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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囗贸易公司有区域限制吗

发布时间:2021-01-11 08:09:45

『壹』 登轮,搭靠,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工作坚持哪些原则

口岸限定区域, 是指根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监护、管理等工作的需要,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出入境口岸划定的一定区域,是边检机关实施出入境管理的主要场所。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新形势对国门一线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与主权的边检机关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要改变以往的监管模式,不断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工作的新思路,确保通关顺畅和口岸安全稳定。
当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常州边检站积极适应口岸管控信息化形势需要,充分发挥三级综合指挥平台能效,全面实施“卡口监护、巡查巡视、闭路监控、警企联动”四位一体的口岸管控模式。这样的勤务模式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便利了交通运输工具及其员工的入出境,提高了该站的用警效率。由于勤务模式启用时间较短,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区域认识不清,制约了管理深度。一些人员常常无视边检提醒标示通过港区大门进入口岸限定区域,通过盘查了解到大多数人员对口岸限定区域的概念不是很清楚,仅仅认为登上外轮以后才算进入口岸限定区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执勤官兵主要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理清口岸限定区域概念,强化法律意识。但是,有些抱有不法企图的人员,蒙混在人群中,容易使执勤人员的判断发生失误,这给我们的检查和管理带来了混乱和隐患。
二是管理职能交叉,制约了执法地位。目前,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各自依照职责和法规,对口岸限定区域及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等进行查验、监督和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各自为政、业务交叉、职责不清、管理环节多、手续复杂的问题。边检站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主体地位不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是卡口管理疏松,制约了管理力度。目前,常州通用码头、录安洲码头以及建滔石化码头都已划分了边检口岸限定区域,并在港区显著位置设置口岸限定区域相关提醒标示。但由于边检编制滞后,现在口岸限定区域的进出人员和车辆大多是由码头公司的保卫部门在码头入口负责管理的,由于码头的门卫不直接受边检机关管理,没有隶属关系,这就致使边检机关对保卫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不能直接有效地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不力的漏洞。
四是处罚力度不足,削弱了威慑目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处罚额度明显过低,对在口岸限定区域内违规或违反登轮规定的处罚金额基本在500元幅度内,一般情况下只有50元,按照目前常州市的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违规成本过低,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教育作用不大。对于一些无证登轮人员,对他们处以五百元以下的处罚,相对于他们无证登轮后所能得到的价值回报,根本无法起到处罚与警示作用。
问题的解决对策

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工作,进一步盘活口岸管理局面,对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出入境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一要加强口岸限定区域宣传深度,提高人员“主人翁”意识。一方面,加大“硬性”公示宣传工作,在码头入口处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告牌等一系列公示、告知设施,告知进入限定区域的资格,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一些“不知道是限定区域”或者“不知道外轮不可上”的借口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作好“软性”宣传教育,必要时可对经常有员工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公司单位进行集中教育宣传,让员工自觉守法的同时更好的配合边检工作,及时将可疑情况向边检机关报告。同时还要加强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社会层面上边检法律法规和口岸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赢得群众对边检工作的配合、理解和支持。
二要创新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模式,筑牢口岸安全屏障。在当前警力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我们设想可采取聘用口岸限定区域协管员作为卡口保卫人员的方法,协助开展口岸限定区域周边警戒及通道管理工作,以更好地配合监护和巡查处警工作。由边检站对协管员进行任免和直接监督,统一管理和分工,保卫人员脱离了厂方和港务公司的编制,有利于他们专职于边检工作,严格执法,提高防范和打击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的能力。
三要加强口岸限定区域处罚力度,确保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程序,统一违规认定和处罚标准的前提下,必须加大违章处罚力度。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送审稿)》大幅度提高了处罚金额, 并且引入了罚款与拘留并处的规定,该法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特别是边检执法主体地位、区域划定、地方口岸管理部门的配合等问题有了更明确、清晰的要求。同时,对违反边检法律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提高边检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维护边检法律,从而使口岸限定区域形成一种人人守法,互相监督,和谐而又安全稳定的良好氛围。
四要寻找管理与服务平衡点,树立限定区域边检新形象。要把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与提高服务水平以及“大通关”、“模范码头” 建设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管控、通关效率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执法地位和窗口形象。一是要善于归纳总结、宣传推广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成功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让地方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必要性;二是要善于把握通关效率和通关秩序这两个方面的重点,在汇报争取支持和加强口岸限定区域边检勤务时,找准结合点,紧密结合“大通关”、“模范码头”建设来做文章,体现作为;三是要充分发挥部队管理严格、纪律严明、行动迅速的优势,在口岸处突、防暴、通关、服务等各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体现优势,彰显作为,赢得地位。

