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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发布时间:2020-12-31 23:08:35

A. 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如何取得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困扰
如何应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难题。据专家推测,随着全球经济的萧条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这一问题还可能更加严重。从1978年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在欧盟被提起反倾销起到现在,我国出口企业一直遭受着国外反倾销的困扰,我国已然成为世界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原因很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一直被很多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二、中国政府的承诺
但是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政府实际上承认了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按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程序,确定价格可比性时,既可以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也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按照加入议定书的承诺,我国政府对这一价格可比性的计算方法的承诺期限是十五年。
虽然议定书中还规定,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其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非市场经济条款的规定即应终止,并且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非市场经济条款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但是由于中国政府正式接受了替代国价格的政策,西方各国理所当然使用这一政策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了。虽然绝大多数国家不存在替代国或仅针对中国进行的贸易立法,但由于举证责任在中国企业,而评判标准在别人手上,这一承诺自然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上处在了极为被动和不利地位。

三、承诺的背景和原因
事实上中国政府一直没有放弃过争取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早在1998年克林顿访华期间,中国政府就要求克林顿政府做出承诺,取消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但被克林顿政府拒绝。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国家中删除。
1999年中美谈判中,中方要求美国在中国加入世贸后的五年内取消对中国产品歧视性的反倾销,但美方以中国并没有完全按照市场原则做为由,坚持在中国加入世贸后,仍然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的灵活做法。
但最后,中国政府还是在1999年的中美双边谈判中,作出同意在反倾销问题上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对待15年的承诺。
分析当时的国内外背景,笔者认为其中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从美国方面来看:首先,美国长期的对华政策决定了美国不会轻易的放掉任何一个可以牵制和影响中国政治和经济的机会和手段。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的待遇是美国在经济上抑制中国对美出口,减少贸易逆差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取消了对华的最惠国待遇的年审之后,美国仍然企图寻找其他的手段来牵制和影响中国。其次,克林顿政府代表的美国垄断资本的利益,特别是如钢铁行业,克林顿政府在其影响下不会轻易给予中国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地位。第三,克林顿政府看到了中国希望加入世贸的决心,早就做好了单方面要求中国让步,捞取最大战略利益的准备,而且他们也相信让中国做最大的让步是可能的,坚持采取拖延的战术。此外,以鲁宾、戴利、斯帕林等为代表的白宫核心人物和克林顿本人对这一决策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而从中国方面来看:首先,中国政府坚定了加入世贸的决心,稳固改革的成果,进行政府改革,寻找改革的外部突破,这些都需要加入世贸。中国政府是做好了牺牲和妥协的充分准备,向美国买这张入世的高价门票。但是中国入世还是需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对国内经济政治的冲击,稳定是全局。市场价格是不能完全放开的,所有行业市场准入五年之内完全做到还是不太可能的,而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要求还远不至这些,中国政府支付不了美国政府提出的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对价。而美国的强硬态度是,不答应,入世是谈不成的。所以唯一的办法是:牺牲眼前利益,争取长远的利益;牺牲部分利益,换取整体利益。同意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但必须有一个期限。第三,中国领导人也看到事物的两面性。承认非市场经济的地位也并不一定对中国的企业没有好处,有利还是不利,关键在于把握。

四、承诺的利与弊
非市场经济的承诺的确给政府的渐进改革赢得了时间。
但是这样承诺的消极影响很快就显现出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冲击,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和出口。同时也间接的影响到我国的国内市场,恶化我国外商投资环境,阻碍我国产业结果调整和技术改造过程。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如印度、阿根廷也频繁地对我国提起了反倾销。
迄今为止,能够真正获取市场经济地位而取得反倾销胜诉的企业也只是极少数。
而在我国企业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遭受反倾销的同时,政府在这些方面的改革仍很不积极。中国政府的一些行为和做法,让很多企业很难去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的地位。

市场经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所谓市场经济就是通过个人(或家庭)之间和厂商之间的交易而运行,个人从厂商购买物品和服务,厂商取得投入品-各种用于生产的原料,生产产出品-它们出售的物品和服务。我国一些学者也有各自的观点。有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在市场调节下运行的经济,即以市场机制为资源主要配置方式和以经济调节为主要手段的社会经济运行方式;有的从其他学科和角度对市场经济的概念进行了阐释;还有学者专门从应对反倾销的角度,总结出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进行调查并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了。

