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上述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惯例就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通常有以下几种: 1、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2、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心理上的确信是由主张方加以举怔证明的,当然这可能会是非常困难的。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
⑵ 国际贸易中三个名词解析
DES: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内置,但不办理进口清关容手续即完成交货。其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CY/CY=container yard to container yard 是指堆场到堆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 Payment,简称D/P),DP/sight:即期付款交单
⑶ 国际贸易单证中《URC552》指什么
托收统一规则 主要是为了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国际商会为内统一托收容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322);
1995年再次修订,称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施。《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⑷ 什么是国际贸易规则
为了避免纠纷与误解,保证银行之间处理业务的一致性,以及获得对贸易相关的共同理解而制定的一些规则。
如:贸易术语的Incoterms2010,之前的版本还有Incoterms2000,这个规则就是用来定义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价格术语(类似FOB、CIF、CFR等等); 信用证处理的UCP600,之前的版本有UCP500,这个规则是用来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业务的,定义了信用证中的专有名词、各个相关方的责任等等; 银行间偿付规则的URR725,这个规则是用来解决在涉及国际贸易中银行之间怎么处理关系的规则;还有诸如URC522等等。。。
其他一些可参见之前的网络知道“http://..com/link?url=URuC4_uEK4Pd10l_”
⑸ URC是什么意思
美国联合树脂公司(简称U.R.C)(United Resin Corporation),致力于环氧树脂的应用及研究,其产品可与汉高,乐泰等品牌相比,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公司秉持着积极进取的创新、刻苦专研学习精神,所制造的产品规格已达三千种之多,特性如下:
硬度范围广泛,固化的硬度可在:40oA(软胶)— 95oD(硬胶)。
光泽性高:固化物的表面光泽度很高。
脱氧性佳:当主剂与固化剂混合后,混合液的脱氧性能佳,固化物不易含有气泡,会导致电气特性降低。
热传导性高:可适度的将电子元件所产生的热量释放出来,延长电子元件使用寿命。
粘度适中:混合溶液粘度适中,渗透性佳,灌封容易。
粘着性佳:固化物具有高度的粘着性,能与电子元件的外壳紧密粘着。
收缩小: 因收缩小,所产生的内应力低,不会损坏灌封物内的电子元件。
URC公司不仅拥有高度商业化的配套产品,更有特殊规格的产品。如:高温快速固化的贴片胶、半导体工业导电胶等,用于C.O.B与SMT等系列产品。
三十年多年的时间里,美国联合树脂公司(United Resin Corporation)专业的制定环氧系统,以因应航空航天,电子,汽车,船舶以及建筑等各行业的需求。在这些年间,U.R.C在商业应用和专门产品上研发了数千种领先业界的产品,来满足我们客户的特殊需求。
该公司现为全世界排名第三的环氧树脂研发公司,并与汉高LOCTITE(乐泰)、Hysol产品并驾齐驱。
获得美国陆军军方认证MILI、FDA认证、UL94-V0认证
宝石、不锈钢、铁氟龙用环氧树脂胶黏剂
另有透明环氧树脂、符合UL-94V0认证、及FDA认证
最高温最低温可耐260℃ ~ -60℃
⑹ umc urc 都是什么的中文职位名称
UMC联华电子公司 (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orporation,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代号:UMC,台湾证券交易所代号:2303) 是世界著名的半导体承包制造商。该公司利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专为主要的半导体应用方案生产各种集成电路(IC)。
URC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78年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322);1995年再次修订,称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施。《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共7部分,共26条包括总则及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其它规定。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目的在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条件交单。上述定义中所涉及的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⑺ 国际贸易
38.案例6-2
不可以——分析: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受益人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才保证付款。而该案例的信用证的金额是USD1000,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金额远大于信用证的金额,所以,如果受益人出具这样的发票,肯定不可以接受,也就是无法得到开证行的付款。
39案例6-3
这张提单可以接受——分析:因为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上显示:装船/发运/接管港:任何欧洲港口;运至:蒙巴莎港口;最迟装运期限:4月30日;允许转运。
而提交的提单显示:
收货地:都柏林
前程运输:A船
装货港:安特卫普
卸货港:肯尼亚蒙巴莎港
船名和船次:F123船
提单上显示的装船批注如下:“已于4月26日在都柏林交货于A船,于4月30日到达安特卫普”;“已于5月2日在安特卫普装于海伦F123船”。
这些内容满足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即都柏林和安特卫普都是欧洲的港口,目的港是肯尼亚蒙巴莎港,且经过转船也是信用证所允许的。所以,该提单可以接受。
35.案例5-2
开证行支付款项正确——分析:因为该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之一就是:
(4)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申请人不欠受益人任何未付发票,因此开证行不必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而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其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审单后,即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支付了备用信用证的款项——这是开证行兑现该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受益人承诺的义务。
所以,开证行支付款项是正确的。
⑻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其范围包括由有国际上的一些组织、团体就国际贸易的某一方面,如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规定;有国际上一些主要港口的传统惯例;也有不同行业的惯例;此外,各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决,往往也视作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它们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契约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2年牛津会议,对华沙规则进行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全文共21条。这一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贸易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的9个商业团体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对它作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它对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种术语作了解释。这6个贸易术语,除"原产地交货"(Ex-Point ofOrigin)和"码头交货"E-Dock)分别与"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体相近外,其他4种与"INCOTERMS"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上述"定义"多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距较远,国际间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商业团体或贸易组织也曾表示放弃它们惯用的这一"定义",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并于1953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得到承认和应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依据。《INCOTERMS》于1953年修订后为8种贸易术语,于1967年补充两个贸易术语,即"边境交货"(DAF) 与"完税后交货"(DDP); 1976年又补充了"启运地机场交货"(FOA);1980年又增加"货交承运人"(FRC)和"运费、保险费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订《INCOTERMS》,已有14种贸易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上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出现新变化,通讯工具的电子化、网络化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广泛应用,使得国际贸易领域也产生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领域新变化的需要,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在总结了自1980年以来国际贸易新的变化后,于1989年11月通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新版本,并于1990年4月公布,称为《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已于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种贸易术语。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第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应该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援引适当的惯例据理力争;对对方提出的合理论据,我们可避免强词争辩,影响争议的顺利解决或造成不良影响。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引用惯例时一定要有根有据,以免造成被动。
参考资料:外贸宝典
国家都同意用的东西,我没什么意见.
⑼ 请教几个英文缩写
同意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