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贸易案例
1.一般合同应规定溢短装条款,比如容许实际交货数量+/-3% 或+/-5%, 没有规定的,惯例一般按5%掌握,由于你实际短少6%,超过了上限, 违反惯例,买方有权拒收,至于降价幅度,只能视客户信誉程度,协商解决;
2.有部分灌装24,代替了合同约定的30,虽然总细数正确,价格没差别,但因为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的,只能协商解决,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条款,如果你及时向买方通知了装船信息,则由买方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再向保险索赔);
4.租船不是你的义务,由于你方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代为租船,却没有如期装船,故责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托租船时,声明不承担是否能如期租船之义务,并得到客户同意。
5.买方因为你方未及时通知装船,导致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买方有理;
6.CIF,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有权索赔;
CFR ,FOB的投保人是买方,卖方无权索赔;
7.按保单约定及实际损失赔偿。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⑵ 我方是进出口商贸公司, 进料加工服装和来料加工服装在税务上什么区别,财务上如何处理,最好能有案例求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来料加工,即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简称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进口时不付汇,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口 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外商。 来料加工只是收取加工费,进料加工是国内企业进口原料并出口成品。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进口材料的方式不同。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需要进口方出钱购买(先付汇),加工完成后再销往国外(再收汇),有一点需要注意,进料加工分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进料对口的直接销给材料的提供商;进料非对口的话则是销给国外另外的卖家。 来料加工,进口的材料是国外材料提供商免费提供给你(先不付汇),加工完成后(只能!!!)销给国外材料提供商(再需收汇),赚取的只是加工费,报关的时候要在报关单备注栏里具体列出,具体的料件费和加工费用。都是以赚取加工费为主要盈利方法,不同点在:进料加工需要工厂根据客户需要自行采购原料,原料进口需要自行缴纳关税,在加工完成后,产品出口仍然需要缴纳关税,然后按照规定申请相应的退税。来料加工则不同,原材料由客户提供,工厂持手册进口,加工完后再出口,凭手册核销,进出都没有关税。这就是最大区别。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主要区别有:(1)料件付汇方式不同,来料加工料件由外商免费提供,不需付汇,进料加工料件必须由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2)货物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货物所有权归外商所有,进料加工货物所有权由经营企业拥有;(3)经营方式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负责盈亏,只赚取工缴费:进料加工经营企业自主盈亏,自行采购料件,自行销售成品;(4)承担风险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必承担经营风险,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必须承担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风险;(5)海关监管要求不同,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经海关批准允许与本企业内的非保税料件进行串换,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因物权归属外商,不得进行串换。有关纳税问题要看你们办理税务登记时是如何核定的,有定额纳税,有按照营业额计税,还有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种,各有不同。来料加工贸易即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简称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进口时不付汇,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口 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外商。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与一般贸易相对应的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什么条件? 1.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用外汇购进的进口原料,零部件必须加工成成品复出口。 3.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的所有权归经营人,经营人自负盈亏。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有什么要求? 进口料件的外汇来源必须是属于进料加工专项外汇: (1) 经贸部拨给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的进料加工用汇。 (2) 经贸部拨给省、市、自治区外贸局的进料加工用汇。 (3) 各省市自治区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拨出专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4) 出口机电产品,由经贸部拨给各有关部、局供进料加工用的原材料外汇。 (5) 中央下拨的出口商品包装用汇。 (6) 工贸公司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用汇。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进口时不付汇,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口 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外商。 来料加工又称“两头在外”的加工生产形式。指国际贸易中,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按照指定的产品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加工生产,成品运交对方销售的一种生产贸易形式。具体做法有:1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辅助材料,制成品交外商销售,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2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辅助材料、主件、配件和包装材料,成品交外商销售,但原材料进口与产品出口分别作价;3外商除提供部分或全部原材料外,还提供一些机器设备、工具、模具等,其价款一般从加工费中偿还。采用来料加工贸易形式,有利于充分发掘人力资源,增加外汇收入,提高工业生产技术,促进经济发展。 答案补充 所谓进料加工是你的上游客户给你下定单但不提供所需要部件的原材料或其他组成的零部件,而来料加工则是指客户给提供原材料或其他组成的零部件。用最简单的概念来说就是进料加工你要寻找你自己的供应商给你提供原材料你来加工;而来料加工则是客户给你提供原材料你直接加工。 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相同点 1、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在国外销售。 2、料件都属保税货物。 3、加工目的相同,都是为赚取外汇。 4、料件进口免交许可证件。 5、匀实行合同登记备案,设立保证金台帐。 6、都要办理核销。 不同点 1、来料属于一笔交易,一份合同,进料属于多笔交易,成品可以卖给多个国家。 2、来料双方是委托关系,进料双方是买卖关系。 3、来料由委托方确定加工品种技术要求,进料我方自定加工品种技术要求。 4、来料我方不负责产品销售,只收取加工费,进料我方自行销售成品,自负盈亏,赚取利润。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 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同,造成两种加工方式税负的不同,也就影响到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在两种加工方式之间如何选择呢?