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与国际贸易
不会,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具有外部性是是该商品的消费者消费的时候,会给他人带来好处。
通断竞争下,长期均衡利润为0.
⑵ 三大时代分为知识竞争,垄断竞争,经济全球化
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1)知道古代中国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2)列举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的基本史实,认识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的特征。(3)概述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概貌,了解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特点。(4)了解“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及其影响,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2.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与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1)简述鸦片战争后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和近代民族工业兴起的史实,认识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2)了解民国时期民族工业曲折发展的主要史实,探讨影响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因素。(3)探讨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资本主义在中国近代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1)概述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我国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实践,总结其经验教训。(2)了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有关改革开放决策的内容,认识其对我国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意义。(3)讲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认识改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4)概述我国创经济特区、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辟沿海经济开放区和开发开放上海浦东的史实,分析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初步形成的特点。(5)了解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认识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意义。4.中国近现代社会生活的变迁(1)了解近代以来人们物质生活和社会习俗变化的史实,探讨影响其变化的因素。(2)了解中国近代以来交通、通讯工具的进步,认识其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3)以我国近现代报刊、影视和互联网的逐渐普及为例,说明大众传播媒体的发展给人们生活方式带来的巨大变化。5.新航路的开辟、殖民扩张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1)概述迪亚士、哥伦布开辟新航路的史实,认识地理大发现对世界市场形成的意义。(2)列举荷兰、英国野蛮抢夺殖民地和建立海外商品市场的史实,认识殖民扩张与掠夺是资本主义列强建立世界市场的主要途径。(3)了解两次工业革命的基本史实,探讨其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发展的影响。6.罗斯福新政与资本主义运行机制的调节(1)了解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特点和影响,认识罗斯福新政的历史背景。(2)列举罗斯福新政的主要内容,认识罗斯福新政的特点,探讨其在资本主义自我调节机制形成中的作用。(3)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等国家为例,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7.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与教训(1)了解俄国国内战争后苏维埃政权面临的形势,认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转变的必要性。(2)列举“斯大林模式”的主要表现,认识其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3)概述从赫鲁晓夫改革到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基本历程,认识社会主义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曲折性。8.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1)以“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为例,认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主导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形成。(2)以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为例,认识当今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发展趋势。(3)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由来和发展,认识它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作用。了解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史实,认识其影响和作用。(4)了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探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问题。历史必修2期末复习提纲中国史专题一、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这一学习专题主要阐述了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和生产方式。内容标准要求从古代中国农业、手工业、商业发展的基本史实,概括出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并从古代中国实行"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及其影响的角度,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这一学习专题的主要内容有:一、古代农业(一)古代中国的农业重点:农具的变革及耕作方式的演变知识结构:1.农业的起源(标志、特点)2.农具的变革(翻土工具、灌溉工具)3.水利设施的不断完善(上古、春秋、战国、西汉、东汉)4.耕作方式的演变(演变原因、自耕农经济的表现、评价自耕农经济)5.农业经济的特点(二)土地制度的变迁重点: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知识结构:1.土地制度的演变(1)商周时期:“井田制”(名义上、本质)(2)春秋战国时期:私有制(产生原因)(3)战国至清朝土地所有制:私有制(有一定的国有土地,但越来越少)私有土地的种类:君主所有、地主所有、自耕农所有地主土地的来源:国王赏赐、购买、兼并2.土地兼并(原因、发展历程、影响)3.租佃关系(发展历程、影响)(三)区域经济和重心的南移重点:古代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原因及过程知识结构:1.汉代区域经济(四大经济区域、经济重心)2.经济重心的逐渐南移(原因、过程、影响)二、古代手工业重点: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冶金、丝织、制瓷业的成就,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特征知识结构:1.冶金业:商周、春秋、汉代、南北朝、明朝2.纺织业:(1)丝织业:距今四五千年前、西汉、唐代、明清(2)棉纺织业:宋元时期、明代以后3.陶瓷业:(1)陶器(新石器时代、唐代)(2)瓷器(东汉、南北朝、唐代、宋代、元代、明清)4.