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开发 > 我国环境税费的经济影响及改革研究

我国环境税费的经济影响及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3 23:05:25

A. 中国税务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外怎么做

在构成营商环境的诸多要素中,税收营商环境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成为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各国税收营商环境建设的趋势有: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人办税便捷度;优化税制设计,增加纳税人更多获得感;简化办税流程,为纳税人节省税收遵从成本。
营商环境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包括从开办、营运到结束的各环节)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具体而言,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
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区域内的经营企业,最终对经济发展状况、财税收入和社会就业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正因为此,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世界营商环境年度报告》,都吸引着世界各国政界、商界、媒体人士的目光。
在构成营商环境的诸多要素中,税收营商环境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更是成为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每年,在《世界营商环境年度报告》发布之后,普华永道和世界银行随即推出的营商环境指标中税收指标的细化版本《世界纳税指数年度报告》——即坊间所称的“世界税收营商环境报告”,都会引发各国纳税人、税务部门、税务中介的热议。
2017年11月,普华永道与世界银行共同发布了《世界纳税指数报告(2018年版)》。从该报告,可以看到各国纷纷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世界纳税指数年度报告》指标已被广为接受
税收营商环境指企业在遵循税法规定、缴纳税收方面的条件与状况。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营商环境越来越成为引导资本投资、产业转移的重要因素。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小组和普华永道在编制《世界纳税指数年度报告》时,通过4项关键指标评估全球190个经济体的中型私营企业的纳税环境。4项指标分别为“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税后流程指标”。其主要目的是在统一假设的基础上,从一个虚拟企业“样本公司”的视角横向比较世界各国的税率和税收遵从成本。该虚拟企业为中等规模的传统制造业。为了简化研究,全部经济体使用同一样本公司,不考虑各经济体在历史背景、社会体制、经济发展阶段和税费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差异。近年来,《世界纳税指数年度报告》指标已成为衡量区域税收营商环境的权威标准。
具体来说,4项关键指标衡量的内容如下:
第1项指标“纳税次数”反映样本公司支付所有税费(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扣缴的税费)的次数。若某一经济体提供全面的电子申报和税款缴纳便利,并且被大部分中等规模公司采用,即使全年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非常频繁,也将该税种的全年缴税次数合并视为一次统计。
第2项指标“纳税时间”衡量样本公司准备、申报和缴纳三种主要类型税费所需的时间,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劳动力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
第3项指标“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衡量样本公司经营第二年负担的全部税费占其商业利润的份额。作为分子的样本公司负担的税费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由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分、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但不包括由公司扣缴但不负担的税费(例如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部分、可转嫁的增值税)。作为分母的商业利润是税前净利,即企业负担所有税费前的利润。
第4项指标“税后流程指标”衡量企业在纳税申报之后发生以下两种事项所需要花费的时间:(1)由于样本公司采购大型设备的进项税超过了企业的销项税,各经济体是否允许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以及所需要的时间。(2)样本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后发现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主动纠错补税所需的时间。
《世界纳税指数报告(2018年版)》是该系列的第12本报告,展现的是各国2016年度的纳税环境。根据该报告,2016年度,世界各国纳税环境评估的中型私营企业的平均纳税时间为240小时,平均纳税次数为24次,平均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为40.5%。
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人办税便捷度
《世界纳税指数报告(2018年版)》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税收征管方式的巨大变革,网络平台的有效利用极大地满足了新兴经济形式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移动办税方式正在成为各国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新特色。
印度、博茨瓦纳、文莱、萨尔瓦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例如,印度政府为及时向纳税人反馈相关信息,创新互动形式,对于纳税人的问题利用“推特”即时回复,同时在网络平台及时发布;萨尔瓦多将在线税收处理模式和税款支付系统建设列入了国家战略规划,企业全面实现通过电子系统(DET软件或在线处理模式)申报年度税款。
