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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书推荐

发布时间:2020-12-31 19:47:48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急求!

1)如果你提交的单据没有不符点,那么即使实际货物被烧光了,客人也要按照LC的规回定付款;如果你提交的单据答是有不符点的,那么就让客人有理由拒付了;
2)在交易条款是CNF的情况下,保险是由客人决定买还是不买的,而且卖方也按照惯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所以,买方是完全可以买保险的(只是因为他们自己考虑的因素决定买还是不买而已)
3)在转运港发生这种事情,是不可抗力,谁也无法预测,这点不能说完全是谁的错
4)综合的来讲,我觉得大部分原因在客人,如果在发出装船通知的时候,客人能买上保险,那么现在的损失至少大部分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买方的责任则在于报价是CNF,那么航线和转运地的选择,买方多少都是有连带的关系的; 关于赔偿,看客人是怎么提议的,最好是先要求转运地码头、仓库拿出合理解释和赔偿方案,之后再根据实际损失,再谈赔偿问题。

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必须如实提交。虽然装船通知和供应商证明是同样的作用,但回是名称不同答,格式不同,开证行也可以此作为单证不符,可以拒付或者扣除单证不符费用。这个要跟买家好好商量,其实处理结果全由买家决定的!
2.受益方有一定的过失
3.可以试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重新发一份供应商证明条款,但其实这件事主要就是买方已经打算不接受该货物,而且也出现了对他有力的状况,所以无论怎样出口商也必须做出让步,降价应该是唯一的处理方法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3.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可以索赔
2)收不到货款。
理由如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根据《2000通则》,在“溢短装条款”中,因为冷冻羊肉重量可以大致精确,其最多的增减数量为5%,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与条款不符,所以单证无效。

5.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6.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可以索赔
2)收不到货款。
理由如下: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内定,“商业容发票中所表示的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格相符。”可见,发票上对商品名称和规格的规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急需)

1.如果是全套有效单据,应该含有出口国官方检验机构的《品质检验证书》,不能向内卖方索赔。
2.保险公容司的承保责任一般情况是仓至仓。货物一旦进入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就宣告终结,就算没有到达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保险公司也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是货物自到达目的港(香港)卸离海轮满60天终止,从题目中的时间上来看,已经超过60天。所以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此案例的后果是:买方自行承担损失。

8.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急求!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抄一惯例》的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在交货数量上也许可有5%的伸缩,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
就是说,如果是以件,只,辆等作为计量单位的话,这个5%就不适用了。除非在特别条款上有注明,数量和金额+/- 5%可以接受,不然短装和长装都将看作是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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