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外国对中国历年来进行反倾销调查资料哪里可以找到啊
有文献的,在网上输入关键词也可查找,只是案例比较杂,没有归类的那么明确!
❷ 外国各国家历年对华反倾销次数哪里找
这个怕只有在网上大海捞针了。
❸ 国外对华的反倾销
楼上的废话太多,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❹ 近几年的反倾销现状
韩纸业欲继续对我模造纸征反倾销税 2006年11月,韩对我国和印度尼西亚产模造纸的反倾销关税征收期将结束。韩国内造纸企业就此提出了延长反倾销关税征收的申请,并高度关注即将出台的新关税率。韩国政府从2003年起对我国与印度尼西亚产模造纸征收反倾销税。韩政府已按相关规定延长征收该反倾销关税至明年5月,该审查结果预计将于2006年末或2007年初公布。2007年11月,韩国贸易委员会(KTC)决定对自中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进口的牛皮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年8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格记录纸反倾销案作出终裁。2005年10月6日,应美国校园纸供应商联合会及其成员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格记录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年9月8日和9月12日,上海联立纸业有限公司和MGA实业(香港)有限公司(MGA Entertainment(HK)Limited)分别向美国商务部提交抗辩意见,指出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计算倾销幅度时出现错误。美国商务部经分析发现,对本案终裁的倾销幅度的计算确实存在错误,因此,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了本案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并对终裁结果作出更正。 台湾有关部门收到非涂布纸反倾销调查申请2006年10月4日,我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收到中国台北代表团来函,称其有关部门已经收到相关产业关于非涂布纸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的产品为卷筒宽度超过15公分或者平版尺寸其一边超过435毫米,另一边超过297毫米的非涂布纸(含微量涂布纸)(海关税则号:480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对中国文具纸反倾销案做出肯定性终裁2006年9月12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对外公布,9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对中国文具纸反倾销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认定自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对美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据悉,该案涉及中国20多家企业,涉案总金额高达1.3亿美元。2006年10月,美国New Page公司诉讼我国的金东纸业、山东晨鸣纸业、金华盛纸业等铜版纸出口企业,征收10.9%到20.35%的临时反补贴税。2007年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征收23.2%到99.65%的反倾销税。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两案的终裁结果,决定对来自中国、印尼和韩国等三个国家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其中,中国的铜版纸征收21.12%-99.65%的反倾销税和7.4%-44.25%的反补贴税,远高于对印尼和韩国两国的征收税率。直到2007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才推翻美国商务部做出的中国、印尼、韩国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的终裁认定。2007年5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广东冠豪高纸业公司的蜡光纸(glossy paper)征收99.65%的临时反补贴税。当年底,新西兰经济部对原产于中国、中国香港和马来西亚的日记本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反倾销税。对中国企业加征53%的反倾销税率,青岛海尔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的广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征59%单独税率。2009年9月23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和3家美国造纸商(3家美企为New page公司、Appleton纸业公司和Sappi Fine Paper北美公司)又向美政府提出对中国和印尼的铜版纸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印度对原产于我国的透明玻璃纸薄膜征反倾销税2006年7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布对输印原产于中国的透明玻璃纸薄膜(Cellophane Transparent Film)反倾销案终裁公告,建议对该中国产品征税1.91美元/公斤。印度于2005年9月27日对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我无企业应诉。我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我商务部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韩国对中国打印纸等反倾销日落复审2006年6月,韩国贸易委员会致函中国驻韩国使馆经商参赞处,韩国财政经济部收到来自韩国Shinho纸业公司的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尼和中国的印刷及打印用纸张、道林纸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以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02年11月2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印刷及打印用纸张、道林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11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终裁,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06年11月6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4月18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0月20日,商务部初步裁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这种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据悉,此次反倾销调查是应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于3月3日提出的申请而展开,调查将为时一年,至2007年4月18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7年10月17日。2007年9月12日,澳大利亚对中国进口的卫生纸进行倾销和补贴税调查。直到2008年11月,澳大利亚才宣布终止对中国产卫生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模造纸反倾销案:韩国政府从2003年起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产模造纸分别征收2.80~8.22%和5.50~8.88%的反倾销关税。 格记录纸反倾销案:2005年10月6日,应美国校园纸供应商联合会及其成员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格记录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年9月8日和9月12日,上海联立纸业有限公司和MGA实业(香港)有限公司(MGA Entertainment(HK)Limited)分别向美国商务部提交抗辩意见,指出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计算倾销幅度时出现错误。美国商务部经分析发现,对本案终裁的倾销幅度的计算确实存在错误,因此,美国商务部重新计算了本案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并对终裁结果作出更正。 