2016年底,非洲的纳米比亚税务局的综合税务管理系统上线,企业可以进行电子申报。这是该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大大改善了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近年来,欧洲东南部的塞尔维亚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进行了一系列旨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改革,包括简化地方税费缴纳次数以及推广电子申报。目前,该国的企业可以电子申报工资税、社保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企业的平均纳税时间从279小时降至226小时。经过上述变化之后,与中欧和东欧的同类国家相比,塞尔维亚在纳税指数方面表现较好。
各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个新趋势是使用电子发票,这有利于对间接税(如增值税)实施更有效的管理。例如,从2016年开始,俄罗斯推出了网上收款,以电子方式记录纳税人每项交易的信息,该信息实时传输到税务部门可以访问的服务器。韩国已经对所有纳税人强制使用电子增值税发票,包括个人业务。
优化税制设计,增加纳税人更多获得感
高效、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在引导世界资源流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世界纳税指数报告(2018年版)》分析发现,部分国家在优化税制设计方面颇有成效。
例如,日本、挪威、比利时、法国、意大利、乌克兰、巴哈马、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赞比亚等国通过降低税率来优化税务营商环境。2016年2月,日本《税改法案2016》实施。该法案规定,从2015年4月1日及以后的纳税年度开始,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5%降低到23.9%。2016年,乌克兰将社会缴纳费率统一为22%,此前该国实施的是36.76%~49.7%的浮动费率。2016年,印度尼西亚将资本利得税的法定税率从5%降至2.5%。
在金砖国家中,中国和印度的税制改革对营商环境的改善最为亮眼。2016年5月1日,中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此项举措使购货方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多,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下降0.3个百分点。2017年7月1日,印度实施货物和劳务税(GST)改革。这对印度的税收营商环境改造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GST在印度的中央和邦层面取代了多个间接税税种,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全国市场,实现了货物和劳务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海湾国家中,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率先引进增值税制度,表明了向各国主流税制接轨的积极姿态。
简化办税流程,为纳税人节省税收遵从成本
《世界纳税指数报告(2018年版)》指出,精简报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已成为各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共同选择。其中效果较为卓著的国家有:印度、意大利、尼日利亚、毛里塔尼亚、帕劳共和国、乌克兰、萨尔瓦多和泰国。
印度为规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其他税收计算标准,引进了收入计算和披露标准系统(ICDS),并在企业中大力推行现代企业资源计划软件(ERP),提高和规范了印度数据收集的自动化程度。泰国税务部门实施新式税收风险自动管控系统来帮助企业进行相应的税收风险自查,在税收自查中出现错误或税款支付不足时会对相关企业进行提示。从2016年3月起,中国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纳税人选择数字技术校验发票,替代传统的手动扫描、校验发票方式,此项举措大大节省了纳税人处理增值税发票的时间。
塞内加尔则以法律形式规定,增值税退税款必须在税务当局收到纳税人相关文书之日起90日内支付,增值税退税申请必须在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纳入管理部门的审核过程。
纳米比亚税务局的税收奖励计划深受纳税人欢迎,该计划赋予纳税人机会“清理并纠正”过去的税收违规行为。根据该计划,当纳税人将过去的所有未缴税款通过自查缴纳时,70%的滞纳金和100%的罚款将被豁免。
许多税务部门已通过利用在线备案收集的大量纳税人历史数据开展电子税务审计。数据比对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正在迅速提高电子税务审计的效率。近年来,墨西哥税务局尝到了电子审计的甜头,该局2012年向电子审计每投资0.50美元查补50美元的税收;2016年,每投资0.27美元就查补了50美元的税收。
巴西政府于2007年颁布了公共电子记账系统(SPED),包括电子发票、税务电子记账、社会贡献费电子申报、企业会计信息电子申报、会计税务电子申报和企业员工社保信息申报等模块。该系统从2014年起在大多数公司强制执行。2016年,随着SPED的效率和使用率的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时间又下降了80小时至1958小时。
中国的“纳税时间”指标表现亮眼
2017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改革以创造就业》。在营商便利度排名中,中国营商环境前沿距离分数为65.29分,较上年提高0.4分,稳住了在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中第78位的排名。2013年~2016年,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国的评价排名累计提高了18名。
《世界纳税指数报告(2018年版)》报告研究发现,2016年度,中国的“纳税时间”指标表现亮眼,相较于前一年大幅缩短了52小时, 即20%,反映了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在不断推进、落实纳税便利化改革方面的成效。例如,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重点打造的“互联网+税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引入一系列便利纳税人的措施,取消大部分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减少办税环节,降低增值税纳税人准备、申报和缴税的时间。
报告表示,为了让精简报表更有“底气”,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还致力于健全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加快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
报告称赞了中国的“互联网+税务”行动,指出中国的一系列措施充分释放了大数据的潜力,促进了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发票管理、纳税人在线学习,以及其他纳税服务。