经营方式(家庭手工业、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的特点)5.古代手工业发展特征三、古代中国的商业重点:我国古代商业发展在各个方面的表现,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和影响知识结构:1.各时期发展概貌原始社会末、周、春秋战国、汉、隋唐、宋、元、明清:2.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主要特点四、农耕经济的高度发展及近代前夜的危机重点: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知识结构:1.农耕经济高度发展的表现2.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产生的条件、表现发展缓慢的原因)3.重农抑商及海禁政策(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海禁政策的原因及影响)4.近代前夜的危机(表现、原因)5.评价重农抑商政策(前期、后期)专题二、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与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这一学习专题主要阐述了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内容标准要求从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和近代民族工业的兴起,认识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从民国时期民族工业曲折发展的基本史实,研究影响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上述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资本主义在中国近代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学习专题的主要内容有:一、鸦战争后的中国社会经济重点:小农经济逐步瓦解知识结构:列强攫取经济特权(哪些特权)大量洋货涌入中国小农经济逐步瓦解(瓦解的原因、表现、影响)二、中国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重点:洋务运动;中国民族工业产生、初步发展、民族工业黄金时期出现的原因;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民族工业曲折发展的原因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在中国近代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结构:1.洋务运动(兴起的背景、主要内容、评价)2.民族工业产生(历史背景、表现、特点)3.发展历程(1)初步发展(原因、表现、影响)(2)一战期间迅速发展——黄金时期(原因、表现、特点、影响)(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到抗日战争前——显著发展(4)抗日战争时期——严重受阻(原因:日本的掠夺、官僚资本的压制)(5)解放战争时期——日益萎缩(原因:三座大山的压制)4.影响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三座大山5.资本主义在中国近代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及其局限性)
⑶ 垄断为什么导致国际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和其成员国相互大幅度减让关税虽然标志者世界贸易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我们还远不能说,世界贸易就已经实现了自由化。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政府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继续存在外,尤其还存在着私人经济主体间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订立价格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间的限制竞争一般是由反垄断法调整的,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实行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经济政策。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它适用于所有的对国内市场起着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本法适用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发生的所有限制竞争行为,即使限制竞争行为系本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亦同。”这说明,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有力武器,而且还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今天,我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而且,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到外国的反垄断法。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研究反垄断法与对外经济和贸易的关系。本文主要结合联邦德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论述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积极作用。此外还将探讨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
反垄断法与对外经济贸易发生联系,这首先是因为跨国公司的活动引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的跨国流动就成为国际上普遍的现象,跨国公司随之也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经济组织。由于跨国公司在财力上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在生产技术和产品销售方面与国际市场有着广泛和深厚的联系,所以,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在1977年关于跨国公司的一个报告中指出,加拿大的前一百名最大的企业中,七十五个企业的资本与国外有联系。这种情况在欧洲也普遍存在,例如,联邦德国所接受直接投资中,一半是流到了注册资本超过一亿马克的大企业中。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这特别是在东道国的市场结构处于垄断的或寡头垄断的状况下,外国企业技术先进和价格低廉的产品无疑会给死气沉沉的市场注入新的竞争活力。例如,美国的轮胎,洗涤剂以及家用电器企业在欧洲的投资就打破了这些市场在当时的垄断局面,推动了市场的竞争。 然而,跨国公司的活动也可能给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跨国公司极易利用其经济优势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成为限制竞争的势力,进而会影响到东道国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为了扼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将反垄断法无例外地也适用于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 甚至还适用于它们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说来,这种管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
外部扩张也称企业合并,它是指企业以购买另一企业的股份或财产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增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竞争力。企业合并常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在竞争中,一部分企业破产倒闭,退出竞争;另一部分企业则可通过合并其他企业,扩大销售市场,取得更大的利润。企业合并虽然是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 但是过度的合并则会引起经济集中,集中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因此,控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凡可预见因合并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联邦卡特尔局得禁止合并;除非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证明,合并将改善竞争的条件,且这一改善竞争的好处大于因市场支配地位产生的坏处。这个条款也适用于有跨国公司参与的企业合并。
