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国际贸易 > 国内贸易公司未来趋势

国内贸易公司未来趋势

发布时间:2021-01-02 18:57:19

① 我最近想开一家贸易类的公司 不知道前景怎么样 自己没有经验关系背景

贸易类公司,关键是要选好行业。无论你想要做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版易,关系背景不是很重权要。首先了解行业发展前景,知道你的赢利点从哪儿来。前期投入需要什么,自己做好相应的准备。只有这样你的公司才能存续下去,进而获得发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http://www..com

② 请详细说明贸易公司的全部特点和优势和发展趋势

一、我国加工贸易的定义和形式

(一)加工贸易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加工贸易是外国的企业(通常是工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以投资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已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运出东道国境外销售。这种跨越国界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成为加工贸易的显著特征。加工贸易同国际直接投资及国际贸易紧密相联,体现了商品和资本交换的国际化。

从狭义上讲,加工贸易是部分国家对来料或进料加工采用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较高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为了扩大对外贸易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采取了对以来料或进料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办法。

我国《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工贸易指从镜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二)我国加工贸易的形式

我国加工贸易形式从大的方面来讲,可分为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作业模式;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又可细分为如下八种形式。

1.客商除不作价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我国承接加工装配的工厂利用现有的厂房、水电、劳动力等,并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运出我国境外,由其自行销售,我方只收取工缴费。

2.外商除不作价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还免费提供加工装配时所必须的全部或部分机器、设备,我方提供厂房、水电、劳动力,并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运出我国境外,外商自行销售,我方只收取工缴费。待加工装配合约到期后,客商免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机器、设备或归还给外商,或按合同规定解决。

3.外商不作价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作价提供加工装配必须的全部或部分机器、设备,我方加工装配工厂提供厂房、水电、劳动力,并按客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客商运出我国境外,由客商自行销售。我方用赚取的工缴费分期分批偿还客商所提供的机器设备,在机器设备的价款偿还完毕后归我方所有。

4.外商不作价提供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我方除提供厂房、机器设备、水电、劳动力外,还提供加工装配所必需的辅料或辅助零部件、辅助元器件,并按外商的要求加工装配,成品交客商运出我国境外,由其自行销售。我国加工装配工厂除收取工缴费外,所提供的辅助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作价向客商收取。

5.外商与我国外贸公司或有加工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加工贸易合约,外商自己不提供加工装配用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而是委托我国的外贸公司或加工装配企业,在我国境内代为购买加工装配所需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我方加工装配工厂提供厂房、机器设备、水电、劳动力,除向客商收取工缴费外,有关单位还要向客商收取为其代购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的货款。

6.对口合同。即外商与我国外贸公司先签订一份作价卖给中方外贸公司原材料的出口合同,中方以远期信用证支付货款;然后外商再与我方签订一份用外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的进口合同,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成品与原材料之间的差额,即我方在不动用外汇的情况下赚得工缴费。

7.在养殖方面,外商提供种子、鱼苗及肥料、饲料,由国内企业进行种植、饲养,有时还进行加工,产品交外商销售,如养鳗鱼、淡水鱼、种植蔬菜等。这种做法,人们称为“来料种养”。

8.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自行进口生产成品所需的原料,产品全部出口。一般做法是中方企业自己用外汇购买原材料、设备等,然后同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将所生产的成品全部销往海外。

③ 请问国际贸易发展前景如何好不好做

从古至今,不论是易货贸易,还是钱币交易,不论是原始人,古代人,现代人,都一直进行回着。只不过由个人对个答人,部落对部落,到国家队国家。这是不会停止的。所以,贸易的发展是会越来越好。改变的只是方式和人群,兴许再过一段时间,我们还和外星人做生意呢。好做不好做,其实你可以把它想成你在早市买菜,卖菜的不是中国小贩,而是外国导儿爷。对于竞争,如果是本国生意,你的竞争对手也就是国内的公司,工厂,但是对于国际贸易,你的竞争会加上各个国家的公司工厂,竞争会相当激烈,更何况还有来自国内的竞争压力。但,你对市场的观察,和对市场潜在产品的开发,都是一个减少竞争压力或者滞后竞争的办法,这样,你的利润空间也就会比大家都干一件事大得多的多。看好贸易。