打印纸“反倾销“案:2002年11月2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印刷及打印用纸张、道林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11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终裁,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06年11月6日2006年6月,韩国Shinho纸业公司的申请韩国财政经济部,要求对原产于印尼和中国的印刷及打印用纸张、道林纸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以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透明玻璃纸薄膜反倾销案:2006年7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布对输印原产于中国的透明玻璃纸薄膜(Cellophane Transparent Film)反倾销案终裁公告,建议对该中国产品征税1.91美元/公斤。印度于2005年9月27日对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我无企业应诉。文具纸反倾销案:2006年9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对中国文具纸反倾销案做出肯定性终裁,认定自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对美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据悉,该案涉及中国20多家企业,涉案总金额高达1.3亿美元。非涂布纸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4日,我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收到中国台北代表团来函,称其有关部门已经收到相关产业关于非涂布纸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的产品为卷筒宽度超过15公分或者平版尺寸其一边超过435毫米,另一边超过297毫米的非涂布纸(含微量涂布纸)。牛皮纸反倾销案:2007年11月,韩国贸易委员会(KTC)决定对自中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进口的牛皮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4月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美国、俄罗斯和加拿大的牛皮纸反倾销案作出初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湖南湘江纸业临时税率4.31%,青岛海王纸业临时税率16.13%,天津天保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税率16.13%,其他企业的临时税率为7.96%。2008年8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牛皮纸反倾销案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4.03%至10.79%的反倾销税。 首例“双反”案:2006年10月31日,美国新页(NewPage)纸业集团公司就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诉求。美商务部于11月21日宣布立案调查,成为1991年以来美国首次对中国进口货物提起的反补贴调查。2007年3月底美国商务部公布对中国进口铜版纸征收10.9%到20.35%的临时反补贴税,2007年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额外征收最高达99.65%的反倾销税的初裁决定。这是美国首开先例对中国进口产品双重征税。其中金东纸业的税率为23.19%,太阳纸业为30.22%,晨鸣纸业为48.00%,其他中国纸企的税率一概为99.65%。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案的终裁结果,决定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征收7.40%—44.25%的反补贴税和21.12%—99.65%的反倾销税。晨鸣纸业几乎全部停止了向美国出口铜版纸的业务。2007年当地时间11月20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决中国铜版纸进口倾销及补贴认定,推翻了美国商务部做出的倾销及补贴的终裁。美国对中国入世以来发起的第一起反倾销发补贴合并调查案以失败告终。卫生纸“双反”调查2007年9月12日,澳大利亚对中国进口的卫生纸进行倾销和补贴税调查。直到2008年11月,澳大利亚才宣布终止对中国产卫生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铜版纸“双反”案:2009年9月23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和3家美国造纸商(3家美企为New page公司、Appleton纸业公司和Sappi Fine Paper北美公司)向美政府提出对中国和印尼的铜版纸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2009年1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对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的铜版纸、征收“双反”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根据相关规定,“双反”关税税率将在12月17日初步裁决,在2010年3月2日之前决定具体税率。
❺ 谁有2005,2006年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数据或者案例,多多益善
这个网址上的一个案例http://www.cacs.gov.cn/DefaultWebApp/channel.jsp?chId=20129
浅析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
发布日期: 2005-09-30 01:25:10 访问总次数: 918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 于 洋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是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同时也是美国对单一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裁决结果显示,130多家中国应诉企业中,获得零税率的仅有天津美克公司一家。在法律程序方面,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单独税率问题和替代国问题。从美国商务部对本案的初裁和终裁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是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诸多问题的根本,同时也表明中国企应对美国反倾销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案情介绍
时 间
事 件
2003年10月31日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申请
2003年10月31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立立案号
2003年01月1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启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2003年11月21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2003年11月24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延长立案的时间
2003年12月17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企业100多家,涉案金额为9.579 亿美元
2004年01月09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初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004年01月1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初裁结果提交给美国商务部
2004年01月2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意见送美国商务部
2004年06月24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初裁,涉案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90%~198.08%
2004年07月15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及其终裁阶段的时间安排
2004年08月05日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初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将2004年6月24日初步裁定被征收普遍税率的部分中国企业修改为适用“单独税率”
2004年09月09日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初裁结果进行修正
2004年11月09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2004年11月17日
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79%~198.08%