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时,一般不是自己创建新企业,而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或者通过与当地企业的联合来进入东道国的市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1)可获得当地企业已取得的市场份额;(2)得到熟悉当地市场的经营管理人员;(3)易于同当地政府建立联系,从而取得可能的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此外,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也不会受到东道国反垄断法的干预,因为它们一般也不会提高东道国市场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时或在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由此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那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依照德国法,这将适用反对限制竞争法上述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根据该法第130条第2款,这个条款不仅适用于德国境内发生的可引起限制竞争后果的企业合并,而且还适用于德国境外发生的但对德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影响的企业合并。概括地说,这样的合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外国企业在德国境内取得德国企业的财产,或者与德国企业一起建立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外国企业将直接进入德国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自然对德国的市场竞争会产生影响。在GKN/Sachs一案中,德国联邦法院制止了一家英国康采恩准备在德国购买一家生产汽车离合器的公司股份的打算。法院的理由是,这家德国公司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它再取得与其产品相关的市场上活动的英国公司的股份,就会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会更加恶化德国的竞争性市场结构。法院指出,这里不需要证明,取得外国股份的企业是否会利用外国的财力资源。决定性的因素是,合并后德国企业现有的竞争者是否还能进行价格竞争,以及其潜在的竞争者是否还能进入市场。
第二,德国企业在国外取得外国企业的财产或股份,或者与外国企业一起建立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企业在与德国企业合并之前,其产品或者技术就已经通过德国进口商或者现在的联合伙伴进入了德国市场,从而事实上在德国已经从事经营活动,那么这个合并对德国市场的竞争就会发生影响。1973年,联邦德国卡特尔局就曾以效果原则禁止AEG无线电通讯股份公司在意大利购买A. Zanussi S.p.A.公司的25.01%的股份。理由是,意大利Zanussi康采恩已经有产品进入德国的市场,它除了向AEG无线电通讯股份公司供货外,还向德国其他的企业供货,因此,如果它和AEG合并,就将使AEG的竞争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三,单纯外国企业的合并。从理论上讲,即使与德国完全没有联系的外国企业,如果它们的合并以某种方式恶化了德国市场的竞争条件,联邦卡特尔局依照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禁止这个合并。然而, 这样的案子是很难出现的,因为即使有这种合并存在,参与合并的外国企业也不会向德国的卡特尔局进行报告。在实践中,外国企业的合并可影响德国国内市场的情况一般是外国企业在德国境内有子公司。这里最有名的案例是1985年的Morris/Rothmans一案。 1982年,美国的Philip Morris烟草公司从一家南非烟草公司手中购买了英国Rothmans烟草公司50%的股份,从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角度,这两个公司就实行了合并。 当时,在德国的烟草市场上,Philip Morri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Philip Morris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份额是14.3%,Rothmans公司的子公司Brinkman股份公司的份额是16.9%。在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合并之前,德国的烟草市场是由5家公司把持着,它们共同的市场份额达到99%。就是说,除了美国和英国两家公司的子公司外,还有另外的三家公司, 它们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0.15%,27.3%和10%。联邦卡特尔局认为,Morris公司购买了Rothmans公司的股份后,它们在德国烟草市场上的子公司就会合并为一个竞争实体, 从而使该市场由5家企业控制的局面改变为由4家企业控制,这势必更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提高了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对该合并发出禁令。虽然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对这个决定不服,先后上诉柏林高级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但该案的结果是,Morris公司不得不将其从Rothmans公司购买的股份降低为24.9%,从而使这个股份购买依德国法不属于企业合并之列。1987年,联邦德国认可这个合并对德国市场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而取消了禁令。
2、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禁止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第19条第2款,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指它们作为一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供应者或者需求者(1)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的竞争;(2)或者与其竞争者相比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在这里特别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联合的情况,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时在法律和事实上存在的障碍,德国境内外的企业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企业的供求转向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以及企业的交易对手选择其他企业作为交易对手的可能性。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承担特殊的责任,即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在这里首先是以剥削和妨碍的形式表现的。例如在价格方面表现为对销售对手或者对消费者的高价盘剥,或者以暂时的低价倾销来妨碍其竞争对手。其他妨碍性的策略还有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市场、垄断运输、垄断销售渠道等等。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容易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因为东道国政府可以通过其经济或竞争政策来防止这样的事实发生。而且,一旦有这样的事实发生,东道国政府一般也会通过推动国内企业的联合来抗衡跨国公司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例如,欧洲在60年代末就曾以合并浪潮作为迎接美国跨国企业插足欧洲的挑战。如同控制企业合并一样,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德国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跨国公司。而且,根据第130条第2款的效果原则,它还适用于在德国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企业,如果它们的滥用行为对国内市场已经或者将要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