B. 非市场经济国家有哪些

朝鲜(计划经济),还有一些岛国(奴隶制或封建自然经济),他们都处于国际贸易相对封闭的阶段。
另外有些大国比如俄罗斯属于转轨经济

C. 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在非市场经济之中是否存在

自由主义理论与其说是一种哲学,不如说是一套根植于西方传统的现代意识形态。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是缔造这套意识形态神话的代表性人物,自发秩序论占据了他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位置。如果我们误以为自由主义就是对“自由”观念的正确理解,未经反思地接受其自由主义理论,就会导致认识上的谬误。
1
自我调节的市场机制是一种乌托邦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论不仅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是自由主义法治观的核心。哈耶克认为,稳定的社会秩序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然是由不同的制度构成,这些制度错综复杂,却又井井有条。它们的形成和演变依靠一种独特的运行机制,既不源于发明,也不出于人为设计,而是众多分散的、偶然的个体行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自发形成的秩序无疑是最好的社会秩序,因为它是自然形成的,远远超出了任何个体智慧所能达到的程度,却又可以从人们的日常努力中生发出来。自发秩序一旦形成,就应当让其自由地发挥作用,不应受到任何外在权力的干预。自发秩序论为理想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框架,被自由主义者们奉为圭臬。然而,这样一个运转良好的自由社会只是哈耶克臆想出来的产物。
哈耶克认为,法律在规范意义上就是一种自发秩序,法律本身从来不是像立法那样被“发明”出来的。早在人类的语言发展到能够被人们用来发布一般性命令之前,个体便只有在遵循群体规则的前提下,才会被接纳为群体中的成员。所以,法律在立法者制定它以前就已经“自然地”存在了。如果要在历史上寻找自发秩序的模型的话,哈耶克为我们提供了两个典范:一个是自我调节的市场机制,另一个则是英格兰的普通法。除此以外,哈耶克从未提供其他范例来证明其自发秩序论。然而,一个绝对自我调节的市场概念,已经被哈耶克的同时代人、经济史家波兰尼(Karl Polanyi)证明为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就连哈耶克在芝加哥大学的同事奈特(Frank Knight)也对这套自由市场理论不满,他认为“市场本身推不出自由,最大的谬误就是把自由竞争与自由混为一谈”。这样一来,英国普通法就成为自发秩序论唯一可能的典范。
2
普通法并非部落法自然演化的结果
作为一个岛国,英国具有相对封闭的地缘空间。这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仿佛英格兰的法律是在不受外界干扰的状况下,从最原始的部落习俗逐渐发展成熟的。这一看法经不起实证检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英格兰法律的发展史,不难发现哈耶克混淆了历史事实。英国普通法虽然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部落习俗,然而在历史上经历过两次重大变动,否则,部落法绝不可能演变成普通法。
宗教是影响普通法形成的重大因素。在皈依基督教之前,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部落法基于下列因素:关于战神的部落神话,对亲属和领主的忠诚,以及对荣誉与血亲复仇的崇尚。皈依基督教以后,福音取代了诸部族的神话,对上帝的信仰取代了对领主的忠诚。可以说,基督教的观念全面瓦解了部落法的基础,从根本上扭转了其发展方向。
这些基督教特征表明,宗教是法律规则的重要来源。如果没有基督教对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自发秩序”进行干预,就不会有记载法律的文字,不会有职业的法律人士,不会有专门的法律著作,更不会有专门的司法制度。这样一来,习惯法根本不可能从部落习俗中脱离出来,因此,习惯法绝非部落法自然演化的结果。然而,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论完全没有回应宗教因素对其理论的挑战。
3
普通法的形成离不开王权的干预
从习惯法向普通法的演变,乃是王权进行干预的结果。普通法(Common Law)是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其形成离不开王室法庭的作用。在亨利二世以前,英格兰的王室法庭与普通的领主法庭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准确地说,王室法庭在本质上是全国最大的领主所开设的法庭。英格兰的不同领地有众多规则,纷繁驳杂的规则相互冲突是很常见的。
在亨利二世之前,国王们都不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普遍适用于所有领地的习惯法。亨利二世之所以追求这样一套普通法,同他建立中央集权的王权国家的追求密不可分。在他看来,向全国颁布统一的普通法,是巩固和扩张王权的主要手段,这使得王室法庭的特殊性变得显著起来。在建立巡回的王室法庭之后,王室法庭和领主法庭都有资格成为自由民的一审法庭。相对于领主法庭,王室法庭有一些优势使其脱颖而出。向王室法庭上诉可以推翻一般领主法庭的裁决,从而削弱领主法庭的权威。这不仅是亨利二世,也是自诺曼征服以来历代英国国王所希望看到的。因此比较稳妥的结论是,普通法的确立本身是王权战胜封建领主的结果。
哈耶克的信徒们或许可以辩护说,一旦普通法体系建立起来,之后的演变则是自发形成的。即便如此,具体的法律裁决仍然很难避免政治权力的干预,公平的规范化秩序需要权力的保障。如果国王不情愿执行针对贵族的法律,或者心有余而力不足,就算法律的程序再完善,其合法性也会受损。如果没有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作为支撑,普通法非但不会形成,而且形成之后也得不到有效执行。
对于其他社会秩序而言,法律体系仅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然而,哈耶克出于对自发秩序的偏好,刻意夸大了这种独立性,从而割裂了法律同宗教和政治等其他社会力量的有机联系。这样一套自发秩序论在理论上并不成立,在历史上也从未存在过。因此,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论不是从英国法律制度发展的真实历史中得出的结论,而是建立在曲解历史事实之上的谬论。

