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提留地和留用地一样吗
提留地和留用地的意思是一样的。
留用地的性质可按被征地的村集体的意见确定,即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一并征为国有。
农村用地主要分为几个方面:
1、住宅房基地
2、耕种自留地
3、村留备用地。村留用地就是归村里大队所有的土地,是用来备用为村里发展所需要的。
(1)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扩展阅读:
广州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从1992年开始不断地探索和完善,经历了由局部地区推广到全市,由政府文件上升为地方法规的一个过程。2009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㈡ 广东省80年代征地补偿标准有没有留用地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
1.折算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2.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集中留地,即留用地集中安排在本区(县级市)或本镇(街)工业集聚区,或者集中安排在本区(县级市)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分散留地,即留用地分散安排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内。
3.等价置换房屋。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留用地指标核定书载明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与征地单位提供的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三、加大力度,统筹解决,实施“三鼓励一适度”政策
(四)鼓励留用地指标折算为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征、免各项税费。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的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五)鼓励统筹集中留地。城市、乡镇规划应统筹布局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集中安置区进行留地选址,自行办理用地手续。区(县级市)、镇(街)人民政府可对集中安置区用地进行储备,也可在政府储备用地中安排留地选址,统一办理用地手续,按划拨方式供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块状征地项目的,应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留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
(六)鼓励留用地指标等价置换房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留用地指标置换获取房屋,是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之一,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征、免各项税费。
(七)适度分散留地。本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拟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可以独立供地、拟用地面积不超过可用的留用地指标总面积的,可以安排分散留地。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分散留地条件的,应当选择集中安置区留地或者以置换房屋、折算货币补偿款等其他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未纳入“城中村”改造统筹安排且不能提供留用地指标的无合法手续用地,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其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规范制度,全程监督,严格留用地使用管理
(八)使用留用地指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以分散留地方式申请使用留用地指标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中公摊基础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不超过20%,超出部分可以与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留用地指标的用地总面积。
(九)确定留用地用途。留用地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除商品住宅建设以外的用途。
(十)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征地项目用地材料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当在市国土房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与该征地项目的其他补偿安置资金分科目管理。征地项目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征地单位可以在征地批准后支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征地项目用地未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国土房管局通知银行将预存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征地单位;已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退还征地单位。
(十一)拨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本通知规定或者自愿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征地项目用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安排留用地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征地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征地项目属于政府储备用地项目的,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通知土地储备机构,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支付给征地项目用地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办理用地手续的,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返拨办理留用地的相关费用(在征地项目支付的货币补偿款额度内)。
(十二)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手续。留用地应当使用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历史违法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留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散留地,以及集中留地,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为集体土地的应当办理征收审批手续。留用地可以无偿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留用地净用地超出留用地指标,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标的比例不超过10%且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当整体办理征收和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标的比例超过10%或者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监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征地拆迁、开发管理和分散留地已缴费用的返拨。市财政、国土房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统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监管留用地的使用。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留用地使用情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可以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批准用途动工开发建设且自批准之日起超过2年的,应暂缓办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留地的选址和用地手续,但可以允许其申请集中留地。
五、简化程序,灵活高效,加快留用地选址和审批进度
(十五)多方案确定留用地选址。征地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出安排留用地的,应当同时提出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市(县级市)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另行提出2个新的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不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就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2个新的选址意见在3个月期限内确定选址方案的,应改按置换房屋或折算货币补偿款等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十六)同步办理留用地报批。留用地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本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与征地项目用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房管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于留用地报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本辖区可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留用地报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线状工程、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征地,以及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征地,可以在核定留用地指标后,先行办理征地项目的用地报批手续。
六、属地管理,加强指导,提高留用地使用效益
(十七)属地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牵头组建由土地所在村、留用地指标提供者、政府出资机构或社会出资者成立的经营实体或自治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行合作投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统筹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社会资金参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开发建设的,可以明确相应份额和分享开发收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区(县级市)招商引资计划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引进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十八)加强指导促进留用地高效利用。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措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引导留用地及时高效开发利用。留用地欠账较多的区,产业储备用地供应时应当优先解决留用地欠账。
七、其他
(十九)本通知实施前,征地已核发的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历史欠账指标,按照《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的规定使用。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或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 留用地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2月29日印发
㈢ 急需 青政发 2004 25号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法规号:青政发
[2004]25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
“
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
征地程序
”
和
《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
国发
[2003]18
号
)
、
省政府
《
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
(
鲁政发
[2003]115
号
)
等精神,
现就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
(
一
)
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
征用各类土地,
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
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补偿、
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
他附加条件,
不予认定。
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
二
)
依法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按照
“
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
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
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征地规模要与农民
