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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发布时间:2021-01-16 18:45:37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这一要求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与实际货物的品质没有任何关系,即不受实际货物的品质任何影响。

②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解答

申请人拒绝付款是不合理的.就象案例所说的,根据<<UCP600>>.凡有"约"(about)字的.理解为允许有10%的变动.52000的10%就是46800.而受益人装了47800.符合溢短装条款.只要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议付行议付就可以了.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明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

③ 求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1.该公司有可能不能收到货款。因为没有按照双方协定的品质条款来装运车辆,版是低于合同的。进口方完全权有理由拒付。
2. 1)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事故情况,进行索赔。
2)依旧去议付行获取货款。因为是在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只是审单,单证相符情况下,无理由拒付。是银行信用,开证行可向进口商进行追索。
3)与进口商协商,达成共识。
3 设保险费为X,则:
(2880+89+X)*0.95%=X
保险费约为28.48美元
CIF=FOB+I+F=2997.48 小于3000
同意还盘吧

④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不能说确切的说来责任是属于哪一方
重点源是双方都不清楚海关的规定:单证上的品名与实际货物包装上的品名不一致要罚款
你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是否有包装条款,根据你说的(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我推断合同的包装条款是要求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既然外商在合同上签了字,说明他认同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你们生产的时候当然要在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这样不违反合同,但是客户来证品名就变为了"applewine",说明客户也就有责任了,为了能顺利结汇,你们就根据证来做单,而没有要求外商改证,这样不违反信用证,但是结果却导致外商被海关罚款,你们也有责任。
关于具体责任分摊很难分清楚,与外商交流交流

⑤ 求国际贸易实务一案例分析答案

回答1、A公司应该这样处理。

根据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中,分析出质量问题属于哪一类,根
据不同的质量问题来做出不同的处理方法。

1.1 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该问题在装船前业已存在。
如果是该类问题,视数量而定,如果有质量的问题只是少部分(如:5%以内),则可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
即:1.1.1 对有质量问题部分进行修复。
1.1.2 用同质量的新货更换有问题的那部分。
1.1.3 以损害赔偿方式补救,即:算出有质量问题部分产品的货值,以现金、汇票等方式补偿进口方C公司。
说明:不管A公司是何种方式,都是以不能让进口方产生额外费用为前提。所有补偿措施的实施,并不影响进口方C公司因为质量问题产生的直接损失。
1.1.4 如果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数量较大。(如:已经超过30%)
A公司则需要考虑接受C公司的退货问题。因为,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这样,卖方的违约,已经造成根本违反合同,让买方根据合同已经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C公司就可以退货,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1.2 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在运输途中船方人为所致的问题。
如果是该类问题,则可以考虑,持《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和正本《海运提单》(该提单性质之一是:运输合同。它背面印有各种的条款,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向承运人(一般是船公司)索赔。

1.3 如果不是承运人船公司人为所致,而其它保险范围内而产生的问题。如:自然灾害。
则可以持《保险单》和《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说明:这个案例所说的“质量问题”过于泛,没有指明具体情况。则只能考虑几个常见的可能性,并提出解决办法。

⑥ 跪求国际贸易案例分析答案

我不抄做作业!我是坏孩子!

如果对方信用证上的唛头和预先印好的唛头没冲突,可以在货物上加印对方指定的唛头或者只在单据上写对方指定的唛头,但是在单据上还是要写对方信用证上的唛头。
唛头一般进出口清关没影响,只是标记,方便运输方装货和买方提货。

作到单单一致唛头,交单议付的时候就不会产生不符点的说!!
窃笑 = =||

⑦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题

1、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2、因为发盘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5月10日前到达中方,而实际接收的电报于5月11日才到达,而此时又恰缝该种货物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绝成交。但是,如果考虑到日后与该客户的合作,可以考虑适当提价,以便双方都有利可图。
3、开证行拒付货款有道理——因为是CIF条款,那么信用证一定有关于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字样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该字样,那么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所以遭开证行拒付。
4、因为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货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绝。
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索赔。
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先有还盘,后确认的发盘不正确,即“17日法国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这等于是新的发盘,也就是:“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而A公司却回复“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因为16日的发盘因为A公司的还盘而作废。所以,按16日发盘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误在于复电错误,即回电应该是:“接受17日复电”即可。这样就以“单价为850美元CFR中国上海,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合同成交。所以,业务人员看到国际市场价格暴涨,沉不住气,乱了方寸,或者是对于发盘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致错过了绝好的成交机会。
6、这些装运条款不可接受,因为a)条款限定了具体的装船日期,这个不可能做到;b)条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伦敦的航线,需要经过查询方可知道,所以,该条款接受与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伦敦,那么,c)条款是否矛盾?所以,这些条款不能够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为美方的复电对发盘做了修改,因此构成还盘,而我方对此未予答复确认,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单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为,应该由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才是正根儿。
9、开证行的拒付没有道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是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实际货物无关。所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当,即开证行不能够因货物的品质为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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