④ 中国贸易的现状和前景

外经贸部外资司副司长 孙鹏

很荣幸能够借此机会向各位介绍一下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现状及前景。

对外开放伊始,中国服务业的部分领域即开始引入外资。中美合资的建国饭店,即是我国首批批准设立的3家外商投资企业之一。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日益扩大。目前,中国服务业的绝大多数领域,外国投资者均已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投资。截至2001年底,以服务业为中心的第三产业累计合同外资额2680亿美元,占全国合同外资总额的35.97%。2001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外金额114.11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24.35%。正是由于中国政府积极、合理、有序地引导外商进入中国服务业市场,才促进了中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中国银行、保险、电信、商业零售以及旅游等领域吸收外资的一些基本情况及政策。

一、银行

中国从1982年开始银行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工作。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银行吸收外资试点城市由原来的13个扩大到24个,1999年又扩大到全国所有中心城市。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所有城市开设营业性金融机构,投资形式包括:外资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独资或合资财务公司、合资投资银行。截止2002年6月底,外商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保险除外)共167家,其中分行147家,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商投资财务公司7家,代表处233家。1996年12月我国开始允许外资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截至2000年底,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32家,其中上海26家,深圳8家。2001年底国务院颁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是:允许外资银行不受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全面开展外汇业务;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要求;不再要求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中方合营者必须是金融机构;对人民币业务将按入世承诺的时间和地域逐步放开,直至5年内将全部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

二、保险

1992年,中国开始有条件地开放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上海试点举办保险分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1995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广州。截至2001年底,共有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44家营业性机构。最近,加拿大的合资保险公司光大永明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分别在天津和北京正式开业。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主要开展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保险及与此相关的信用险和责任险、外国个人付费人身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等业务。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了外商向保险业投资的资格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将严格按照中国在入世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承诺在入世2-3年内逐步实施。

三、电信

加入WTO前,电信经营业务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入世后,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电信业开始有步骤、有限制地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并在入世后的5年内逐步放宽地域、外资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为此,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设立电信企业的条件、程序,并在2002年4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取消了外商投资于电信运营业的禁令。2002年3月22日,美国AT&T公司和上海市电信公司、上海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电信运营企业--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相信中国的电业将在外资的推动下获得更大的发展。

四、商业零售

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广州、青岛及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2家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之后又决定在北京和上海共试办2家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在内地试办几家与台商合资的商业零售企业。1999年年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试点地域扩大到了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并对中外方资格条件、中外方股权比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国家正式开始了外商投资于批发业的试点。

目前为止,经国家批准的合营商业零售企业共计49家,商业批发企业1家。上述49家企业共设立分店482家,项目总投资29.38亿美元,累计注册资本总额6.03亿美元,其中外方累计注册资本总额5.14亿美元。欧美著名的跨国连锁企业,如沃尔玛、麦德龙、欧尚、百安居等均已在华投资设店,开展连锁经营,其中美国沃尔玛已在华设立了13家分店,德国麦德龙设立了15家分店,法国欧尚设立了4家分店,英国百安居设立了12家分店。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依法对地方自行批准的277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已有近50家完成了整改工作,其它企业的整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为进一步促进国内商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和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有关部门正着手重新修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不久即将公布。新办法拟将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并将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条件。

五、外贸

中国政府规定,外商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福田、沙头角、汕头、厦门、海口、大连、天津、青岛、张家港、外高桥、宁波、福州、广州等保税区内成立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

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允许在上海浦东和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经营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而开始了我国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

目前,经批准可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和部分外贸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外商投资外贸公司

