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内贸企业欲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该企业的正确做法是
应该先到工商局做增项,即增加进出口的营业项目,然后到商务部的官网上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再到当地的商务委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凭这个《登记表》分别到海关、外管局和商检局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
2. 对销贸易的做法
对销贸易的种类及做法
(一)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Barter)是一种古老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单纯的货物交换,不使用货币支付,也不涉及第三者。其基本做法是双方签订易货合同,规定双方交换的货物和时间。每一方既是自己出口货物的出口人,又是对方出口货物的进口人。双方交换的货物,可以是单项货物的交换,也可以是多种货物的综合易货或所谓一揽子易货,基本原则是双方交换货物必须是等值。
易货贸易的特点是:它是一次性的交易行为,只有进口人与出口人两个当事人,不涉及其他的第三者;双方只签订一个进出口合同,包括双方交易的货物;双方交换的货物均须明确地载明在合同上
易货贸易的做法是双方签订一个各自所需交换货物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对方。各自交付货物的时间可以是同时,也可有先有后,分别交付。上述做法是古老的贸易方法。现在易货贸易已改为通过货款支付清算方式,达到货物交换的目的。
在货款支付结算上,既可笔笔平衡,也可定期结算,综合平衡;既可付现,也可记账;在时间上,既可进出口同时进行,也可有先有后。总之,易货贸易的做法逐渐灵活多样。
所谓笔笔支付平衡,是指双方采取对开信用证方式,所开立的信用证都以双方为受益人,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
由于分别结算,开证时间有先有后,但为了保证对方履行购买的义务,约束对方在第一张信用证上规定以收到对方开立金额相同的信用证时方可生效所谓记账平衡,是指双方在承担按合同规定购买对方等值货物的义务前提下,由双方银行互设账户记账,货物出口后由银行记账,互相冲账抵销,如有余额或逆差,则仍以货物冲抵或支付现汇。但是,易货贸易做起来很不方便,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品出口的企业大部分是私营的,他们专业化程度较高,我们提供的货物不一定是他们对口经营的货物,达成交易比较困难。现在我们同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贸易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以解决双方外汇紧缺的问题。但须注意采取记账方式,在我货先出口或出现顺逆时,对方的货物一时供应不上,或所供非所需,便造成外汇积压,经济上受损失。
(二)回购贸易
回购贸易(ProctsBuy–BackTrade),是指出口一方同意从进口一方买回由其提供的机器设备所生产制造的产品。它与补偿贸易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出口方回购的产品仅限于由出口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其回购产品价值可能是出口机器设备的全部价值,也可能是部分价值,甚至可能超过其出口全部价值。
回购贸易最早是产生在能源与原材料部门的生产技术、设备的交易。东欧各国家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生产技术、设备等,先不支付现汇,而用这些生产技术、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回销抵偿对方的价款,分期偿付。之后,随着这种贸易形式不断扩大,一些机器制造业和其他方面也采用了这种方式。
但是逐渐改变了原来回购贸易的概念,特别是在回购产品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来的直接产品偿付,发展到以其他产品(间接产品)或部分直接产品和部分间接产品结合偿还。由于回购贸易做法的变化,在实际业务中,它与补偿贸易就没有区别了。有人认为它是补偿贸易的一种形式。
(三)互购贸易
互购贸易(CounterPurchase),又称互惠贸易(Reciprocal)和平行贸易(ParallelTrade),是指出口的一方向进口一方承担购买相当于他出口货值一定比例的产品。
即双方签订两份既独立又有联系的合同:一份是约定先由进口的一方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另一份则由先出口的一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对方的货物。
互购贸易的做法与补偿贸易的差别是两笔交易都用现汇,一般是通过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付款交单,有时也可采用远期信用证付款。因此,先出口的一方除非是接受远期信用证,否则不会出现垫付资金的问题,相反还可以在收到出口货款到支付回头货款这段时间内,利用对方资金。
这种方式,一般先由发达国家提供设备,这对进口国家来说,不但得不到资金方面的好处,还要先付一笔资金,这样必定要承担一定汇率变动的风险,惟一可取的地方可以带动本国货物的出口。
(四)转手贸易
转手贸易(SwitchTransaction),是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向东欧各国家出口机器设备,利用专门从事转手贸易中间商和第三世界国家与东欧各国家之间的美元清算账户进行外汇转手,使西方出口企业与东欧各国家贸易达到平衡的贸易做法转手贸易是一种涉及面比较广的贸易方式。
具体做法是西方出口企业先向东欧某一国家出口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西方出口企业取得清偿账户的权益,然后将这种权益转给专门从事转手贸易的中间商,中间商再从第三世界国家购买货物,而不支付外汇。由东欧某一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按双边清算协定结算。中间商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其他买主,取得现汇,将现汇扣掉佣金后支付给西方进口企业,完成这笔转手贸易业务
转手贸易从其做法可以看出,第三世界国家在转手贸易中只能根据与东欧某一国家的双边贸易账户而出口,第三世界国家出口的货物由中间商销售到其他市场取得现汇,但是对第三世界国家非但拿不到丝毫的硬通货,还可能因对方的低价转售而影响他对其他市场的正常出口和国际市场价格。
因此,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对于这种转手贸易并不感兴趣,这也是近几年来,转手贸易明显减少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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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贸易的利弊
可以说,对销贸易一般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不太发达的市场体系间发生的贸易。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对销贸易有几种好处:
⑴进行对销贸易有助于应对一个国家的外汇短缺。
⑵对销贸易可以促进出口。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当代,通过对销贸易,有助于打破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为本国产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打开市场。
⑶对销贸易可用来减少出口收入方面的不确定性。
⑷使用对销贸易可以避开国际价格协议,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的价格协议。