笔者试分别举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0,0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 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2,800,000元,其中: 进口材料成本: 100,000,000元 国内材料成本: 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 40,000,000元 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17,9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上一页 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 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 国内材料成本: 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 40,000,000元 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5)利润=(1)-(2)-(4)=13,300,000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进料加工: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来料加工: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因而: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以上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下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⑶ 列举两则贸易案例
1.我国某企业紧急出口一批服装到迪拜,共计300公吨,对方企业也已经开好信用证,信用证上要求该批货物不允许分批装运。但由于我方企业生产能力有限,不能及时提供300公吨的服装,因此,我方企业按对方企业的要求,在国内组织了其他同类货源,并于青岛、上海和宁波三个港口各装运了100公吨的货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同时在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鉴于该种情形,我方企业是否违约?银行最终能否议付?
2.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面粉,双方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面粉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2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面粉袋包装破裂,损失达2500美元。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请问这些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中国A公司向澳大利亚B公司发盘,销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条件外,发盘表明,以即期信用证付款,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交货。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时要求立即装运。但A公司未做答复。随即B商开来即期信用证,并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3.我A公司以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农产品,双方在合同检验条款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港检验,由装运港公证行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后,我国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于是A公司委托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请问A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4.我方某公司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中国银行按时向英方开出信用证。英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汇丰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单据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便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拒绝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请问我方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72小时后触礁沉没。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
6.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在东南亚市场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市场销路较好。俄罗斯某公司向上海公司要求订货,说明最终市场在上海公司从未涉及的中东国家,并以开拓新市场为由要求上海公司降价20%,上海公司考虑到开拓新市场同意俄罗斯某公司的要求,以FOB美元术语成交,价值10万美金,并在合同中注明俄罗斯公司不得将货物卖至东南亚。然而上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俄罗斯公司直接把货物销往印度,于是向俄罗斯公司索赔20%的优惠款,俄罗斯公司以FOB项下目的地由买方指定,卖方无权干涉为由予以拒绝。试问:上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1.没有违约,银行不能拒付。UCP规定同意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运输路线的即使装期跟装运港不同,只要是到达同一目的地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符合水渍险的赔偿范围,而后面的2500美元损失因为不是直接由海水进舱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发盘中规定了一个期限那么就是说明这个要约是个不可撤销要约,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开立了信用证,说明其已经采取了实质的行为,也表明此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要约发出并且对方做出来承诺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就产生了。赖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规定出口装运港检验那么就得以出口国装运港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如果证书证明该票货物达到了检验要求那么也是不能索赔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开立后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据符合了信用证规定银行就必须无条件地付款。这个业务中让银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后期再对卖方进行索赔了。
5.不能!都说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独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既然全套单据合格,银行不能拒付。剩下的双方间解决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经规定了不能卖给东南亚国家了,那么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东南亚国家,否则谁要给你那个20%的优惠了,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⑷ 中国遭遇非关税壁垒的案例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一个案例:
从1999年1月1日起,欧盟贸易委员会对蜂蜜产品实施卫生监控计划,要求出口蜂蜜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国,都必须在此之前提交对蜂蜜 中残留物质进行监控的保证计划,否则欧盟将禁止该国蜂蜜进口。
蜂蜜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1996年出口量约为10万吨。其中40%销往欧盟国家,年创汇达1.1亿美元,居世界首位。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 ,1997年的出口量下降到4.8万吨。1998年又比1997年有所减少。据了解,蜂蜜产品直接涉及人类安全卫生,各国对此十分敏感。自80年代日 本提出蜂蜜中抗生素限量要求,90年代初欧洲提出杀虫眯的限量要求之后,我国对养蜂技术作了许多改进,已停止使用杀虫眯等高残留量的敏 感药品。但是,由于卫生监控体制不够健全,一些蜂农对抗生素、螨克等药物使用量、使用方法不当,出口蜂蜜中残留药物超标的现象没有从 根本上消除。