B. 试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状况、作用和改革趋势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进外资的重要措施,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环境中对东道国和投资者产生了差异很大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积极影响的关键在于因地制宜、注意与其他政策相互配合以及控制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我国在制定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有效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进外资。本文主要论述税收优惠的作用机制与特点以及产生税收优惠效应的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启示作用。

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FDI)一直在快速增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报告,1999年全世界的外国直接投资达8650亿美元,2000年预计已超过10000亿美元。近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并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但是,各种优惠政策具有完全不同的激励外国资本进入的效应。

一、税收优惠是东道国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外国直接投资者税收负担的政策措施,几乎所有的欠发达国家和许多发达国家都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潜在的外国直接投资者。但是,税收优惠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程度、税收优惠的作用机制却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其中,关于税收优惠在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权重问题,一般性低税率和特殊的暂时性优惠的效果问题,税收优惠对吸引不同类型的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差异问题,是各国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首 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认为,政策稳定、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可得性、市场规模、税收优惠、基础设施以及东道国对投资者的态度等,对直接投资者的决策都会产生影响。但是,在一系列影响因素中到底哪一个因素在起着决定作用?税收优惠的吸引力是否会被其他因素所抵消?这些都是人们所关心的重点。早在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洛和万德就开始着手研究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他们通过对美国247位外国投资者的调查发现,只有10%的投资者把税收优惠作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首要条件,而对投资决策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的顺序是:货币的可兑换性(57%)、政治的稳定性(39%)、市场容量和资源的可得性(26%)。另一项由罗宾逊主持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205家跨国公司的投资者认为,政治的稳定、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在面临关税或外汇壁垒的情况下,影响投资决策的非政策因素是市场份额,影响投资决策的政策性因素是所有权管理和组织的繁琐管制、东道国对外国企业的歧视性态度,税收优惠政策被排除在投资者所考虑的因素之外。罗斯和克雷斯滕森(1959)发现在墨西哥的27项外国投资中,只有一个项目的投资者曾经把税收优惠作为潜在的决定因素。有学者在1967年对牙买加的55个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只有两个项目的投资者把牙买加的税收优惠作为他们在牙买加投资的决定因素。

但是,1980年以来却有更多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1985年,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对10个国家74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有50个项目(67%)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对投资国的选择完全取决于该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这些国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他们极有可能投资于其他国家或通过出口供应当地市场。另一份对欠发达国家295个公司的研究(1990)表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是决定跨国公司投资区位选择的第二重要因素,排在汇款限制之后,60%的公司把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视为关键因素,只有1%的公司认为税收优惠是可以忽略的。

这表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各个因素的位次已经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投资者比较注重投资环境,税收优惠是投资者较少考虑的因素,有些投资者甚至完全不考虑税收因素。但随着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普遍改善,投资者转而注重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税收因素因此被提到重要的位置。如对阿根廷外国直接投资者的调查显示:1961和1971年,税收因素被排在所有影响直接投资决策因素的第七位,而80年代以后,税收因素就上升到了第一位。我们可以认为,税收因素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决策中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当然,应该指出,税收优惠并不影响投资者是否在海外进行投资的决策,只是当海外投资已被决定、在进行投资国别选择时,东道国税率的高低才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许多表现形式,如减免所得税、免税期、扩大投资和再投资补贴、特殊扣除等。在这些优惠措施中,究竟是一般性的低税率优惠还是特殊的暂时税收优惠更能吸引外国投资者呢?从对许多案例的分析来看,东道国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取一般性的优惠手段还是特殊的优惠手段,其效果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对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的是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的税收优惠只能针对个别项目,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获得特殊税收优惠的机会很有限,效果也非常有限,而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是每个投资者都能享受和把握的。另一方面,投资者希望有一个相对稳定、政策透明的投资环境,特殊的税收优惠可能导致对税收政策的曲解,并由于对优惠政策不恰当的使用而难以使应有的优惠落到实处。因此,对潜在的投资者而言,一般性的税率降低比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投资津贴更重要。