2004年12月10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涉案产品是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终裁,进行投票表决;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名委员均作出肯定性裁决
2004年12月2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终裁结果提交给美国商务部
2004年12月28日
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对单独税率结果进行修正,而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与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终裁结果中企业的数量是一致的
二、调查过程概要介绍
(一)涉案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木制卧室家具。木制卧室家具一般(但不限于)按组合形式进行设计、生产和销售,通常称为卧室套或卧室组。其中,各组成部分基本上采用同种风格、同种材料或相同外观。涉案产品主要由木制材料(包括实木和加工过的木制材料,如木屑、纤维)或其他木制材料(夹板、同向夹板、塑合夹板和纤维板)制成,无论是否带有木制饰面或贴面或压面,无论是否含有非木制部件或装饰(例如,金属、大理石、皮革、玻璃、塑料或其他树脂),无论是否已组装、完工或成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70099250。
(二)调查期
本案的调查期限应为2003年4月1日~9月30日。
(三)替代国
美国商务部认为,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根据可获得信息的情况以及获得信息的可信性,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理由是印度是主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的生产国,并且印度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大体相当。
(四)单独税率
根据在“烟花”反倾销案件中所确立单独税率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标准,美国商务部认为,强制应诉企业和申请单独税率的部分涉案企业符合单独税率申请的标准,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受政
府控制,批准其获得单独税率。
(五)普遍税率
向美国出口木制卧室家具的出口商远远多于申请单独税率的企业。美国商务部向211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Q&V”,仅有137家涉案产品的出口商申请单独税率,包括强制应诉的7家企业。2004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商务部签发了问卷调查A部分。没有对调查问卷“Q&V”作出回应的涉案产品的出口商适用普遍税率。
(六)正常价值
美国商务部采用生产要素法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生产要素法,美国商务部将根据中国涉案企业提交的其在调查期内的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乘以替代国的相应(本案的替代国为印度)生产要素的价格,再加上一定比例的制造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利润和一定的包装费用,即为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某一种投入来自于市场经济国家并按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支付,美国商务部将对投入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计算。
(七)出口价格
7家强制应诉企业与美国进口商无关联关系,美国商务部以其出口的实际发生价格确定出口价格;Lacquer Craft和Shing Mark公司的部分交易与美国进口商有关联关系,美国商务部以其结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美国商务部根据涉案企业与无关联关系的美国进口商之间的离岸价、到案价或者销售给美国无关联关系的购买方的价格,计算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和结构出口价格,并在此基础上扣除外国内陆运费、国内佣金、海运费和海运保险费。
(八)美国国内相关产业概况
2003年美国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商的数量为:52家
所在地:主要集中在弗吉尼亚州、北卡罗莱纳州和加利福尼亚州
2002年雇员人数:31990人
2002年美国估计消费量:44亿美元
2002年木制卧室家具进口总额占美国国内消费总额之比:52.7%。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及简要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单独税率问题、替代国问题。
(一)市场导向型产业
20世纪80年代,传统上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开始进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中,一些涉案产品的出口商提出,尽管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涉案企业按照市场的标准进行运作,在确定正常价值以及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当将涉案产品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予以同等对待。
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1994年修订后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的方法确定产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何为“特定情况”。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采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来认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特定情况”是否存在。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有3个:(1)涉案产品的定价或产量不存在实际上的政府干预或介入;(2)生产涉案产品的产业应当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主,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但国有比重较大将不利于作出构成“市场导向型产业”的裁决;(3)所有重要投入,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如劳动力和管理费),都必须是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的。
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就市场经济问题,分为4个层次:(1)市场经济国家,(2)市场导向型产业,(3)单独税率,(4)非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税率。对于每个层次,美国商务部适用不同的标准来计算正常价值。目前,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还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中国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就不能享受到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如果涉案企业能够申请到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就能根据出口国本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