⑸对销贸易可以帮助有严重债务的国家继续进口商品而实际上香债权人掩盖出口收入。
贸易保护主义
然而,对销贸易可能是非常危险地业务。由于掩盖交易的真正价格和成本,对销贸易可以掩盖并促进一国长期在市场上保持低下的效益。公司因不能摆脱劣质产品将受到损失。最后,对销贸易可能被认为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极不利因素为:
(1)对销贸易带有浓厚的双边性和封闭性,这其实是以限制性的措施来反对保护主义,其结果反而增加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气氛。
(2)在上述模式下,决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已不是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而是取决于回购的承诺。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3. 美国政府在贸易问题上,哪些做法招到多国批评
美国政府在贸易问题上,只考虑自己国家利益增加关税,遭到多国的批评。回在世界经答济越来越发展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美国只想一家独大是不可能的。所以美国的这种在贸易问题上的做法是得到非常多的人的反对
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美国的这种做法虽然只是在暂时上保护了本土的贸易。但是从长远上看,这种做法并不是非常明确。所以在很大程度上美国是在贸易问题上的态度是非常强硬的。很多人都认为,世界经济越来越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应该越来越多各国的开放程度也越来越大。
4. 商品期货交易的商品期货贸易的内容和做法
在期货交易中,根据交易者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回交易,一类为“买空答卖空”,一类称为“套期保值”。
(一)买空卖空
买空又称多头期货(Long Futures)。是指投机商在行市看涨时,买进期货,待行市实际上涨后将期货回抛出售。
卖空又称空头期货(Short Futures)。是指投机商在行情看跌时,先抛出期货,在行情实际下跌时再补进期货。可见买空、卖空是从两次交易的价格涨落中追逐利润,是一种投机活动。
(二)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又称“海琴”(Hedging)。它是指在进行实物交易的同时,利用实际货物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的原理,来转移价格风险的一种做法。
基本做法是:在卖出(或买人)实际商品的同时,在商品交易所买人(或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
套期保值可以分为卖期保值和买期保值。
应当指出,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十分复杂,实货市场的价格和期货市场的变动不可能始终是同步同向的,这必然使套期保值的实际效果受到影响。
5. 贸易惯例与习惯法做法有何联系和区别
嗯,那种惯例的话可能是啊,一些行业的规律和习惯做法就没有成为一个行业规定吧。
6. 电子商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做法同普通的贸易公司吗
要根据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般是要交国税地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税税率3% 地税5% 城建税1% 教育费附加3% 企业所得税25%
7. 国际贸易中主要贸易方式有哪些
一、包销
出口企业为了在别国推销自己的产品,不一定通过自己办销售店的办法,可以和国外的某家企业达成包销或独家经销(exclusive sale)协议,把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地区的独家经营权利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对方,即包销商。
至于具体的买卖合同需要另行签订,但要受包销协议条款的约束。如果出口企业通过协议只是把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在某一地区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家企业,并无排他性,则这家出口企业还可以把该经营权给予其他企业,这些企业就是一般经销商。
二、代理
出口企业也可以通过和国外企业达成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商在市场上招揽生意,或从事其他委托的事务。委托商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负责,代理商只收取约定的佣金。根据代理商职权范围大小,可分为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
独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代理商在约定的地区和时期内拥有独家经营权,即委托商不得将该商品直接或间接地销售给代理区内的其他买主。而一般代理(agency)不享有这种独家经营权。
三、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指这样一种销售方式,出口企业和国外的代销商订立寄售协议,把货物运交代销商,代销商出售货物后,扣除协议规定的销售费及佣金后把钱交付给寄售商。
四、招标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单位需要采购商品或兴办某工程时,说明有关条件,邀请有兴趣的企业在指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程序报价,即投标。然后由招标人开标与评标,选择最满意的投标人进行交易。这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
五、拍卖
拍卖(auction)是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在拍卖场以公开叫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交易方式。不易标准化鲜活产品或艺术品、古董等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拍卖来完成的。
8. 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方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方 式亦日趋多样化。除采用逐笔售定的方式外,还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与投标、期货交易、对销贸易等。
包销(exclusive sales)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国出 口业务中,根据某些商品的特点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在适当的市场上,选 择适当客户,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包销(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一种商品或 某一类商品在某一个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 易做法。尽管包销也是售定,但包销同通常的单边逐笔出口不同。它除了 当事人双方签有买卖合同外,还须在事先签有包销协议。 采用包销方式,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同包销协议所确定的。两者签订 的买卖合同也必须符合包销协议的规定。包销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
二、包销协议的前文