事实上,除了一般性优惠手段和特殊的优惠手段会出现效果的差异外,对不同类型的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的效果也会不一样,最典型的是在出口导向型和进口替代型投资上的差别。对进口替代型的投资者而言,是否进行投资主要取决于当地市场的规模和条件,他们往往只考虑两个问题:(1)他们是否有超过当地企业的竞争优势。(2)直接投资是否比简单地向这一市场出口产品更有利。由于投资者的竞争对手主要来自于当地企业和在当地投资的其他跨国公司,而每个竞争者都可以享受到相同的税收环境。因此,东道国是否有税收优惠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但在出口导向型的投资中,生产成本对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东道国的税负越低,生产成本就越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就越强。在决定一个特定的项目是否值得去投资时,除了考虑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率的、廉价的劳动力的可得性外,税收优惠就成为投资者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是否会被双重征税所抵消?许多国家对本国居民的所有所得征税,在海外投资取得的利润往往被包含在母国公司的所得中,构成母国征税的基础。有些在东道国得到的税收减免反而构成对外投资国的税源,这样,东道国的税收优惠非但不能刺激投资者,反而成为东道国向母国提供的一种津贴。如果这样,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对投资者是没有价值的。但是,由于大多数资本输出国都准许税收饶让,在与欠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允许在东道国获得的税收减免作为本国税收抵免的一部分,这样看来,税收优惠对投资者仍然是有价值的。即便没有税收饶让,投资者的利润在没有汇出之前,可以较长时期地得到东道围的优惠;如果投资者不将利润汇回国内,就能无限期地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好处。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较早的东南沿海地区,外资数量远远超过了内地。大量的调研资料也表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我国是否要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呢?从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态势看,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为了达到引进外资、加快技术进步和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地引进外资。结合我国引进外资的战略目标和国际资本的变化趋势,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理好税收优惠与投资环境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引进外资的关键仍然是改善投资环境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优惠是指政府提供给特定企业的任何可衡量的经济方面的利益,由此可以提高特定外资企业的收益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区分优惠与投资环境要素之间的差异,优惠并不包括诸如基础设施、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企业经营制度、利润的汇回或国民待遇等因素。毫无疑问,这些政策或者基础设施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区位决策,但从实质上说都不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而是涉及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问题。只有在外资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各种优惠政策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竞相给予外商优惠来引进外资,投资环境的改善同样十分重要。

(二)必须认识到产生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有效条件,重视其他政策的搭配与组合

应当看到,税收优惠在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决策中作用的有限性,其他政策如政治稳定性、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性以及对外国控股企业的非歧视性等政策因素同样重要。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取决于许多条件,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和政策的协调。只有税收优惠而缺乏其他相应的政策,投资者从税收优惠中得到的利益往往会被其他负面因素所抵消。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引进外资的政策中,注意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变量与非政策变量的配合。

(三)必须考虑税收优惠的效率与代价,审慎地利用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有效率是指税收优惠能显著地增加经济的产出,对东道国产生的实际利益大于由于税收优惠而导致的利益损失或机会损失。通常,外国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的利益有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基础设施、技术转移与扩散以及拓展新市场等。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割裂国内经济等而导致东道国的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才是有效率的。东道国不能因为片面追求外国投资的数量而牺牲本国的利益,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国的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影响。

形象地比喻,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特殊的外资引进对策,是根据自身经济“症结”和跨国公司相对应的“疗效”而确立的。也即是建立在国际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能够产生增长效应的预期和现实之上的。从长远来看,相对稳定的一般性国际直接投资政策,是我国利用国际直接投资参与国际分工、进而推进自身动态优势的基础。