共计批准设立了5家合资外贸公司。近期外经贸部正在修改外商投资设立外贸公司的试点办法,拟放宽设立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有关修改方案现已上报国务院。

2、外商投资性公司

根据外经贸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1999年和2001年颁布的两个补充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可以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同时,在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批准,可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3、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据统计,目前,出口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达2073家,出口总金额为857.82亿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总值(1332.35亿美元)的64.4%。

此外,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也可以从事国内产品的采购出口和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根据《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可以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六、旅游

1998年以前,中国只允许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的旅行社。按此规定,中国政府批准设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云南力天旅游有限公司。1998年底,外经贸部与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旅行社的对外开放,改变了过去外商只能在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设立合资旅行社的状况。2002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一步降低了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金标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取消了一家外国投资者只能设立一家旅行社的要求。中外双方只要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与此同时外经贸部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准备提前在部分地区试点,允许外资设立独资旅行社。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批准了10家外商投资旅行社。

七、运输及国际货运代理

在道路运输方面,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700多家中外合营道路运输企业。外经贸部与交通部与2001年11月出台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公司(客运与货运)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在水路运输方面,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了60多家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中外合营航运企业,60多家从事国际海运的中外合营航运企业。国务院于2002年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对外商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航空运输领域,日前国家公布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外资从事民用航空业的条件。截止2000年,外商在民用航空业投资累计达4.2亿美元,共设立企业64家。

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2001年底,外经贸部公布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按此规定,外商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并按入世承诺三年内允许设立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目前,我国已批准设立了约300多家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这些企业在国内其它城市设立了近200家分公司。

八、会计服务

为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健康发展,缩小我国会计、审计行业与国际同行的差距,从1992年起,我国开始有条件地允许国际知名的会计公司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已经批准设立了9家中外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此外,我国还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投资设立了6家成员所,4家发展联系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允许获得我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外籍会计师与我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准备制定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审批程序,规范此领域的外商投资。我们将积极引进国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以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外的接轨。

九、法律服务

目前中国尚不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但经批准,外国和香港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国内设立代表处,开展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相关业务。此类代表处现已设立110家。

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外国律师事物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按入世承诺取消了原有代表处设立的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物所在境内设立多个代表机构。

除上述服务领域以外,资产评估、出版、印刷、建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音像制品、餐饮及娱乐、维修、咨询、广告、医疗、教育、租赁、商检、工程设计等领域均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而且凡是对外资准入有限制的领域均已制定相应法规,中国已建立起服务业外资准入的法规体系。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领域、少数部门发展到了多领域、多部门,基本形成了整体开放的新格局。

十五期间,我们将按照“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原则,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服务业的整体对外开放。要把吸收外资与我国服务业的结构调整相结合;要鼓励并正确引导外商投资从事现代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对外开放;放宽外商投资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的限制;探索并试行吸收外资发展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审慎推进金融、保险、电信、证券的对外开放。开放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服务领域外资市场准入的法规体系,使服务业的开放公开、公正地健康发展.

中国的投市场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未来的几年里,中国服务业更将成为投资者的聚焦点,我们相信,致力于中国服务业的外国投资者必将与中国的服务业获得共同发展。

这篇文章应该对你有帮助,我是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网站上。

⑤ 现在的贸易行业前景怎么样未来的发展趋势会怎样。

现在的情况好像不太乐观,但是,这只是暂时的,相信中国的对外贸易会在2008后有新的发展.

