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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是

发布时间:2021-01-19 20:16:28

A.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啊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下列不属于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是扩展阅读:

发展趋势

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B. 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国际贸易主要惯例如下: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2)下列不属于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是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惯例特征: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惯例

C. 谁知道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有哪些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 Trade Terms,of 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详细说明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务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3.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4.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5.Incoterms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组别 术语缩写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 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D.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几种分别解释哪些术语由谁制定的

一、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FOB: 是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

本条中风险转移规则已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改,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于2000年解释通则规定之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是否越过船舷不便于举证,故而修改。)

2、C&F: 即“Cost and Freight”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家。

3、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4、FCA: 即“Free Carrier”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是“货交承运人”。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及时通知买方。

5、CPT: 即 “Carriage Paid to”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约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处理,并及时通知买方。

6、CIP: 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货义务。

7、EXW: 即 “EX Works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工厂交货(指定的地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8、FAS: 即“Free Alongside Ship”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近船边,即完成交货。

9、DAT: 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义”运输终端交货“。

使用该术语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10、DAP: 即“Delivered At Place”(inser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港)。

使用该术语,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的点所发生的运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二、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国际上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规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4)下列不属于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是扩展阅读:

贸易术语的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一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有统一的解释,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早日成交。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各种贸易术语对于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由谁负担都有明确的界定,买卖双方比较容易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由于贸易术语由相关的国际惯例解释,对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争议,可通过国际贸易惯例解释。