欧盟是我国蜂蜜的主要销售市场,在当前我国蜂蜜出口不景气的情况下,欧盟又将蜂蜜列为80%的植物性产品和20%的动物性产品,并依据其 1996年4月29日制定的96/23EC指令性文件,实施对蜂蜜产品的卫生监控计划,对四环素、链霉素、磺胺、螨克等药物和杀虫剂提出严格的限量 要求。此外,国外一些客商还要求对苯酚、硫磺、C13、酵母菌等进行检验控制,这将使我国出口蜂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⑸ 总奖金: 商贸公司的案例
一墙之隔的两家企业,甲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职工下岗回家;乙企业则因为其产品目前在市场上仍有一定的销路,所以职工并未都下岗,且每月都能按时领到工资,这时职工们表现出了空前的工作积极性,令厂长大惑不解:“当初有奖金的时候也没这么积极,这是怎么了?!”于是他决定去请教有关管理专家。 【教学功能】 本案例主要涉及奖金所起作用的问题,奖金在不同的情形下,会扮演不同的角色。本案例主要涉及双因素理论等,通过本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保健与激励因素的运用。 案例分析关键词: 保健因素、激励因素 【问题】 假如该厂长去请教激励理论的专家,你认为这位专家将如何帮助该厂长分析解释这一现象? 【知识点链接】 双因素论将影响人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的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分成两类:即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保健因素是指这样一类因素:当不具备时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当具备时不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它通常来自工作以外(工作环境)。激励因素是指这样一类因素:当不具备时不会引起不满;当具备时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它通常来自工作本身(工作内容)。 管理者只有从激励因素入手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案例分析】 假如该厂长去请教激励理论的专家,你认为这位专家将如何帮助该厂长分析解释这一现象? 可按赫兹伯格的双因素论来分析。 赫兹伯格把企业中影响人的积极性的因素分为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两大类:( 1 )保健因素与工作环境和外在条件有关,不能对员工产生巨大的激励;( 2 )激励因素通常与工作本身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有关,构成很大程度的激励和对工作的满足感。因此,管理者应从激励因素入手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该厂的奖金性质在当初与现在不同。当初属于保健因素,现在却变成了激励因素,所以影响着工作的效果和人的积极性。
⑹ 国际贸易案例
有理,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单位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规则不适用,打字机应该按个数单位计数,所以银行拒绝有理。
⑺ 案例分析 贸易
(1)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为投保了水渍险。被海水浸泡属于其范围之内专。
(2)由收货人自己属承担。因为出口商只负责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而投保时并没有投保淡水雨淋险,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的。
(3)包装完好,里面短少,由出口商负责。
(4)由于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就说明,船方收到了2000箱货物并已装船。现在却少了5箱。那就是船方的责任。
⑻ 求一个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转让定价的案例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光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换句专话说,跨国企业避税属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这还仅仅是跨国企业避税,若加上内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转让定价避税,数字将会十分惊人。 转让定价:http://gts.goldenfinance.com.cn/lianansandi2014/ 查看更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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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一个出口贸易的经济案例(大家来帮忙看看)
在此情况抄下,我方同样是跟正常袭程序操作一样,不会影响到如期收汇。
1: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提供的单证齐全,单证、单单相符,不管货物是否到达买方,或者在路途失灭,照样收款。
2: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不是商业信用,提供的单证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是无条件付款。不象汇付、托收等商业信用,一但企业破产,无力支付,就会出现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所以,也没有必要去与对方沟通、取消合同,如果这样做,是你违约,对方反到要你赔偿损失。还有什么向开证行进行索赔,那都是外行人逗你玩。
⑽ 求一个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转让定价的案例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探讨
一.案例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
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
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外资却以此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
究报告称,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
税款损失有300亿元。外资企业凭借超国民待遇和避税手段,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
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已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行为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经验。集团化、全球化是企业发
展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问题,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
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国企业成功必经之路。
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成功的横向管控
在跨国公司全球化过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体框架的指导下,出于集团
整体战略考虑,对于旗下众多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地区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会根
据运营环境的变化构筑有效的横向管控。在财务管控的辅助之下,集团整体战略的
实施就会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动因-将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
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笼统的讲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
独资公司两种。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
是集团的一部分,那么跨国公司的母子管控体系里自然会涉及怎么样使其在华子公
司能为集团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
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建立的横向管控就会要求想办法将
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
化。
我们刚刚提到的跨国公司对子公司利润控制以达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战略实际
上是母子公司管控中的横向战略。横向战略(Horizonta1Strategy)是协调相关业
务单元的目标和战略,包括协调现有业务单元和基于与现有单位的关联选择进入新
产业。横向战略是集团公司总部对下属业务单位在目标、政策上的协调统一。
那么是什么样的方式得以让这样的横向管控生效呢?