D. 美国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如何回应

据商务抄部网站消息,袭针对美方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适用“替代国”做法,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31日指出,美方此举是对中国实际情况的严重歪曲,违反了有关国际义务;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保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相关权利。

发言人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美方无视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继续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对中国实际情况的严重歪曲。

发言人强调,美国在对华铝箔反倾销调查中,依据其国内法继续适用“替代国”价格,违反了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下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中方敦促美方切实履行国际义务,采取实际行动纠正错误做法。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保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相关权利。

就不能老实一会吗。

E. 欧盟、美国确定非经济市场国家的标准有哪些

。。5级2009-12-23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熏在进行如反倾销协议确定的比较价格可能存在特殊困难熏专可以使属用替代国的价格。美国、欧盟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状况,运用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的方法对待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本文拟就美国、欧盟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标准进行探析,以加深我们对美国、欧盟反倾销法规则的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对美国、欧盟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策略。 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7款重申了GATTl994附件I中对第6条第1款的第2项补充规定押在进口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性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如反倾销协议确定的比较价格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①基于这一规定,一些国家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价格采用“替代国”同类产品价格予以确定。美国、欧盟作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和第三大贸易伙伴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状况,运用非市场经济和替代…

F. 反倾销中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方法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熏在进行如反倾销协议确定的比较价格可能存在内特殊困难熏可以容使用替代国的价格。美国、欧盟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状况,运用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的方法对待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本文拟就美国、欧盟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标准进行探析,以加深我们对美国、欧盟反倾销法规则的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对美国、欧盟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策略。

G. 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非市场经济地位就是指不是市场经济的国家。
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版经济”问权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作为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例如,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
2016年12月11日,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到期,而欧盟、美国及日本反对,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H.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什么它在中国反倾销问题中的作用与地位

定义
非市场经济地位就是指不是市场经济的国家。
编辑本段简介
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作为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例如,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 而事实上,在WTO的条文里面根本没有非市场经济的概念。WTO成员原来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后来个别国家以非市场经济身份加入,才引出来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个问题。
编辑本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于1980年。当时,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美国商务部当时就采用了第三国的成本标准,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一直到今天,在反倾销案例审判的时候,也是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主要根据1979年的《贸易法》和1988年的《综合贸易竞法》。
编辑本段美国判断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具体标准
美国商务部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制订了具体标准,这些标准有:(1)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自由程度;(3)允许合资及外资准入程度;(4)政府对产品产量、定价和资源配置的管制程度(即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调查当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编辑本段欧盟提出的市场经济五项标准
欧盟也提出了市场经济五项标准:(1)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资;(2)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3)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待遇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5)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I. 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非市场经济地位就是指不是市场经济的国家。
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作为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例如,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
而事实上,在WTO的条文里面根本没有非市场经济的概念。WTO成员原来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后来个别国家以非市场经济身份加入,才引出来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个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于1980年。当时,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美国商务部当时就采用了第三国的成本标准,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一直到今天,在反倾销案例审判的时候,也是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主要根据1979年的《贸易法》和1988年的《综合贸易竞法》。
美国商务部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制订了具体标准,这些标准有:(1)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自由程度;(3)允许合资及外资准入程度;(4)政府对产品产量、定价和资源配置的管制程度(即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调查当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欧盟也提出了市场经济五项标准:(1)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资;(2)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3) 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待遇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 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4) 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J. 反侵销调查中,西方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常采用的方法

WTO《反倾销协复议》规定熏制在进行如反倾销协议确定的比较价格可能存在特殊困难熏可以使用替代国的价格。美国、欧盟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状况,运用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的方法对待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本文拟就美国、欧盟反倾销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标准进行探析,以加深我们对美国、欧盟反倾销法规则的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对美国、欧盟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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