C. 环境税的改革要求

任何一国在税制建设中,总是希望能实现最优税制结构(Optimal Taxation),这一结构是公平和效率兼顾并重的均衡结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存在一个既成的最优税制,人们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个次优选择,并不断地追求税制结构的最优化。
税制最优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税制最优化的进程中扮演了决策者,而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方,受制于作为制度需求方的选民(纳税人)的偏好,因为政府的再次当选需要得到选民的选票。
如果税收制度转换成本太高,政府考虑到各种纳税人群体的利益,就不会轻易改变现有税制的整体结构,突破纳税人群体间的现存利益格局,实施强制性的税收制度变迁。但是对最优税制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又促使税制供给方的政策决策者寻找一种渐进的,温和的税收制度变迁方式作为替代,以不断完善现有的次优税制结构。 既然现有税制是一个次优选择,那么它就必然存在税收扭曲效应。比如:如果一个税制整体累进程度太高,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对生产者自由的干预过甚,抽取了高收入阶层(其中许多是企业家)过多的经济剩余,扭曲和妨碍了经济激励机制的运作,最终会导致纳税人工作积极性下降,也就是产生以闲暇或者减少工作努力来替代工作、投资和创新的替代效应,从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
这些措施的实行,一方面为政府筹集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减轻了现存税制的扭曲效应,推动了税制的优化进程。 具体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将围绕经济效率展开讨论。
一般而言,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的总负担,并非简单的等同于所征收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带来纳税主体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扭曲,干扰资源的配置。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负担”。
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这必然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了影响。 在环境税制的建设和设计时,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积极借鉴这几年来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的环境税制改革之路。比如,在发挥环境税制倍加红利对经济结构优化作用的同时,要考虑中国就业压力巨大和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实际国情,适当发挥其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中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通过开征环境税来筹措专门的环境保护费用固然很重要,但更应该重视发挥环境税的倍加红利作用,在运用经济手段消除外部不经济的同时,也应该利用税收工具刺激外部经济,减轻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制的完善过程不能脱离本国的国情。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环境保护水平的下降。环境税制的建设还应该与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发展进程相协调。
环境税法律制度作为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重要制度,源起于对各种环境问题根源的深刻揭示与反思求解,正式诞生在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战略背景下,体现了用税收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思维。环境税最早实施于OECD国家中,尤以北欧国家为典型代表,并逐渐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的“税制绿化”现象。
经过较长时期的发展,环境税已经演进成为比较成熟的一项法律制度。并且,在全球性环境危机步步紧逼的形势下,环境税法律制度正处于蓬勃发展中,其重要性也在不断彰显。
中国当前也正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已达致十分紧张的程度。然而,在国外取得良好效果的环境税,在中国还处于刚刚开始尝试、尚未有效加以利用的状况。
如何运用环境税这一手段来保护环境、实现环境与发展的均衡协调,已成为中国环境法和税法发展的时代性主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从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税方案通过以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来维护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原则问题。而公平原则也是设计和实施一国税制时首要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它往往成为检验一国税制和税收政策优劣的标准。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又称公平税负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 公平原则也是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
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决策选择和行为实施会产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发展,降低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和生态效率,而这些企业未付出相应的成本,也就是说其税收负担和自身的经济状况并不吻合,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因此,各国环境税大多以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政策目标。
有可能会向消费者推导。企业在竞争过程中比拼谁更能取,看谁的节能降耗性价比更好,但不可能由前面的环节把环境税完全消化掉,传导给消费者也是正常的。政府要掌握的是,如果有最终落在消费品上的表现,比如说水、电价格上涨,要及时适度地提高低保标准。低保标准提高了,可以保证低收入人群实际收入水平不下降,剩下的人就没问题了,中产以上的人群能够适应比价关系的变化,调节自己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行为。

D. 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环境与对策研究论文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
【摘要】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 税费 完善 宏观调控

【正文】
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

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

(一)房地产税制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

(二)房地产费制。

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

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宏观税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