『贰』 行业类型,经济类型怎么填电子口岸地区代码是什么

行业类型:制造业/
经济类型:内资企业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专业 /有限责任公属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外资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你看看营业执照上面
电子口岸地区代码:应填写企业注册地所属外汇局代码

『叁』 什么是保税区能严格的解释一下么在保税区注册公司具体有什么样的限制

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区须经国务院批准。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一、保税区的特殊政策

(一)关税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贪污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手续从简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对上述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 对保税区进出货物的监管

(一)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1.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3.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输。

(二)对区内货物的监管

1.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2.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巾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3.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三)对区内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1.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2.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补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贪污纳税。

4.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5.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2)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3)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6.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四)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1.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2.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署监[1997]594)

三、 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限制

(一)除国家指定的汽车进口口岸的保税区(天津、大连、上海、广州、福田)外,其他保税区均不允许运进转口方式的进口汽车。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汽车,也应由指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进出口第三商品,如受被子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一律凭主管部门的许可证验放。区内企业进口激光光盘生产设备,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三)区内设立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行加工、拆解等业务的企业时,包括国家限制过境的废物,要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区内企业以转口货物为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放于区内仓储。(署监[1998]262号)

『肆』 出口退税有地区限制吗

报关单是哪个公司就哪个公司退税。

『伍』 康明斯柴油发动机出口有限制吗哪些国家地区有限制

欧盟日本美国的排放标准比国内高。采用低硫柴油。出口要能过欧4

『陆』 公司有进出口权,就有报关权吗

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并不都是可以自己报关的。

1、有进出口权,没有办理自理报关资质的企业,是不可以自己报关的,这种情况下其进出口报关都需要委托具有代理报关资质的报关公司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的;

2、有进出口权,且已经办理自理报关资质的企业,才可以自己报关的,这种情况下只能为自己公司办理报关手续的,不能代理其他公司报关业务,当然同样可以委托代理报关公司代为报关的;

3、只有取得代理报关资质的企业,才能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报关业务。

(6)进出囗贸易公司有区域限制吗扩展阅读:

进出口权申报资格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2、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3、现在国家对申办进出口企业要求大大降低,只要申办企业依法办理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即可。无论是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私营企业,工商个体户,新成立公司都可以办理。

4、无注册资金,年销售额限制。即使您办理了进出口权如果最近三五年没有从事外贸贸易也不会被取消资格。

『柒』 深圳湾口那些地方高峰期以外限制外地小车深圳湾口岸限制外地车吗是不是全天限制

深圳湾口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在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限制外地车,不是全天限制。

深圳市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需要进出口岸的非深圳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可以按照固定路线进出口岸区域。

1、深圳湾口岸:

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

2、皇岗口岸:

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

3、福田口岸:

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

4、罗湖口岸:

布吉路→文锦北路→泥岗东路(洪湖西路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沿河南路辅道东行方向(人民南路至文锦南路段)→文锦南路→文锦中路

5、文锦渡口岸:

布吉路→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

6、沙头角口岸:

盐坝高速→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7)进出囗贸易公司有区域限制吗扩展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捌』 2006年各地区出口企业受技术壁垒限制的比例

