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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发布时间:2021-01-03 13:32:38

㈠ 出口物品的木质包装箱有哪些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第八条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见附件7、附件8)。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

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第十条 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第十一条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附件9)。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

(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附件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

一、标识式样:

I

P CN-000

P

C YY-ZZ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标识颜色应为黑色,采用喷刷或电烙方式加施于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辩。

四、标识为长方形,规格有三种:3×5.5cm、5×9cm及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木质包装大小任选一种,特殊木质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参照标记式样比例确定。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 □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随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厂区平面图□除害处理设施情况□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 □熏蒸处理认可编号: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企业名称:住址或地址: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特此通知。本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时间:干球温度到达 ℃时间: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8: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 量

温 度 时 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结果评定: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编号:标识加施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使用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包装种类 数量/规格

处理结果报告单编号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㈡ 翻译一段英语,谢谢

1.have prohibited packaging materials or bamboo procts been used as packaging or nnage in the consignment covered by this document
...已经禁止使用包装材料或竹制品作为本单所述寄售物的包装或者承托物。TIMBER PACKAGING/DUNNAGE STATEMENT
木质包装/承托物声明。
(timber packaging/nnage includes:crates,cases,pallets,skids,and any other timber used as ashipping aid)
木质包装/承托物 包括:木板条箱,木箱,木托,木质滑板车以及其它作为运输辅助工具的木制品。2.has timber packaging/nnage beem used in consignments covered by this document?
本单所述寄售物是否使用木质包装/承托物?3.all timber packaging/nnage used in the consignment has been treated and marked in compliance with ISPM15?
寄售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承托物是否遵守符合ISPM15(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4.is all timber packaging/nnage used in this consignment free fron bark?
寄售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承托物是否有树皮木屑?
又一个国际贸易人才……

㈢ IPPC公章CN-44087HT

使用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生产企业购买木质包装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使用申请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授予其标识使用资格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通知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凶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另温馨提醒:去这三个地方的木质包装一定要经加工后的木质,一定不能带有树皮之类的不然,到了目地港可有得让你忙的了一,扣柜,二,拆柜,三,木质要重新加工做薰蒸,四,还得付上一笔罚金)出境木质包装介绍:出境木质包装介绍:1、出境木质包装为什么要采用国际标准?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不少国家或地区相继依据国际标准修订其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法规,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接受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我国输往上述国家和地区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按其要求执行,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国际标准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采用国际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按《办法》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3、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与国际标准的要求一致4、标识的内容是什么?标识由四个部分组成: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C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ZZ代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000代表检验检疫机构授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两者组合代表每个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唯一代码5、使用企业从哪里购买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生产企业购买木质包装6、使用企业如何获得具备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将公布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7、使用企业使用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的,是否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使用加施标识木质包装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并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抽查检疫时核对包装上的标识与合格凭证中注明的标识是否相符;对于非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内的商品,在口岸通道进行抽查检疫8、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往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往没有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行9、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使用申请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授予其标识使用资格1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加施标识?生产企业应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管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标识11、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加施标识?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标识喷或者烙在木质包装材料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标识颜色为黑色企业可以增加其它与木质包装相关的信息12、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将如何处罚?标识是IPPC注册的用于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特定标志,我国已向IPPC申请并获准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①⊕◎Θ♀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13、《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㈣ 谁能帮我翻译下这句话,欧洲木包装进口相关的。

经认证的木质包装元件(例如:纸板托盘)能够替代原木.

在欧盟内或瑞士不需回要 ISPM15# 规定

The IPPC standard ISPM No. 15:ISPM 15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 No.15):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答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

我觉得吧,是不需要,意思是如果是欧洲内的运输,就不需要ISPM15了

㈤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要求有哪些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3.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4.标识加施企业应取得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除害处理工作。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5.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除害处理结束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出具处理结果报告单。 6.标识加施企业对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当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销售、使用记录,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核销。 7.标识加施企业应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 8.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上述新的检验检疫规定与现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管理规定的不同点是: 1.适用范围扩大:现行管理规定仅针对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巴西等对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严格检疫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新规定则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应按要求实施检疫处理。 2.出境模式变化:现行管理模式是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在出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除害合格的出具相关证书。新规定则要求出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只要从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购买,出境不再需要再报检,但需要特殊证书要求的国家或地区除外。 广大外贸公司及相关企业,一方面应尽快熟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政策的变化,使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应以此为契机,尽量选用可替代木质包装的其他包装材料,加快开发木质包装材料的替代产品,如高强度工程塑料、各种钢结构包装材料等,这样既减少了林木资源的消耗,又不会遭遇各种检疫要求的限制。国外已有一些公司开发成功了重量轻、强度高、耐水性好、密封性强、缓冲效果好的包装新材料。

㈥ 我想了解一下中国检验检疫局对出口木箱的规定

怎么免啊还是要去办吧.

㈦ 中国如何申请ippc

使用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生产企业购买木质包装。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使用申请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授予其标识使用资格。

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通知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 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
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凶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另温馨提醒:去这三个地方的木质包装一定要经加工后的木质,一定不能带有树皮之类的。不然,到了目地港可有得让你忙的了。一,扣柜,二,拆柜,三,木质要重新加工做薰蒸,四,还得付上一笔罚金)
出境木质包装介绍:

出境木质包装介绍:

1、出境木质包装为什么要采用国际标准?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不少国家或地区相继依据国际标准修订其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法规,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接受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我国输往上述国家和地区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按其要求执行,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国际标准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2、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采用国际标准?

输入国家或地区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按《办法》规定的除害处理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3、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与国际标准的要求一致。

4、标识的内容是什么?

标识由四个部分组成:

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

C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

ZZ代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000代表检验检疫机构授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两者组合代表每个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唯一代码。

5、使用企业从哪里购买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

使用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生产企业购买木质包装。

6、使用企业如何获得具备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将公布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

7、使用企业使用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的,是否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使用加施标识木质包装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并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抽查检疫时核对包装上的标识与合格凭证中注明的标识是否相符;对于非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内的商品,在口岸通道进行抽查检疫。

8、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往没有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行。

9、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使用申请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授予其标识使用资格。

1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加施标识?

生产企业应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管。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标识。

11、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如何加施标识?

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标识喷或者烙在木质包装材料显著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标识颜色为黑色。企业可以增加其它与木质包装相关的信息。

12、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将如何处罚?

标识是IPPC注册的用于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特定标志,我国已向IPPC申请并获准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3、《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㈧ RSPM15规范是什么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目前,WTO各成员正陆续依据ISPM15标准修订本国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法规。近期将实施ISPM15标准的国家目前,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韩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已陆续参照国际标准重新修订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 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要求。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㈨ IPPC标识的IPPC标识定义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内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容(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目标装已经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

㈩ 欧盟IPPC指令是什么意思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

我学植保的,就知道这个.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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