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的案例分析题)的答案
1.、认同一楼答案。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的规定只要求卖方投版保最低限度的权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战争险是附加险种,不属于CIF对卖方投保要求之列。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不合理。
B. 国际贸易实务关于术语的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有5个案例,点击下面链接免费免注册下载DOC文档: http://gjmy.sict.e.cn/jxff/fzal/%B5%DA6%D5%C2%20%C3%B3%D2%D7%CA%F5%D3%EF%B0%B8%C0%FD.doc然后这个链接里还有5个: http://jpkc.hnjmxy.cn/gmsw/onews.asp?id=298希望蛋卷的回答可以帮上你
C. 国际贸易实务 其他贸易术语 在线章节测试
1、B、E。
2、D、E。
3、B、C、E。
4、B、C、D、E。
5、A、B、C。
D.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三个通用术语是什么
FOB,CFR和CIF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13种贸易术语中,是国际贸易业务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根据《INCOTERMS2000》,其共同的特点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的转移在装运港船舷。同样的风险划分方式,是否具有相同的风险性呢?“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事实上,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尽量控制FOB成交的数量,提高CIF和CFR的使用量。由于采用FOB条款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减少了在运输和保险上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不必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这只是对买方有利的一面。但是,在CIF和CFR术语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至少有两个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卖方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从而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并且,将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环节,及代表货权凭证的运输单据的出具把握在自己手中,这样可以规避一些由此产生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防范。在FOB条款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特别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当遇到这种情况,则一定要买方做出信用证装效期的修改,以免造成单证不符,而最终导致拒付或由于产生不符点而被迫减价。 对于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以防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款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尤其是转开信用证)或D/P支付的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而在货物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同时,对单据以“鸡蛋挑骨头”的方式找出不符点拒付(信用证项下),或直接以各种理由不赎单(D/P)。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而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条款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因此,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保险及不同结算方式下的风险防范。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应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对于以FOB和CFR成交的,卖方应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INCOTERMS2000》在FOB和CFR术语下,卖方必须给与买方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免在卖方装船后,买方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卖方将承担损失。
E. 国际贸易实务使用cif术语应注意什么
CIF是 Cost, Insurance, Freight, 也就是你向客户的报价条件,除了原先的FOB舷边交易价(售价+一直到货到船舷内内的所有费用,如内陆容运费,报价费,文件费,ORC。。。)之外,还要负担,保险费,一般是为货值的千分之8左右(这是有公式算的。但如果客户有特别提出任何特别的保险条款那费用就不一样了。)。之后就是你的报价是包客户到港,或到户的运费。
要注意的
1. 你的出口港,货到的进口港。还有条件是只是到港或是到户。这是看你怎么跟客户谈的。所以一定注意要问清楚
2. 还有要注意问清楚的就是如果客户要求的是到付,那对方的进口关税,及报关,文件等费用,甚至到户的对方国内运输都是算你的,所以你想会是差多少??小心哦。
3. 特别,预付总是便宜,你付对方的费用,还有会汇率,通汇等问题。
CIF又会与L/C绑定。所以,有时还不只要看一份文件。这些都是要特别注意的。
F. 国际贸易实务都是学的什么呀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标的:比如商品的品名、品质表示,数量,包装;贸易术语,包括13个基本术语及其变形;价格和价格条款;国际运输与保险;货款的收付;检验,索赔,仲裁;贸易磋商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等)
国际货物运输(也就是运输方面的实务):了解货代,了解海上班轮运输,掌握提单及其业务,计算班轮运费,航空运费,邮费,铁路运费,计算滞期和速遣费,掌握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等等
关于保险方面:保险的基本原则,索赔条件,海运中的风险损失和费用,PICC的CIC条款,投保的手续和注意事项
关于国际结算方面:掌握国际结算收付工具,收付方式和业务流程和风险防范(汇付,托收,信用证),了解保理和福费廷业务,了解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实际应用
商务写作方面(主要是信函写作):学会用英文向对方发出合作意向的信函;掌握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的信函写作;掌握装船通知,催装,催付等实用性信函的写作;掌握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写作(比如溢短装条款,保险条款等)
可能学校不同,开设的专业课也恐怕有所不同,但主要应该围绕以上几个方面(也有的学校开了国际税收,国际金融,涉外经济法一类的课——诸如此类)