通常在前文条款中,明确包销商---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本人的关 系(principal to principal) 即买卖关系。
三、包销商品的范围
委托人(出口人)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中 也有不同的牌号与规格。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约定包销 商品的范围。
四、包销地区
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销售的地理范围。
通常有下列约定方法:
1、确定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
2、确定一个国家中几个城市;
3、确定一个城市等。
确定包销地区的大小,应要考虑下列因素:
1、包销的规模及能力;
2、包销商所能控制的销售网络;
3、包销商品的性质及种类;
4、市场的差异程度;
5、包销地区的地形位置等。
五、包销期限
包销期限可以长也可以短。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往往在签订包销协议时 明确规定期限,通常为一年。其他国家市场的习惯做法,在包销协议中不 规定期限,只是规定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等。
六、专营权
专营权是指包销商行使专卖和专买的权利,这是包销协议的重要内容。专 营权包括专卖和专买权。前者是委托人(出口人)将指的商品在规定的地 区和期限内给予包销商独家销售的权利。出口人负有不向该区域内的客户 直接售货的义务。后者是包销商承担向出口人购买项商品,而不得向第三 者购买的义务。
七、包销数量或金额
包销协议中除规定上述内容外,还应规定数量或金额。此项数量与金额对 协议双方均有同等的约束力。有时在协议中规定数量与金额,则包销商必 须承担向出口人购买规定数量和金额的义务,出口人必须承担向包销商出 口上述数量和金额的责任。
八、作价办法
包销商品的作价办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一 次作价。即无论协议内包销商品价格上涨、下落与否,以协议规定价格为 准。另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包销期限内分批作价。由于国际商品市场的价 格变化多端,因此采用分批作价较为普遍。
九、广告、宣传、市场报导和商标保护
包销协议的当事双方是买卖关系,因此委托人(出口人)不实际涉足包销 地区的销售业务,但他十分关心开拓海外市场。为宣传其产品所用的商 标,委托人常要求包销商负责为他的商品刊登一定的广告。例如,有些包 销协议规定:“买方负责和出资在其包销地区为卖方的??????机器设备举办 展览,招揽订单,在当地报刊上登载广告。”有些协议规定:包销商应这 期访问有希望达成交易的客户或卖方要求包销尽量提供市场报导等。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 (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 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代理人在代理业务 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为,如招揽客户、招揽订单、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 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他本身并不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 交易。
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
3、代理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
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即为佣金。
代理的种类
在资本主义市场上,通常有下列几种代理:
1、总代理(general agency)总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
他除了有权代理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 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他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佣金。
2、独家代理(theexclusive agency or soleagency)
3、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
佣金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 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佣金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和根 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委托人可以直接与该地区 的实际买主成交,也无须给佣金代理佣金。
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 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 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 方式。
“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 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 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的一种贸易做法。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与正常的卖断方式比较,它具有下列几个 特点:
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 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根据 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属寄售人。
3、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 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一 销,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如有条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则仍运至原 定目的地。
招标与投标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在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 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 的行为。
投标(tosubmit tender)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 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实际上招标、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招标方式归纳起来有三类、四种方式,即
dd>1、竞争性招标(inte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ICB) 是指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多数投标人竞争, 选择其中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人成交易,它属于兑卖的方式。
国际性竞争投标,有两种做法:
a、公开投标(open bidding)。公开投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 (unlimited competitive)。采用这种做法时,招标人要在国内外主要 报刊上刊登招标广告,凡对该项招标内容有兴趣的人均有机会购买招标资 料进行投标。
b、选择性招标(selected bidding)。选择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它是 有限竞争性招标(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种做法时,招 标人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自己具体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由招 标人对客商进行邀请,进行资格预审后,再由他们进行投标。
2、谈判招标(negotiated bidding)
谈判招标又叫议标,它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这种招标由 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全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
3、两段招标(two-stagebidding)
两段招标是指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的综合方式,采用此类方式 时,则是用公开招标,再用选择招标分两段进行。
政府采购物资,大部分采用竞争性的公开招标办法。
拍卖
拍卖(auction)是由专营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 间,按照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拍卖人把货物给 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通过拍卖进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些品质的易标准化的,或是难以久存的, 或是习惯上采用拍卖方式进行的商品。如茶叶、烟叶、兔毛、皮毛、木材 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的交易是通过国际拍卖方式 进行的。
拍卖一般是由从事拍卖业务的专门组织,在一定的拍卖中心市场、在一定 的时间内按照当地特有法律和规章程序进行的。
拍卖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出口交易,其交易过程大致要经过准备、看货、出 价成交和付款交货等四个阶段。
拍卖的出价方法有以下三种:
1、增价拍卖,也称买方叫价拍卖。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拍卖方式。拍卖 时,由拍卖人(auctioner)提出一批货物,宣布预定的最低价格,估价 后由竞买者(bidder)相继叫价,竞相加价,有时规定每次加价的金额额 度,直到拍卖人认为无人再出更高的人。
2、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tchauction),这种方法先由拍卖喊 出最高价格,然后逐渐减低叫价,直到有某一竞买者认为已经低到可经接 受的价格,表示买进。
3、密封递价拍卖,密封递价(sealed bids;closes bids)拍卖又称招 标式拍卖。采用这种方法时,先由拍卖人公布每批商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 条件等,然后由各习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自己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以供 拍卖人进行审查比交,决定将该货物卖给哪一个竞买者。这种方法不是公 开竞买,拍卖人有时要考虑除价格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国家的政府或海 关在处理库存物资或没收货物时往往采用这种拍卖方法。
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futurestransaction)是众多的买主和卖主要商品交易所内按 照一定的规则,用喊叫并借助手势进行讨价还价,通过剧烈竞争达成交易 的一种贸易方式。
期货交易不同于商品中的现货交易。众所周知,在现货交易的情况下,买 卖双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点和时间达成实物交易。卖方必须交付 实际货物,买方必须支付货款。而期货交易则是在一定时间在特定期货市 上,即在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交易所预先制订的“标准期货合同”进行的 期货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并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权。因为期货交易具有下 列几个特点:
1、期货交易不规定双方提供或者接受实际货物;
2、交易的结果不是转移实际货物,而是支付或者取的签订合同之日与履 行合同之日的价格差额;
3、期货合同是由交易所制订的标准期货合同,并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规定 的商品标准和种类进行交易;
4、期货交易的交货期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交货期确定的。不同商品,交 货期不同;
5、期货合同都必须在每个交易所设立的清算所进行登记及结算。
期货交易的种类
期货交易,根据交易者的目的,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种类:一种是利用期货 合同作为赌博的筹码,买进卖出,从价格涨落的差额中追逐利润的纯投机 活动;一种是真正从事实物交易的人做套期保值。前一种在商业习惯上称 为“买空卖空”,它是投机者根据自己对市场前景的判断而进行的赌博性 投机活动。
所谓“买空”,又称“多头”,是指投机者估计价格要涨,买进期货;一 旦货期涨价,再卖出期货,从中赚取差价。后一种在商业习惯上称“套期 保值”,又称为“海琴”。
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在我国又译为“反向贸易”、“互抵贸易” 、“对等贸易”,也有人把它笼统地称“易货”或“大易货。
我们一般可以把对销贸易理解为包括易货、记账贸易、互购、产品回购、 转手贸易等属于货物买卖范畴,以进出结合、出口抵补进口为同特征的各 种贸方式的总称。
9.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包装由谁供应的通常做法是什么
在国际贸易中,包装由谁供应的通常做法是如下:
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采用此种做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不别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的,究竟由何方负提,应在包装条款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10. 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和区别
1、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而习惯做法,仅是习惯性做法而已,未被制定成规则的习惯做法不成称之为惯例。
2、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习惯做法则不一定。
3、国际贸易惯例较习惯做法的说法更加书面化。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的,其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10)贸易公司的做法扩展阅读: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