⑥ 中国对外贸易现状和前景

国对外开放的现状及前景

外经贸部外资司副司长 孙鹏

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

很荣幸能够借此机会向各位介绍一下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现状及前景。

对外开放伊始,中国服务业的部分领域即开始引入外资。中美合资的建国饭店,即是我国首批批准设立的3家外商投资企业之一。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日益扩大。目前,中国服务业的绝大多数领域,外国投资者均已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投资。截至2001年底,以服务业为中心的第三产业累计合同外资额2680亿美元,占全国合同外资总额的35.97%。2001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外金额114.11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24.35%。正是由于中国政府积极、合理、有序地引导外商进入中国服务业市场,才促进了中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中国银行、保险、电信、商业零售以及旅游等领域吸收外资的一些基本情况及政策。

一、银行

中国从1982年开始银行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工作。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银行吸收外资试点城市由原来的13个扩大到24个,1999年又扩大到全国所有中心城市。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所有城市开设营业性金融机构,投资形式包括:外资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独资或合资财务公司、合资投资银行。截止2002年6月底,外商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保险除外)共167家,其中分行147家,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商投资财务公司7家,代表处233家。1996年12月我国开始允许外资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截至2000年底,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32家,其中上海26家,深圳8家。2001年底国务院颁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是:允许外资银行不受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全面开展外汇业务;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要求;不再要求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中方合营者必须是金融机构;对人民币业务将按入世承诺的时间和地域逐步放开,直至5年内将全部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

二、保险

1992年,中国开始有条件地开放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上海试点举办保险分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1995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广州。截至2001年底,共有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44家营业性机构。最近,加拿大的合资保险公司光大永明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分别在天津和北京正式开业。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主要开展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保险及与此相关的信用险和责任险、外国个人付费人身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等业务。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了外商向保险业投资的资格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将严格按照中国在入世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承诺在入世2-3年内逐步实施。

三、电信

加入WTO前,电信经营业务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入世后,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电信业开始有步骤、有限制地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并在入世后的5年内逐步放宽地域、外资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为此,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设立电信企业的条件、程序,并在2002年4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取消了外商投资于电信运营业的禁令。2002年3月22日,美国AT&T公司和上海市电信公司、上海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电信运营企业--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相信中国的电业将在外资的推动下获得更大的发展。

四、商业零售

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广州、青岛及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2家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之后又决定在北京和上海共试办2家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在内地试办几家与台商合资的商业零售企业。1999年年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试点地域扩大到了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并对中外方资格条件、中外方股权比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国家正式开始了外商投资于批发业的试点。

目前为止,经国家批准的合营商业零售企业共计49家,商业批发企业1家。上述49家企业共设立分店482家,项目总投资29.38亿美元,累计注册资本总额6.03亿美元,其中外方累计注册资本总额5.14亿美元。欧美著名的跨国连锁企业,如沃尔玛、麦德龙、欧尚、百安居等均已在华投资设店,开展连锁经营,其中美国沃尔玛已在华设立了13家分店,德国麦德龙设立了15家分店,法国欧尚设立了4家分店,英国百安居设立了12家分店。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依法对地方自行批准的277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已有近50家完成了整改工作,其它企业的整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为进一步促进国内商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和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有关部门正着手重新修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不久即将公布。新办法拟将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并将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条件。

五、外贸

中国政府规定,外商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福田、沙头角、汕头、厦门、海口、大连、天津、青岛、张家港、外高桥、宁波、福州、广州等保税区内成立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

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允许在上海浦东和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经营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而开始了我国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

目前,经批准可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和部分外贸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外商投资外贸公司

共计批准设立了5家合资外贸公司。近期外经贸部正在修改外商投资设立外贸公司的试点办法,拟放宽设立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有关修改方案现已上报国务院。

2、外商投资性公司

根据外经贸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1999年和2001年颁布的两个补充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可以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同时,在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批准,可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3、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据统计,目前,出口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达2073家,出口总金额为857.82亿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总值(1332.35亿美元)的64.4%。

此外,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也可以从事国内产品的采购出口和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根据《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可以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六、旅游

1998年以前,中国只允许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的旅行社。按此规定,中国政府批准设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云南力天旅游有限公司。1998年底,外经贸部与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旅行社的对外开放,改变了过去外商只能在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设立合资旅行社的状况。2002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一步降低了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金标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取消了一家外国投资者只能设立一家旅行社的要求。中外双方只要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与此同时外经贸部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准备提前在部分地区试点,允许外资设立独资旅行社。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批准了10家外商投资旅行社。

