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泥显示即征即退,贸易企业如何开票
可正常开票。会计处理如下:
一、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回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答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缴纳增值税时
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四、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Ⅱ 水泥哪些条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版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权税〔2001〕198号)第一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五项也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而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同时企业应当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且利用的废渣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录,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只要生产水泥的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就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Ⅲ 水泥行业增值税既征既退税额如何计算
退税品种增值税=退税品种的销项税-退税品种的进项税
1、销项税:这个很简单,这个品种的销售收入/增值税税率
2、进项税:【退税品种收入/(全部产品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本月全部的进项税额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文件规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本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改变了原来的管理次序,将原来的“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文件同时公布了相关评估的指标,文件规定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Ⅳ 水泥销售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怎么计算
符合计征即退的货物当期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这部分税款是需要单独核算,单独申报的,退税部分不需要计算的。
Ⅳ 水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什么时候取消
暂时还没有听说要取消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具体时间;即征即退,是国家为扶持某些(类)行业(企业)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
Ⅵ 水泥企业办理即征即退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专,对企业生属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