2004年1月15日,天津美克和Lacquer Craft 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美国商务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2004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收到应诉方提交的证据,表明中国应诉企业不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因为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有政府控制因素,扭曲了生产成本。2004年4月20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美国商务部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中国业界在申请书中指出,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产业已经是市场导向型产业,因此,在计算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应该再采用适用非市场国家产品的方法,而应该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2004年5月5日,申诉方对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代表中国的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的申请提出质疑,并指出中方在距美国商务部规定的作出初裁的法定时间很近的时间内才提出申请,是不适当的。2004年5月12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商务部委托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转交的要求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的申请。2004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以及中国商务部发送信件表明,没有充分的、实质性的证据来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2004年5月28日,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信息,表明中国应诉企业符合美国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
为了考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申请,美国商务部要求涉案企业提供支持“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的所有证据和信息。美国商务部特别指出,尽管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限制强制应诉企业的数量,但是“市场导向型产业”的申请要对整个产业的所有涉案企业进行测试。2004年5月28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提交的用于评估“市场导向型产业”的证据和信息。提交的数据包括“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中国产业的数据。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指出,本次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以及在调查过程中应诉方提交的数据符合美国“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同时,这些数据也表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企业完全由私人或民营所有。
但是,美国在初裁中并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 “市场导向型产业”的待遇,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交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时间距离美国作出初裁的法定时间太近,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涉案企业进行“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但美国商务部也指出,将继续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
从美国商务部初裁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针对的是产业,而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这就要求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企业提供包括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在内的信息。从实践来看,几乎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总有一些公司没有应诉或不合作。因此,如果应诉企业不能提供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的信息,也无法获得美国商务部的“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及中国政府要求美国商务部基于市场经济条件计算倾销幅度,并发放调查问卷收集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同时指出美国商务部应根据初裁中的声明继续考虑中国涉案企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中国政府以及starcorp公司也表明考虑中国涉案企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是美国商务部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来源于美国商务部关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3个标准。同时,美国法院在判例中也承认“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是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规则。美国商务部对本案没有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并不是由于应诉方提供的数据不能满足其“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3个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不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就像在调整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时不考虑关联关系一样对调查的结果有非常大的影响。美国商务部没有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允许美国商务部在法定的调查期间使用相对灵活的程序完成所有必要的程序,比如抽样,加权平均计算出口价格或正常价值,或者选择强制应诉企业。美国商务部没有通知应诉方提交“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数据的最后期限,而拒绝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理由是特殊的、纯粹的程序上的理由。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及中国政府特别指出,美国商务部有若干次机会通知应诉方提交“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数据的最后期限,但是美国商务部却没有这样做。
同时,美国商务部的决定与调查程序的透明度要求和实质公正以及正当程序原则不符。美国商务部因为时间的限制拒绝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 但是,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其“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没有规定申请的最后时间。美国商务部没有通知利害关系方其中涉及到的程序要求,宣布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一个关键和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这违反了公正的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及中国政府指出,美国商务部应在反倾销调查中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作出了损害终裁,美国商务部也发布了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应根据情势变更复审,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
申诉方指出,美国商务部没有启动“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是正当的。主要提出以下几点理由:(1)应诉方申请“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时间不适当;(2)美国关税法第773部分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是限定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中。同时,申诉方指出,中国的应诉方应该知道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提交“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需要的所有数据。“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程序中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只能表明强调了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申诉方同时指出,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中国家具协会及中国政府提交的数据不符合“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3个标准。