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6)》。调查结果表明,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亿美元。
该报告全面反映了我国2005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设情况、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应对情况,以及我国产品出口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调查结果。报告共分为“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情况调查报告”三个部分。其中,中国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组织的全国范围内进行的问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调查采用的是双层复合等距采样法。依据HS编码,将被调查的企业按出口产品划分为八大类,共抽取样本企业2996家,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是该报告的主要内容:

我企业受贸易壁垒影响损失近三百亿
我国八大类产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为:农产品、食品类,42.0%;机械类,21.7%;化矿金属制品类,26.2%;纺织服装类21.5%;塑料橡胶类,22.4%;玩具家具类,23.6%;车船航空器类,25.0%;玻璃陶瓷类,25.0%。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受影响最严重的是农产品和食品类。
从直接损失额来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因欧盟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最大,总额达101.5亿美元左右,占直接损失总额的35.2%。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仅次于欧盟,分别达67.2亿美元和29.7亿美元左右,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3.3%和10.3%。
从具体的八大类产品统计,我国农产品、食品受日本、韩国的措施影响最大;矿产、化学品、金属及制品受美、欧影响最大,占受影响合同金额的52.5%;纺织服装类受欧盟、美国影响最大,受影响合同金额分别为23亿和5亿美元,其中对欧出口在行业受影响总额中约占78.9%;塑料、橡胶、皮革、毛皮及制品类产品受欧盟、美国影响严重,合计占该类产品受影响合同总额的75.3%;珠宝、家具、灯具、玩具、游戏及运动设备类受美国(57.1%)、欧盟(29.0%)影响最大;车船航空器类受影响较小,受影响合同总金额近1.9亿美元,主要受东盟、美国、欧盟影响;木及木制品、纸及纸制品、陶瓷、玻璃及制品受欧、美影响最大,合计影响合同总金额的54.4%,另外为日本。
从影响省份看,广东省的直接损失额为94.8亿美元,位列全国各地区直接损失之首,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32.9%左右;浙江省的直接损失额为47.7亿美元左右,占全国直接损失总额的16.6%。其它遭受直接损失估计值超过10亿美元的地区有北京市、福建省、江苏省、山东省和上海市。
在总额超过81.5亿美元的受影响合同金额中,受包括节能及产品回收在内的环保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金额在22.2亿美元以上,受工业品认证要求影响的出口合同价值超过12.3亿美元,这是对中国产品出口影响最大的两种措施。

贸易壁垒负面影响将进一步显现
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2005年,中国进出口总值达14224.2亿美元;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进口6601.2亿美元。贸易总额世界排名第三位。与此同时,中国面临的贸易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全球关税水平不断下降,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对进口的限制作用逐步减弱,而以技术贸易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作用越来越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中国大约有25.1%的出口企业遭受到了多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总额达288.03亿美元。随着中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份额的增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凸显。

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应有充分认识
中国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种类也有所不同。例如,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主要受到工业产品认证要求、标准要求、厂商注册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木质包装要求、特殊检验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限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遭受的措施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所遭受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相似之处,但欧盟环保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有极为突出的限制作用,受影响的合同总金额近21亿美元;在对日本的出口中,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限制作用最为明显。
从我国工业产品受影响的合同个数和金额来看,欧盟、美国、日本依次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三个国家;而农产品合同受影响的国家则不同,按受影响的合同数来看,中国农产品出口受影响最大的依次是日、美、俄;按受影响的合同金额看,则依次为日、韩、美。
据有关人士介绍,本次对2996家企业的调查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总的来说,仍存在着对WTO相关规则了解不充分,认识不准确;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认识不足;行业组织、企业收集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不完整等不足。为此,有关负责人士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政府间协调,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做好通报工作,以完善我技术性贸易措施,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加大评议工作力度,着力提升评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外交涉力度,提高我国评议意见对国外采纳的比例,使其最后出台的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积极开展能力建设,帮助行业组织和企业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培训,一方面,进行WTO/TBT-SPS协定等国际规则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和发展趋势的培训,帮助其适应入世后的形势变化,提高运用国际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进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的培训,使行业组织和企业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法规、标准和程序并掌握应对的方法,从而在出口时及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位居第一
根据WTO赋予各成员为保护环境、安全、健康、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权利,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遵循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的规定,在2005年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力度,从而合理合法地使用技术手段,提高我国环保、安全、卫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等的水平,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和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
2005年,我国制修订并向WTO通报的TBT措施112件,我国通报的TBT措施的数量在所有149个WTO成员中名列第一。在112件TBT措施中,我国制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81个,占我国TBT通报总数的第一位。
我国2005年制定的TBT措施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矿产、食品及标签、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消防产品、卷烟、进口废物原料、计量器具、农作物种子等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行政规章。
2005年我国向WTO提交了18个SPS通报,其中常规通报14个,紧急措施通报1个,补遗通报3个。通报数在所有WTO成员中名列第15位。中国2005年制定的SPS措施主要涉及农药残留限量、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接触材料卫生、动物检疫、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等。

