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经济适用房父母名额己经申请过了,还能在申请吗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回及其共答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⑵ 在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父母作为申请人,我作为同住人,我因为去年2013年3月领了结婚证,现在街道办
才结婚多久就不配合,关系不好?必须要原件吗?实在不配合只有放弃申请。
⑶ 经济适用房的同住人算产权吗 我父母是产权人
你好!
产权登记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同住人没有产权。
父母的产权你享有继承权。
如有疑问,请追问。
⑷ 上海经济适用房父母离婚,我能和父母一起算三人申请吗
看户口本上有几个人,就按几个人为基数。
⑸ 我与父母三人都是一本上海户口,居住不足15平方米。我配偶是外地户口,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同时满足如下几个前提:
1. 拥有上海城镇户籍,并且户籍在申请区要满5年;内
2. 人均居房建容筑面积不超过15平米;
3.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200(具体不记得了),个人可支配财产低于9.6万(好像又提高了)
还有其它的一些细节限制。你配偶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你本人还是可以申请的。
以上,供参考
⑹ 上海经济适用房问题。比方说经济房名字写我父母。总有一天离世。那这个房子是归我还是归国家的谢谢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抄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15号
摘录: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二)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⑺ 在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我是外地户口,我老公和我儿子的户口是一个户口本。我父母又是一个户口本。
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
首先家庭成员须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镇户口,且内在申请所在的容区居住5年以上;
其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调整为3.96万元(相当于月均3300元)、人均财产限额调整为12万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3.2万元。
此外,申请者五年内未发生房产交易行为。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30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也可提出申请。
农转非不属于城镇户口,所以不行。
⑻ 请问:经济适用房中要求的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住宅面积是以什么为标准的是否要算上父母的
经济适用应该没有这些限制,应该只是要拆迁证
⑼ 申请经济适用房与父母同住也算人均面积吗
是的,需要算人均面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⑽ 上海经济适用房家庭总收入父母包括里面吗
如果申请经适房填表时,家庭成员中不含父母在内的,那么家庭总收入只包括申请家庭夫妻二人的。
如果带父母申请经适房,那么计算总收入时要包含父母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