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并且5年以上;
(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1)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5扩展阅读:
现如今,经适房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满足。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却进入了购房者行列。
2、房屋面积失控。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然而自经济适用房开发以来,140 平方米的户型却很普遍,个别项目的复式户型面积达到260 平方米。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经适房的开发建设在配套政策、管理制度上还不是很完善。户型过大,豪华而不适用的大面积住房使一般工薪阶层望“房”兴叹。
3、房屋质量偏低。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一般有两个:新建与由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虽然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由于补贴是隐性的,使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质量。
房龄不过几年,就出现诸如墙体脱落,外表破旧等问题。同时,为了处置积压房,并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很多地区都实行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但也大都存在工程质量低的问题。
4、寻租腐败滋生。经济适用房价格虽然比一般商品房低,但是在政府优惠政策下,仍然存在很大的利润可图。资源是有限的,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必然会对相关官员有所“表示”。
然而经济适用房供给有限,这时“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政府官员掌握着分配大权,在同等条件的需求下,必然是“关系”优先,当行贿的成本低于两种渠道的差价,行贿就不可避免。
在房地产市场还不健全,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资源分配权利的现实下,寻租腐败是难以杜绝的。
『贰』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平顶山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亲家庭),且至少夫妇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年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区人均居住面积最低标准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无房的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含外地籍落户本市的军转干部)、或经市委组织部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规定条件的限制。
『叁』 关于个人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内5年以上;(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容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肆』 平顶山市湛河区柏楼村申请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准备申请经济适用房所需材料:
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
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伍』 平顶山平煤集团安装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现在还有经济适用房吗?我记得夏天那次不就是最后一批了吗?
『陆』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啊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等。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6)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5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柒』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省政府令第51号 公布日期:1999/10/21 施行日期:1999/10/21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市),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的程序,对购房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登记归档;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等。
第八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
(四)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第九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的;
(三)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装修的住房,未按规定退回装修费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人应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上市确认和交易手续。
(一)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四)居民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同意上市交易且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照章纳税,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土地 、财政 、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按照简政便民、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现场办公。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完全部交易手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组织协调现场办公工作。
(二)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 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税收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完善内部功能,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进场交易双方、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
第十六条 居民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由个人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节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影响工作进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省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本着建立统一市场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标准
市地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郑 州 100 88 72 60 42 28 19 14
洛 阳 50 39 25 20 14 12
新 乡 37 28 22 15
安 阳 37 26 17 14 10
平项山 32 22 16 11 6 5
开 封 25 23 20 16 12 10
焦 作 22 18 14 9 6
许 昌 24 18 14 11 8
南 阳 20 14 11 9 6
三门峡 17 15 13 11 10
漯 河 18 13 11 9 6
商 丘 20 14 10 7 5
鹤 壁 14 10 8 6 4
信 阳 15 11 7 6 5
驻马店 13 10 7 6 5
周 口 14 11 10 8 5
濮 阳 13 10 8 6 5
济 源 14 8 6 5
1、缴纳金额按上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摊土地面积”计算;
2、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3、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三层和四层建筑分别按缴纳标准的60%和80%执行;
4、该缴纳标准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今后将随着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捌』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购买平顶山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亲家庭),且至少夫妇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家庭年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区人均居住面积最低标准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无房的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含外地籍落户本市的军转干部)、或经市委组织部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规定条件的限制。
购房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须按届时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补交超面积部分的差价,作为我市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未补交差价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管、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须分别在《房产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中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印章,并分别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3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交易。其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或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差价3%的比例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所得收益,作为我市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补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或私自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