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地区某中间商为我某公司介绍成交出口总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合同,我方答应中间商
我认为来产生争议的原因就在于源与中间商没有明确约定支付佣金的时间,所以你们在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就已经证明业务的实现,中间商就可以向你们索要佣金。所以,以后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一定要提前与中间商约定好在已方收到货款后再予以支持佣金。
2. 中国福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经济发展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公司(下称香港公司)
香港贸易发展局在国内的代理商
贸发局展会联系香港贸发局国内代理
3. 某公司与香港客户签订合同出口一批货物,货物目的港为荷兰阿姆斯特丹,最终销售地为户伊
D是输入国家(地区),A才是输出国家(地区)~~~
4. 一个日本出口商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按CFR条件成交。合同签订后,出口商通过一家香港二船东租了一条
问题没有说完啊,原题应该是
一个日本出口商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按CFR 条件成交。合同签订后,出口商通 过一家香港二船东租了一条船装运这批钢材。结果该船在运输途中加油时被船东的债权人扣 押,最后由法院将船拍卖还债,船公司倒闭。这样一来,这批钢材滞留在中途港仓库。进口 商得知情况后,向出口商施压,让他完成货运责任,把货物运到目的港。日本商人没有办法 只好又付出了一大笔运费,另外租了一条船把货运到目的港。但事后出口商觉得很窝囊(付了两次运费)就起诉二船东,指控他收了运费,但没有完成运输任务。二船东反驳说出口商 是多此一举,他根本没有义务再去租船把货物送到目的港。 本案中,出口商到底有没有义务再去租船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呢?
回答如下:
本案中,买卖双方按CFR 条件成交,根据《Incoterms2010》,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其交 货义务,风险于装上船时转移给买方,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其中包括运输途 中船东倒闭的风险。因为这是卖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意外事件,而且是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 务之后发生的,所以,卖方确实没有义务再次派船去运输货物。当然,如果卖方在办理租船 订舱时,已经知道承运人濒临破产倒闭的境地,仍然为了个人私利,与之订立运输合同,那 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免除责任。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即 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是否有义务了解承运人的资信情况呢? 在CFR 条件下,卖方实际上是代买方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事项, 但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负责运输的承运人的资信如何,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 利益。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运费报价最低,但信 誉不佳的承运人来运输货物,就给买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遇到 "黑船",情况更糟。但 能否因此要求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为承运人的资信承担担保义务呢?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般来讲是不合适的,因为对卖方要增加额外的风险,所以卖方通常不会接受。但在买方市 场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派的卖方,他也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安排运输事项,否则, 只贪图眼前利益,损人利己,丧失了信誉,就会丢掉客户,到头来损失会更大。
5. 1. 中方某出口公司12月1日向国外B公司发盘(offer):“本公司可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
1. 以上案例中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B公司的回函是还盘,并不是有效的接受,所以专合同并未成立。
2. 中方属公司的发盘是有效的发盘,因为发盘中包括了主要的可构成合同成立的条款:数量、规格、单价、装船期和付款方式。对方只要全盘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外方B公司的回函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回函中虽然有“我公司接受你方发盘”字眼,但接着就说“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这实质上更改了发盘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合同订立后两个月装船”。实质更改发盘的重要条款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6. 香港某出口商向丹麦出口服装一批
克郎/先令=(12.97/4.1255)/(12.98/4.1245)=3.1439/3.1470
改换货币报价,要考虑货币兑换的成本,港商应报价100/3.1439=31.81克郎
7. 我国出口一批货物给香港某公司,该香港公司又将这批货物转卖给美国某公司,这个贸易现象对于香港而言称为
C.转口贸易——香港是中国的特区,这是香港(包括澳门)的特殊属性。
8.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题。 厦门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CIF香港每件10美元,买方
买方当然可以接受这个报价了,赚同样的多的钱,还能减少承担的责任。回
CIF即答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险费+运费)
FOB即free on board(也就是只需要把货物交到买房指定的货船边上或者堆场就完事了)
FOB与CIF相比,前者承担的义务更少,且你的利润也没少一分钱,何乐而不为
9. 某年10月,国内甲外贸公司首次向香港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经甲公司多次催促
错误,如果甲方证据全面可以要求赔偿。 付款方式改变了就要重理合同
10. 国内A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香港B进口公司。这一题的答案
国内公司做发是正确的。
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银行没有发现不符回点就可以马上承付。答
货款能回收,理由和第一点相同,付款行是银行,开信用证是要交保证金的,如果是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去做,没有不符点银行是会追回货款的。
香港进口商是没有理由去拒付的,因为开信用证时都没有列明要包装货物时外套麻袋,所有单证都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
(10)北京某贸易公司向香港某商人出口扩展阅读:
为使跟单信用体系运转良好,削弱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卖方提供给银行的文件必须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而且执行贸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值得信赖的。当然,银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则履行付款义务。但是银行不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如果银行发现单据不符或文件失效,这时跟单信用证就失效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正确性时非常谨慎,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这是银行接受议付或拒付或拒绝议付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