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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理论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8 21:02:46

1.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三题

这个问题很简单,UCP600在第五条额a款已经明确规定,开证行处理的是仅仅只是单据,不涉及合同以及其他的业务,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构成了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进行承付。如果牵涉到货物的质量问题,此时进口商应该根据货物合同依据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对出口商进行上诉,所以在本案例中,如果单据本身没有问题,开证行必须承付!

2.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列分析

卖方已抄经构成违约,袭应负全部责任。买方有权拒收每箱24听的货物,但可以接受每箱30听的货物。在此买方所损失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依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提供约定的或通用的商品包装,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就构成违约。因此,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通常都应在买卖合同中对商品的包装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所以,从案例中可知,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而卖方却有一部分货物是装24听的小箱,因此错在卖方

3.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四题

合同不复成立。
理由:制A的2月17日的发盘已经被2月18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不可撤销发盘也是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案例中发盘是2月19日送达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达的,因此已经撤回了原发盘,原发盘一经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对一项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没有达成。

4.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1货物损失应由我方承担,因为根据2000通则,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应当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应注意CFR术语下,卖方发装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2 不属于分批装运,根据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线,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其最终目的地相同,即使卖方提交的提单表明发运地点和装运时间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三个“同一”)

5.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答!

1.1 CIF ,以起运港越过船舷为风险划分分界线,此案例中,风险发生在船离开法国10天后,专因此风险由进口方属即中方承担
1.2 信用证交易,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也就是说发生风险不是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因此除非交单单据不符,否则开证行不得拒付
1.3 因为CIF ,卖方承担了保险义务,因此当发生风险时,买方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当地代理机构提出赔付

2
这题如果是实际操作的话,建议可以这样操作
其中10000只因为客户通过传真通知,且预付款,可以单独采用前TT方式,空运报关出运,完全独立于LC
剩下部分,因为LC 允许分批装运,因此出运30000只,以LC 方式结汇不会存在问题

另外,如果LC 下,进口商要求改变运输方式,增加或取消部分货物,且不存在允许分批装运等可变通的条款,但仍然需要通过LC 结汇的,则需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

6.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因为是FOB合同`所以应该由进口公司买保险,而200箱货物内大肠杆菌超标了``专这属于货属物质量问题``应该向卖方索赔``至于索赔额度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第二,货物短交2箱``进口公司检查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数量,如果是卖方少装了2箱就应该向卖方索赔,如果是船方因某种原因丢失或者被盗或者是其他某中原因导致货物短少,则应该向船公司索赔`。第三,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这属于卖方的责任,进口公司应根据检查结果向卖放索赔。

7.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

1.我认为发盘人A的发盘无效。
因为一项发盘由于受盘人的还盘就会失去效力。而本案例中受盘人就对于A的发盘作了还盘。(B对于A的发盘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即视作还盘。)因此无效。
2.受盘人B的接受无效。
因为B对于A的发盘在星期四的时候就作了还盘,原发盘就失效。而B又在星期五的时候表示接受对A的发盘,明显是无效的。
3.A与B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因为B没有对A的发盘表示无异议的接受,而是对A作了还盘,之后又表示接受已无效,所以合同不成立。

8.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3道,急求解,谢谢~~

1、答:1.首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开证日期。在未对开证时间作出规定情况下,应当及时尽早的进行催证的动作,必要时也可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该合同以CIF条件签订,卖方不应贸然按开证简电通知办理装运发货。
3.收到信用证证实书后应当及时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同时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4.对信用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后,如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作出恰当妥善处理。凡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况下,应当坚持在收到银行信用证证实书或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2、答:显然在该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标知识产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负责回收所有商品,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由此造成B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生产厂商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来料加工产品,在接受订单及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检验、审核采购商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资质,尤其是确保该商品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3、答: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当事人即存在合同关系。该案例中买卖双方虽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已经构成发盘和接受,可以视为买卖双方交易达成。
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不按时履行其接受的承诺应当视为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交易达成情况下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实际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请求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规定,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则按《公约》的规定不能判令实际履行,因为《公约》并不赋予法院判令实际履行的权利。

9.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题

1、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2、因为发盘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而实际接收的电报于5月11日才到达,而此时又恰缝该种货物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绝成交。但是,如果考虑到日后与该客户的合作,可以考虑适当提价,以便双方都有利可图。
3、开证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是CIF条款,那么信用证一定有关于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字样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该字样,那么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遭开证行拒付。
4、因为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货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绝。
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索赔。
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先有还盘,后确认的发盘不正确,即“17日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这等于是新的发盘,也就是:“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而A公司却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因为16日的发盘因为A公司的还盘而作废。所以,按16日发盘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误在于复电错误,即回电应该是:“接受17日复电”即可。这样就以“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合同成交。所以,业务人员看到国际市场价格暴涨,沉不住气,乱了方寸,或者是对于发盘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致错过了绝好的成交机会。
6、这些装运条款不可接受,因为a)条款限定了具体的装船日期,这个不可能做到;b)条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伦敦的航线,需要经过查询方可知道,所以,该条款接受与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伦敦,那么,c)条款是否矛盾?所以,这些条款不能够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为美方的复电对发盘做了修改,因此构成还盘,而我方对此未予答复确认,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为,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才是正根儿。
9、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所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当,即开证行不能够因货物的品质为由拒付货款。

10.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1]. 单从贸易条款上看抄,责任在A进出口公司。FOB条款是以船舷为界,货物没有越过船舷风险都在A公司。CIF WAREHOUSE TO WAREHOUSE更合适,这样保险公司会对这种不可抗逆损失理赔。FOB就只能和仓库协商了,没什么用。

[2]. 当然可以,只要在对方没有收到的情况下,时间又充足。为什么不能改。

[3]. 交易可以达成,25日在有效期以内。

[4].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CIF合同,美方有权利要求索赔。中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该征得美方同意。如美方不同意,中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外贸事务实践中能慢慢积累,慢慢扎实,你这个是为了应付考试的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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