对跨国公司滥用监督的典型案例是联邦卡特尔局1974年关于对Texaco、BP、Shell、Esso、VEBA (ARAL) 等大的石油公司汽油价格的审查案。 审查的背景是1973年10月到1974年春的世界石油危机。这次危机一方面导致汽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另一方面使汽油的市场供应非常紧张,以致在德国甚至多次禁止人们星期天开车出游。然而这次危机并不单单因为石油输出国的政策,在相当的程度上还归因于国际石油康采恩的垄断价格政策。这个期间,在德国经营石油产品的跨国公司的汽油价格每升上涨了14分尼,据说这是与外国姐妹公司的原油和石油加工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相一致的。但同时人们又获悉,这些石油公司的母公司1973年第四季度的利润是上一年同期的3倍。此外,还有消息透露说,当时一桶汽油的成本最高是120马克,但这些公司加油站的汽油价格却上涨到每桶160马克。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卡特尔局便决定对上述跨国公司进行立案审查,看它们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联邦卡特尔局首先认为,Texaco、Esso、Shell、ARAl 和 BP这五个大的石油康采恩已经共同构成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意义上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垄断集团。因为它们共同在德国石油产品市场上约达到75%的份额,相对于其他小石油公司具于突出的市场地位。卡特尔局还认为,这几个公司事实上也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因为:第一,它们在过去几个月的价格政策是相同的;第二,1974年年初他们都过大幅度地提高了发动机燃料的价格;第三,德国大多数石油产品销售商挂靠着这五个大公司。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卡特尔局提出的事实构成是:第一,这些公司的母公司1974年第1季度的利润与成本严重不符;第二,BP公司的供货商一直没有提高其产品的价格,因此BP公司说其成本上涨是没有理由的;第三,与其他石油产品价格上涨的趋势相比,汽油的涨价完全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而引起的,为此卡特尔局还驳回了这些公司以不同产品混合核算作为汽油大幅度涨价的理由。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联邦卡特尔局向这些企业发出禁止滥用的命令,要求它们将其产品价格降低到合理的水平。这个案子虽然最后不了了之,这一方面是因为柏林高级州法院与联邦卡特尔局对此案有不同的看法, 另一方面是因为石油危机经历的时间不长,石油产品市场很快又恢复了以前竞争的状况,但是,联邦卡特尔局对这些大跨国公司在价格方面严格的监督和管制,毕竟使它们的滥用行为有所收敛,不敢为所欲为,随意涨价。这个例子也说明,反垄断法中关于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监督尤其适用于大的跨国公司,对它们的市场行为可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3、禁止影响国内市场的国际卡特尔
国际卡特尔与跨国公司关系不大。因为大多数国际卡特尔是由单纯的国内出口企业组成的, 它们在国外一般没有子公司。为了保证和推动产品在国外的销售,这些企业就相互订立协议,商定产品价格,或者分割在进口国的销售市场。跨国公司参加国际卡特尔的情况也是有的,为了扩大销售自己的产品,它们有时就与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的企业在销售方面达成某些协议。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前的第6条第1款规定,单纯的即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卡特尔不受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管辖。对国内市场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若该影响对保证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必要的,则也可以得到豁免。联邦法院在1973年关于输油管道一案的判决中对“国内影响”的解释是,“从反对限制竞争法保护自由竞争的一般目的出发,对国内的影响必须得以损害国内自由竞争的方式出现。如果非卡特尔的第三方企业在国内生产或者销售的自由受到损害,或者将要受到损害,那就是对国内产生了影响。” 由于德国对出口卡特尔持宽容的态度,大多数出口卡特尔可获得批准。例如,1978年向联邦卡特尔局提出申请的111个出口卡特尔中,104个得到了批准。 1986年,联邦德国共有321个合法的卡特尔,其中出口卡特尔有53个。 德国政府在关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草案报告中指出,“许多国家对出口卡特尔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若德国限制出口卡特尔,那就是不公平地妨碍德国产品的出口”。 可见德国在当时豁免出口卡特尔主要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是推动出口和实现外汇平衡,第二是国家间“武器平等”的原则。德国出口卡特尔可以享受的豁免待遇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1998年的第6次修订已经被取消了。这一方面是出于德国法与欧共体法相互协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当前世界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然而,当有外国企业参与的国际卡特尔影响到德国国内市场的时候,联邦卡特尔局采取的则是一种毫不留情的态度。这可以通过1970/1972年的焦油染料一案得到说明。1967年8月,德国、英国、瑞士等欧洲主要染料生产商在瑞士的巴赛尔开会,交换生产经验和信息。瑞士的G公司向与会者通告说,其产品价格将从1967年10月16日起上涨8%。其他的企业也接着表态说,他们对染料生产的成本和收益状况也感到很忧虑,因此也在考虑涨价问题。在后来的几周内,这些公司先后发出公告,将其焦油染料价格从67年10月16日起涨价8%。这些企业在德国焦油染料市场上的份额共同占到80%。由于它们从相同的时间起并以相同的幅度涨价,联邦卡特尔局便认定它们之间存在着秘密价格协议,因此向它们征收罚款。在当时,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条意义上的卡特尔同一般民法上的合同一样,仅是指缔约人在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因为该案中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要约和承诺,联邦法院便认为不能认定这些企业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即卡特尔不能成立。后来,该案提交欧洲法院,欧洲法院依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一款对这些企业征收了数目很大的罚款。法院指出,这些企业分散在欧洲五国,各有着不同的成本和价格构成,因此,如果彼此不存在合作关系,焦油染料便不可能同时在这些国家都涨价。最后,该案以联邦德国卡特尔局的胜诉而结束。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冲突
从上述一系列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反垄断法对保护竞争,维护国内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对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反垄断案件,特别是对美国Morris烟草公司和英国Rothmans烟草公司的合并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是依据“效果原则”行使管辖权的。“效果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Aluminum一案的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而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 长期以来,美国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主张对其境外发生的某些反垄断案件有管辖权,这虽然被许多国家视为大国霸权主义,遭到了批判,但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又为其他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所效仿。例如,波兰1990年2月24日颁布的反垄断法第1条指出,“该法是规范与由经济主体和他们的行会所为的并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上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作斗争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联邦德国反垄断法权威梅斯特梅克教授对此指出说:“正是坚持市场开放、防止跨国限制竞争的反限制竞争法规才会出现域外适用的效力,这种效力不取决于立法者对之期望或者不期望,规定或者不规定。因此,也谈不到放弃卡特尔法的域外适用。放弃域外适用,国家就不能对企业的行为制定一个有效的规则。”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或者不适用是一国立法主权的事情。然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因为要与外国发生关系,在法律上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反垄断执行机构在国外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在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文件时,或其判决或者裁决在国外请求执行时,会遇到许许多多程序上的障碍。这是因为根据国际法上的禁止干预的原则,一个国家不得随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进行主权行为。