(二)微观税制的缺陷。

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

(三)税费关系缺陷。

首先,房产费项目过多,征收不规范,费明显重于税。目前行政收费多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主体不一,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据了解北京征收的各种费有4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近100种。据调查,房地产业的政府收费占到了税费总额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费项目占30%,土地出让金占50%,税占20%,明显费大于税,权大于法。其次,税费并举,重复课征,双重负担。最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又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税费体制的改革与建议

(一)各国税制的共性

1以税为主,费为辅。国外一般要缴纳的房地产规费仅占房地产价值的2%左右。并充分遵循“谁受益,谁纳费”的公平原则。

2重保有,轻转让的税收分布结构。各国土地税都由土地保有,经营,取得三征税环节组成,各国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较少,而重视保有环节的征税。

3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免税外,其它均为纳税对象。少税种避免了税种复杂带来的高管成本和重复征税的不公。在前两者实现的前提下,低税率实现了税负的减轻,保证了稳定的财政收入。

(二)我国税费改革的建议

1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宏观税收配套体系。

首先,要完善房地产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涉及房地产业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有税必有法”,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制定相关税收法律,依法计税,减少行政干预。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督下,由具有专业资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等时机成熟悉后再建立房地产评税制度,在税务部门建立房地产的评税机构,对纳税人应负房地产税额给予法定的评估。第三,建立房地产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制度。规范的财产登记、房地产估价、咨询、工程监督、代理交易等内容的房地产服务体系,为税务部门提供客观的征税信息和专业化服务,协作税务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

2设计税收体系,完善微观税收制度。

第一,税收分布结构合理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强化保有课税,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业主低效率使用财产,推动房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参与资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来源;再者,可以分担流通环节的高税负担,扼杀不规范的隐形交易,;第二,改变计税依据,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基于“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设置幅度比例税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税率高于郊区,使计税更合理,更具监督性,收入更有弹性。城建税应以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其计税依据以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对于房产税从租与从价计征也作相应调整,使税负更公平;税率做适当调整,如适当调低契税税率,适当调高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加大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将农村非农业用房,纳入征税范围,对城镇内所有,使用土地和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征税。第三,改革内外有别,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一加快了内外资合一的步伐,实行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情况。改革城乡有别的双轨税制,营造宽税基的税制环境,增加国家对所有土地的监督和调控。

3协调税费关系,建设和谐税费体制。

第一,清理压缩收费,简化收费项目。收费的杂乱多带来的是开发建设成本的过高,最终构成了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将部分费改税,减少重复征收现象,可借鉴国外将收费项目圈定在:不动产转移手续费,登记费,公证费,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收取工程受益费(政府进行一次土地投资向周围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因该投资使其价值提高的费用),差饷(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四类中,税费可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集中管理、分头开支,这样可以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证财政收入,又可稳定房价,保障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第二,明确租税费概念,理顺三者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土地使用费纳入地租体系,并做相应的更名,如土地出让金可改为土地批租金;理清税费层次,避免带给纳税人双重负担,如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重复征收,同时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控制;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闲置税或空地税,加强税收调控职能。

结语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实践的洪流中不断完善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亦如此,我们应立足税收的基本原则,结合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以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为目标,建立税种科学,税负合理,分权恰当,收费简化,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的税费体系。