2.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途径
要实施有效的横向管控,需要跨国公司全方位的思考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有利于
自己的机会,以及机会的利用价值。横向管控光有战略不行,还需要有可操作的具
体策略。在华跨国公司实施利润转移这个横向管控战略所实施的策略不外乎以下2种:
(1)利用品牌优势钳制合作伙伴
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的品牌,而是期望于利用跨国公司提供的知
名品牌迅速增加销量,抢占市场。在合资之处,这样的做法确实能快速提高销量,
但是也确立了中方对外资方的依赖,离开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中方几乎无法
生存。基于此,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就占据了主动,中方不得不看其
脸色行事。
单纯的钳制住合作伙伴并不能为跨国公司带来直接的收益,对其横向战略的实
施也没有直接的影响,跨国公司必须进一步的掌握合资企业的财务支配权,才能实
现利润的转移。那么财务支配权是怎么落到跨国公司手里的呢?
(2)利用技术优势掌握购销渠道
在许多合资企业里,中方拥有更多的控股权,按理说掌握领导权的应该是中方
企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外资提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先进的生产技
术”,掌握了绝大多数实际问题的决策方向。特别是外方凭技术控制权,在实际操
作中控制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大权。
另外,作为合资公司成立的条件,跨国公司实际上掌握了集团大部分的销售权。
涉及到购销,就必然涉及财务,采购的结果是现金流出,销售的结果是现金流
入,这就为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提供了可能。
外资企业利润转移就发生在采购环节,其前提就是外方坚持“原始供应原则”,
在中外合资的主机企业和整车企业,外方凭技术控制权,掌握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
采购大权。近年来,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普遍坚持
“原始供应原则”,排斥中资企业。
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例,外商故意在其本国建立独资零部件企业,在中国建立中
外合资整车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挣的钱要分给中方一部分,但是外商在其本国建立
的独资零部件公司挣的利润完全是外商的。中国零部件企业给中外合资主机企业和
整车企业供应配套产品,必须通过外方总部的“认证”。这样就实现了“利润转移”。
“认证”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转移利润才是实质。
从母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外资公司“偷梁换柱”的另一大法宝。一家
日资汽车零部件企业从母公司采购原材料,其采购价比中国同样的原材料高出数十
倍。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外方从母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和零件,再以低价向母公司
出售产品,从而把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加大中外合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中外合资企
业的利润。
从集团战略,到横向战略,再到具体的操作策略,跨国公司表现出了横向管控
的有效性,其在华子公司的发展战略早就纳入集团的整体战略之中,等到中方意识
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似乎一切都已经不可动摇了。
三.跨国公司的避税分析-强大的财务管控
在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无疑就是财务管控了,因为财务数据
指标是母子公司管控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母子公司管控的核心。
母公司集权管理的基础是财务上掌握以下几种权利: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及收益分配的最终决策权;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会计规范权,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会
计政策;
(3)、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财务规范权。
1.跨国公司避税的动因――超国民待遇引发的税收漏洞
在作出合理的财务管控之前,跨国公司会先研究所在国的国情,根据特定情况
作出分析,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构建合适的财务管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些企业,有两种方法可以做到不纳税:一是亏损,而是只盈利两年。
跨国公司未必会采用上述的经营方式,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来研究各国的政
策,以及政策的漏洞,结合各种成本分析,作出非常合法又合理的财务管控,配合
横向战略的执行。
2.跨国公司怎样避税
我们在研究跨国公司在华避税方法的过程中发现,其强大的财务管控非常好的
配合了集团整体战略和横向战略,凭借其全球一体化的财务管控体系,他们所制定
的避税方案才能顺利实施。那么,他们具体采用什么方法来避税呢?