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实际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
一
)
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和效益农业
发展、
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
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
合理
确定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
(
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件一
)
。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控制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以内。
(
二
)
统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按《青
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
市政府令第
141
号
)
执行;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
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二。
对因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损失的,
除按规
定计发补偿费外,
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
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本着
尊重历史、
着眼现实的原则,
对一些批建手续不全但有一定合理性的历史遗留问题,
区别不
同情况,经被征用土地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妥善处理。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推行留用地制度,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为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
对符合留地条件
的集体经济组织,视其人均占地情况,按被征地或可征地面积的
20
%
—
30
%,确定留用经
济发展用地,并分别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
一
)
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属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
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按协议方式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的
20
%收取。
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土地出让金减收优惠部分,
用于折抵征地费用,
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直接
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
二
)
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居住用途的,及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
等用途但不属于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
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
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按
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后,土地变现收益扣除有关税费后的
80
%直接返还
被征地单位,用于折抵征地费用,由其按规定直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
三
)
被征地单位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村办企业用地,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手续不全
的村办企业用地,经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
四、预留村庄改造安置用地,切实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符合撤村建居条件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改造的村庄,
按规划选择预留村庄改造安
置用地。安置住房建设、村庄改造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区旧城
(
村庄
)
改造的通知》
(
青政办发
[2002]21
号
)
等有关规定,实施捆绑式开发改造。原则上旧村改造和征地工作要同
步进行,争取一次性解决农民的居住条件改善问题。
五、强化征地费用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
一
)
土地补偿费由政府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
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
二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其按规定支付给地
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
三
)
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单位所在区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专户,按照鲁政发
[2003]115
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
定,
专项用于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安置补助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用于妥善安
置被征地单位农民,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
四
)
土地变现收益返还部分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折抵征地费用,由其按规定直
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
全额到位,
不得拖欠。
要确保专款专用,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不得挪作他用。
各项费用的数额、
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
保障的对象要实行村务公开、
民主理财,
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
要优先解决农民的基本
生活保障问题,
而后发展集体经济、
兴办公益事业。
所有征地费用由土地所在区政府负责监
管,
以年度为单位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政府审计计划。
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
监察等部门及时监督检查征地费用的分配、
使用情况,
对
征地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
三个代
表
”
重要思想的要求,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把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国土资源、规划、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
其职,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试行,四区内
“
农转非
”
国有土地的收回,参照
本意见执行。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下发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按本意见执行。
㈣ 县级人民政府能批征收多少亩土地
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征收,我国土地征收审批权在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地方省级以下政府无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扩展阅读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㈤ 求!!!粤府办[2009]41号文,谢谢。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四条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三)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
第五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平均土地收益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
折算成货币补偿的,应当将不安排留用地和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况在用地报批材料书面请示及征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说明,货币补偿款项应当与实际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一起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
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七条 留用地应当在项目预审阶段纳入用地范围,在申请城市分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安排解决。因留用地选址等实际条件限制确实难以一并报批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报用地申请时应当附上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并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为其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同征地项目的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或者属于公益性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留用地的,可延长办理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在书面承诺中加以明确。
留用地与征地一并报批的,应当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
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当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
第八条 城市分批次报批及地级以上市、县级工程项目涉及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排解决。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因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安排解决。
对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难以一并安排解决留用地的,对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留用地指标管理台帐,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的用地指标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实行动态管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不同征地项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标累计合并使用,报批用地时使用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已分配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不得转让;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协商购回该留用地指标。
用于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原征地项目不获批准的,该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
第九条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十条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留用地安置不影响征地补偿,不得因实施留用地安置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转让留用地用地指标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使用该留用地用地指标审批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留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按照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各地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1月6日
㈥ 求《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文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四条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三)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
第五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平均土地收益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
