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外法律
涉外法律事务归根抄结底也是法律事袭务,只不过处理的内容涉及国外的当事人和法律而已。你是英语专业的学生,具有语言优势,但是法学这方面你需要好好抓一下,而且是重点要突破的。
国内没有专美涉外法律的考试,只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的内容当然是综合的,也包括涉外法律的内容。
涉外法律的知识,建议你看看《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世贸组织法》等等,里面基本涉及你需要用到的知识。
如果你决定从事法律方面的事物,建议你努力通过司法考试,这个是比较权威的,能够证明你的综合法律水准。
❷ 国际贸易法的中国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
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这些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不断发展,日趋完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❸ 国际贸易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普通法律调整的一般是国内社会关系,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普通法律大都为国内立法,国际贸易多为国际公约之类,譬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税贸易总协定等。
❹ 国际贸易法的法条
国际贸易法不是一个分类很明确的子法律部门,它是由规范国际贸易的各国法律规定及各国达成的贸易协定、条约、公约、国际经济法中部分条文等内容组成的;并不没有什么单行本。
可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一些相关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惯例的文本。可以查看一些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法律。
❺ 当国际贸易中出现法律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一般是建议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无效时。再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核心是你的合同,合专同中的一些细节决定你在这次国际贸易中的法律维权是否合适。
当然,如果真想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事情,那就需要找上一个专业的能负责涉外法律的服务平台来帮你解决。在属这里喔推荐律回网这个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平台,能有效的来帮助你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最终实现追账等维权。
❻ 国贸方面的法律都有哪些
可以去看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跟单信用证容统一惯例》(UCP60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反补贴条例》《反侵销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对外贸易法》等等,了解即可
❼ 国际贸易法问题
答案:可以。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专,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属实,推翻提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不能。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
❽ 国际贸易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修订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
欧洲共同体关于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的公约
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草案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延长议定书①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的评注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之一)
❾ 试述国际贸易法的定义及其调整的范围
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的定义: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的范围:
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3、国际技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及其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4、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和制度。
❿ 什么是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它包括哪些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构成了国际贸易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特点。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为:
国际条约
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
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
是国际组织、专业公司或公会规定的,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或条款。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内容一般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办法。格式合同及标准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及保险中广泛使用,已成习惯。如中国的各进出口公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单和保险单与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就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不作变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或一方当事人签发后,表示双方已就其中规定达成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这已为国际上所承认,因此格式合同和标准条款构成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具有独特性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