紧急不能等到第二天处理,业务人员就必须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甚至节假日的时候也不能休息。可以这么说,没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是做不好国际贸易的。
2、责任心
一笔业务,从交易磋商开始,到签订合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这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有时合同履行完了还不是业务的结束,可能过一段时间之后还要面临索赔和理赔的问题,这就要求业务人员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如果粗心大意,可能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譬如发货后制单结汇,如果单据制错了,可能就会少收汇或收不回外汇,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3、个人修养
国际贸易是涉外活动,业务人员是企业对外的一个窗口,代表着企业形象,业务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克服自己的不良习惯,注意使自己的言谈举止符合国际礼仪。
4、创新能力
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激烈,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具有不断创新的能力。要保持头脑清醒、思维敏锐、反应迅速。要时时注意外贸工作的苗头、动态、情况、问题,及时捕捉国际贸易信息、捕捉良好商机。要敢于创造新思维、探索新路子、开创新局面,从而在商场上出奇制胜。
四、社会协作素质
社会协作素质是指与群体内的部门和其它人员以及与社会的协调合作能力。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在开展交易过程中包括许多中间环节,涉及面很广,需要与很多部门打交道,因此,业务人员要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要善于同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善于优化人际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优质、高效地从事外贸工作。
五、身心素质
国际贸易工作需要经常进行户外工作,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心理压力较大。所以,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要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有理智、沉着、坦诚、热情、乐观向上、富有朝气、坚毅执着的品质;具有勇于和善于克服困难的意志品质;具有乐观、健康的情绪;具有开阔的思路和竞争意识,勇于承受压力,接受新生事物,能够面对失败;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体魄;具有良好的心理调节能力和自我锻炼能力。
⑦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对当事人行为无强制性约束的规范是(C )。
A、国内法 B、国际法 C、国际贸易惯例 D、国际条约
2、与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 B)。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跟单信用证统一通则》 D、《托收统一规则
3、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成交时,货物装船时从吊钩脱落掉入海里造成的损失由( A )。
A.卖方负担 B.买方负担 C. 承运人负担 D.买卖双方共同负担
4、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 B )。
A. 办理租船订舱的责任方不同 B.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C. 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D.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5、在实际业务中,FOB条件下,买方常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到期订不到舱,租不到船,( A )。
A.卖方不承担责任,其风险由买方承担 B.卖方承担责任,其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C.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 D.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停止履行
6、以下关于国际贸易术语“CIF”的内容提法正确的是( A )。
A 卖方除承担成本加运费的义务外,还要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B 卖方在投保时应投保一切险。
C 卖方必须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才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D 货物的风险在货物实际交付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7、根据《INCOTERMS2000》的解释, 进口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贸易术语是(B)。
A. FAS B. EXW C. FCA D. DDP
8、CIF Ex Ship’s Hold 属于(B )。
A、内陆交货类 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 C、目的港交货类 D、目的地交货类
9、根据《INCOTERMS2000》的解释, 出口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贸易术语是(D )。
A. FAS B. EXW C. FCA D. DDP
10、负责制定《2000通则》的组织是(B )。
A、国际法协会 B、国际商会 C、经合组织 D、WTO
11、我方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程租船运输,我方不愿承担卸货费用,则我方应选择的贸易术语的变形是( C )。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 B、CIF Landed Singapore
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D、CIF Ex Tackle Singapore
12、以FOBST成交,则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B )。
A、货交承运人 B、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 D、装运港码头
1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是为了解释( B )术语的。
A、FOB B、CIF C、CFR D、FAS
14、CIF Ex Ship’s Hold 与DES相比,买方承担的风险( C )。
A、两者相同 B、后者大 C、前者大 D、买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15、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CFR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若卖方先将货物交到货运站或使用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A )为宜。P76
A、FCA B、CPT C、CIP D、DAF
二、多项选择题
1、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作用是(ABCD )。
A.简化交易手续 B.明确交易双方责任
C. 缩短磋商时间 D.节省费用开支
2、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条件和CFR条件下卖方均应负担(ACD )。
A.提交商业发票及海运提单 B.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C. 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 D.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3、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CFR与CIF的共同之处表现在(ABD )。