此外,反垄断案件适用效果的原则还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国家间法律和利益上的冲突:第一,以出口卡特尔为例,在一国被视为是限制了竞争从而是严格禁止的行为,有时在行为地国则是被允许的,甚至从该国的经济政策出发是被鼓励的,这就使受害国的判决不可能得到行为地国的协助,从而使之期望落空。现在世界上许多各国从“武器平等 ”的原则出发,在反垄断法中对出口卡特尔作了豁免规定,即只要这种卡特尔不是严重地影响国内的竞争,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就可以采取联合行动,规定对进口国的垄断价格或者分割其国内市场。这种做法当然会引起各国反垄断法的严重冲突和利益的对抗。第二,有时一个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会影响到多个国家的市场,根据效果的原则,这多个国家对该行为就都有管辖权。但如果它们的国内法各不相同,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第三,有些纯粹的国内卡特尔不仅会限制国内市场的竞争,而且还会限制外国的竞争者,例如,日本国内企业间通行的垂直限制竞争就会妨碍美国或其他国家的企业进入日本市场,那么,美国法院是否可以这种限制竞争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为由,而对它们行使管辖权呢?第四,如果依效果的原则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是肯定的,那么美国就势必可以在全世界畅行无阻地出口其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反过来其他国家则不能根据自己的法律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无疑是一国对另一国主权的干预和利益上的严重损害。1955年美国诉瑞士钟表制造商信息中心一案中,瑞士政府就美国法院干预瑞士钟表制造商出口卡特尔的做法向美国政府提出抗议,认为这是损害了瑞士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瑞士的主权。 有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针对美国的效果原则制定了抵制性的法规,禁止本国人向外国法院或当局提供有关反垄断案件的资料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不承认和不执行外国法院对本国公司所作的此类判决。
1967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成员国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西方贸易国家间在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例如,在这个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美国在1977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别与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订立了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双边合作协定。1991年9月,美国与欧洲共同体订立的反垄断政策合作协定是这方面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合作。它除了类似其他的合作协议将相互通告信息和协商作为合作和避免冲突的重要措施外,还在以下方面进行超过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第一,对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必要情况下可联合审理;第二,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制裁损害了本国出口商同时也违反对方竞争法和损害对方国家消费者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一方在适用法律时,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须考虑另一国的利益。 在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一些国家也逐步改变了过去对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味抵制的态度,制定了这方面相互援助的法规,从法律上提供在一定情况下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例如,澳大利亚在1992年颁布了商业管制相互援助法。根据这个法规,澳大利亚当局可以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向外国当局提供信息或者与外国当局交换情报,在决定是否与外国当局合作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国家的利益、国际礼让和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
然而,迄今为止在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只是以双边条约或者有关国家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合作的范围极为有限,这就与达成世界范围内的合作和协调的目标还相差很远。另一方面,因各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的目标各不相同,反垄断法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这些合作除了在一定范围内相互交换信息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调解外,并不能避免各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冲突。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近年来一些反垄断学者极力主张制定一部对参与世界贸易的大多数国家均有约束力的国际反垄断法典。1993年7月,以联邦德国和美国反垄断法专家为首组成的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长提交了一个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期望它能够通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 这个草案共有21条。在实体法上对横向和垂直限制竞争、控制经济集中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规定。草案第2条第2款(a)项规定了最低标准的原则。即缔约国虽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得放弃在竞争法上被视为本质的内容。按照这个原则,缔约国除了执行最低标准外,还可执行更严格的竞争政策。然而,执行宽松竞争政策的国家,则必须受这个最低标准的约束。这就保证缔约国对国际竞争能给予相同的和最低标准的保护。第2条第2款(b)项规定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即缔约国对单纯国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适用的所有规则和原则均立即且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的跨国案件。这个原则的结果是,缔约国就同一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得对外国竞争者采取较国内企业更为严厉的制裁。同时,国内企业的某些行为若被视为有利于竞争,外国竞争者的相同行为就不得被视为限制竞争。这个原则可以有效避免缔约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