七、运输及国际货运代理

在道路运输方面,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700多家中外合营道路运输企业。外经贸部与交通部与2001年11月出台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公司(客运与货运)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在水路运输方面,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了60多家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中外合营航运企业,60多家从事国际海运的中外合营航运企业。国务院于2002年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对外商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航空运输领域,日前国家公布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外资从事民用航空业的条件。截止2000年,外商在民用航空业投资累计达4.2亿美元,共设立企业64家。

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2001年底,外经贸部公布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按此规定,外商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并按入世承诺三年内允许设立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目前,我国已批准设立了约300多家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这些企业在国内其它城市设立了近200家分公司。

八、会计服务

为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健康发展,缩小我国会计、审计行业与国际同行的差距,从1992年起,我国开始有条件地允许国际知名的会计公司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已经批准设立了9家中外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此外,我国还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投资设立了6家成员所,4家发展联系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允许获得我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外籍会计师与我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准备制定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审批程序,规范此领域的外商投资。我们将积极引进国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以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外的接轨。

九、法律服务

目前中国尚不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但经批准,外国和香港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国内设立代表处,开展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相关业务。此类代表处现已设立110家。

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外国律师事物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按入世承诺取消了原有代表处设立的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物所在境内设立多个代表机构。

除上述服务领域以外,资产评估、出版、印刷、建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音像制品、餐饮及娱乐、维修、咨询、广告、医疗、教育、租赁、商检、工程设计等领域均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而且凡是对外资准入有限制的领域均已制定相应法规,中国已建立起服务业外资准入的法规体系。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领域、少数部门发展到了多领域、多部门,基本形成了整体开放的新格局。

十五期间,我们将按照“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原则,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服务业的整体对外开放。要把吸收外资与我国服务业的结构调整相结合;要鼓励并正确引导外商投资从事现代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对外开放;放宽外商投资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的限制;探索并试行吸收外资发展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审慎推进金融、保险、电信、证券的对外开放。开放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服务领域外资市场准入的法规体系,使服务业的开放公开、公正地健康发展.

中国的投市场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未来的几年里,中国服务业更将成为投资者的聚焦点,我们相信,致力于中国服务业的外国投资者必将与中国的服务业获得共同发展。

这篇文章应该对你有帮助,我是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网站上。

⑦ 货代公司与贸易公司,未来前景和发展怎样转行还是继续

本人来就是货代,确实如源楼主所说,货代确实是两头受气的行业,其实根据你的所说,你确实不太适合做货代这样的服务行业,如果没有一个宽广的胸怀,做这一行,你会郁闷的不行的,干的也不开心,至于外贸么,对于英语也没有那么高的要求,只要能正确的表达出来你的意思,和理解国外外商的意思就够用了,你可以试试看,即使将来不适合,也没有关系,最起码不会后悔的啥,趁着年轻,可以多多选择,总有适合您的职位!
祝您一切顺利!

⑧ 贸易公司的发展前景未来会不会消失

贸易公司产生于抄信息的不对等,现在很多公司都愿意直接找生产厂商采购,希望价格低一些,这个意义上说,贸易公司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了.

但是,只要信息不对等存在一天,贸易公司就存在一天,前者永不会消失,后者当然也永不会消失.即使所有的信息都对等了,海量信息筛选也需要专人去做.就是工厂直接铸销售了,也得成立销售/外贸部,专门搞定进出口手续,与其零售,不如批发给外贸公司代理.
从这个意义上说,贸易公司永不会消失,但越来越倾向于收取代理费了.

这是对于工业原料来说.对于零售来说,很大知名的零售商都请别的公司代为采购,贸易公司更是必不可少.很多人自己都会缝纫,但大多数都去商场买衣服去穿,不是吗?这是社会大分工的需要.所以贸易公司永远存在,但越来越趋向于一般利润.
是这样的.

阅读全文

与国内贸易公司未来趋势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