A.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B.风险转移均为装运港船舷
C.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基本相同 ? D.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
4、FOB与FCA相比较,其主要区别有( ABCD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交货地点不同 D、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
5、CIF术语与DES术语的区别是( ABCD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CIF为凭单交货,DES为凭实物交货
C、不但风险划分地点不同,而且费用划分界限也不同。
D、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DES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6、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ABC )。
A、《2000通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D、《汉堡规则》
7、我某进口公司按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采用程租船运输,如我进口方不愿承担装船费用,应采用( BCD )。A、FOB Under Tackle B、FOB Stowed C、FOB Trimmed D、FOBST
8、国际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分别是( BD )。
A、表示付款条件 B、表示交货条件
C、表示运输条件 D、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
9、F组术语的共同点是(BCD )。
A、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相分离 B、卖方都需要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
C、买方都需要自费办理保险 D、销售合同都是“装运合同”
10、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 BC )是风险和费用划分点相分离的贸易术语。
A、FOB B、CIF C、CPT D、DDP
三、判断题
由于国际贸易是涉外经济活动,那么调节它们法律关系的,主要应是国际贸易惯例。( √ )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进行国际货物贸易关系最大,亦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 。(√ )
3、FOB价格条件按各国惯例的解释都是由卖方负责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 ( √ )
4、如果买方想采用铁路运输,愿意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其中的费用,买方可以采用FCA贸易术语。(× )
5、买方采用FOB条件进口散装小麦,货物用程租船运输,若买方不愿承担装船费用,可用FOB Stowed×××××××××变形。( √ )
6、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各种变形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在卸货费用上的负担问题(×
7、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中,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FCA最小,CPT其次,CIP最大。(√ )
8、我方按FOB旧金山从美国购进一批小麦,卖方理所当然应将货物装到旧金山港口的船上。(√ )
9、按CIF Landed Singapore 成交,货物在新加坡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应由卖方负担。(× )
10、贸易术语因其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所以可以称为“价格术语”。 (√ )
11、EXW术语是买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术语。 (× )
12、在所有的贸易术语下,出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 )
13、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以C组术语成交签订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
14、按一般惯例,凡是FOB后面未加“理舱”或“平舱”字样,则由买方负担理舱或平舱费用。(√ )
15、CFR Ex Ship’s Hold NEW YORK 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纽约,在舱底交接。(√ )
四、名词解释
1、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
2、Symbolic Delivery:P71
3、FOBST: 国际贸易FOB术语的一种变形,即"FOB stowed and trimmed" (包括理舱、平舱费用的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采用这种变形是为解决FOB术语项下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如买卖双方采用FOBST术语,则由卖方承担除须使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外,还须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
4、国际贸易惯例: 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5、FCA, CPT, CIP & FOB, CFR, CIF: 相同: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基本原则相同.
都是“凭单交货”,即卖方只要取得货运单据交给买方,就履行了交货义务,可收取货款。
不同: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P组适用于各种方式及其组合;CIF组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
交货和风险的转移地点不同
交货时间不同:CIF组下取得正式提单日即是交货日;CIP组下货交承运人后取得单据的签字日即是交货日
投保的险别不同:CIF组仅为海洋运输险
运输单据不同:CIF组下是clean on board B/L;CIP组依不同运输方式而定。
6. 比较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有哪些相同点和区别?
相同:交货都在出口国的装运港 风险划分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凭合格单据证明已完成交货(象征性交货)
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 支付费用不同
7. 比较CIF术语与DES术语有哪些区别
性质不同:DES是实质性交货
风险划分不同:DES于目的港船上买方有效控制货物时划分风险
费用不同:DES下卖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了正常运费和可能的不正常费用(转船、绕航、特殊附加险)-DES才是真正的到岸价!
付款方式不同:CIF术语成交常采用信用证方式;DES采用货到付款方式
8.比较CIF与CIP的异同点
基本原则相同:价格构成的原则相同 同属装运合同 风险在装运地转移
风险划分点和责任划分点分离
不同:运输方式不同 不同运输方式下,交货地点、风险、费用、责任划分不同
一、各组贸易术语总结
(一)E组术语(启运术语,Departure)
(二)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Main Carriage Unpaid)
(三)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术语,Main Carriage Paid)
注:C组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和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注:以F组和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四)D组术语(到达术语,Arrival)
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D组术语中,除DEQ下卖方负责卸货外,其余的术语下卖方均不负责卸货.
