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成立的条件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B>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的进出****易达成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具备法定形式。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对于我国来说,为了遵守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范围,在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对外贸易法》中,允许自然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但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当买卖双方就合同条款举行面对面谈判,或由一方提出标准合同文本,双方进行磋商讨论,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这时意味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如果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通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合同的内容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对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产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的货物进出口都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
4、合同的形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1条、第12条规定,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或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上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
2. 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成立条件
世界各国法律对贸易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关于贸易合同的有效成立究竟要求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贸易合同当事人庆具备行为能力和合法资格
各国的法律都规定,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但是什么样的自然人才算有行为能力的人,各国规定不同。一般都规定,神智政党的成年人具有行为能力,可以签订合同。但是,各国对于成年人的年龄各不相同。日本和瑞士规定年满20岁的为成年人;墨西哥规定23岁为成年人。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般应依其属人法来法定。个别情况也有例外。
所谓属人法人一般理解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我或信所地法。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属人法认为他有行为能力,那么他就可以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属人法认为他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而合同签订地的法律则认为他有订约的能力。这时应认为他有订约能力。这是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借口本国法的规定,而逃避他在订约地国家所签订的合同责任。
法人的订约能力就是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系由法人所具有国籍的国家的公司来决定。因为法人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正式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公司或组织,它们经营的业务和进行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行为能力的行使必须由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进行。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代表。因此,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就有要求审查法人的行为能力和代表资格,看它有否超越了它的业务范围和章程,它的代表人是否为法定代表或合法代理人,有否超越了他的代理权限。
进出口贸易合同
所谓贸易当事人的合法资格是指有订立合同能力的当事人在签订进出贸易合同时,有无权力和能力从事该项活动。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法人。但是,法人并非都有权力订立进出口贸易合同。例如在中国,只有那些经过政府批准的,有进出口权的法人才有资格同外国人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国法人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又必须由其法律代表或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这是与中国贸易者须注意的)。法人签订贸易合同必须在其经营业务范围之内。那些超越经营范围的贸易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所以,在签订贸易合同时,要十分重视对方的履约能力。
一般在签订合同前要求对提供有关的资信证明,例如:对方所在国或所在地政策登记注册的合法证件;企业经注册会计师证书;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担保证书;企业对其签约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证书或委托书;以及对方的名称、性质、详细地址、电话、电报号码、银行账号、董事长、总经理的姓名等等。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如果只凭一纸名片,一番口头介绍立合同付诸履约,往往容易骗上当而蒙受重大损失。
2、当事人间须有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作的愿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受约人。要约在贸易业务上亦称发盘或发价。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法律上有效的要约,概括起来,应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①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如果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不能称为要约。不仅如此,要约的作用还在于,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毋需再经要约人同意。
②要约的主要内容必须明确和肯定。即一项要约应包括拟将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这样,一旦受约人表示承诺,就是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在进出口贸易中,要约一般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品质、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当然这并不是要约人必须在要约中详细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能够确定全同的主要内容的程度即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订约建议的内容应十分确定,在订约建议中必须包括三项内容,即买卖标的(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求地规定的货物的数量和价格以及规定如何确定数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和数量和价格以及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至于其他条件,可以留待日后确定。
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约人才能生效。各国法律都认为,要约这一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只有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才能决定是否给对承诺。因此,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的人才能生效。如果一方通信件或电报向另一方发出的要约,由于邮局误递或疏忽而遗失,则该要约无效。
要约的约束力,即指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是受要约的约束力,这具体表现为:
①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如要撤销或变更,必须发出通知,并且先于要约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比如,航空信发出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电报的方式把该项要约撤回或更改内容。
②要约人员有与接受要约的一方订立合同的义务。只要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要约人违背上述行为,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引致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
要约的失效也即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约束,主要是由于有以下四种情况导致的:
①要约的期限已过。如果要约规定有承诺的期限,则在该期限终了时就自行失效。此后,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那也不能成立合同,而只能算做是一项新的要约,须经原要约人表示承诺,双方面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当事人间以对话方式进行交易磋商对于此种对话要约必须立即予以承诺,如不立即承诺,要约即失去其约束力。所谓对话要约,包括当事人间面对面的商谈和电话方式。第二,如当事人间分处异地,要约以信函和电报等非对话方式发出,受要约人如不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承诺,要约即告失效。所谓合理的时间。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承诺言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的时间。
②要约被要约人撤回。撤回要约是指要约人把取消要约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回其要约。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或至少必须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把要约撤回,否则,如果要约到达在先,而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则要约已经生效。在这咱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曾声明不受其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仍有权认为要约有效,并可作出有效的承诺。英美法认为,要约在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要约被承诺以前,要约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要约。但是,如果在要约人发出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虽然该承诺通知尚未到达要约人,但这种承诺仍是有效的。
③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要约一经被受要约人拒绝即告失效,而不论原定的有效期是否已经届满。一般地说,要约还可以因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实质性的修改,限制增加而失效,因其效果视同对要约的拒绝。
④要约因法律效力而失效。贸易实务中有不少事件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使要约失效。这些事件的发生不必通知对方当事人,事件发生的同时要约也失效。例如要约可因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要约被接受前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要约的标的物非由于当事人的原因灭失而失效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表示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以此为内容与要约人订立贸易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贸易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合同的约束,不得任意更改或撤销。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特定受要约人作出。只有特定受要约人才有接受的权利。其背后的原则是合同自由。要约人只愿与这个特定的人订立合同,而不愿与其他人为之。非特定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使知晓要约的内容,也无权接受这个要约。
②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表明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决定”是个关键的字眼,不能含糊,必须是斩钉截铁的决定。如受要约人答复要约人说:本公司愿意考虑你公司的来信“,这显然不是决定,也就不是承诺。承诺必须与要约相结合致使贸易合同成立为宗旨。
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要约失效时,受要约人的承诺权利亦同时终止。失效后所作的承诺表示没有承诺的效力,只能视为新的要约。
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与后者内容不一致的承诺是无效的承诺。部分承诺要约,部分对要约的内容提出异议或不同意或有条件地作出承诺,或附加条件地表示承诺,都不构成法律上的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表示承诺时,如果对某些内容提出了修改的意见,或附加了条件,那么实际上是告诉要约人,要约不能接受,需作修改方可接受。这个通知否定了原要约,使要约归于无效,而他的这一通知对原要的人来说倒成了另一个要约。原要约人成了受要约的人,他可以有是否承诺这一项要约的权利。
3. 国际贸易签合同前有哪些环节流程
如果你是贸易公司的话,就要确认工厂一系列,从产品价格,到生产日期等细节
如果你是工厂,就是确认一下价格,工厂和客户都能接受就可以签定了。签订后你给他你的信息,需要开立信用证还是打预付款等这个事协商解决
4. 国际贸易合同有哪几部分及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种类较多,各类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它们都有着各自特点,但也都有其共同点,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内容分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5. 国际贸易签合同前有哪些环节流程
先是准备阶段:如国情调研,产品的市场调查,客户信誉调查等等
然后交易的磋版商:大致有询盘权,发盘,还盘,接受等等。
然后是订立合同: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方式,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的争议与处理方法等等
最后履行合同。。
希望有用
6. 国际贸易的流程
国际贸易通常有十个流程: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1、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2、订货: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
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3、付款方式 :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4、备货 :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5、包装 :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6、通关手续 :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
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7、装船 :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
8、运输保险 :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
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9、提单 :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10、结汇 :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6)简述国际贸易合同的成立过程扩展阅读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如根据海关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系。
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通关,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7. 国际贸易 签订合同流程图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回判。在国际贸易答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 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便于执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以上便是签订贸易合同的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