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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0-12-13 18:48:03

① 孝感市杨店镇产川村今天为什么停电,停这么久!

在镇,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南部的部分。区? 61.5平方公里,总人口14.8万人。辖2个居委会,36个行政村。福厦高速泵秀寺,涵洞和公路过境。宁海桥建于元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关注。
[代码] 350304101? 001黄石居委会? 002经常溪居委会沙坂村,201? 202水南村203郑英村,和平村,村庄和204-205? 206横塘村? 210沙堤村,2077户村民家? 208瑶台村凤山村吗? 209?村? 211? 212?上村,天马村213有效吗? 214围下村,215屏幕村?斗南村216 - 218号苑东北村219220217东里村,金山村? 221? 222海滨村,东,遮浪村一个村223? 224? 225 226江东村在中国东部的村庄吗? 227华中科技蹲228中国堤村的村徐磋商? 229桥兜村下大村庄230? 231下江头村,GIJON村,西里村,233 232 234? 235过了这个村236清除村前村明确
BR />历史
1958年,内置黄石俱乐部,1984年改为镇。在1997年,面积61平方千米,人口143,000司法管辖区沙坂本水南灯影,和平与7种生境庄,王青塘瑶台,凤山,沙堤,天马,回族,回族,屏山,战斗的大口袋?在华南,华东山,东区,东金山,许初慷,东阿县遮浪,沙滩,江东区,中国东部,中国中部,中国的堤防,桥梁,下江头,西利,希洪,明确,清晰后村36黄石居委会。

黄石镇,梅妃和家乡。位于莆田市,花木兰下游,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秀屿区的交通枢纽,福厦高速公路,赖秀路,汉黄路北,黄色的战争公路贯穿境内,交通运输和便利。 1984年12月,社会改变的城市,一个地区的? 61.5平方公里,辖36个行政村,2个委员会,总人口14.8万人,拥有耕地面积呢? 50826英亩,4578英亩海滩区,莆田市境内的24“宁海初日”,“天马晴岚,美容薛评估柽柳之王”的省级文物宁海桥,浦口宫,镇海堤张近东黄“黄楼学者(C向法院尚书码头2相的国家)等历史遗迹。
农业黄石镇建镇紧紧依托区位,资源,人才上的优势,因为农业的发展,工业和经济的独特的道路。行业整合扩大的快速发展,粮食的生产基地,蔬菜,水果,花卉,工业生产的支柱鞋的结构,形成,石材,食品工业,5910有各种的企业,产值超过5000020。开始初具规模,新街,东井街12号商业街10公里的贸易和商业的发展,有一个日供水能力为250万吨的自来水厂,35千伏和110千伏输变电站,两次农民市场,以满足工业和农业??产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2001年,镇的社会输出值3.98亿元,财政收入263800美元,每人均净收入的农民达到3788元,分别同比增长9.8%,308%,和2%。
建立工业园区,推动新一轮的业务是发展的一个新的政党,政府的战略高高起点,高标准,花园式,环保型,多功能,规划面积2平方公里黄石工业园区已被列入乡镇企业在福建示范工业园区,现有开发投资的新亮点华丰鞋业奇佳树脂20家企业落户园区,掀起了新一轮的创业热潮。

在黄石镇花木兰下游城厢,涵江区,秀屿区的交通枢纽,福州 - 厦门高速公路,赖秀路,汉黄路,黄好战北高速公路贯穿境内,交通十分便利。1984年12月社会变革城区的61.5平方公里,管辖权的36个行政村,两个委员会,总人口14.8万人,拥有土地面积50826英亩,4578英亩的海滩地区,在24个大型莆田市宁海县早日“”天马晴岚,薛梅评估惩教王宁海桥,省级文??材料浦口宫镇黄胜海堤金屯黄祖传的(黄色政府学者尚书码头内阁,两相)明确规定的仪式,仪式黄凤翔明确的文化学者的南京刑部尚书的代表,好像束黄色的机器,东城法院大学石碣镇黄枪“和”民用和军用冠军的概念,黄色,黄色和越南,第二个黄色凤翔,探花黄书霖,文字,袁杰黄,吴,谢忠,黄志清黄文元开始,黄璐,孙父子进士楼,龚吁谙黄胜字,黄嘘“古老的书报摊,黄庙,金屯,书店,景点,古迹