第二章:合同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A P121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2、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A )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3、大路货品质标准是指( D )
A、适于商销 B、上好可销品质 C、质量劣等 D、良好平均品质
4、目前我国出口的某些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常用来表示品质的方法是(A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5、凭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B )
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 B、必须与样品大完全一致
C、允许有合理公差 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6、国际贸易中,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部分工业制成品习惯的计量方法(C )。
A、按面积计算 B、按长度计算 C、按重量计算 D、按容积计算
7、在国际贸易中,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习惯的计量单位(C )。
A、按重量计算 B、按面积计算 C、按体积计算 D、按容积计算
8、在国际贸易中,一些贵重金属如黄金、白银的习惯的计量单位( B )。
A、克拉 B、盎司 C、长吨 D、司马担
9、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B P129 )。
A、不超过5% B、不超过10% C、不超过15% D、由卖方自行决定
10、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B )
A、凭说明买卖 B、凭样品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规格买卖
11、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 B)作价。
A、到岸价 B、合同价 C、离岸价 D、议定价
13、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是( B )。
A、公制 B、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
二、多项选择题
1、卖方根据买方来样复制样品,寄送买方并经其确认的样品,被称为(BCD )。
A、复样 B、回样 C、原样 D、确认样 E、对等样品
2、凭商品或牌号买卖,一般只适用于(AB )
A、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 B、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C、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产品 D、造型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
3、包装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 ABC )。
A.运输标志 B.指示性标志 C.警告性标志 D.识别标志 E.条形码标志
4、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合同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溢短装5%,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就卖方多交的2吨货物作出(AC )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B、拒收52吨货物
C、收取多交货物的1吨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5、表示品质方法的分类是( BC )
A、凭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 B、凭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C、凭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D、凭商标表示商品的品质
6、一卖方同意以每吨300美元的价格向买方出售1200吨一级大米,合同和信用证金额都为36万美元。但卖方实际交付货物时,大米的价格已发生了波动。因价格波动,一级大米的价格是350美元/吨,而三级大米的价格为300美元/吨,则(BD )
A、卖方可交三级大米 B、卖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
C、因价格波动卖方可按比例少交一些货物
D、无论进货多少,只要卖方的交货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能收回36万美元的货款
7、我国实施ISO9000系列标准,努力按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口商品生产的原因是(ABD )
A、ISO9000系列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B、ISO9000系列标准是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C、ISO9000系列标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D、ISO9000系列标准是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强化质量管理的手段
8、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ABCD )
A、公制 B、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
9、在国际贸易中,溢短装条款包括的内容有( ABC )
A、溢短装的百分比 B、溢短装的选择权
C、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D、买方必须收取溢短装的货物
10、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包装由谁供应的通常做法是(ABC )
A、由卖方提供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起交付买方
B、由卖方提供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
C、由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材料 D、由厂家免费提供包装
三、判断题
在出口贸易中,表达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
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 (× )
3、在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 )
4、某外商来电要我方提供大豆,按含油量18%、含水量14%,不完善粒7%,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条件下,我方可以接受。 (× )
5、中国A公司向《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规定数量为50000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10%。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58000公吨,遭到卖方拒收。按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 (√ )
6、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就是指运输标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唛头。(√ )
7、对于警告性标志,各国一般都有统一规定。但我国出口危险品货物除印刷我国的危险品标志外,还应标明国际上规定的危险品标志。 (√ )
8、进出口商品包装上的包装标志,都要在运输单据上表明。( √ )
9、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成交货物为不需包装的散装货,而卖方在交货时采用麻袋包装,但净重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且不要求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货到后,买方索赔,该索赔不合理。 ( √ )
10、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 (√ )
⑧ 做国际贸易应该具备的素质
对一个业务员来说还是对一个国际贸易公司来说啊?
