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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

发布时间:2021-01-17 21:19:13

㈠ 我某公司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

楼上的没有正确理解 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版,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权’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楼主提问的这个命题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希望对你有用。

国际贸易计算题1、我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女装,按CIF条件成交,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货值X1.1X保费费率= 保险费

㈢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 2008 10

不用承担,cif条款,虽然出口方购买保险,但是保单是提交给买方的,他们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cif越过船舷即为完成交货

㈣ 求答案,国际贸易实务。 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

1、D/P的含义是付款赎单,即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D/P,只有在付款人付清价款之后向其内移交单据。那么容,在A商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但是在没有得到托收人和托收行指示的情况下对A商放单,那么,是代收行违反了托收的规则,因此,应该由但是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外贸企业应通过托收向代收行提出交涉,驳回但是的建议,并要求的是承担违规放单的赔偿责任。

2、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开证行需要对受益人付款,与原开证申请人是否倒闭无关。因此,开证行的信誉和开证行是否存在倒闭的风险,是受益人是否继续执行信用证的关键点。那么,就本案而言,只要开证行的信誉好,且不存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继续发货,且发货后只要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收款就有保障。

㈤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 “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港验

贸易条款有很大的风险性,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要么电汇,要么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对收货人进行控制,如果因为地域运输,温度,湿度的不一样从而产生了,货到目的港验货不合格的话,那么只有两个选择,退运或者弃货,当然了,你还需要支付那3W马克的费用。所以说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这3W马克的或者更多的隐患。接受教训吧,兄弟。

㈥ 国际贸易: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货物—批

1. 甲舱复的海损属于单独海损,乙舱的制属于共同海损
2.我方不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CIF贸易术语中,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了。所以应该有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3.我进出口公司能收回货款。因为CIF贸易术语交易属于象征性交货,银行只看单据,而且单据是清洁的,没有不符点,所以银行必须付款。

㈦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

1.9月份装船的3000公吨延迟到10月份装船,银行拒付合理,因为这一批已经超过9月份这个最晚装船期。贵司应该事先与客户协商修改信用证,把9月份装船的最晚装船期修改到10月份,这样银行就不会因为单证不符而拒付(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上的装船日期不符)。
2.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FCA条款交货地点对风险划分有影响,本人建议贵司出口产品如果不想做保险的话,要么选择FOB,要么EXW,在2中,如果贵司还没有把货交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货物的话,风险还在贵司。
3.这个问题我认为,前面那部分: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这应该是合理。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这一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分情况分析吧,第一种情况,如果贵司在9月底后发货给客户了,单据寄给客户了,对方银行可以拒付,因为单证不符,所以还是要事先与客户协商好让其接受9月底后装船可否(可以让其修改信用证)第二种情况,贵司还没有出货,因为您的客户是通过信用证支付货款的,那么他们就不存在结汇的情况了。第三种情况。。。,所以我觉得"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这句话在合同中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可能无效吧。

㈧ 我某公司按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的责任为“仓对仓”

错误的,我某公司按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应为“船对仓”。

㈨ 国际贸易实务作业: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

这个问题操作中牵涉到四方,所以问题也会主要在这四方中纠结。首先对版这个结果是非常失望权了,针对问题,要认真取证作为各方推脱责任的砝码。
出口商:出具各种检验证明(工厂及第三方)or合格证;装箱前照片;如果可以拍到实物的话,那业务员就非常聪明了;
进口商:主要就是针对问题货物拍一些照片及保存好问题货物;
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似乎没有什么可以提供的,呵呵
保险公司:这个就货物原因进行分析,了解造成货物出问题的原因。出一份报告。
综上,以上四方都必须力争证明自己是没有问题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往往证据很难找或者相互不配合。这个例子就可以很好说明对于出口商来讲,一定要考虑周全。出现问题不要慌,要尽快取证,找到症结早日跟客户协商处理妥当。货值事小;信誉事大。

㈩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

"证中还规定开证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何解?开证行不是日本东京银行么?
另外指代有点不清,“我某贸易有限公司”是不是就是“出口公司”?
首先,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银行承诺,也就是说,出口公司可以照常发货,然后按信用证条款准备单据交单索汇。只要单证严格相符,日本东京银行是有偿付责任的
但,在实践中,实在很难做到严格相符,难免会被开证行挑剔拒付。这样就会有货物滞港的风险。
所以,知悉进口方濒临倒闭后,推荐调查进口方的履约情况。若进口方无法履约,就不对信用证交单发货。当然,要注意合同约束,不要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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