学完之后?如果是考虑从事国际贸易方面的工作的话,你可以选择成为:外贸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等等),单证员,跟单员,报关员,报检员,货代员乃至以后又可能出现在这个领域的新的职业等等
如果认为自己英语牛的,完全可以凭借这个专业对于国际贸易方面的优势去干翻译工作(ms这行很吃香)
G.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c组术语的比较
C组术语一共有四个,分别是CFR,CIF,CPT,CIP,四种都表示卖方承担主要运费,CFR表明成本和运费卖方已付,CIF表明除了成本运费已付外,保险费也已经付清,CPT表明运费已付,CIP表明运费保险已付,这组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都在装运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费用点在目的地或目的港,四者除了字面表达的意思不同外,还有运输方式不同,前两者适用于海河及运河运输,后两者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H. 国际贸易实务中各贸易术语如何分组,各组有哪些特点
国际贸易实务中各种贸易输入分组有特点。
I. 国际贸易实务的解答题谁能帮忙解答一下啊: 1、简述CIF术语的变形及其含义。 2、简述班轮运输的特点。
1.CIF变形:
(1)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其含义是卸货费用按班轮的做法办理,即卸货费用已包括在运费之中,买方不予负担。
(2) CIF 卸到岸上(CIF, Landed)。其含义是卖方要负担货物卸到岸上为止的卸货费用,包括驳船费与码头费(这一条我国不采用)。
(3) CIF 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其含义是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离吊钩。如船舷靠不上码头,那么,应由买方自费租用驳船,卖方只负责将货卸到驳船上。
(4)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其含义是指将货物运达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负费用,自舱底卸货。
在CIF变形条件下,交货点仍然是装运港船上,风险转移的界限仍旧是装运港越过船舷。
2.
(1)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是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这是班轮运输的最基本特征。
(2)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3)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段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Rail to Reil)或“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
(4)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的制约。
3.共同海损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信用证支付程序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来源:考试大 【相信自己,掌握未来,考试大值得信赖!】 2006年12月11日1. 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 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其它保证。
3. 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银行。
4. 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人。
5. 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议付。
6.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开证人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5.检验证书作用
(1)货物通关的凭证。检验证书是办理报关的必须证件,没有检验证书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海关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2)海关计征关税的凭证。数量和重量检验证书是多数国家海关计征从量关税的有效凭证;一般产地证书和价值检验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对不同国家的商品实行差别待遇、减税、免税及计征关税的凭证;商品的验残检验证书,可作为进口国海关退货的依据。
(3)出口商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时需要出具各种单证,货物检验证书就是其中的一种。如果出口商交货后不能按时提供货物检验证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4)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如果约定在出口国检验,则出口商出具的检验证书可作为卖方交货的最后依据。
(5)计收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重量检验证书和货载衡量证书均可以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运输费用的有效依据。另外,这类证书还可以作为港口计算装卸量、仓租费的依据。
(6)索赔、仲裁及诉讼的凭证。当进口商发现货物与合同或信用证不符时,可要求检验机构验货出证,并以此作为向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保险人、出口商等)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另外,检验证书也是仲裁或诉讼时,向仲载庭或法庭举证的重要证据。
6.局面合同作用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根据法律要求,合同是否成立,必须要有证明。通过口头磋商达成的交易,举证一般难以做到。一旦双方发生争议,需要提交仲裁或采用诉讼时,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则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2、有时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交易双方在发盘或接受时,如声明以签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为准,则在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方为成立。
3、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涉及的面广、经过的环节多。口头磋商内容如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很难得到履行。即使通过函电方式达成交易,也有必要将分散在往来函电中的交易条件集中订入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一般有: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书和备忘录等。
我也是学国贸的,但是这些答案不是自己写的(自己难以用专业的语言概括),在网上找的,觉得跟我学的基本一样,内容很具条理性,并且很好懂。。
有什么不懂的呢可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