例如,对一个出口贸易回的业务员答来说,首先他本身要具备从事国际贸易所需要的素质,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英语水平,特别是书面的和口头的商务英语的水平,要能很好地以这两种方式跟客户很好地沟通;
2、外贸业务知识,从与客户的业务谈判、接单、安排生产到安排出货、联系货代、联系相关外贸代理公司、联系银行、安排结汇,以及这期间若出现什么问题,如何跟客户、工厂及有关各方联系解决,等等;
3、以上两种技能毕竟是可以在工作实践中慢慢学习的,还不是最重要的。做一个优秀的外贸业务员最重要的素质是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国际贸易是那种稍有疏忽就“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行业,容不得半点马虎。
另外,就是要“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知己”是:
一、要对公司情况、工厂情况、产品情况等要有相当的了解;
二、对公司业务操作流程、工厂业务操作流程、产品生产流程等要有相当的了解。
“知彼”是:
一、对客户的定货价位、定货特点、对货物的具体要求,习惯的贸易方式、付款方式、运输方式等都要有相当的了解;
二、对客户本人的脾气、爱好、习惯等要有相当的了解。
希望采纳
⑨ 对外贸易有哪些调节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遵循价值规律的作用,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对外贸易。经济手段是指国家通过调节宏观经济变量,对微观经济主体行为施加影响,并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间接调控方式。
经济手段的特点是遵从物质利益原则,遵循经济规律,间接影响企业利益,引导企业行为,不具有行政命令的强制性。我国运用的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汇率、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国家运用这些经济杠杆,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各调控对象的利益,以实现调控外贸活动和外贸经济关系的目的。
一、汇率与汇率制度
汇率变动直接作用于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汇率调控是一国实现进出口总量平衡和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的重要经济杠杆。
1994年1月1日我国对汇率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行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取消对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汇率制度,从1996年起我国又采取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1996年4月1日起,取消了若干对经常项目中的非贸易非经营性交易的汇兑限制;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汇售汇制;1996年11月27日我国政府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1994年以来我国进行的汇率制度改革,无论从深度、广度,还是从影响来看,都比以往的改革更为彻底和全面。
首先,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使我国的汇率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汇率杠杆调节作用明显加大。
其次,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为各类外贸企业提供了相对平等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第三,取消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方面的外汇限制,实行货币的自由兑换,为企业提供了宽松的用汇条件,有利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
第四,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使我国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调控进出口贸易的能力进一步加强。
总之,我国汇率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市场信号调节进出口企业行为,使市场机制在对外贸易宏观调控中发挥基础的作用,使汇率成为调节进出口活动强有力的经济杠杆。
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对外贸易税收和税收制度
(一)对外贸易税收
对外贸易税收按贸易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商品税、出口关税、出口商品税。其中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仅对进出口的商品课征,体现对贸易商品和非贸易商品在税收上的差别待遇;进口商品税和出口商品税又称国内商品税,是对国内外商品同时课征的税,目的是平衡国内外商品的税负。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都积极鼓励出口贸易,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出口关税。我国同样对出口贸易采取鼓励政策。因此,我国的对外贸易税收主要是通过征收进口关税和国内税实行和完成的,而对出口税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出口关税的减免和出口退税。对外贸易税收和国内税收一样,也是一种再分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由于对外贸易税收的涉外性,因此具有国内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对外贸易税收可以保护一国在对外贸易交往中的利益。主权国家通过对外贸易税收可以获取关税优惠对等待遇,同时也可以把其作为反对贸易歧视的武器。
其次,国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运用对外贸易税收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品种和数量。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对外贸易税收往往是贯彻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进出口活动进行控制与干预的主要政策手段。
第三,对外贸易税收可以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积累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关税与关税政策
1.关税政策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关税税法、税则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手段被世界贸易组织视为透明度最高的对外贸易调节工具,因而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使用。
1992年以后,我国开始实行适度开放与适度保护相结合的关税政策。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尽快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重新调整了关税政策,逐步扬弃消极的保护政策,实行以产业与技术倾斜为中心的适度开放与适度保护的关税政策,按照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逐渐、较大幅度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结合国内产业政策,调整关税结构,建立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允许下的调节和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新体制,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
2.关税税则和税率
关税税则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实施,并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商品分类目录及税率表,是海关征收进出口关税的依据。我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现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它是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共分为21类、97章。
我国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