E. 《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之处

二 新版术语的创新
不断修订,与时俱进,是《通则》的一个重要特点。连续
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使其适应当代商业活动
的实践。施米托夫教授这样写道:“从实务的角度看,最为成
功的制法机构是国际商会。过去50年来,它对全球出口贸易
法的协调与统一方面的突出贡献是由它主持制订的《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仲
裁院的活动。
战后以来《通则》的修订频率大体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国际商会面临又一次修订的时刻。对于是不是需要
有一个修订的2000年版的问题在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上曾
经有过激烈的争论。事实上,国际商业惯例作为一种自我调
节的规则不同于国际公约的一个主要优越性就在于,自我调
节的规则可以跟上时代,做到与时俱进。
《INCOTERMS2000》对《INCOTERMS1990》在实践中存在的
一些问题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规定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出
口清关手续,由买方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货物出口所需的
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相反,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
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货物进口所需
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这种规定在实际中给买方/卖
方带来很多不便,如果买方卖方在当地没有营业机构或代理
机构,而要到对方国去办理清关手续,其困难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规定FAS术语中由卖方办理办理出口手续,并
由卖方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交纳关税、税款和其他费
用。DEQ术语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
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费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通则》规定CIF术语下,如果运输单证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卖方还必须提供该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实践中这
又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按CIF报价,C(成本)和l(保险费)都
是随行就市,透明度比较高。惟独F(运费)在很大程度上带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运费公开报价是一回事,暗底下卖方与
船东之间的互惠以及连带的在运输方面做出的相应安排,则
是不愿曝光的。为此,卖方通常只向买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几个项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这一要求。
第三,货过船舷、风险较移这一原则,是否应废除?虽然
货过船舷、风险自卖方转移到买方这项规则曾经随着《通则》
在1936年问世而闪亮登场,成为《通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在
这次修订的过程中,对于船舷,有着种种说法。比利时代表
认为“这个风险转移的实际的点在现实中不起一点作用”,有
的则认为这是个“想象中的点”。对“以船舷为界”与实际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洁的装船提单”两者之间的矛盾应如何解
决? 1980年版在FOB的术语下清楚写明“有效地越过船舷”
起,风险与费用转移。1990年版则在POB术语的序言中写
明:“本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
义时,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FCA术语更
加适宜”。意在引导商人正确区别和使用FOB和FCA,并将
“有效地”三字删去。2000年版在FOB的序言中做了这样的
说明:“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
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与1990年版相比,这个
提法显然又有了很大的改进,表现在: 1990年版说的是在集
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没有实际意义时,这是一个客观的
标准。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当事人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使
用FCA术语。与此相对照,2000年版的提法是一个主观标
准,取决于当事人“有意”与否,将决定的权力交给当事人主
观掌握,[3]从而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船舷”问题。
第四,货交承运人术语下堆场服务费或称码头服务费该
由谁支付?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集装箱运输的特
点是将货物交给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就完成了交货
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要发生一些装卸费用,如在装船
港堆场接受来自货主或集装箱货运站的整箱货,这里有个卸
车费的问题;将集装箱堆存和搬运至装卸桥下又有个装卸的
费用;同样,在卸船港则又发生从装卸桥下接收进口箱的费
用,将箱子搬运至堆场和在堆场的堆存费用,也包括装卸港
的有关单证费用的管理费。在1990年版中尽管对货交承运
人的7种运输方式分别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堆场服务费的问
题却没有涉及,因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争论很大。新版的
《通则》对于这个术语做了重新改写。改写后的交货一项,规
定如下:
“交货在以下时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
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
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
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
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
的交货点。
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
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这种新的规定改善了货交承运人术语的结构。不仅明
确了交货的时段,也明确交货地点的选择决定装货和卸货的
59义务,有助于解决码头搬运费的争议
第五,新形势下带来的新问题。1993年欧盟实现了统一
的大市场,成为没有关税的自由贸易区,对货物进出口也更
为宽松。这就使得欧盟国家感到,《通则》中关于清关、交纳
关税、税款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等规定,对他们已不再
适用。对于《通则》,他们提出形形色色的意见:西班牙说协
议中要订立专门条款以代替《通则》;比利时说不妨创设一个
《通则》涵盖“欧盟内部”需要;法国则大同小异地主张在欧盟
内部创设《通则》。其实质都不外乎强调欧盟无关税区的特
点,在《通则》之外另起炉灶,搞自己的一套。问题必须解决,
问题也终于得到了解决。解决的关键只是在相关的条款(每
个术语的A2,B2,A6,B6)前加上一个英文词组,Where applica-
ble,中译本译为“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这种灵活的处理
较好地解决了《通则》在无关税区适用的棘手问题,从而避免
了《通则》适用范围一分为二的局面。
三 对《INCOTERMS2000》规定的法律思考
第一、在国际进出口贸易领域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无疑是一项根本性的法律文
件。在这次修订中,工作小组明确“只要可能,均使用了《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
典型的例子如在2000年版中,许多地方都将原来的提法
“The Seller has made the goods available to the Buyer”(中文译为
“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改为“The Seller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中文译为“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后
者是根据《公约》的提法修改的。make available to the buyer是
一般的表述,意思是让买方从形体上(physically)能得到它,表
达的不是一种法律概念;而place it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则指交由买方处置,买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它,这
里联系着所有权的转移或者至少是占有的转移,因而是个法
律概念。在交易中,交付的行为应当伴随发生货物所有权或
占有状态的转移,通过交付,使买方从形体上和法律上都得
到了对该物的处置权,而不只是买方单纯从形体上得到一个
物品(available to),两者相较,显然前者要比后者严谨得多。
另外,关于划归合同项下的法律效力问题。以FCA术语B5
(风险转移)为例。该条规定:“由于买方未按照A4规定指定
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
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
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及/或损
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
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B6费用
划分也有类似规定。
这里讲的是一个很重要的划归合同项下的法律概念。
在货物还没有装运之前例如在卖方的仓库里,发生天灾,货
物灭失,怎么认定是归属于买方还是卖方的损失呢?认定的
标准就是看货物是否已经用明显的标志标出,凡标出的称为
划归合同项下的货物,其损失即作为买方的损失,由买方负
责;如果没有区分出来,则作为卖方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B5、B6的这项规定的法律根据就是《公约》第69条第3
款,“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
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4]
第二、《INCOTERMS2000》采纳了中国商会的意见,将历年
来使用的“卖方必须”、“买方必须”的这种表达形式修改为
“卖方义务”、“买方义务”,把它上升为一个法律术语,从而增
加了其权威性,强化了买卖双方违约必究的心理意识,有利
于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项下的各种职责。
引入国际条约的法律概念,是《INCOTERMS2000》的一个
重要特点。这样可以使《通则》与国际条约进一步接轨,逐步
做到概念准确和同一,更好地规范国际经贸行为和维护国际
经贸秩序。

F. 国际贸易术语的分多少类分别又代表什么

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规定和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将十三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由小到大依次分组排列,分成E、F、C、D四组:


E组:本组术语只有EXW(工厂交货)一种,特点是卖方在其处所(如工厂、仓库)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卖方承担的费用、风险最小。E组术语属于启运(Departure)术语。

F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术语。此组术语的特点是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任务。F组术语属于主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的术语。

C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加保险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四种术语。此组术语的特点是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正常的运费,承担交货前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或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任务。C组术语属于主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的术语。


D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五种术语。此组术语的特点是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D组术语属于到达(Arrival)术语。

G. 一个流程用两种国际贸易术语吗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惯例,惯例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写入了合同它才产生法律专效力。那么属要写入合同必须买卖双方同意,所以一个合同不可能出现两种国际贸易术语,否则可能自相矛盾。至于说出口方用那个术语好,进口方用那个术语好,这只是建议,如:你是出口方,谈判中你应该尽量提出和采取CIF术语等等。最后采用哪个术语,还是应该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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