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试比较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的优劣,请你选用一种既有利于双方成交,又能顺利议付的方式
一个节课论文你才给5分, 你是有多抠门!! 咱大食品,能这么抠么!!!! 自己写一点总结什么的,就差不多了。
预付货款”“到付款”和“凭单付款”(凭副本提单付款,付款后交单)。因“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在资金占用和风险上对进出口双方都存在严重的不均衡问题,进出口商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凭单付款”。汇付是买方主动通过银行把应付货款交给卖方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对汇付方式的运用主要反映在预付和货到付款这两个方面。预付贷款也称为前T/T,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先由进口商款.出口商在收款后交货的做法。货到付款称为后T/T,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商收到货物或单据后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后通过银行付款。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结算方式汇付方式具有速度快,使用灵活,费用低的特点,是跨国公司分支机构之间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经常采用的结算方式。预付货款付货方式对出口商较为有利,而对进口商风险则较大。货到付款是一种赊销交易或延期付款交易,这种付款方式下,资金的承担者是出口商,其货款的回收通常需要在进口商受到货物后一段时间,甚至可能出现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不付款的现象。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付款交单,付款交单因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其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将全套单据交给银行(托收行),委托银行收取货款;托收行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将单据寄给国外的银行(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代收行收到单据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D/P即期)或承兑远期汇票(D/P远期),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释放单据给进口商,同时将收到的款项汇给托收行交出口商。在托收结算方式中,出口商先发货,后收款,需要垫付自有资金生产或采购出口货物,
而且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收款风险大,尤其是在D/P远期的方式下,许多国家的银行直接做成D/A,加大了出口商钱货两空的风险。
(三)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在进出口业务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合同订立后,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开证行)缴纳开证保证金,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通过通知行转交受益人(出口商);通知行收到信用证辨别真伪后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落实好信用证后.按要求发运货物,然后补充、缮制全套单据,将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或寄交国外开证行要求付款或承兑;银行审核单据无误予以议付或直接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要求付款,承兑;开证行审核单据.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予以付款或承兑;开证行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在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签约后很快就可以收到开来的信用证,利用信用证向国内银行融资,发货后,只要能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就可以保证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对进口商而言,签约后即需尽快向银行申请开证,需缴纳开证保证金(许多国家都是100%)和手续费,俟开证行通知付款赎单才能得到单据,据以提货,期间进口商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影响资金周转,提高了进口成本。
② 采用远期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各有哪些利弊
采用远期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各有利弊——
对于进口方而言,可以利用远期付款版的这种变相融资,在收到权货物后,甚至货物销售后才对出口方付款,从而达到不动用或少占用自己的资金的目的。
对于出口方而言,接受远期信用证可以促进交易的达成,但不利因素是占压了本方的资金,影响资金的流转。但是,可以通过贴现或买断等金融手段来实现资金的回收,以此消除占压资金的不利因素。
另外,双方都要考虑远期收付汇的汇率变化给本方带来不利的影响,提前采取对应的措施来消除这一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
③ 在国际贸易中 信用证 汇付 托收哪种对出口商最有利
这要看具体情况——
汇付有预付和后付之分。那么,当然是预付对出回口商最为有利。但是,答这只适合于小金额的交易,且必须买方充分信任卖方为前提。而后付是指卖方交货后买方汇付货款,那么,对于出口商来说就是最不利的。
托收又分为D/P和D/A,即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其中付款交单比承兑交单对出口商较为有利,而承兑交单对出口商相对于付款交单对出口商较为不利。但是,这种付款方式对出口商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即进口商届时不付款,则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
信用证对于买卖双方(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都比较安全,相对公平,且只要受益人(出口商)能够做到相符交单就能够确保安全受到货款。因为这是基于银行信用。
④ 信用证有何利弊
信用证]信用证过期的经典敲诈案例
曾经有意大利某进口商,开来一份信用证与我做交易,该进口上的信用证竟然有10多条的软条款,甚至是不符合信用证国际法则的条款,如信用证的终止地为在他国等。 当时因为我方没有单子做,所以在该进口商按我方要求修改之后,我方继续组织生产。
一个多月后,货物备齐到了港口;由于运输过程的耽搁,货物实际到港日比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晚了3日,意大利某进口商得知后,立即要求我方将货物按原价的50%的价格销售,否则就拒付。
这是典型的信用证过期敲诈, 请大家引以为戒。
关于信用证项下溢短装问题的一则案例讨论
前因:
于国外客户,不可撤销LC,FOB PORT, USD100,000.00, 100PCS/40HQ, 2X40HQ.由于审单问题,未注意LC上无溢短装条款,且计量为PCS;未注意LC上无分批出运条款。
由于工厂尺寸计量误差,致使10PCS/40HQ 短装。由于赶出货,LC来不及更改。于客人协商,货款差额由下票扣除。客人同意,并出声明。工厂则按照LC数量制单(实际有发生短装)。现货已到港,交单议付,遭开证行拒付,理由:单货不符。
后果:
客人索赔,开证行拒付。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款的条件下,买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义务。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条款或改变合同条款开立信用证,应该说是买方违约行为,卖方有权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直至与合同完全一致为止,这是卖方的权利。
错误地采取实际货物可以按合同办理,使其“货”、“合同”一致;而单据可以按信用证办理,使其“单”、“证”一致。这种解决矛盾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结果使“单”、“货”不一致。单证工作要求“三一致”,即:单货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信用证的开立虽然是以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如有不符合所签订的合同的条款,从收汇角度来说,只要卖方接受了信用证,该信用证即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另一新的契约。这时只有卖方无条件地遵守信用证条款,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绝对一致的单据,开证行才能付款。这是信用证主要的特点。虽然也了解一点,所以才决定单据仍然按信用证规定的规格制单,但却未全面考虑商检证书(及相关验货手续)不接受如此单证一致的做法。
在装运前或在采取“表提”寄单方式前(尤其装运前)如能先与买方联系,向买方摆情况说道理,指出买方开证的错误规格,为了配合对方节省费用,免予修改,要求对方确认。有可能对方由于情理所迫,无言而对,也只好确认。否则,生米已煮成熟饭,才向买方提出,当然买方以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为借口,而顺水推舟,推卸责任。就行难有所改观了!
