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区别
客体:抄国家对对外贸垄断袭和海关的监管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特别规定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应由海关监管并应缴关税的货物、物品,扔故意走私。并且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
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具有合法组织性的法人。
你问的间接走私,我想可能是指非关口走私的认定
这个情形主要有2个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贰』 走私罪 行为人误将特种物品(禁止、限制进出口物品)误认为一般物品(允许进出口物品)走私的处理,是
认识对象错误,但这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才能判定。如果警方有证据说明行为人明知或本身即为常识性认知问题,则无法作为认识对象错误来认定。
『叁』 走私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有那些呢
什么是走私
凡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版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权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都称为走私。
对于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均以走私行为论处。
走私犯罪在经济上的影响:
1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是破坏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建设;
3是造成国家财政经济损失;
如果你了解了走私的定义,就知道走私对进出口的影响了.
『肆』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如何界定
你可能问的是起刑点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四条第五款: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具体情况可查询海关处罚论坛中的海关缉私栏目,上面的介绍比较专业和全面。
『伍』 正品,原单正品,外贸,走私,原单分别都是什么意思
正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就叫正品或真品,反之则叫次品或赝品。
原单正品:真正的原单正品和专卖店的产品确实是一样的,但是一个是正规渠道的产品,一个是其他渠道(可能是偷,或是勾结有关人员收购).但是管理的问题,这种可能性较小.
再有一个原单正品可能是尾货,是指服装加工厂在品牌服装公司下单时为了保证交付时达到数量要求,一般会多做一点,订单完成时,除了有质量问题的外,交付后多下来的部分就是尾货。这个在宽泛的意思上来说也算原单正品,但是这部分的数量是不多的,因为一般多做的数量预算不会和实际差别很大,不然就会很浪费了.但是加工厂为了减少浪费,就会把尾货卖给一些收购者,但是这部分数量是极少的,大量的就绝对不可能了,而且这部分里面可能包含了很多不合格的参次品,要注意分辨,但是不管是在街边小店或是网上taobao还是哪里,由于原单正品或是尾货的数量都很少,所以大部分都是私自仿制的产品,尽管他自称原单正品。
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简单理解:外贸就是跟外国人做生意。再简单的说就是把菜卖到外国或者把菜从外国买进来。
走私:不遵守国家法令,运输或携带货物、金银、货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出国境的行为。没收的走私货物,都作为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以前,中国对那些不依法纳税在国内私运货物的行为也称为走私。
原单:所谓原单货,也叫余单、尾单。它是指:国外大品牌提供面料、版型,到国内寻找厂家生产。质量合格的,就是专卖店里的“正品”。 “原单货”就是生产厂家从计划报废物资中偷偷加工的成衣。
它和“真货”的惟一区别就在于它不在原计划内,数量较少。还有一种“原单货”,是因为种种问题,被品牌商拒收的“外转内销”,有时数量颇多。最常见的是颜色差异,即与外商要求的不一致,但是质量仍然能够保证。
就这些了,不知道您是否满意。
『陆』 走私算不算国际贸易
其实质也可以算是国际贸易。但是,走私属于偷逃关税的违法行为,且走私的货物和金额没有计入海关的统计,因此不能够计入国际贸易的统计数据。
『柒』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怎样认定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情节严重”有两种情况专:
第一种:走私属数量或数额超过以下标准: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二种:达到前述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上述的依据是2014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捌』 外贸走私
异常严重。
『玖』 什么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回进出口的其他货答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制度,对象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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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禁止进出门的制度,犯罪对象则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桫椤、珙桐、苏铁树、金钱松、台湾松、香果树等。既可以是原产、原生于我国,也可以是原产、原生于外国。根据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珍稀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名录则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至于珍稀植物制品,则是指来源于珍稀植物,经加工出来的制成品,如药材、木材、标本、器具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具体方式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对走私行为方式的介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而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或虽知是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但不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即使有走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