建立国际反垄断法并非是今日才提出的主张,早在1947年和1948年间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宪章〔或称哈瓦那宪章〕第5章就对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作出规定。它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如分割市场或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由国营企业所为。”1980年12月,联合国还通过了“一套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要求各国按照这个原则和规则来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中与其他国家合作,并要求跨国企业重视它们所处国家的竞争法。此外,这个“原则和规则”还提出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如禁止国际卡特尔,禁止妨碍进入市场,禁止谋求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限制竞争的一个普遍的例外规定是要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⑷ 描述三个国际贸易主要参与者
国际贸易主要参与者有以下几个:进口商、货运代理和承运人等。
1、是指从事进口贸易的企业或商人。他们以自己的资金从国外购入商品(包括原料、半成品、辅料、零部件等),然后出售给所在国的工矿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或经过加工或稍作贮存,再转口输往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
2、货物运输代理,有些是中间商就是自己没有船或者飞机的 或者船公司、航空公司,都是货代。职责是,把委托者委托的货物,通过制定的运输途径,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货运代理是为运输公司(海、陆、空)代理收运货物、揽货,从而在完成货主与客商之间的贸易中起到重要的连接作用的公司。
3、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⑸ 简述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中的垄断优势和比较优势的区别
1、区别:
比较优势理论,突出:
①摒弃了“市场不完全竞争”的观点,提出了从投资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据以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外投资策略。
②摒弃了“垄断优势”的观点,强调了比较优势的原则,继续维护传统的国际分工原理。
③摒弃了“贸易替代型”的观点,提出了“贸易创造型”的发展战略。
垄断优势理论强调:
①资金优势。为适用规模经济和克服对外直接投资较高风险的需要,企业一般需要具有资金方面的优势。这种优势可来自于下面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拥有的巨额资金二是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其中第二个方面是最主要的,海默认为美国跨国公司凭借其庞大的规模和良好的信誉度可较容易的从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包括东道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银行的贷款,这一点是一般企业难以做到的。
②技术优势。新产品和新工艺是技术优势中最实质性的组成部分。跨国公司通过其庞大的科研队伍和雄厚的资金不断开发出新产品和新工艺,使其生产效率成倍甚至几十倍的提高,从而抵消跨国投资成本高的不利因素
③规模优势。跨国公司通过垂直的或水平的一体化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取得东道国企业不能达到的生产规模,从而可以降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
④组织管理优势。优秀的管理人才、统一的管理体系和具有良好市场反应的组织结构,以及快速、全面获取全球市场信息的能力,使得跨国公司拥有普通企业所不具备的组织管理上的优势。
⑤ 信誉和商标优势。悠久的历史和显赫的信誉度以及由此产生的驰名商标成为跨国公司巩固老市场和开拓新市场的锐利武器,这一点也是一般企业难以具备的。
⑹ 有关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国际贸易问题.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任何一个国家进人国际市场的基本目的都在于谋求增进本国的绝对财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然而,这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却像把“双刃剑”,它在为一国国民经济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该国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各个国家都把制定一个符合本国发展需要的贸易政策当作是整个经济发展战略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一、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及其演变
从政策本身和作用来看,国际贸易政策有两种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国际贸易活动采取不干预或尽可能不干预的基本立场,对进出口易不设置障碍,对本国进出口商不给予各种特权和优待,从而使商品能够自由地进出口和实行竞争的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相对自由贸易政策而言的,指国家利用权利对外贸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通过高额关税或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进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的冲击,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商品出口,刺激本国工业发展的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主要流行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当时英国率先实行了自由贸易政策,旨在从海外获得廉价原料并推销其工业品,产业资本也因此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是,由于各国工业化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些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的美、法、德则实行了保护贸易政策。资本主义进人垄断阶段以后,由于世界市场相对变小,竞争更加激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开始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是,这一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与以前的保护贸易政策是不同的,是超保护贸易政策,具有更强的保护性,明显的侵略性、扩张性。二战后,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倾向,即贸易自由化倾向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20世纪50~70年代中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进口限制,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贸易自由化倾向,主要表现在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两方面。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尤其是美国的贸易逆差急剧上升,美国不仅受到日、欧的竞争威胁,也受到一些新兴工业国家的竞争威胁。因此,美国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源地。美国率先采取保护政策,必然产生贸易政策的连锁反应,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和效仿,致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得以迅速蔓延,形成普遍的保护贸易倾向。二战结束后,由于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完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是不可能的,但要实行完全的保护贸易政策也越来越困难。