可吸取三点教训:
其一,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时,一定要坚持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在审证时和装运前就要考虑到将来单证相符的问题。只片面看单证一致,而不看单与货一致,结果还是单与证不一致;
其三,不要随便采取担保议付。
⑤ 信用证采取哪种兑用方式最有利
对于买方来说,当然是远期期承兑付款方式有利,而对于卖方来说则采用即期更回为有利。
另外,关于议付问答题(available with...by...)当然是在任意银行议付对 卖方比较有利,而对于买方来说开证行议付最好,但是不会被卖方接受的,因此可采取指定银行议付。
⑥ 在国际贸易中 信用证 汇付 托收哪种对出口商最有利
汇付,分2种。托收,也分2种。各自的风险不同。
大体的风险划分的高低,按有利于卖方的排序是:
1.发货之前,甚至投产之前的汇付;
2.信用证;
3.托收D/P---付款交单;
4.托收D/A---承兑交单;
5.发货以后汇付(是指运输单据直接先寄给买方,然后他汇付)。另有一种发货后的汇付是:先发货,然后把提单副本传真给买家,买家就安排付款,付款后才把正本单据寄出给买家。如果是这种,那么它排位应该在D/P之前,对卖家相对还不错。
解释如下:
1.发货之前,买家先付款,这个风险对卖家就非常低,类似咱国内说的带款提货;若是投产之前就汇款,算是预付款了或定金了,当然对卖家风险几乎是零;
2.信用证---这个对买卖双方相对都比较公平,卖方有一定的保障,买方也不担心自己先付款而收不到货物。
3.D/P---卖方发货后,通过自己的银行把单子寄给对方的银行,对方到银行一手交钱一手取得单据,拿了单子才能去提货。卖方起码保证不至于钱货两空。
4.D/A----前半截跟D/P一样,但单子到了对方银行后,对方不用立即交钱,而是做个承兑之后即可拿走单子。风险是万一承兑到期之后对方不付款,则卖方钱货两空!
5.发货后寄单再汇付----跟D/A差不多,甚至略微不如D/A呢,D/A起码还有个承兑,而它连承兑都没有,完全是合同级别的信用等级。
⑦ 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利弊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作用
1. 信用证结算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首先,信用证使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缺乏相互满意的信任基础,需要借助银行信用实施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这种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其次,降低了风险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风险成本主要是违约风险成本。如: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将商品运抵进口商所在国后,进口商拒绝付款、拒绝提货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信用证支付方式。
2. 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交单取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货。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国际贸易商人的理性行为。出口商的利益最大化莫过于收到了款项而不提供商品,进口商的最大利益莫过于不付钱而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当存在违约风险,考虑贸易风险成本时,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
3. 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取得全部货款。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弊端
1. 风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的风险。出口方银行有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当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但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为理性的交易者所不采用。
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就会付款。如果交单相符,而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质、包装有缺陷等),进口方就不能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或要求开证行向出口方追索。货物有问题,买卖双方自行解决。对开证行来说,只要交单相符,就必须承付。但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受申请人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如交单相符,申请人不能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笔出口货款的索赔尚未解决而要求开证行拒付,用这笔货款来抵偿索赔款。
3. 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增加了贸易结算成本。首先,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议付、审单等环节,手续复杂;再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加大了结算成本。
⑧ 信用证付款那种对卖方有利
其实信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有利的,卖方交单就可以收到款,买方也不需出货前预付款,对双方资金周转都有利的,但最好是即期信用证,交单银行就会付款,当然审单很重要,一定要保证所要求提交的单据都是你们可以提供的
⑨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对出口商最为有利的是
同意zhonghang66665的说法,而且对于出口商来说客户开给你的信用证条款和单证要求越简单对出口回商越有利,便答于出口商做单和收汇,减少不符点和被拒付的风险。另外其实远期证也可以,只要你的客户可以开假远期证给你,贴现息由对方支付,其实对于出口商来说也是一样的即期收汇,对于进口商来说给了他一定的融资便利,具体操作可以咨询你的银行,假远期证也很普遍的。
⑩ 议付信用证比承兑信用证更有利于出口商融资对吗
实际操作是一样的.
银行都是在收妥货款后入账出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