重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影响中国农食产品贸易
依据2003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制定了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最大残留限量的“肯定列表制度”,并于2005年6月向WTO进行了通报。该制度于2005年11月29日正式颁布,2006年5月29日实施。
日本通报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涵盖了全部农食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所有农业化学品,内容主要包括:禁止使用16种农药、兽药cf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制定了“现行标准”和“暂定标准”两类限量标准,涉及的限量数目达到53862个。根据“肯定列表制度”的有关规定,该制度实施后只有符合该制度要求的农食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是中国农食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05年中国对日出口农食产品79.3亿美元,占农食产品总出口额的29.2%。中国农食产品在日本进口农食产品中排序第二。由于日本新旧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变化非常大,新制度必将大大增加中国输日农食产品中农业化学品的管理难度,增加贸易成本,影响通关速度,严惩影响中国农食产品对日贸易。
日本通报的“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输日农食产品贸易影响主要有:设限数量大幅增加,“肯定列表制度”出台前,日本只对255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186种食品、农产品中设立了9321个限量标准,而在“肯定列表制度”中,仅“暂定标准”一项就涉及到734种农业化学品、51392个限量标准、264种食品、农产品,分别是过去全部规定的2.8倍、5.6倍和1.4倍;限量标准更为严格;六成项目没有检测方法,在“肯定列表制度”所涉及的876种农业化学品中,截至日本通报时,尚有391种农药、155种兽药中国还没有制定相应检测方法,占62.3%;检测工作量成倍增加,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按中国原有的出口检验监管方式,监管和检测工作量将增加5倍以上;延缓通关速度,根据日本的相关法规,进口农食产品抵达日本港口后,将在港口滞留,待检测合格后放行。“肯定列表制度”增加了检测项目,检测时间相应延长,使输日产品滞港时间延长;加大出口成本,中国为了符合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开展残留控制、检测等各环节所引发的费用,将使得中国输日产品的成本大幅增加,以每种食品、农产品平均检测200项计,平均每批产品仅检测费用就将增加到5000美元。增加的出口成本将降低中国输日产品的竞争力。

