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目的
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规定出响应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职责
3.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紧急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组织处理。
3.2公司食品安全小组负责识别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配合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在紧急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统筹和协调。
3.3销售部门负责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产品召回的具体实施工作。
3.4各加工厂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小组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涉及不安全产品和原料。
4.工作程序
4.1报告
报告原则:公司任何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涉及公司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
4.2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各分厂、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分厂、部门主管领导不在时,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由公司统一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2.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2.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2.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封存暂扣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分析、调查;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产品及其原料,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照《*****有限公司产品撤回程序》立即予以召回并销毁。5.责任追究
5.1各加工厂、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5.2各加工厂、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不得避重就轻、遮遮掩掩,要实事求是。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6.纠正与完善
如有事故发生,由质量管理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编制《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如异常作业、操作人员缺乏培训等,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交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确认后予以实施。
食品安全小组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交事故发生部门备案一份,以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㈡ 食品安全预案
食品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生产领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全面履行食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特制定此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生产领域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辽中县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分装的食品因严重质量和卫生问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本预案。
(一)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涉及县级多个职能部门,需我局协助调查的;
(二)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原因有可能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我局配合协助调查的;
(三)我县周边地区已经发生的食品质量问题,有可能波及或已波及本县的;或外埠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流入我县造成质量安全事件,需要报外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需我局协助处理;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五)媒体披露、消费者举报、社会反响强烈的;
(六)国家质检总局、省委、省政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批示或交办的;
(七)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性质特别严重,超过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急处理能力的;
(八)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产生危害范围跨越县级行政辖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由生产原因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二、预案分级
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属于应急预案启动中1—3条的属于一般事件,4—6条的属于重大事件,6—8条属于特大事件。
三、指挥系统及指挥协调职责
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即发,即自动生成辽中县重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指挥小组,指挥小组视突发事件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
㈢ 急需一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1、机构设置:
1)教育局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姜海峰
副组长:孙启河 张玉永 崔 岩
组 员:李春明 盛欣龙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办公室,由石红梅任主任。(电话:6244584)
3)医疗救护组: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2、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定期组织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总结、研讨,形成评估和反馈意见,并负责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与评价。
2)办公室职责:
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下属各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应急处理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教委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报教委。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3、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校长考核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食堂、超市(小卖部)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5、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逐步完善和提高食品卫生设施的配备。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师生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打举报电话向学校监督小组报告,再由监督小组逐级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卫生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5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下同),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校长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卫生防疫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