(1)价格转移
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看,企业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如下几种:其一,在跨境
贸易方面,通过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向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转移利润,或者是通过
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使已过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就前
者而言,企业规避的是境外的税收,不是中国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但它往往是洗
钱或热钱流入境内的重要渠道。就后者而言,它损害的是中国的税基;在经济全球
化的大趋势下,这一被跨国经营的企业所广泛采用的手段理应成为中国海关和税务
部门关注的重点。
比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元/箱,但出口价格
仅却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
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低40元,以此来减少销售收入、变相将实际利润
转移出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会成为资金外逃的通道,造成国家
税收的流失,还会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低价倾销的口实之一。
其二,在服务贸易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管理费分摊以及咨询费、技术专利
费的转移支付,可以达到向境内或境外企业转移利润的目的。比如河北一陶瓷有限
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每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询
费,仅2005年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当年利润的3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
司,2003-2005年累计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服务费和商标许可费1.6亿
元,占总管理费用的56.3%,占未弥补亏损2.6亿元的63%。其服务贸易开支的比重
之高确实令人咋舌。
在华跨国公司显然将价格转移作为主要手段来实现利润转移和避税。在母子公
司财务管控的特点里,我们注意到在财务管理方式上,企业集团体现为高度的全面
预算性,预算结构及运作过程较为复杂。跨国公司显然深谙此道,其实际运作方法
非常复杂,往往在国外转好几个圈,而且内部财务核算有着非常先进的软件系统,
有的软件系统国内税务工作者根本就不会操作,监管极其困难。
(2)资本弱化——虚假亏损的通道
在资本项目交易方面,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将
母公司注册地变更为离岸金融中心等税收优惠地区,并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
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加股东贷款及资本弱化的手段,尽可能多地汇出债务利息、
减少税前利润。国际经合组织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权益与债务资本之比低
于1:1,美国税制对此的认定标准为1:1.5。按照中国现行税法,企业借入外债的应
付利息可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
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就尽可能多地借入股东贷款,将权益
资本与债务资本之比压至远低于1:1的国际标准,以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造成账面
亏损,而实际利润却通过债务利息的方式汇给境外的母公司。
除了资本弱化外,现在还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价格转移将实际收益汇往在
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而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在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体系里,资金管理(Treasury)是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获
得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向银行贷款几乎是每一个企业的必经之路,但银行
贷款的利息却又使企业的财务费用急剧上升。即便是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市
场筹措到大量资金,但是面对资本市场,却仍然存在一个投资回报的问题。
尽管在国内借款产生的利息也可以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但是与其将利息付
给国内的银行,还不如以更高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同时达到避税和利润转移的目
的。
(3)新外企是老外企逃避税收的载体
境外投资方根据两免三减半的时间段,滚动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境
内新老外企之间或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让老外企亏损、新外企获利则是另一
