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1货物损失应由我方承担,因为根据2000通则,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应当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应注意CFR术语下,卖方发装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2 不属于分批装运,根据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线,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其最终目的地相同,即使卖方提交的提单表明发运地点和装运时间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三个“同一”)
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不,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回批装运。需要答分批装运的货物应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应按事先商议进行按月等量装运凭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日方6月15日一次性装船是不妥当的
㈢ 一个关于外贸分批装运的问题,重点回答第二小题,急!谢谢
UCP600第32条有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分期装运中一期失效,其后各期都失效,因此本证专中只有属4月份的装运在信用证项下是能够得以支付的,其余各期已不能从开证行处得到付款。
外商说违约是成立。合同中违约金应按合同总值的80%算20%,因为4月份并没 违 约。外商建议托收是正确的,理由见第一段。
㈣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我国对新加坡CFR合同出口一批化肥,合同规定1~3月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
第一个案例分析:
1、CFR术语下,出口商(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装船作业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买方无权干涉(但买方可在买卖合同中事先与卖方协商)
2、本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3次装运。”属于分批装运;仔细分析合同及信用证,并无禁止分批装运的条款约定。
3、【按国际惯例,若合同和信用证无相反约定,分批装运是允许的。】
4、合同和信用证仅仅要求在1-3月份装运,所以,只要卖方在分批装运的时候保证3次装运都在1-3月份之内就可以理解为符合合同约定和信用证条款,
所以——不需要修改信用证装运条款。
第二个案例:
1、卖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合同和信用证条款,这是卖方的基本义务。
2、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7月份开始,连续每月3000箱”,而我方于7月份装3000箱,8月份没装,9月份装3000箱,10月份装3000箱,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连续每月3000箱的合同及信用证约定,是违反了合同及信用证的装运条款的;
3、装运条款是合同和信用证的核心交易条款之一,对其形成的违约就是对合同的实质违约
4、信用证是严格意义上的单据交易,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要求;
所以,由以上分析可知,我方于7月份装3000箱,8月份没装,9月份装3000箱,10月份装3000箱,这样做是明显违反合同及信用证的约定,是不可接受的,银行也将拒付卖方提交的单据。
自己写的,希望对你有用。
㈤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急求!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抄一惯例》的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在交货数量上也许可有5%的伸缩,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
就是说,如果是以件,只,辆等作为计量单位的话,这个5%就不适用了。除非在特别条款上有注明,数量和金额+/- 5%可以接受,不然短装和长装都将看作是不符点。
㈥ 国际贸易的题~高手大大来帮下忙吧!
分析的内容不正确——这是信用证经过修改后成为了“分期装运”而不是“分批装运”,即分期装运指明了每期装运的时间,且当某一期未按时装运,则当期和之后未装运的部分信用证宣告失效,也就是说,分期装运的每一个装运期限都是该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一旦这个装运期被错过,就等于没有完成信用证的约定,那么当期和之后的未执行的信用证部分即告失效。
而分批装运只有一个最迟装运期,且因为可以分批装运,那么可以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分若干批次装运,也可以不分批次而一次装运全部的货物。
因此,这是“分期装运”和“分批装运”最主要的区别之处,且有着天壤之别。一些不谙信用证规律的操作者,往往忽略,或者根本就不懂,或没有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所在,以致于当成一回事儿,结果吃了大亏!
本案例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其目的就是要大家通过这个案例了解“分期装运”与“分批装运”两者的区别——该案例中信用证的受益人上海大众食品公司没有注意到信用证的修改是:“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日、30日出运”这个关键点,即这是将原信用证的一次交货分成两个确定的装运日期5月15日和30日,而只是将这种分期装运当成是分批装运,在5月30日一次性交货,因为没有按照信用证的修改行事,即应当于于5月15日交第一批货,以致信用证失效。所以,议付行上海大同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所以,该案例的实质是要读者注意“分期装运”与“分批装运”的不同和区别,汲取经验教训,真正弄明白“分期装运”和“分批装运”定义,不要重蹈覆辙!
因此,原分析中没有说明这个关键点,只是当做部分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没有全部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来论述,所以,没有说清真正被拒付的原因,以致“矢不中的”。
㈦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一般外贸信用证都要求按CIF/CIP价格加成以后投保:
保险费=CIF货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在CIF货价的基础上另加10%。当然,保险加成率10%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货物、不同地区进口价格与当地市价之间不同差价、不同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水平,约定不同的加成率。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也按CIF加10%计算。如果国外商人要求将保险加成率提高到20%或30%,其保费差额部分应由国外买方负担。同时,国外要求加成率如超过30%时,应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当然有些企业不愿加成,那么他的保险金额也就是他的实际货值了。
保险费率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制定的保险费率并不是绝对的计费标准。随着国际保险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的化,实际费率也会发生变化。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保险费率的确定,要以保险公司的最后计算为准。
CFR与CIF的换算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解答
申请人拒绝付款是不合理的.就象案例所说的,根据<<UCP600>>.凡有"约"(about)字的.理解为允许有10%的变动.52000的10%就是46800.而受益人装了47800.符合溢短装条款.只要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议付行议付就可以了.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明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
㈨ 、国际贸易实务中什么是分批装运又什么特殊情况吗!
分批装运,就是一单货物分几次运输,没什么特殊情况的,就是建议你,如果要报关报检的话,单据最好分开做,一批一套。
㈩ 国际贸易分批装运的问题
银行拒绝是不合理的,因为第三次装运的货物是由同一船公司,同一航次运载的,根据UCP500的规定,将不示威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