E. 如何通过税收改革来实现社会主义更加繁荣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科学论断,与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改革开放30年,就是解放思想的30年,解放思想是我们坚定不移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富民强市、富民强区的宝贵财富.在改革发展又一新的关键阶段,我们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才能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中,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繁荣发展、民生改善提高作出新的贡献.
“经济是基础”.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是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一方面,经济的发展需要一片适宜经济生长的“沃土”,一个制度不健全、竞争不公平、产业配套不完备的市场,必然没有投资吸引力,最终也无法发展壮大.税收通过政府财政,反哺于市场经济,既能在完善产业配套中为经济发展提供“硬环境”,又能通过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严格推进依法治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软环境”,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在连续多年高速增长中,也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投资消费关系不协调,以及能耗、污染等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矛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发展中的问题,就必须从宏观调控入手,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通过国家对税种的开征、税率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制度等,引导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在发展方式上加快转变.
“国之税收,民惟邦本”,税收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税制的设计、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征管的公正与否、税收收入的使用、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和收税人的综合素质等等,无不关系到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方面,改善民生要依靠财务和制度作保障.没有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在没有财务支撑下的空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这些年来,党和国家在改善民生方面已不断加大了投入,为民之意、利民之举随处都有彰现,其中,重要的表现方式之一,就是运用税收为国家和地方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了“三农”和社会的发展,推进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进了国防、科技等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推动了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进步,提高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加强了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公共建设项目,维护了社会治安,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出了努力.特别是在“有一定财务保证下”出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三农”、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文化事业改革发展等政策,都说明了我们党“权为民所用、心为民所系”.事实也证明,一系列惠及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个体经济发展,增强了农村和低收入人群的“造血”功能,引导建立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另一方面,税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也间接地改善了民生.民生问题是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问题,“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最终是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的是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必然起到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实效.
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税收既是政府改善国计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财务保障,也是广大纳税人对社会的回报和贡献.总结改革开放30年经验,我们希望社会各界和方大纳税人进一步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我们倡议全体税收人要进一步学习税法,要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我们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努力,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建设富民强市、和谐文明的新南京作出新贡献.
税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对国家、社会和经济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由于它同税收职能存在密切的联系,故人们又经常把它和税收职能合并起来,统称为“税收职能作用”.
税收作用是对象化了的税收职能,是行使税收职能产生的效果,是税收职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有条件的,具有因时因地而异的特点,可以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由于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的作用也就存在着广度和深度上的差别.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同一社会制度下,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差异,税收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例如中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税收作用主要是贯彻党的“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配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国家积累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税收的主要作用表现为:为社会主义国家筹集大量财政资金,贯彻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协调社会主义经济利益,调节分配关系;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维护国家权益;参与国民经济的管理,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作用有应当发挥的作用和际发挥的作用之分.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能够发挥的作用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税收实际发挥的作用,除了客观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外,还取决于人们对税收职能作用的主观认识、掌握和运用.认识正确,运用得当,才有可能建立、健全与客观政治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税收法制,从而使税收发挥较大的作用.反之,就只能发挥较少的作用甚至发生反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税收的作用,将税收应当发挥的作用全部、充分地体现在税收法制中,使税收真正成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同税收职能相适应,税收作用可以从大的方面表述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监督管理的作用.具体表现又有各种不同的表述.西方国家税收职能作用的演化及其启示[1]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有着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而产生的,这既是税收产生的原因,也体现着税收最初的职能作用.随着历史的变迁.政权的更替.经济的增长.时代的进步,税收不断地在发展,其职能作用也随之发生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作用主要有:
一、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税收来源的广泛性.
税收不仅可以对流转额征税,还可以对各种收益、资源、财产、行为征税;不仅可以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征税,还可以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征税;等等.税收保证财政收入来源的广泛性,是其他任何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不能比拟的.
(二)税收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因此税收就把财政收入建立在及时、稳定、可靠的基础之上,成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的主要财力保障.
二、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但市场配置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如无法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效应、自然垄断等).这时,就有必要通过税收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
三、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
税收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经济稳定,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运用税收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功能,自动调节总需求.累进所得税制可以在需求过热时,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自动增加课税,以抑制过度的总需求;反之,亦然.从而,起到自动调节社会总需求的作用.
(二)根据经济情况变化,制定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紧缩性的税收政策,包括提高税率、增加税种、取消某些税收减免等,扩大征税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压缩社会总需求,达到经济稳定的目的;反之,则采取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如降低税率、减少税种、增加某些税收减免等,减少征税以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刺激社会总需求,达到经济稳定的目的.
四、调节经济结构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改善国民经济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通过税收配合国家价格政策,运用高低不同的税率,调节产品之间的利润差别,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
(三)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通过对生活必须消费品和奢侈消费品采取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
此外,通过税收调节,还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组织结构、流通交换结构等的合理化,同学们可以自己对此做出总结归纳.
五、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决定的分配机制,不可避免地会拉大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客观上要求通过税收调节,缩小这种收入差距.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公平收入分配.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可以适当调节个人间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鼓励平等竞争.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由于价格、资源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不平等竞争,需要通过税收进行合理调节,以创造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六、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
税收是对外开放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税收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有:
(一)根据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各国进行税收谈判,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交往.
(二)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和幼稚产业,维护国家的经济独立和经济利益.
(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某些出口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以限制国内紧缺资源的外流,保证国内生产、生活的需要.
(四)为扩大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制度,鼓励国内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五)根据发展生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设备,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六)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收入和所得征收所得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七、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因此,必须加强税收监督,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有:
(一)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偷逃税款的现象,使国家财政收入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必须加强税收监督,严肃税收法令和纳税纪律,才能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保证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税收监督,可以了解税收政策的效应,有利于协调税收活动同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相吻合,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同时,将搜集到的税收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可以使税收更好地发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三)保证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税收监督,可以揭露、制止和查处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从而保证国家税法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四)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通过税收监督,积极配合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社会主义财经纪律,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

