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贸易结算习题,有关信用证
1. 出口方不合理。 因为“溢短装”条款包括数量和总金额的“溢短装”, 比如2000打+ -5%, 则金额也会相应的+ -5%。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的“溢短装”,则出口商在不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是不可以少装的,这个是不符点。UPC500没有这样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
2. 不符点。提单签发日期晚于最晚装运期,构成单据不符。
3.对开信用证的特点: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有可能美国文具公司在1年前就考虑到公司的资金问题,或者属于“不真诚的客户”,因此采用即期信用证,美国作为出口商得到了中方的货款,而发的货物确实不合格的,钻了贸易的空子。所以在外贸中一定要时时刻刻做好调查客户资信的问题, 以防上当受骗或者遭受很大损失。
4. 这种情况下,制单要和信用证中的“DOCUMENTS REQUIRED”一致,“DOCUMENTS REQUIRED”中要求怎么写,就这么写和前面的APPLICANT没有关系。如果某个条款出现".....as APPLICANT",而不是具体的公式米暗自和地址或者银行,这个时候就按照“APPLICANT"全称打上去。
信用证中一般不会规定发票中的收货人怎么打,一般是要求出口商出具几份正本和几份副本的签字盖章的商业发票,这个时候就按照具体的APPLICANT打上去;如果信用证呢个中有对发票中的兽人有具体的要求,就根据L/C中的要求来。
做信用证,只要记住L/C中要求怎么制作单据,我们出口商就怎么制作单据,不要管和具体的APPLICANT不一样,一切根据信用证中对单据的要求来制作就OK了
B. 为什么说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版人开立的载有一定权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类。
为啥说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双方通常彼此都不怎么熟悉,毕竟不在同一个国家,不熟悉对方的情况,贸易中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因对方不守承若或违约造成自己的损失,贸易一旦出现问题,解决起来很麻烦。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那商业信用自然没得说,国际贸易中交易中有了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就不用担心在国家贸易交易中因对方违约二拿不到钱的问题了,可以拿着信用证直接去银行拿钱。
C. 求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什么
信用证就是来一种目前较普遍的源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为它比较安全,买卖双方付款有银行做担保,但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费用是比较高的,而且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后会越来越不流行信用证,而其他费用较低,而且有利于买方的结算方式会越来越流行,毕竟市场越来越会变成买方主宰的市场。
D. 求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什么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 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 贸易结算。 结算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 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 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 种: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 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 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na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 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 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 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 使用。 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 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 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 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 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 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 汇票。 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 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 远期汇票。 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 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 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 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 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 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 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 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 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 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 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 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 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 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 到银行付款。 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 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 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 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 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 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 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 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 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 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 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 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 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 (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 (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 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 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 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 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E.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数据在哪能查到
你可以关注SWIFT的年度报告,它应该有这方面的详尽数据。
F. 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利弊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作用
1. 信用证结算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首先,信用证使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缺乏相互满意的信任基础,需要借助银行信用实施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这种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其次,降低了风险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风险成本主要是违约风险成本。如: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将商品运抵进口商所在国后,进口商拒绝付款、拒绝提货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信用证支付方式。
2. 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交单取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货。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国际贸易商人的理性行为。出口商的利益最大化莫过于收到了款项而不提供商品,进口商的最大利益莫过于不付钱而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当存在违约风险,考虑贸易风险成本时,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
3. 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取得全部货款。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弊端
1. 风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的风险。出口方银行有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当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但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为理性的交易者所不采用。
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就会付款。如果交单相符,而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质、包装有缺陷等),进口方就不能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或要求开证行向出口方追索。货物有问题,买卖双方自行解决。对开证行来说,只要交单相符,就必须承付。但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受申请人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如交单相符,申请人不能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笔出口货款的索赔尚未解决而要求开证行拒付,用这笔货款来抵偿索赔款。
3. 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增加了贸易结算成本。首先,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议付、审单等环节,手续复杂;再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加大了结算成本。
G. 试简述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方式的主要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专契约虽然可以以贸易合同为属依据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到贸易合同的牵制。银行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仅以信用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不受到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
2、信用证结算方式仅以单据为处理对象。
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行契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即便实物的确有问题,进口商对出口商提出索赔要求,只要单据没问题,对于信用证而言,受益人就算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付款。
3、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满足了信用证的条件,就直接向银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银行是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就是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意思所在。
H. 信用证的性质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论述题)
这道论来述你这么答:
首先源,什么事信用证,信用证的分类,利与弊(书本上长篇大论多的是,拼命抄吧)
其次发表点自己的见解,如下:
在信用证出现之前,国际贸易凭的是商业信誉,即买家或卖家的信誉,比如预付货款,那么卖家是否交货,全凭卖家的信誉——卖家如果信誉好,那么没有问题,卖家按时交货;如果卖家信誉不好,则就有可能不交货,乃至卷款走人。如果是货到付款,或交货付款,那么买家是否付款,全凭买家的信誉——如果买家信誉好,则货到付款,或单到付款;如果买家信誉不好,那么货到或单到,买家就是不付款,则卖家毫无收款的保障。
那么,为了解决既能保证买家收到货物,又能保证卖家收到货款这个问题,商人们发明了“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即引入银行信誉——由银行出面以银行自己的信誉做担保,即只要卖方(受益人)按时交货,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银行(开证行)将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I. 为什么国贸中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比例在减少
回答这来个问题应该给出相关的源背景介绍,比如其它哪些结算方式在增加?或者各种结算方式所占的比例各是多少?等等,这样才能够据此分析和解答——这样的分析或解答才合理或恰如其分,否则毫无根据的解答何以有说服力?
J. 信用证的性质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论述题)
信用证的性质
采用信用证方式,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和汇票,银行保证付款,所以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容易被出口人接受,有利于交易达成;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进口人办理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不是对外付款,如果开证行倒闭失去支付能力或信用证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造成拒付,进口人还须采取其他方式付款,所以,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是出口人得到的商业信用保证之外的银行信用保证。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对出口人、进口人、银行等当事人都有好处。
1.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向指定银行提交清结、齐全、完整的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保障,而且在装运之前和装运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可以向银行融通资金。
2.对进口人来说,申请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或不交保证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减少资金占用。如果是远期信用证,还可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或使用,汇票到期再向银行付款。进口人可以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控制出口人交货时间、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3.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它保证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当受益人或议付行交来汇票和单据之时,银行控制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又加上开证申请人交付一定保证金,对银行来说没有太大风险。银行可以获得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利息和押汇利息以及各种手续费等。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的特点
一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 信用证是独立自主文件
三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