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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搜房

发布时间:2020-12-19 19:15:11

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有什么区别

两者都是居民保障性住房,经济房最便宜,面向低收入人群,审核严格。两限房相对审核较宽,但贵于经济房,面向中档收入者。 申请条件并不是国家统一标准,条件是各省市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条件和居民收入情况制定的。所以每个地方不一样。因为只有本地居民才能申请,所以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去咨询,如果符合条件,申请也是在那里。两者申请流程都是一样的,只是报名和审核条件不同,就是去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填表,等审批,审批合格拿到购买资格,排队等有房子了政府通知你,就可以买了。

㈡ 两限房 经济适用房标准和面积

楼主:
经适房面积一般在80平方以下。申请标准方面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不专同,因此对经适属房和两限房的申请标准也有较大差别。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以下是北京市经适房申请标准,请参考:
具体的家庭收入及现有住房面积要求如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㈢ 什么叫两限房什么叫经适房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房一般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可根据具体楼层、朝向在±5%的范围内调整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房屋销售限价。两限一个就是限制价格,限价不是死价,它的价格有个上限,也就是不论你卖多少,都不能超过这个价格。另一个就是限制居住面积,这个面积肯定比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的面积小。
限价房可以上市销售,而且价格是由卖房人自己制定,不再受政府的约束。但是,一般买了限价房的人是不会卖的,因为买房的人资格是严格把关的,炒房产的人肯定买不到限价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不得将经济适用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办理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外的抵押;原则上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还需向有关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房。

看你是要长期租还是短期的把,短期的还是两限房好,长期的就经济使用房

补充:

两限房:收入证明由单位出,还有入户调查和居民举报,有些区可能还得搞什么听证会......。买房的时候申请表上有承诺书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银行等地方去查询你的资产和收入。如果发现和你申报的不符,就列入黑名单了。
说是5年之内不让申请,其实基本上就是再也不让买了。

经济使用房:http://..com/question/2232642.html

还有小产权,小产权就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今后不能出售的那种。建议还是不要买的好,因为小产权,就是40年,产权是从开发商买到地的时候就开始算,从那个时候到你能住进去,差不多5年吧,你自己就最多只剩35年住那房的时间,超过那个时间还住在那里,可能又要花很大一笔钱才能继续住,而且也不能卖,最好还是不要买的好

㈣ 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因为房价的飞涨以及购买条件的增加及限制,城市里很多中低收入但又对住房具有刚需的人群很难购买到普通的商品房,因此各地政府退出了两限房及经济适用房。这两种性质的房屋购买虽然都对购买人有一定的门槛限制,但又各有不同。那么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不同呢?小编在此为您整理相关答案,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区别
经适房和两限房的审核标准、房屋购买价格还有日后转成商品房的出让手续及费用有区别。审核标准经适房和两限房都有自己的管理办法,针对各自的管理办法,在对审核人的家庭结构、家庭资产、人员工资及审核准入线上,经适房要比两限房的准入标准高很多,也就是说经适房的准入标准要比两限房严格。购买价格比较好理解,购买经适房或者两限房,相对来说两限房要比经适房贵一些,但是从审核标准来讲,经适房要严一些。日后上市交易,经适房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经转商的手续相对繁琐,且上市后差价的70%收益归政府,居民只得30%,政府有优先回购权。两限房五年后上市,除去土地出让金外,只需给政府35%销售差价,就可以卖出或转让房子,且产权也是商品房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各自都有什么特点?
经济适用房的特点:
1、性质:微利商品房,售价低。
2、产权:不完全产权。
3、销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证等五证。
4、土地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
5、价格:政府限价,浮动空间不大。
6、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档次等具有政府指导性。
7、规划设计:招投标。
8、开发建设:招投标(不得转包)。
9、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物业管理:同普通商品房,偏低,保证基本服务。
12、抵押贷款:可以。
两限房特点:
1、普通商品房。
2、限房价、限套型。
3、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4、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5、价格有上限。
6、两限房满5年可以出售。
7、可以上市销售,而且价格是由卖房人自己制定,不再受政府的约束。
由以上小编为您整理的答案可以看出,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虽然都有一定的购买门槛,但对购买人具体的要求和限制又是不同的。我们在申请购买这两种性质的房屋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同时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㈤ 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限购房、保障房申请标准和区别。

保障性住房公4种: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公租房。
看你简单的介绍:廉租房不是特困难的基本没戏,经适房你的收入超,两限房你的年龄不够(单身申请须年满30周岁),试试公租房吧,这个条件是最宽的,不过我估计给你公租房你也不会租......

㈥ 北京通州有哪些小区是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包括在建和建成的全部小区列表

大方居是两限房,在云景西里附近,在建
经济适用房在乔庄附近

㈦ 求问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有什么区别

两限房抄全称为限房价袭、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㈧ 北京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标准是什么

京建住[2008]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三章供应对象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五条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七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和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涉及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统筹分配。 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居民的需求等。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对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的家庭及自愿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序,优先配售给无房家庭。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3年以上(不含3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2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重新分配。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实向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房源情况,按规定销售,配合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将购房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六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七条已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㈨ 经济适用房与两限房的区别

两限房: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为“政策性商品住房”。
主要针对的是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社会群体,他们占据社会很大一部分。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同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的购买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的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的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通过后的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的证明。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规定发布以前已预购房的,也应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㈩ 关于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

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 还有廉租房统称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在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早在1991年6月份,国务院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97、1998年是房改的关键时期,也是房地产行业的起步时期,当时的商品房价格同以工薪阶层为主的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差距甚大。国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启动市场消费,于1998年适时推出了经济适用房,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机构、土地取得、建设标准、建设成本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限定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居民,重点是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从1998年经济适用房开始兴建以后,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在短短几年迅猛发展,由于房价的相对低廉,逐渐成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重要选择。无论从开工面积和项目数量都在成倍增加,经济适用房迎来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有两种形式,一种经济适用房为面向所有北京市低收入人群,具体购买资格为:北京市户口,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且为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福利分房未达标者。另一种经济适用房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1)只允许本单位的职工参加集资建房,不能对外销售;(2)参加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购买资格条件,由本单位打分排队确定,不用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明;(3)参加人员按综合成本出资,不允许有利润,故与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相比,相对便宜一些。在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日益突出,以37号文的公布开始,经济适用房建设进入调整转型时期,主要调整体现在1、审核方式的转变。单一办公地点转变成街道;2、公示方式的转变,由单一地点公示变为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并客观上延缓了供需对接速度。3、建筑结构发生转变转,明确规定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4、规定了不允许党政机关集资建房;5、供给变化,从中低收入变为低收入;6、明确了退出机制。廉租房目前,我国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北京廉租房试行工作始于2002年,当时建立了北京第一个廉租房小区——广渠门北里廉租房小区。两限房“双限房”政策是国家提出的,主要指对部分商品房要实施限价格、限户型的政策。目前,市建委正在牵头研究我市的“双限房”政策。事实上南京从2004年就开始实施以中低价商品房为主的限价格、限户型政策,但是,当时的中低价商品房更多的是用在拆迁安置方面。按照现在的说法是:限价格、限户型、限对象,另外在交易方面也有一些要求。这种措施比国家提出的“双限房”政策有所拓展。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价格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你自己需要去调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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