F. 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和典型例子

“税收与经济是可以实现良性互动的,税收应该也能够为促进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作出更大贡献。”在京出席全国人代会的我省全国人大代表、省地税局局长唐志萍说。

唐志萍代表说,我省地税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供财力保证。在税收工作中,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切实把经济发展成果体现到税收上来。

二是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近年来,全省地税机关不断强化税收环境就是发展环境、就是投资环境的意识,大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税收服务、加强政行风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大发展、好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是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改善民生等经济社会重点工作开展。在地方税权有限的情况下,围绕全省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减免税收都在12亿元以上,有力推动了老工业基地振兴、国企改革、工业提速增效、民营经济发展和服务业跨越、下岗再就业、棚户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重点工作的发展。

对于未来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方向,唐志萍代表认为,一是应抓紧进行资源税改革。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资源税费制度,这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尽管近年来国家对现行资源税进行了多次调整,提高了煤炭等资源类产品的资源税税额,但这种调整还是远远跟不上产品价格的上涨,应该及时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当务之急就是抓紧推进资源税的全面改革和完善,使资源税由过去的“从量计征”转变为“从价计征”。按照现行税收分成体制,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从而可以更好地解决资源所在地群众的生存、生活和生产问题。

二是应抓紧开征物业税。物业税是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大中城市中居民住房不均衡的现象愈发严重,少数富人拥有多套住房,而部分低收入者无房可住。今后如果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能从一定程度上调控房地产市场,将会有效缓解这种不平衡现象,同时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是应抓紧开征环境税。环境税的研究开征已被写入《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这说明环境税问题已经进入了政府部门的视野。目前我国企业在使用资源和环境保护上付出的成本很低,企业缴纳排污费的积极性很低,欠缴情况很严重,征收的难度也很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将目前对企业征收的排污费上升为环境税,将使国家对企业排污行为征收相应补偿的法律依据大大加强,将进一步增强这项收入的刚性和稳定性。

G. 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有哪些不足

1、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专税。属这一税种应当在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调整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2、污染收费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征收依据很不科学。
3、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
4、消费税、资源税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健全、税率过低、税档差距过小、征收范围狭窄,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够。

H. 依据弹性原理说明政府该如何制定税收政策

推行累进制税率,对弹性低的高收入人群征收高额所得税,对弹性高的低收入人群征收低额所得税。在征收流通税,关税等税收时,也可如此制定税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I. 求助论文高手关于税收论文

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

一、开征系列环境税

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

(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1.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
2.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3.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
4.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0.7%~0.8%,而发达国家已占1.5%~2.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
(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

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

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

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

(一)房产税

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二)土地使用税

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车船使用税

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

(一)筵席税

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2.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清理整顿乱收费

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

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

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

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J. 征收环境税的意义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
征税意义
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
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3、实现对重工业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行优胜劣汰
由于工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渣,所以大规模的环境税征收对工业的影响较大,其中重工业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受冲击更大。征收环境税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增加企业成本和环保投入,用市场化的手段倒逼,淘汰一些环保意识差的企业,减少政府用行政手段强制关停的阻力。环境税开征是从经济手段督促企业环保,政府应做的是切实保障环境税的合法性、强制性,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环境税的征收。

阅读全文

与我国环境税费的经济影响及改革研究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