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也来发个求助帖,求分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参公编制改革后会归于哪类
行测和申论,要多做点题,要练习,我很多同学都是很做题考过的,现在就要努力做题。
Ⅱ 请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于派出机关还是派出机构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条文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政府派出机构。
请查看:http://ke..com/view/4505083.htm
Ⅲ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属于什么样的单位
管委会是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政府权力。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否认了管委会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这些年,许多开发区管委会不但对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设立了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俨然成为了当地的特区。
Ⅳ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什么单位
这种一般都属于事业单位,是政府专门成立的一种机构
Ⅳ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机关还是机构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党政机关。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回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答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这些年,许多开发区管委会不但对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设立了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俨然成为了当地的特区。
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否认了管委会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这些年,许多开发区管委会不但对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设立了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俨然成为了当地的特区。
Ⅵ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吗还是省派出的机关还是国家中央派出的机关
既有市属也有省属和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例如:
国家级开发区:大连经济内技容术开发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省级开发区:松山湖经济开发区、南沙经济开发区
市级开发区:萝岗西区经济开发区、永和开发区
Ⅶ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政府机构吗
1、严格的说,“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委会不属于政府,但却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党政机关。
2、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但实际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
3、开发区管委会是对开发区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各级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领导,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所在地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代表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与开发区有关的工作。
同时,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政府所授予的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4、开发区管委会的基本职能,就是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日常管理,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开发建设的全过程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领导和封闭管理,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与开发区有关的工作,行使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权限,实现经济开发规划和管理,为各类企业提供服务。
开发区在很多个方面享有特权, 开发区管委会的待遇一般高于普通政府部门。在很多人眼里都是香饽饽,但是用人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关系到能否更好的建设好开发区,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地方经济。
(7)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扩展阅读:
根据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在2005年8月1日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这是直接否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体资格的重要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开发区管委会-网络
Ⅷ 请问经济管理委员会是做什么的具体都是做什么呢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开发专区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报批或审批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林业、水利、旅游等事业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七)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公共事业;
(九)负责开发区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按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十一)指导、协调、监督各驻区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开发区的社会治安、交通和户籍审批管理;
(十三)行使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Ⅸ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第一种意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它是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和经济建设的示范区的经济管理机构。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二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应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于国务院对开发区管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有关条例,授权的组织更谈不上;如果有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那么就应该告知当事人更换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三种意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隶属任何一个行政部门,而直接由县政府的领导,等同于县政府的一个部门,介乎于企事业单位之间性质,但它又不是经济实体, 以县人民政府作被告主体较为妥当。
笔者认为,经济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它是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和经济建设的示范区的经济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更换上级人民政府为被告主体,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更换,执意坚持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话,立案受理是应该的,至于业务庭最后如何处理是审理的事情了。
“开发区”是国家机构改革中的新产物,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有关开发区管理条例的类似法规,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1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就明确说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条第2款又规定“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由于该处理决定没有得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那么本起诉讼的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只有列县人民政府才较为恰当。
Ⅹ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否有权设立交通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管委会是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没有权利设置的,但是这个机构有可能是上级党委政府批准的。管委会毕竟是政府机构,不会做这么明显的有错误的事情。估计里面有些误会你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