欧盟REACH法规影响中国相关产业
为彻底改变原有化学品市场准入管理和控制法规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协调性的问题,加强对化学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欧盟自1998年开始酝酿制定一项管理和控制化学品市场准入的法规。经过数年的法规制定过程,欧盟委员会制定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该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法规的核心内容是根据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口量、以及危险程度等因素,对化学品采取注册、评估、授权等形式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控制程序。
REACH法规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直接从事化学品生产和进口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法规要求每年每生产商或每进口商生产量或进口量在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都要按REACH法规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供其化学中性质资料、进行安全评估以及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对中间体和聚合物另有简化注册要求的特殊规定。
欧盟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2003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1252.2亿美元,其中仅双方化学品贸易额就达到102.8亿美元,占中欧贸易额的近10%。在中欧化学品贸易中,中国对欧出口化学品352.8万吨,出口额44.7亿美元,从欧盟进口化学品420.2万吨,进口额达58.1亿美元;中国对欧出口的化学品多为原料型产品且80%以上年出口量在1000吨以上。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将会对中欧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的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
REACH法规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高额注册费用将提高生产成本。根据拟议法规的要求,10万种现在化学品中约有3万余种要接受REACH法规管辖,其中80%需要注册,其余20%在注册之后还要经过各成员国主管部门的评估、并需提交附加信息以进入授权程序。据评估,仅注册的直接费用就达26亿欧元。平均每种化学品用于注册的直接费用高达8.5万欧元。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必将在近斯内对中国化学品的对欧出口造成严惩阻碍。对于欧盟对华出口的化学品,也会由于成本和价格的提高,迫使中国选择欧盟外的国家进口可以替代的产品,从而导致欧盟化学品对华出口下降;REACH法规将引发工业界的连锁反应。REACH法规不仅影响到化学工业本身,而且还延伸到制造业的各个角落;高额信息费将使企业不堪重负。根据REACH法规,任何企业注册某一化学品或其某一用途时,只要有“先注”信息存在,即使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的数据是申报企业自行完成的,仍要交纳“信息费”,否则就不能完成注册程序。对所有向欧盟出口的企业而言,特别是有多种产品的企业或产品中使用了多种化学物质的企业,为完成REACH法规下的注册,信息费将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
2005年,WTO秘书处共散发了771项TBT通报。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TBT通报的总数累计达到6869项。2005年的TBT通报全部是关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共有66个WTO成员提交了TBT通报,是WTO成立以来提交TBT通报成员数最多的一个。其中,阿尔巴尼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加纳、毛里求斯、摩洛哥、蒙古、尼日利亚、卡塔尔和罗马尼亚首次提交了通报,这10个成员多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至此,提交TBT通报的成员总数达到了94个。提交通报数量位列前10位的成员依次是中国、美国、以色列、巴西、日本、欧盟、萨尔多瓦、韩国和瑞典。
通报所涉及的产品分别为机电产品、农食产品、石油化工产品、轻工业产品、金属建材产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其中数量最多的为机电产品,其次为农食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
2005年,WTO的149个成员中有54个成员提交了SPS通报,共853件。
根据《TBT协定》和《SPS协定》,进行通报是WTO各成员的义务,对其他成员的通报进行评议是WTO各成员的权利,即通报与评议体现了WTO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自2002年起,中国在履行WTO成员义务的同时,亦重视作为WTO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在TBT和SPS领域内,主要表现为在其他成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起草阶段即参与对其草案的研究和评议,充分表达中国关注,从而在措施生效之前,促使措施起草成员对其措施进行相应修改。近年来,中国评议的通报数量逐年增长,评议质量不断提高,提出的评议意见越来越多地得到通报成员的重视和考虑,降低了其他成员拟议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RoSH指令增加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风险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SH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RoSH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限量做出了规定,广泛覆盖了各种电子电气产品及相关原材料。
RoSH指令的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出口电子电气品种及相关原材料。但是,目前欧盟尚未明确与指令有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检测方法及指令最终豁免范围,也没有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南性文件,这使中国电子电气产品对欧出口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的出口风险和成本。
自RoSH指令草案发布以来,中国一直密切关注该法规的动态变化,并根据该法规的发布和实施进程完成了法规文本的翻译、整理、跟踪研究和评议等阶段性应对工作,夯实应对RoSH指令的技术储备,通过多边和双边渠道表达对指令的关注,探讨开展双边合作。