种逃避税收的手段。
比如某著名的台资食品集团,就有按减免税期不断增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趋势。
该台资的系列企业,设立后头两年的利润特别多;税收减半的三年,利润就显著下
滑;全额缴税后,更马上陷入盈亏临界点或亏损状态。而调整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利
润的办法还有前面提到的关联交易手段。如青岛一韩资制鞋有限公司,通过境外母
公司操纵进出口价格,以及让老外企承担新外企额外费用的办法,让老外企常年大
额亏损、新外企利润率奇高。该集团在税收优惠期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曾高达
757%,与经营范围相同的老外企的持续亏损形成了鲜明对照。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团来研究各子公司所在国的法律,
而中国目前在引进外资方面的制度缺陷成为跨国公司利用的环节。对于很多地方官
员来说,引进外资就等于有了政绩,因此在引进外资时不注意外资所能带来的效益。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外资横向管控在中国的又一表现形式,对于集团来说,
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及将税收转移至国外,不如在一国内部转
移来的方便和低廉,并且保证了在子公司所在国再投资时的资金需求。横向管控的
内容十分丰富。
四.中国企业集团化、全球化过程中母子公司管控的借鉴
策略的制定是战略制定的顺延,我们认为跨国公司的一整套战略、策略的制定
和实施之所以能够如此周密和顺利,是与其完善的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分不开的。跨
国公司并不只是在中国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进行利润转移和避税,在世界的各个角
落,只要有利益,只要是在其集团业务范围之内,他们的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就会施
加影响,其优秀的横向管控和财务管控就像双剑合并,无所不破。
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集团化和全球化是必然的趋势。没有这样的野心,就必
然会落后于其他企业。要想集团化、全球化,就必须加强母子公司管控。
如何加强母子公司管控?中国的企业也并非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在华跨国公司
的许多案例已经成为活生生的教科书。我们暂且不论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和避税
这两种做法是否正确,至少在横向战略和财务管控方面,有许多值得中国企业学习
的地方。
1.集团的横向战略
(1)怎样理解横向战略
横向战略是协调相关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战略,包括协调现有业务单元和基于与
现有单位的关联选择进入新产业。横向战略能够而且应该在集团、部门、公司等层
次上存在。但是,不管企业如何精心地为单个的业务单元制定战略,它们也只有最
不正规的横向战略。然而,可见的关联仍是形成竞争优势的主要潜在来源。明晰的
横向战略应是集团、部门和公司战略的核心。
没有明晰横向战略的企业难以顶住始终存在着的使单个业务单元业绩最大化而
损害公司业绩的强大压力,尤其是那些有分散决策传统的企业。
跨国公司并没有把自己的优势局限在某个单一部门或者是单一地理区域,而是
从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衡量战略的科学性。
横向战略是以竞争优势为基础的集团、公司和部门战略的概念,横向战略并非
是业务组合管理,它是公司战略的精华。
横向战略是集团公司总部对下属业务单位在目标、政策上的协调统一。在很多
集团企业中,长期存在着具有战略重要性的相互关联,识别这些关联以及获取关联
所带来的战略性效益是集团公司超越多企业联合体的差别所在。
横向战略就是集团公司总部通过关联管理实现下属业务单元之间的协同效应,
在集团化的情况下为下属企业创造作为单体企业永不能达成的竞争优势来提升集团
公司管控水准。
中国企业在集团化过程中要逐步习惯全局性的考虑问题,不要过分在意在某个
领域或地区暂时的成败得失,通过合理的横向战略最大化集团利益才是重点。那
么,应该怎样制定横向战略呢?
(2)横向战略的制定
Ⅰ.识别关联。先要科学地鉴别一个公司所属的各经营单位之间实际上存在的或
潜在的一切有形的横向关系。在做法上,第一步是检查每个经营单位的价值链,看
是否有共用各种价值活动的实际而可能的机会。开始,应该对似乎已存在着的一切
横向关系进行鉴别;然后,通过进一步分析,排除那些虚幻的或无实际意义的横向
关系。在研究横向关系时,必须对有可能提供作为共用基础的价值活动的具体特征
进行鉴别。
Ⅱ.评估关联,如果转让专门知识的益处大于转让专门知识的成本,无形的相互
关系导致竞争优势。如果价值活动之间有很多相似点,价值活动对有关产业的竞争
优势很重要以及公司的专门知识的转让能在物质上增强竞争优势,则转让专门知识
就是有益的活动。
Ⅲ.制定横向战略,公司如果没有一个鼓励在经营单位之间进行协调和转让技能
的横向组织机制就无法成功地发展相互联系。确定合适的经营单位,把它们组成相
应的集团和部门以及建立鼓励经营单位的经理人员共事的奖励制度等诸如此类的措
施,这些对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前文所述的是横向战略的一般制定过程,集团公司在制定横向战略时,必须认
清自己的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不能离开母子公司管控框架。
2.集团的财务管控
从我们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公司横向战略的实施需要集团财务管控的配
合。对于财务管控,中国的企业并不陌生,再小的企业也有财务,也需要财务管
理。但是,企业规模不一样,财务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那么集团化公司的财务管
控的要求是什么呢?如何实施财务管控呢?