折算成货币补偿的,应当将不安排留用地和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况在用地报批材料书面请示及征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说明,货币补偿款项应当与实际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一起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
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七条 留用地应当在项目预审阶段纳入用地范围,在申请城市分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安排解决。因留用地选址等实际条件限制确实难以一并报批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报用地申请时应当附上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并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为其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同征地项目的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或者属于公益性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留用地的,可延长办理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在书面承诺中加以明确。
留用地与征地一并报批的,应当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
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当时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
第八条 城市分批次报批及地级以上市、县级工程项目涉及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排解决。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因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安排解决。
对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难以一并安排解决留用地的,对留用地实行指标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留用地指标管理台帐,以村为单位,对留用地的用地指标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实行动态管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不同征地项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标累计合并使用,报批用地时使用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已分配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不得转让;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协商购回该留用地指标。
用于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原征地项目不获批准的,该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
第九条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十条 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留用地安置不影响征地补偿,不得因实施留用地安置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转让留用地用地指标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使用该留用地用地指标审批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留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按照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各地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1月6日
㈦ 村级经济发展用地与村级留用地的区别
1、土地留用的原因不同:
农村经济发展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农村(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者集资兴建各种非农建设用地。
村级留用地一次全部承包给村民,五十年不变。一部分土地由村里统一管理,可以自由承包,也可以筹集资金,准备发放住房基地,或者为新生子女提供住房。
2、土地的使用情况不同:
村级经济发展用地为非农业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经营用地三类。
村级保留地为农用地。主要用于耕地,部分用于宅基地建设。
3、土地的所有权不同:
村级经济发展用地的所有权在于国家,用于乡镇村的建设。
村级留用地的所有权在于村集体,用于农业人口用地的调整。
4、用地指标不同:
村级经济发展用地用于村一级经济发展,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批准土地利用指标,使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组织和发展第二、三产业,加强集体经济建设。重新安置失地农民。其实质是一种有效的移民安置方式。
村级留用地范围称为地图斑块,地图斑块内的土地可作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村级保留地一般为耕地和林地,不能开发利用。
㈧ 如何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求解答
(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选好配强村干部。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主体在村,关键在人,必须着力抓好村级班子建设,不断提高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使村两委成为带领群众发展致富的坚强堡垒。一是创新选人用人方式,通过公开招聘、公推直选、机关下派、请外出务工经商中的能人回村任职、选派大学生到村里任职等多形式、多渠道选配村干部,逐步建立起一支富有朝气活力、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群众基础较好的村干部队伍。二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制观念、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三是制定政策解决基层干部福利待遇、医疗养老保险等切身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四是制定完善村干部监督激励办法,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和绩效作为考核的硬指标,激励村干部把精力聚集到发展集体经济、带领群众致富上。
(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深度开发集体自然资源。
立足当地优势资源,按照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宗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各类工商企业、农业企业等投资深度开发集体水面、山场、田地、四荒地等,积极发展农产品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等产业,形成“资源承载产业实体,产业凸显资源价值”的发展氛围,将自然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搞活经营性资产运作。
对村原有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公用房、厂房、设备等集体资产,通过整修或翻建,以公开招标形式实行租赁,或以投资入股形式参与经营,切实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益。有效拓展集体资产运作空间,积极实施宅基地、农用地整理项目,增加有效用地面积,努力获取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积极推进不动产物业开发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位条件和产业发展优势,用足用好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引导建设标准厂房、街面营业房、办公楼、专业市场、仓储设施,发展物业经济,培育集体经济增长点。
(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深化股份制改革。
开展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选择一批有稳定收入来源、有改革愿望、有组织能力的村开展农村股份制改革试点。通过量化资产、固化股权,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主人翁地位,进一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创新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治理机制,使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走上“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现代经营管理之路。
(五)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在有条件的村探索建立村级留用地政策,并对村级用地涉及农转非的,优先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集体用地流转机制。对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涉及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模式,探索实行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出租,集体获得土地出让金和出租收益。
(六)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强化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监管。
在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和规范对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一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村财乡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标、财务公开、财务审批等规章制度,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标准和办公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二是建立审计监督机制。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村财务实行检查监督。三是建立村级债务化解机制。对村级的各种债权、债务组织全面彻底清理,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化解。
(七)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快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尤其在财政资金投入、金融税收优惠、结对帮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政策环境。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加大公共财政向村级延伸和覆盖力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减轻村级配套资金压力和集体经济负担。要安排一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建设。二是实行金融税收优惠。对村集体经营或参股的项目,在信贷上要给予倾斜,在利率上要给予适当优惠,在税收上要给予一定减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税收,属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三是深化结对帮扶。巩固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机关与村结对共建等成果,继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结对村出思路、出资金、出人才、出技术,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企业与村结对共建,引导富裕村与薄弱村结对共建,实现共同发展。
㈨ 如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民收入
要根据村集体的实际情况,例如:村集体产品整合.村办企业招商引资.村办企业依托自身资源深挖本地特产等。找到可行的方案才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吧,下面有些案例供您参考。
留地利用型:积极鼓励引导城镇规划区内土地被征用村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建标准厂房、写字楼、专业市场、宾馆、民工宿舍、商铺店面等物业项目,获取稳定的租赁收入。如湖州开发区陈板桥村利用33亩村级留用地建成2.1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及5000平方米与之配套的职工宿舍楼,每年租金收入达200多万元。吴兴区环渚乡邵家墩村利用村级留用地投资建设2980平方米综合大楼、4539平方米标准厂房等物业用房,面向社会招租,年租金达50万元。
盘活存量型:鼓励村级组织以村庄整治为抓手,通过收购、置换等途径,对集体旧的老办公用房、会堂、学校、厂房、仓库等房产、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农户废弃宅基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改建、新建物业房产的形式,对存量、闲置资产、土地进行盘活,增加物业租赁收入。
异地发展型:对一些受规划限制、发展条件较差的村,积极帮助创造条件,引导这些村在区位条件较好的区域或城镇规划区,兴建或购置物业房产,增加村级集体资产和物业租赁收入。如开发区杨家埠镇黄芝山村等7个集体经济薄弱村在市、区、镇三级的支持下,每村各投资90万元左右集中购置亿丰建材市场的商铺,通过返租,每村每年可获租金收入约5-8万元。南浔区双林镇显洪村、黄泥兜村、勤裕村在镇政府的协调下,各投资40多万元,在集镇工业功能区集中购置了3000多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每村每年可获出租收入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