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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0-12-24 05:46:42

㈠ 民营经济如何再创新优势麻烦告诉我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浙江民营经济遭遇了30年来从未遇到的困境。发展中长期积累起来的矛盾在这次危机中也暴露无遗。问题引发反思,危机促进改革,浙江民营经济要转“危”为“机”,继续保持领先优势,最根本的出路还是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体制机制改革来释放民营经济和民间资本发展的能量。
<b>新的历史条件下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困境和体制制约</b>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营经济成为浙江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2008年末,浙江省法人企业56万家,其中民营企业52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0%以上。民营经济总量达到15470.57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72%。浙江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民人均收入一直居于全国前列,这与浙江省民营经济的发达密不可分。
浙江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区域性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体制机制先发优势。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使先发遭受了“后发”劣势。从体制机制等深层次原因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所获取的行政资源支持与市场资源的支撑仍相当有限。目前,无论是法律法规层面还是政府管理体制,乃至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仍很不适应。
1.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低层次产业结构面临国际竞争压力,块状产业组织方式面临恶性竞争压力,粗放型发展模式面临要素资源瓶颈压力,民营企业传统管理和组织体制及治理机制面临升级压力。同时,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上,重GDP排名、重财政收入、重形象工程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而对资源节约、产业升级、人才培养等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等方面还关注不够。
2.市场准入和要素配置机制不公平。市场准入“进入难、壁垒多、遭歧视”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行业即使允许进入,也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给民营经济设置一道看得见,进不去,一去就碰壁的“玻璃门”。据2009年中国改革评估报告调查: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项,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项,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项。可见,民资的待遇不仅不如国资,连外资的相应待遇也没有得到。市场准入的不公平限制了民间资本的发展空间。民营经济发展所需的财税、金融、土地、科技和社会等政策不够完善,某些方面存在不公平。用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3.法律政策导向机制不到位。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法律规范既有大量重叠产生冲突,又存在内容上的缺失而留有立法空白,此外,还有结构不合理问题。如现阶段,关于民营企业的立法,主要有《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司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浙江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立法多以所有制来划分,缺乏统一性、系统性、科学性,每部法律都有相应执法主体和主管部门,致使出现监管力量分散,出现宏观层面管理不力,微观层面干预过多等问题。
4.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家族化管理是浙江民营经济的特征之一。家族化管理在民营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家族化管理的弊端逐步显露。一方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无法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企业的内部分化,使企业进一步成长受到很大制约。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发育不充分。行业协会还没有从政府机关中脱钩,其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中立性”还未确立。行业协(商)会的错位和缺位,使众多中小民营企业缺乏与政府互动的载体,使中小企业的声音形不成“共鸣”,引不起“关注”,这也是影响和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性因素。
<b>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体制机制创新的对策建议</b>
根据30年来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成功经验以及今后民营经济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未来浙江民营经济发展趋势作以下基本判断:(1)在充分竞争领域,民营经济的制度优势和绩效优势将保持相当长时间,并可以延伸到非完全竞争行业领域。(2)在垄断领域,依靠独特的国家政策和资源支撑,国有经济仍将处在竞争高位,民营经济面临“挤出效应”,某些领域甚至呈现“国进民退”的趋势。(3)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同资本间的重组和融合将更加普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是今后民营经济转型突围的一条现实途径。
今后改革的思路: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导向,遵循“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公平竞争机制、要素保障机制、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拓展发展空间,再创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
(一)着力构建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运行导向机制。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和“省政府非公经济32条”精神,并建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机制。从法律层面加大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建议国家把《乡镇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整合,重新制定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法制化建设。抓紧出台《行业商会法》,将行业协会、商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进一步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完善各种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授权激励机制,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强法律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严肃性和实效性。制定出台重大法律法规(特别是涉企的法律法规)前要充分广泛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职工意见,并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和连续性。为民营企业制度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正确的政策导向。
(二)着力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科学评价体系。要建立GDP增长、就业、居民收入提高及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并重的干部政绩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改革审批制度,积极整合部门监管职能,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涉企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评价制度,建立有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和职工代表参与的政府服务评价和行政问责制。继续取消、暂停或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并逐步实现审批事项“零收费”制度。加快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赋予县级政府更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扩权强镇,扩大中心镇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充分激发基层政府和民间的创造性与活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市场信息服务。加强重点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动态监测,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经营危机预警及应对处置机制。
(三)着力推进市场准入公平化。继续深化垄断行业改革,严格审查并清理垄断部门自行设置的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鼓励民资参与垄断行业生产经营。放宽民营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核准、投资者出资方式、经营场所限制和企业集团登记等准入条件,以更低成本激发更多创业主体。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继续对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积极吸引民资进入,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体制改革。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和参照的行政待遇,从政治上消除国企和民企不平等政策。
(四)加快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积极推进资金要素供给市场化。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度。创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强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针对性;积极推进民间融资合法化,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建立健全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台放贷人条例,设立更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渠道和支持。推动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探索资产证券化试点。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试点。推动土地供给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在积极推进土地出让“招拍挂”的同时,大力开展标准产房建设,拓展小企业用地空间;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实行亩产用地考核,鼓励企业在原有用地建设规划中建造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并减免相关规费;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办好产权证,盘活存量资产;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标准,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标准。完善企业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统一国有、民营企业人才社会保障待遇,取消企业人才档案代理收费事项,设立科学公正的企业人才评价晋升机制。推动煤、电、油等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煤电油价格形成机制,放松政府对垄断经营产品价格的管制,尽可能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
(五)着力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行业协会(商会)职能。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大力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人员、机构和财务“三脱钩”,确保协会(商会)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把政府的一部分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委托、强制移交或通过签订协议交给行业协会(商会)来运作。加快行业协会(商会)培育,加强协会内部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加大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强行业协会的内部选举、决策、监督机制建设,充实行业协会专业人才,规范收费及财务管理,推进行业协会运行绩效评估、行业协会地方立法,切实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协调、服务与自律职能。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重视、支持工商联组建各类行业性商会,在确保各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行使职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在各行业性商会运行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㈡ 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推进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

(一)推进全民创业。加强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群众办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千军万马、千家万户创新创业的态势。对企业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民营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对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执行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微型企业,引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化升级为中小民营企业,实现集约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绿色通道,为项目推进、群众创业创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放宽创业条件。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民营企业。降低门槛,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即可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

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新设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实缴的注册资本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2)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扩展阅读:

民营经济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扩大,开始发挥越来越广泛的作用。

(1)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企业产权多元化和产权明晰,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民营经济的运行机制最接近于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在民营经济中体现得最充分,因而民营经济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4)民营经济具有相对分散、规模小、易吸纳劳动力的特点,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

(5)民营经济有助于调动多种积极性。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特点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形式,所以能够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6)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培养和造就了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经营、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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