(1)财务管控的要求
最为理想的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体系是不能管的太死,又不能放的太开,行之有
效的管控体系。
集团化财务管理的关键部分就是将战略、业务计划和预算管理结合起来,这也
是战略执行和贯彻的最主要手段。
完善的财务分析和报告体系是实施管理管控的有效手段,而且是支持集团高层
领导进行决策的重要信息依据。
降低财务管理费用,这是是衡量一个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行机制的重要指标。
观察跨国公司在华财务管控体系就可以发现,他们的财务管控体系就是把重点
放在财务管控的效率、成本以及配合战略的有效性上面。
(2)如何实施财务管控
Ⅰ.健全财务制度
如果会计制度不健全,就会给经营者造成违法乱纪的机会。会计制度是事前的
防范,会计核算是事中的、即时的监督,而审计是事后的监督。一定时期企业财务
管理制度的混乱和财务控制能力的低下,往往是一个企业财务失败的主要原因。
Ⅱ.财务预算控制
通过编制财务预算,集团公司可以全面掌握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财务预
算下达后,即成为公司的经营目标,执行中一般不需要作调整。特殊情况需作调整
的,要按照程序报董事会审批。集团总部通过对财务预算的动态管理,可以对子公
司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财务活动实施有效控制。
Ⅲ.对现金进行有效的控制
首先必须杜绝账外现金循环,所有的现金都必须进入银行帐户体系。二是保证
现金全部能够集中管理。企业可以设立财务结算中心对集团内部得资金进行统一管
理,及时了解子公司资金运营方向。三是做好预算结算工作。日常开支做到事前有
预算,事后有结算。四是超过一定额度的支出项目要经过董事会审批。五是对资金
统一筹集,从而直接控制经营着的投资计划,对资金调拨、利润分配等重大决策都
直接掌握,集中管理。
Ⅳ.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控制
资产和负债是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重要指标。出资者把经营权交给经营者,实
际上是两权分离。这就需要出资者对经营者掌握的资产进行严格的控制,购置时要
审批存档,报废时要记录档案,并有专人负责账和物的核对。
由于负债过高可以导致资本的毁灭,所以出资者必须通过合理化的手段对负债
的规模进行时常的控制。出资者负债一般就会与银行有关系,所以处理好与银行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控制好企业资产和负债的主要手段。
Ⅴ.财务风险的控制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举债给企业收益带来有不确定性。企业举债经营会对企业自
有资金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由于负债要支付利息,债务人对企业的资产有优先的
权利,万一公司经营不善,或有其他不利因素,则公司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危险
就会加大。但是另一方面,有效地利用债务,可以大大地提高企业的收益,当企业
经营好利润高时,高负债会带来企业的高速增长。合理的控制和利用财务风险是企
业成功的又一因素。
Ⅵ.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监督是整个财务控制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为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目
标的顺利实现,集团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从而一方面使内部审
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另一方面有利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工作,如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策审计、基建审计等,以保证集团公司及时
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
同样,我们也要求集团公司的财务管控要配合集团战略,尤其要符合母子公司
管控框架,否则财务管控就会像空中楼阁一样,空有华丽的外表,不能对集团做出
实质的贡献。在这方面,跨国公司为中国企业作出了很好的范例。
一.中国政府如何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
在华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和避税确实体现出了这些跨国公司横向战略和财务管
控的能力,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中国在引进外资的某些制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
1.逐步取消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外资政策上是“有收”、“有放”,对合资和出口比例
都有一定的要求。在税收方面,外资的税收政策也有优惠。利用外资的本质是促进
国内经济的发展,而外资的引入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标准相挂钩,一方面可以促
进地方外资的引进,但另一方面,过多的外资引进对地方经济的冲击会更大。
商务部出台的《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取消外资的“超国民
待遇”,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让世人看到中国的对外
开放正在和国际接轨。
合理重建我国涉外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名目繁多的优惠
政策的删减更新,将使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优惠政策进行国际避税失去了条件。
2.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
Ⅰ.规范转让定价税制,建立国际市场价格信息系统
在实践中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设置执行转让定价税制的专门机
构,制订具体的执行规划和制度。第二,税务调查与账务调整同步进行,切实保护合
资企业的中方利益。第三,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涉外企业的账务审计制度,使
部分转让定价在审计阶段得到调整。第四,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系统的国际市
场价格资料的汇集体系,为调整和确认转让定价提供依据。
Ⅱ.完善税收立法,扩大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
在税法中应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明确关联企业的概念,为
国际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完善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法规,在制定法规时,可参照国
际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举证转嫁原则和税收妥协原则等,对跨国定价按正常交易
原则进行事后调整;明确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资料和确凿数据的情况下,有权作出调
整和处罚的决定;制定对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配合的处罚规则;明确有关部门在国际
反避税中的配合职能,制定对有关部门不配合及违章的处罚条款;尽快修改和补充有
关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明确网络商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
地点、税率以及纳税资料申报、保管制度等等。
Ⅲ.适应新形势,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
首先,应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
尽早实现在国际互联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
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第二,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第
三,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可以考虑把电子
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第四,组织研
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能自动识别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应税
商品或劳务,确定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自动计算税额,自动将税款划入税务
机关指定的帐户之中。第五,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