在本案的终裁中,美国商务部也没有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美国商务部解释,考虑“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的时间要求,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不考虑应诉企业的“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申请。但在本案的其他程序将继续考虑。美国的做法实际上对中国应诉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在中国,家具行业是一个典型的竞争性行业,行业中绝大多数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进行生产、销售、定价,所有原材料的价格都是由市场决定的。
总之,由于“市场导向型产业”测试标准非常严格,很少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申请到“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尽管在1990年美国对华的镀铬螺母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在初裁和终裁都承认中国镀铬螺母产业生产要素投入价格是由市场条件决定的,但是案件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后,美国商务部对其终裁进行了修正,认为中国的镀铬螺母产业仍是受政府控制的,而且只有某一产业中的所有生产要素都由市场竞争机制确定,这个产业才能被认为是市场导向型产业。
(二)单独税率
以上谈到了“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测试标准问题,如果应诉企业获得“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就可以根据应诉企业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正常价值。而获得单独税率只能证明企业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政府的控制,但并不能证明企业是在市场条件下运作的。即使企业获得单独税率,其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也不能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只能采用生产要素方法来计算涉案产品的结构价格,而生产要素的价格还必须采用替代国的价格,除非该生产要素是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并以市场经济国家的货币支付的。
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尽可能地扩大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全面收紧单独税率标准,通过国内涉案企业积极参与调查,截至2004年底,我国有113家涉案企业获得了单独税率资格。
1.全面收紧单独税率
本案发生在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独税率政策的修订版征求意见期间,美国全面收紧单独税率的做法一方面反映了美国企业的呼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单独税率的政策趋势。
(1)营业执照的信息不充分
本案没有获得单独税率资格的涉案企业中,6家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相关信息不充分。美国商务部在其分析备忘录中指出,这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失效时间,这是不正常的。同时,6家企业没有证明在调查期间营业执照是有效的,不符合法律上认定单独税率的标准,因此,美国商务部拒绝这6家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事实上,6家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在本案件调查期开始前颁发的,并且营业执照都有每年的年检印章,这本身就说明在调查期间,营业执照是有效的。然而,美国商务部并没有对这一真实情况进行说明。
(2)价格磋商信息不充分
本案没有获得单独税率资格的涉案企业中,11家无法提供价格磋商的书面证据。美国商务部认定这11家企业不能证明其定价不受中国政府控制,因此,美国商务部拒绝这11家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事实上,这11家企业大部分的出口销售都是通过电话或面谈方式完成的,确实没有书面的价格磋商证据。根据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6.13条的规定,“主管机关应适当考虑利害关系方……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方面遇到的任何困难”,美国商务部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不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定。
(3)提交的信息没有英文翻译或不清楚
由于所提供的信息没有英文翻译或不清楚,美国商务部拒绝了8家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单独税率的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都没有规定提交信息必须达到的标准,美国商务部也没有因为提交的信息没有英文翻译或不清楚而拒绝给予单独税率申请的先例。虽然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商务部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但是没有可依据的先例。美国商务部拒绝8家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反映了美国收紧单独税率标准的趋势。
由此可见,美国商务部尽可能地寻找一切可利用的信息,拒绝中国应诉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这对中国企业在今后的应诉中是相当不利的。
2.应诉企业应正确对待美国的单独税率
美国在2004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独税率政策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的特点是全面收紧单独税率,两次向公众征集评论意见。而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件正是发生在这一背景下。面对美国全面收紧单独税率的趋势,面对美国产业界关于拒绝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申请的呼声,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不断坚持申请单独税率。在初裁中,82家应诉企业获得单独税率,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不断地提交有力的事实和证据,在终裁中,又有21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可见,只要应诉企业积极应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美国商务部还是会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税率的。下面通过美国商务部在本案中具体调整税率和给予应诉企业单独税率的过程对此例证。
2004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中国家具生产/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4.90%~198.08%。在本案的调查中,未被指定为应诉企业的中国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出口商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填写调查问卷A卷申请获得单独税率资格。此间,美国商务部共收到118家中国企业称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政府控制的证明材料。经过调查分析,美国商务部裁定其中的82家企业的单独税率为10.92%。
2004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初裁结果进行修正。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裁定在2004年6月18日的初裁中被征收普遍税率的20家中国企业符合获得“单独税率”的条件,将其反倾销税率从原来的198.08%修正为10.92%。
2004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企业的反倾销税为2.22%~198.08%。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113家,反倾销税率为8.64%。
