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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发展委员会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19 22:27:59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农村集复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制员会的性质是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组织农民开展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是以村民民主管理村务为核心的自治组织。由此决定了二者的职能有一定的区别。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主要是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和兴办企业等;而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中村级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如村农工商公司.合作社等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3. 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关系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组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组织载体。而根据《宪法》和《农业法》等法律,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中“统”的功能的承担者,大致可以分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在村一级,既存在村委会,也存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前者是农村群众的自治组织,后者是具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的经济组织,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在两者职责权限上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依据《农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对此,《村委会组织法》也予以肯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一规定应当说明确了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但是该法在同一条中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了村委会职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交叉。据此,村委会在集体土地等资产的管理方面,可取代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如此,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交叉的规定在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又如,《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4. 请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一回事吗

理论上讲,村民宅基地所有权所村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归个人。征地补偿权应归村集专体所属有,即归所有村民所有。新划宅基地是把使用权给予村民,不影响所有权性质。
宅基地上的房屋等附属物所有权归个人,征用其补偿权归个人所有,但村里应该再划给宅基地盖房。不能新划的,相给予适当补偿。
村委会不是经济组织,但对村里的财产有管理使用支配的权力。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组建和撤销,村组织代表全体村民享有所有权利。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这2个不是一回事儿,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统称。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该条规定的解释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其含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统称。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村,即原来的生产大队,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包含了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即原来的生产队。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可以是一个自然村,也可以是若干个自然村。土地为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并由该村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者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后,原人民公社直接管理的土地现在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直接经营、管理。本条规定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不至于产生混乱。在发生土地征收征用时,按土地管理的权限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村民委员会收取管理;由村民小组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村民小组收取管理;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

6. 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村民委员会(简称为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经济联合社(简称为经济联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2、组成不同

村委会是由经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委员、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的,整个村委会大概有3~7人。

经济联社则是由农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组成,而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经过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

3、权责范围不同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管理本村的相关事务,为村民服务。

经济联社在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拓展资料:

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历史:

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农民自发的组成了一种准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

1982年大陆的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因此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8年6月1日大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正式颁布实施,从民主原则到公民行为经历了巨大的历史跨越,也是大陆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政治生活的最大变化。

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至今,大陆地区绝大部分农村进行了3至4次村委会选举,选举的规范化、民主化程度有一定的提高。

7. 请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区别

村民委员会实质来上就源是村委,一个行政村只能有一个村委。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办经济实体,一个行政村可以有多个集体经济组织。
两者权限不同,村委是负责全面工作,也可以管着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经济组织只能负责本组织相关的经济事项。

8.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领导谁的权力大

两者没有可比性:
1、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权力大于经济合作社的领导。
2、村民代表就是专这个集体组织的属权利行使人,村主任就是集体的领导代表。
3、经济合作社,就是村民委员会的一个分支,其领导隶属于村主任和村书记管辖。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是什么关系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上述法律并列出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4个管理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这4个单位属于什么关系呢?
很多人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种观点不正确的。

(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属于行政组织,属于管理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
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人民公社谈起。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即通常所讲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
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
(三)、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
参考资料:http://www.t262.com/read/133832.html

10.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涉及土地的法定职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发包村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村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决定下列事项:
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五、《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
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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