我国绝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使用从价税,只对少数税目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动税。
关税税率是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率。关税政策是通过关税税率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的,关税的经济杠杆作用也是通过不同的关税税率和关税结构来实现的。自1986年4月开始,我国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1991年开始多次大幅下调,到2002年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已降至12%,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8“货物贸易减让表”的规定,我国关税平均水平到2005年下降到10%。
3.关税减免
中国的关税减免分为三种:(1)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给予的关税减免;(2)特定减免,指依照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所实行的关税减免;(3)临时减免,指法定减免、特定减免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免关税。
(三)进口货物国内税征税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进口货物国内税征税制度,进口商品税是指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主要作用是调节国内外产品税收负担的差异,为国内外产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1.征税原则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根据新税制的规定,我国对进口产品实行与国内产品同等征税的原则,即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上按相同的税目和税率征税。
2.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除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外,进口货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消费税条例》的规定,我国纳入消费品征税范围的进口商品共11种,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税目税率
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目和税率,是确定该项产品是否征税、征收何种税、征收多少税的重要标准。根据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同等纳税的原则,一般来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目税率,都按照对国内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执行。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设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等19种货物,税率为13%。零税率:纳税人报关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根据《消费税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一是比例税率,即实行从价定率征税;二是定额税率,即实行从量定额征税。《消费税条例》对消费税共设置十档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
(四)出口退税制度
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领域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1.实行出口退税的意义
首先,出口退税是依据出口商品零税率原则所采取的一项鼓励出口贸易的措施。一方面,通过出口退税,把生产和流通环节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企业可以价格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一国商品出口到另一国,进口国除了要征收进口关税,还要对进口品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如果不实行出口退税,则构成双重征税。通过出口退税,实现出口零税率,就可以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货物的一种非歧视性赋税政策,是维护国内外产品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差距很大,这样就无法进行公平竞争。要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而出口退税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有效手段。
2.出口退税原则
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这不仅是财政平衡的需要,而且是政策机制的需要。因为,如果征得多退得少或者没有彻底退税,出口退税制度就不能充分发挥鼓励出口的作用;如果征得少退得多,出口退税制度会变成新的出口补贴渠道,而失去它原有的意义。
3.出口退税范围
(1)出口退税的产品范围。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这里所说的“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是已征税产品,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必须是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产品。
(2)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出口产品退税原则上应将所退税款全部退还给主要承担出口经济责任的出口企业。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二是在代理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代理出口的企业;三是特定出口企业(指外轮公司、对外修理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四是外商投资企业。
4.出口退税税种和税率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出口产品应退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计算出口产品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按17%和l3%的税率执行;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消费税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这是我国出口退税的法定税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财政平衡情况和发展出口贸易的需要,我国曾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
三、进出口信贷制度
进出口信贷,是指一国政府通过银行向进出口商提供贷款,以鼓励出口、确保进口的重要措施。在国际贸易中,机器、成套设备、船舶、飞机及其他一些商品的交易,金额巨大,从订货到交付所需时间长,对进口商来说,一时难以筹措巨额货款;对出口商而言,垫支巨额款项虽可促成交易,但不利于资金周转。因此便需要银行贷款来资助它们进行进出口业务。尤其是近年来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使得许多国家放弃过去财政补贴的方式,转而采用金融手段来支持和促进本国产品,特别是资本货物的出口。
(一)进出口信贷任务
我国进出口信贷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改革、开放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支持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发挥信贷的监督和服务作用,监督企业合理地使用信贷资金,协助外贸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进出口信贷政策