2004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对单独税率结果进行修正,由原来的10.92%修正为6.65%,而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与2004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一致,即113家。
经过美国商务部对初裁及终裁结果的修改后,美国商务部批准获得单独税率的中国企业由原来的82家增加到后来的113家,尽管美国商务部不断地收紧单独税率标准,但是只要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企业具有单独税率的资格,就可以获得单独税率。
(三)替代国
美国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确定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可比性。美国商务部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信性,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
2004年4月16日,中国应诉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以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的替代价格数据,申请美国商务部重新考虑印度是否可以作为替代国。美国商务部在评估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论后,决定在调查中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是适当的。其理由是:(1)印度的经济发展与中国具有可比性;(2)印度是主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国,印度生产商生产的家具产品与涉案产品具有可比性;(3)印度为使用适当的、公开的可获得的信息评估生产要素提供了最好的条件。
应诉方指出,从生产要素方面考虑,印度尼西亚比印度生产木制卧室家具的生产商要多。2002~2003年,印度家具总产量的价值以及向美国的出口量,包括木制卧室家具和其他家具不到印度尼西亚的1/10。并且,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印度尼西亚的家具工业主要集中在用于出口的木制卧室家具领域,印度的家具工业主要集中在用于商业目的的金属和折叠家具领域。印度尼西亚家具工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单个生产商的运作情况与中国的家具工业的实际情况相似,而印度的情况则不同。印度尼西亚原材料的替代价格远比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使用的印度进口数据准确。印度部分进口数据与家具产量没有关系,因为印度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有组织和有重要意义的家具工业。
申诉方指出,根据调查的特征和范围,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是适当的;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对于保证利害关系方有充足的时间选择替代价格是必要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选择替代国的特殊时间。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替代价格的选择复杂,要求申诉方提供1个以上国家的替代价格是不公平的,也会不适当地加重美国商务部的负担,而且大部分强制应诉的企业提交了印度的替代价格。关于印度是否是重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国这个问题,申诉方针对应诉方提出的印度尼西亚是重要的木制卧室家具生产国的观点,指出应诉方忽略了评估与涉案产品具有可比性的重要生产商的法律标准。法律没有规定美国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审查所选择的国家是否是同类产品出口到美国的最主要国家。因此,从法律上讲,出口到美国的同类产品的数量与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没有关系。
截至2004年底,美国共对中国发起110起反倾销调查,除了少数案件无替代国外,共有92起案件选择了18个替代国。其中,选择印度为替代国62起,巴基斯坦6起;泰国5起;印度尼西亚4起;日本2起;巴拉圭、斯里兰卡、韩国、马来西亚、阿根廷、加拿大、瑞士、德国、荷兰、法国、菲律宾、玻利维亚、南非各1起。在美国对华的反倾销案件中,约70%的案件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主要是因为印度无论从经济体制转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等方面和中国比较相似,因此印度被选为替代国的概率最大。但在具体数据的选用上,却非常不合理。在中国钢铁企业近年应诉美国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国都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2000年美国热轧板卷反倾销案件中,美国选取了印度TATA钢铁公司而不是印度的平均指标作为替代国价格,人为地抬高了中国钢铁企业生产要素的价格,扭曲了中国钢铁企业的生产成本。因为,印度TATA钢铁公司的生铁成本在全球具备极强的竞争力,根本不能代表印度作为替代国的整个产业利润水平。
总之,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美国商务部在选择替代国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美国商务部最终还是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
浅析国外对华高锰酸钾反倾销案(上)
〔 转贴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提供 点击数:280 更新时间:2005-7-1 文章录入:shent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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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已有3个国家(地区)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了反倾销调查。1983年,美国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调查,到目前为止,共进行了10次年度行政复审,1次新出口商复审,2次日落复审。1986年,欧盟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调查,到
❻ 近年来中国反倾销案例,如果可能加上案例分析,说一个即可!解释其原因!!!!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 t#会的申请,已经于2 0 0 5年1 2月3 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
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 l l o、Tyre s、JK Tyre、Cea t和B i r l 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 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 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
2005年以来,印度对中国共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印度之所以频频向我国出口产品挥舞反倾销大棒,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和印度在产品结构上的类似。
我市涉案企业为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该公司全年出口印度1 06 8万美元,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珠江轮胎的应诉态度、方法与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在印度的轮胎市场。近日,该公司负责人已经
赶赴北京,与商务部及商会商讨应诉事宜。
2005年中国轮胎大事记:
2005年3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轮胎销售商协会表示,生产商协会此举是“不公平”的。中国的轮胎价格低是因为中国天然胶的销售价格比印度要低得多。商务部呼吁我国有关生产/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此事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保证出口的顺利进行。