相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关系日益深化,求同存异,倡导合作与发展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通过谈判签定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实行双边和多边的互惠贸易政策,在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对非协定国家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互惠贸易政策实际上是对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的综合运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像孪生兄弟在不同国家、一国之内不同发展时期,同时存在并交叉地使用着。它们似乎是一对永远不能调和的矛盾,主张自由贸易者可以对贸易保护主义大张挞伐,贸易保护者也可以对自由贸易提出异议。尽管自由贸易政策在理论上要优于干预的贸易保护政策,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差别对贸易政策选择的影响,理想中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不是现实中各国贸易政策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任何外贸活动都要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利益,但就某一项具体的外贸活动来说,一国之所得往往关联到另一国之所让步,所以现实中的国际贸易政策实际上是各国政策博弈的结果。一国当前的贸易政策以及贸易干预程度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互平衡的一种反映。
二、两国国际贸易政策的非合作博弈
博弈是对许多人在一个策略相互依存的架构中,相互作用的这种情况的表述,主要研究竞争者如何根据环境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变化,采取最优策略的问题。所谓相互依存,通常是指博弈中的任何一个局中人受到其他局中人的行为的影响,反过来,他的行为也影响到其他人。由于这种相互依存行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每一个局中人的决策,没有一个人能完全地控制所要发生的事情,也没有一个人处于孤立状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是策略互动的,具有鲜明的博弈特征。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最优贸易政策不仅依赖于它自己的选择,而且还依赖于其他国家的行动。各国的贸易政策,实际上意味着各国政府根据贸易博弈的局势如何“决策”。
在两个国家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两国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可能有四种情况,即两个国家都采用闭关锁国的保护国际贸易政策;两个国家都采取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不采用任何的关税壁垒政策即自由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自由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双方都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另一种是实施保护贸易政策。其估计的数值如图。
国际贸易竞争的博弈分析
B 国
自由贸易政策
保护贸易政策
A
国
自由贸易政策
(8 ,8)
(-2 ,10)
保护贸易政策
(10 ,-2)
(2 ,2)
显然,不论A国做何种选择,B国都会选择保护保护贸易政策,同样不论B国做何种选择,A国的最优选择都是采取保护贸易政策。这样的政策决策过程与“囚徒困境”的结果完全一致,虽然左上方的数值(8,8)要比(2,2)的结果好得多,但从一个两国同时决策的博弈来看,各国为了使自己的决策最优,最终都会选择保护。所以(保护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优势策略均衡,同时也是一个非合作的纳什均衡。
可见,对于一个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国家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选择单方面的自由贸易措施。而双方均选择贸易保护政策,毫无疑问这不仅会给本国也会给整个世界带来损失,并可能会导致保护逐步升级直至发生贸易大战。这种非合作产生的低效结果是两国都不愿看到的,要降低或者消除这种低效率就要通过贸易国之间的政策合作。下面将从动态博弈的角度进行分析。
三、两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合作博弈
上面例子中的博弈是一次博弈,如果博弈重复多次,情况会有所不同,在博弈理论中,无限次重复博弈存在着合作解。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其中博弈的不同阶段是相互依赖的,这就使得理性行为人的决策不仅受其过去经历的影响,其决策还要受未来可能的影响。如果博弈无穷次,双方就会逐渐从不合作走向互相合作。因为任何一次背叛都会招致对方在下一次博弈时的报复,而双方都采取合作态度会带来合作收益。
在上面的例子中,A国B国为了摆脱这种“囚徒困境”,谋求一种长期关系,使其福利最大化,两个国家只能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化,双方协商缔结贸易协定,共同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贸易政策上采取合作的态度。只要两国都遵守协定,就能获得最大利益,如果其中任何一国违背承诺,必然会遭到另一国的报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把其成员同时纳入一个统一的规则中,对各成员政府来说,该协议既是一种承诺,又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如果有哪国不遵守该协议,将遭到别国的报复或惩罚。一般来说,所有其他成员方对他的惩罚所带来的损失要比他单方面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大得多。世贸组织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各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使各个国家的收益都得到提高,从而推动贸易自由化,并使之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可见,国际贸易政策的博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贸易自由化必然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短期内,各国在顺应贸易自由化潮流的同时,是不会完全放弃贸易保护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贸易量显著扩大,国际贸易地位迅速提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进一步履行,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既不能盲目开放也不能退回到闭关锁国的状态,而应该采取适当保护,逐步开放的策略,充分利用WTO这个大舞台,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的博弈中去,提高我国的博弈能力,争取在博弈中寻找最大盈利。
⑺ 资本主义准备时期、自由竞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国际贸易各有什么特点
准备时期:以掠夺、欺骗为主要方式
自由竞争时期:无确定的准则,恶性竞争严重
垄断时期:国家支持
⑻ 与垄断竞争相比,完全竞争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产量更高,价格更低吗 求解释,跪谢!