WEEE指令不应只增加生产商负担
欧盟《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05年8月有3日实施。WEEE指令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废弃电气电子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实行分开收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并对处理程序和方法提出了技术要求;由生产商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WEEE指令对各种电气电子设备产品及其配件和材料规定了明确的回收率;对于收集、处理及回收这些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资金我,规定实施“生产商责任制”。
WEEE指令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由出发,鼓励电气电子设备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采取可能的措施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电气电子设备,以减少市政垃圾的处理量。但是,WEEE指令的具体规定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带来严重增加成本、降低竞争力等不可忽视的负面后果。欧盟是中国家用电器出口的主要市场,约占中国家电产品出口量的四分之一。WEEE指令的产品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必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多种电气电子产品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且规定的内容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之处,WEEE指令草案自公布以来一直是历次TBT委员会例会中的一个议题,受到许多WTO成员的质疑,但在正式公布的指令中欧盟基本没有采纳其他WTO成员的评议意见。
中国对WEEE指令的应对工作,主要集中在法规跟踪、研究和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中国的贸易关注两个方面。中国在贸易关注中指出,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责任应由社会各界共同承担,而不应仅由生产商单独承担,WEEE指令的许多内容既没有依据有关的国际标准和指南,也没有提出充分的科学依据,通过对生产商规定较为苛刻的指标要求和费用要求以及繁琐的程序,将每年回收处理600万件电气电子产品的责任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转嫁给生产商,此举尤其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削弱了其竞争力。中国特别强调了REACH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对中国对欧出口有失公平的情况。对于部分种类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回收率和再利用率达到80%的规定,明显高于日本、中国等其他国家的指标,无疑给这些国家的产品出口商增加了负担。
此外,对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回收处理,欧盟企业是就地回收,所需的费用肯定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的花费,必然为中国等欧盟以外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

EuP指令又将造成新影响
欧盟《关于制定用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EuP指令)于2005年7月22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20天后正式生效。EuP指令是一个框架性指令,它要求欧盟成员国最迟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实施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对用能产品加施CE标志,以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EuP指令覆盖的产品范围广泛,欧盟委员会将根据EuP指令陆续对诸如供暖及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居及商业场所照明系统、家用及办公室用办公设备、个人电子产品、通风及空调系统等用能产品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虽然EuP指令仅是一个框架性的指令,但是其管辖的内容和覆盖的产品范围,将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用能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是由于欧盟25个成员国对该指令的理解可能不一致,从而导致不同成员国根据该指令转换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时出现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对贸易伙伴造成困难。
中国对EuP指令开展的应对工作包括:密切跟踪EuP指令的最新动向,以双边和多边场合提出贸易关注,建议欧盟就该法规的立法和实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同时通过多种渠道提请国内相关部门、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关注该指令及其实施指令,呼吁企业依照新指令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争取使EuP指令对中国相关产品出口欧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结束语
在2005年中国有大约25.06%的出口企业遭受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其中,出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受影响的比例约为31.48%,其他内资企业受影响的比例也在27.60%左右。从数值上看,小型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大型企业受影响较大。随着企业出口销售额的增加,企业受到国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明显加大。
在中国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浙江省、福建省和广东省。其中工业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合同数,主要来自浙江省、福建省和广东省,而农产品受影响的出口合同数,主要发生在浙江省、河南省和山东省。其中浙江省无论是受影响的工业品出口合同数,还是受影响的农产品出口合同数,在全国都列于首位,反映出浙江省作为中国出口大省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严重的现实。
为满足进口国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国出口企业不得不对产品进行测试、认证、注册、检验,或改进产品生产技术、更换产品包装及标签,或对产品进行其他处理,或办理其他手续。而这一切都使企业出口经营成本提高,相应地发生利润损失。但是,我国企业必将在打破
适应国外的贸易壁垒遭遇战中,通过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的互信协作,通过学习,提高产品质量,大力推进标准化战略,加强认证工作,提高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信心和能力。
鉴于对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配额、许可证、关税、汇率几大因素的作用因WTO规则的制约和贸易伙伴国的强烈反对,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保护国内市场又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所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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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制造业/
经济类型:内资企业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回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答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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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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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外资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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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口岸地区代码:应填写企业注册地所属外汇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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