2 0 05年4月,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从2 005年3月1 0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 3%。这一举动再次为我国敲响了轮胎出口遭遇反倾销的“警钟”。反倾销行为极易引起仿效。自2 004年以来,土耳其、印度、秘鲁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轮胎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如果此种势头发展下去,势必会对我国轮胎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2 0 05年8月2 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以CIF价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 0%或8 7%的反倾销税。案件中,我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2005年1 0月2 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调查期为2 004年1月1日~2 0 0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 002年1月1日~2 005年3月31日。2 005年初,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提供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南非市场销售,导致南非国内的同类产品生产者不能在市场上参与公平竞争,给南非国内轮胎生产者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涉案产品属于新型充气轮胎,其中包括海关编码为4 01 11 0 00,‘主要用于摩托车;海关编码为4 011 2 01 5,主要用于卡车和公共汽车;海关编码为401 1 2 02 5,主要用于载重指数不超过1 2 1的汽车和载重指数超过1 2 1的汽车。
2005年1 2;月2 3日,墨西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旅行小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03、4011 2005。
2005年1 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卡车和客车斜纹轮胎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4 01 1 2 09 0、4 01 3 1 02 0、4 01 39 04 9。
L 2 0 05年1 2月31日,中国轮胎行业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成为中国轮胎企业首次在行业协会一一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抗辩。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作为代表律师表示,“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这样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本案是中国产品在出口中遇到反倾销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我们要求政府出面同南非政府和相关企业交涉。”在过去5年里,中国轮胎企业已经经历了多次打击。前几次遭遇反倾销,中国的轮胎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因此,中国轮胎也基本上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全部退出。
由于我国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发达国家橡胶加工企业向我国迅速转移。目前,世界轮胎十强中已有8家“落户,,中国,促使我国轮胎产量大幅增长。国内轮胎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轮胎企业纷纷加大了出口的力度。但出口轮胎产品和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轮胎中以低档次轮胎为主,出口价格低;出口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出口中东、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地区的轮胎约占出口总量的7 0%,而北美、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较小。随着近年来我国轮胎出口逐年迅速增长,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也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到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我国轮胎生产企业,为避免重蹈屡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覆辙,要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积极筹划反倾销的应对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力促轮胎出口由数量型向技术型、效益型转变。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轮胎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加大技改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展体系认证和国外产品认证出口;重点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防范国外反倾销风险。
❼ 2006年至今中国共遭受反倾销案件几起分别是什么高分
界贸易组织秘书处8日在日内瓦公布了一组发人深省的数字:2005年下半年,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分别为82起和76项,均大大低于去年同期的106起和93项。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商品遭受的反倾销却不降反升,依然保持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地位。
去年下半年,中国出口产品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居全球之冠,共有33起,远高于2004年同期的24起;中国出口产品被施加的反倾销措施也最多,共有22项,略低于去年同期的25项。
为何在全球反倾销案件总体下降的情况下,中国产品却屡遭反倾销大棒呢?中国驻欧盟使团商务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对记者表示,这其中的原因很多。全球反倾销的降温,是近年来世界经济形势总体好转和国际贸易高速增长的一种体现。但是,中国的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确实存在某些中国企业盲目出口和低价出口的情况,授人以柄。但更重要的是,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增长都远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对现有的国际贸易体系造成一定的冲击。特别是欧盟和美国为了保护自身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往往会采取简单实用的反倾销措施。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即中国尚未被欧美等主要贸易伙伴承认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既使得中国相关企业应诉困难,也使欧美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顾忌减少。
❽ 国际反倾销案件
我国为何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
中国反倾销应诉专家、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版周权世俭认为,一个国家的外贸出口的迅速增加往往会导致国外反倾销投诉随之增加。也就是说,遭到倾销投诉多的国家,往往是出口成功的国家。
1990年前,当时被称为世界工厂的日本被诉倾销最多,其次是当时经济高速发展的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这两年,与中国的情况类似,针对印度的反倾销案例也大幅增加。
另一个重要因素则是,中国仍被很多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些国家并不是以中国商品的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因素为参照,以致于出现用马来西亚的劳动力、印度的煤价、恒河的运费来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格的荒谬做法。这也使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国际法律和政策环境更为复杂。
❾ 列举一些近年的国际反倾销案例
1、美终裁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双反”)扫清了道路。按照美方贸易救济程序,除美国商务部外,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2012年11月23日左右作出终裁。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作出肯定性终裁,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双反”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