进出口信贷政策是有效地发挥进出口信贷对进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的指南与保证。我国进出口信贷政策的基本内容是:积极支持有信誉的国有进出口企业发展有效益、有市场的进出口业务;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的发展;支持外贸企业推行代理制;严禁对盲目竞争、没有效益、挪用银行资金的企业贷款;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企业技术进步;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支持高利税、高创汇、高销售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效益好、产业结构合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进出口信贷机构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是我国提供进出口信贷的主渠道。另外,我国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可以对进出口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外汇贷款及人民币贷款。
我国于1994年5月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专门办理进出口信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生产政策和产业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它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竞争,资本金主要由财政拨款,另外的资金来源是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其业务范围包括: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出口信用担保及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进行进出口信贷项目评估审查业务。近年来,还按照国际流行做法,开始有选择地试办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业务等。在信贷项目的选择上,该银行注意突出重点,充分体现政策性,并通过优化贷款结构,以提高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是在出口信贷方面,重点支持了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有力地促进了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另外,还把信贷的重点放在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力扶持产业联动效应大的行业,以及中西部地区机电产品的出口上。
中国银行是中国政府授权经营外汇业务,办理进出口信贷的国有商业性银行,具有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并作为我国对外筹资的主渠道,在国内外开展各项银行业务,支持我国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⑩ 处理国际经济纠纷要具备哪些能力
进行国际贸易素质教育,必须明确其素质结构,而确定国际贸易素质结构必须首先确立国际贸易专业的教育的目标。国际贸易素质教育的目标可概括为:培养既能满足当前社会需要,又具有发展潜能的复合型国际贸易人才。具体来说,国际贸易人才应具备以下素质结构:一、思想政治素质国际贸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部分。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而且要注意配合外交活动,认真贯彻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坚持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兼顾,出口创汇和利润效益并重,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履约中,注意重合同、守信用,注意保持良好的形象。二、专业素质1、专业理论知识要通晓我国的外贸政策和理论、国际市场、外贸规则与惯例、进出口交易程序与合同条款、国际承包和劳务合作等。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同,文化背景互有差异,价值观念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求国际贸易从业人员还要熟悉国际贸易法则,通晓国际经济金融、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情况。2、专业技能对外贸企业来说,国际贸易是与形形色色的外国人打交道,交易情况千差万别,需要从业人员有丰富的经验,很多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掌握了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技能,而国际贸易专业的毕业生,绝大多数都要充实到外贸岗位上去,从事具体的进出口业务或者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工作,例如,报检员、报关员、报验员等。很多外贸企业,特别是新获得进出口权的企业,希望在短期内能扩大本身的国际业务,所以在招聘时都首选技能型人才。这些企业在录用人才的时候往往采用业务考核的方法,或者要求撰写英文函电,或者要求说明信用证上存在的问题等等,而真正能通过这些业务挑战的毕业生非常之少。事实证明,仅有文凭是不够的,技能型人才日渐走俏。重实践的从业资格证书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些从业资格证书包括:外销员证、报关员证、国际商务师资格证、国际货运代理员证等等。3、外语交际能力这一方面的能力是指利用外语这一语言工具,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外商进行沟通,包括书面交流(函电)和口头表达(口语、谈判)。不能只注重文凭(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关键是学以致用。要做到说能张口就来,写能规范得体。三、职业素质1、敬业精神从事国际贸易就意味着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笔者曾采访过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他们从事的是对美贸易,为了配合美国的作息时间,业务人员经常要晚上加班,因为晚上我方休息的时候正是美方工作的时候,有些事情紧急不能等到第二天处理,业务人员就必须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甚至节假日的时候也不能休息。可以这么说,没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是做不好国际贸易的。2、责任心一笔业务,从交易磋商开始,到签订合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这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有时合同履行完了还不是业务的结束,可能过一段时间之后还要面临索赔和理赔的问题,这就要求业务人员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如果粗心大意,可能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譬如发货后制单结汇,如果单据制错了,可能就会少收汇或收不回外汇,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3、个人修养国际贸易是涉外活动,业务人员是企业对外的一个窗口,代表着企业形象,业务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克服自己的不良习惯,注意使自己的言谈举止符合国际礼仪。4、创新能力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激烈,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具有不断创新的能力。要保持头脑清醒、思维敏锐、反应迅速。要时时注意外贸工作的苗头、动态、情况、问题,及时捕捉国际贸易信息、捕捉良好商机。要敢于创造新思维、探索新路子、开创新局面,从而在商场上出奇制胜。四、社会协作素质社会协作素质是指与群体内的部门和其它人员以及与社会的协调合作能力。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在开展交易过程中包括许多中间环节,涉及面很广,需要与很多部门打交道,因此,业务人员要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要善于同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善于优化人际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优质、高效地从事外贸工作。五、身心素质国际贸易工作需要经常进行户外工作,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心理压力较大。所以,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要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有理智、沉着、坦诚、热情、乐观向上、富有朝气、坚毅执着的品质;具有勇于和善于克服困难的意志品质;具有乐观、健康的情绪;具有开阔的思路和竞争意识,勇于承受压力,接受新生事物,能够面对失败;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体魄;具有良好的心理调节能力和自我锻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