第一,着眼于高科技,高附加价值产品的研制,热衷于时尚、独特、新奇、酷式、魅力产品的开发,追求短周期、高频度、见效快的产品价值,注重品牌效应和企业诚信度。比如第一批手机新产品的问世时的价格,与现在手机的价格要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这种高科技、高附加价值的产品是企业出奇制胜的法宝,而通用产品,价值和利润却都有限。前几年曾在日本兴起的电子猫“热”,属奇特、新颖产品,给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效益。德国的奔驰车,法国的“皮尔·卡丹”服装,美国的麦当劳,意大利的比萨饼,中国的茅台酒等都受益于品牌效应。西门子、摩托罗拉、菲利浦、索尼、海尔等均因为企业的知名度和诚信度而使自己的产品畅销全世界。 第二,通过规模经营,降低成本,加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如果具有—定规模,就可采取批量定货、批量生产、批量运输、批量销售的办法大幅度降低费用,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会因此而加强。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便利店等之所以有竞争力,其中,规模经营是重要原因之一。跨国集团公司、大型生产企业是依靠规模经营维持自己的市场地位。最近几年世界性的知名大企业的合并浪潮,也是出于这种考虑。重组巨型企业的目的是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这种倾向会越来越明显。 第三,充分发挥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施功能整合。现代企业早已抛弃过去那种自成体系、封闭经营、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做法,注重结盟、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每个企业只有在自身专长和“拿手”的方面狠下功夫,精益求精,使有限的技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拿手”永远处于领先地位,从而保持永恒的竞争力。这也是今后企业经营战略特点的重要方面。 第四,服务第一,用户至上。新时代的企业经营方针之一,是“服务第一,用户至上”。用户打一个电话,用计算机发一个指令或发一份传真,企业就立即上门,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中途用户可以查寻、追踪;在时间方面极力提高速度,为用户争取时间。因为在信息化时代,竞争异常激烈,企业都在打“时间差”,强调时间效益,要求快节奏,因此既保持质量,又保持速度的服务,也将是新世纪企业经营的新特点。 第五,信息代替实际操作,减少浪费,节约时间和费用,实现事物的无缝对接。21世纪,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人们越来越尝到了信息的甜头。如果实现信息的有效组合,会使这个世界发生“质”的变化,在物流环节中,我们真的可以做到“零库存”,取消仓库,只用自动分类、分拣系统就能保证及时供货。那样会大大缩短流通时间,节约仓储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企业及时捕捉信息,可以最早选择商机,最先抢占市场,最快组织队伍,从而实现供应链的无缝对接和整合。这些都将是新时代里企业经营的新特点。 第六,强化国民意识,注重环保责任。新时代的新型企业,不仅需要准确进行市场定位,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准,加强人才培养,严格成本控制,保持企业盈利,而且需要不断增强国民意识,履行环保责任。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必须保持无噪音、无公害,不给周围居民造成妨碍和影响。企业不仅要考虑赚钱,也要从为国民创造福利和美化环境的目的出发,尽量为人类社会做贡献。国外许多知名企业都采取出资在本地区建公园绿地、街心广场、儿童乐园或向学校损款等方式,努力与周围居民融为一体,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取得当地居民的信任和好感。这也是一种企业经营之道和时代风尚。 第七,在现代物流上狠下功夫,挖掘“第三利润”。在新的经济发展的阶段,企业在生产和销售领域大都已接近极限、很难找到新的发展空间,于是纷纷把目光转向物流这一块尚未开垦的处女地,力争在这里寻求出路,创造剩余价值。这种趋势在21世纪将愈发明朗化。 二、准确把握企业的基本经营思路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现代化新型企业,这些企业善于将国外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与国内实际结合,紧跟时代步伐,随时调整企业结构、产品方向。使小国人饮佩,令外国人惊叹。然而,有些企业仍然残存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意识,留恋政策倾斜、垄断地位、特殊照顾等,他们至今还远远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做法,显露出与新经济时代的不协调。也有些企业,不把真功夫下在企业自身改造和管理上,总想找路子、钻空子,偷机取巧,一夜暴发、或搞虚假合资、“包装”上市,蒙蔽伙伴,哄骗股民。还有些企业造假、掺假、卖假,走私、贩私、五花八门,无奇不有。什么办法都想,什么手段都使,就是不上正路。我们应该认识到,在新时代、新经济社会里,邪的、歪的终归走不通,更不会长远,企业只有靠自己的努力,靠降低成本等办法维持生存,求得发展,这才是正确的选择。 三、物流是当今时代企业发展的新天地 1.当今时代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进入21世纪后,企业的经营环境将显露出以下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特点愈发突出。2001年发生“9·11”事件后,美国经济衰退,不少国家的经济受到影响,因为这些国家对美国依赖性过强。我国的商品出口贸易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这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贸易关系、生产关系、金融关系、流通关系、资产关系逐步融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彼此连动。贸易壁垒被打破,关税趋于一致,游戏规则相同,外资企业,跨国公司逐渐自由进出,各国企业共同利用同一个平台,谁都不特殊,谁也没有保护,就看各家的真本事。二是世界性的买方市场愈发突出。由于科技进步,生产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的结果,商品越来越丰富,销售越来越困难,市场饱和或超饱和现象越来越普遍,使世界性的买方市场矛盾愈发突出。三是世界经济在新形势下大调整、大改组。在国际政局长期基本稳定,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竞争日益尖锐的今天,欧美和日本等工业强国的经济出现同时衰退现象,必将促使这些经济大国重新审视世界经济环境,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大型企业也会随之重新调整经营战略,进行供应链重组,瞄准国际市场,发起新一轮的攻势。世界经济结构和格局也将会因此而发生巨大变化。四是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已经进入了“物流”发展阶段。纵观欧美、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轨迹,可以说、已从重视生产转为重视销售,又由重视销售转向重视物流。特别是电子商务兴起后,商品的交易活动可以通过现代化的手段来完成。然而,科学再发达,电子商务再好,商品也不可能像电子信号那样,瞬间飞至身边。没有运输、保管、装卸、包装等物流过程,照样达不到目的。 2.物流是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巨大空间。我国的许多企业对物流的利润潜力和在经营中的作用已逐渐有了深刻的认识。据有关权威人士介绍,1999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约为3万多亿元,资本周转速度为1.2次,国有商业企业资本周转速度为2.3次,而国外的资本周转速度是我们的7—10倍。另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全社会的物流费用支出约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20%,物流费用占商品总成本的的账面比例达40%,运输成本占国民经济总成本的30%。这些数据充分表明我国物流水平落后.发展潜力巨大。 近些年来,物流愈发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一些国家把发展物流作为本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实践已经证明,由于物流能够大幅度降低企业的总成本,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减少库存积压,促进利润率上升,从而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各国的企业才越来越重视物流,从物流这一巨大的利润空间巾寻找出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大家熟知的海尔集团,有人称其为“中国物流管理觉醒第一人”,2001年10月又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予了“中国物流示范基地”称号。这是因为海尔集团从1999年开始创新子一套现代物流管理模式,兴建了现代化的立体自动化仓库,构筑了将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为一体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使呆滞物资降低73.8%,仓库面积减少50%,库存资金减少67%。除海尔外,长虹、新飞、格力等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已纷纷建立起自己的物流管理体系。今后,物流“热”在我国的企业中将持续升温,还会有更多的企业认识物流的重要性,积极投身到物流的“热浪”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