基础设施镇旧城区自明代以来倭乱后重建,两公里长,宽7米,比在街上的土木结构的平房,商店50玉真宁跨海大桥,古建筑浦口宫:红美泉宫
成立的镇政府大楼,警察局,法院,税务,邮政服务,电信,银行和乡镇企业,写字楼,住宅,建筑面积? 21,683.76平方米的面积?文化,教育,卫生,三个内置砖结构,跨度为23米,1616个座位的剧院,图书馆,阅览室,文化中心站 - 建筑面积?黄石,4537平方米黄石镇中学教学楼,实验室,教学花园,建筑面积为面积为15,810.37平方米;镇卫生院3公顷,精神病医院和养老院吗? 1.09公顷
1985年,商业街,新的安全Fusingtou的漫漫长路宽约350米和16米,道路铺设棋盘石?路边酒店的客房和三层砖混结构建筑150地下2,3层房屋的建筑面积?于1986年,10326平方米的募集资金建设的三层婷谭群众82街的建筑面积?砖混结构。始建于1989年的四足动物馆度上新街,宽16米,路边设立的3-4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9764.42平方米? 3959.52平方米和822万平方米的总楼面面积?
新塘头工业区清顺鞋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自来水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防项目对接。结构厂宿舍建筑面积? 7412.12平方米程度路工业区?黄石鞋业有限公司,公司,工厂,作坊,餐馆和其他建筑物,建筑面积? 6991.54平方米大发泡沫厂,石雕厂,并出口兴化米,建筑面积? 5279.58平方米

经济和社会条件
亿美元于1995年在全省的国民生产总值(GDP)的10个乡镇通过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在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年的市级政府命名为农村地区的示范建设标准的乡镇通过了省级政府在1998年为“白色强镇的乡镇企业中的省于1999年作为”全省乡镇企业先进镇,政府鲤城区,在2005年和2006年的第一次全国经济工作,区委,区政府命名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福建省先进的商业城市,市,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先进单位的经济工作党委, 2009年,全镇实现工业和农业的产值为700亿美元200万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资产2.01亿元,农村人均纯收入在6120元。<BR /掌握科学的规划和发展定位海西建设的机遇,依托福州 - 厦门铁路,铁路宝,福泉高速公路拓宽保税物流园区,黄石工业园区疏港大道等重点项目建设,功能定位区,黄石镇商业,工业和贸易为一体的物流中心。收敛鲤城区南到黄石镇,力争在十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打造现代服务业,主要的经济中心,鲤城区板
一组工业,行政事业,贸易,商业,金融,休闲服务和居住功能,快速提升产业化水平在现有的城镇和小企业2000多家制鞋服装石雕,机械,印刷包装,食品加工,和其他特色支柱产业,已初步形成集群优势的发展。黄石工业园区,为产业发展平台,专注于鞋类和服装行业的发展,机械及设备制造业,包装印刷业,手工业,科学的形式“的布局结构优化在公园,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园区产业链,呈现出明显的产业集聚效应,目前已超过120个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76,税金5400万元,2009年创建。
新丰食品,真的很不错的食物,自然,等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以支持和促进农民收入的显着效果。真正的大米,蔬菜和其他特色农业基地,2-3农用过去三年,平均每年的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面积3.5万亩,蔬菜种植专业户亩占地55英亩的土地整理项目进入第四施工阶段,明确蔬菜市场前的规划和建设。
全面发展的文化和教育,医疗,管辖范围内的两个完整的中学(莆田八,田家炳中学),三个独立的初中(清江,日本,沙堤中学),一所职业中学(海峡职业学校),33所学校(包括在学校的中心),可以基本满足最近的入学率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贸易和物流园区,新的行政中心市七栖息地面积的规划和建设,小学及幼稚园在院前区,如布。部的阳十城市云柴英尺(高跷),和平,江东区,狮子沙坂本9鲤鱼男性的和女性的龙和一个民间节日浮游行的民间活动,8色平面,车鼓队的男性和女性,10 - 带鼓队,茶舞,伞舞,民间艺术示范团队的100余件,2007年,杨晖“10”排水沟“的9鲤鱼舞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丽城?医院,在黄石医院,两所医院,该国的最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在镇在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持续稳定,法律和秩序机制创新,平台建设,重点建设和平与和谐的黄石。建立投诉,让平安的一个协会调解中心和工业园区,38个村和企业建立全面的和平协会的综合管理机构,成立了“五五”法律与秩序和预防系统,并建立全省第一农村平安协会和全市第一个农村安全性和防御命令中心,建立全市首个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全市乡镇安全防御命令中心的成立全市第一个宽带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在最近成立年,白色的石板损坏的恐惧,投资1.5亿元建15个治安岗亭,投资2.02亿元,安装202视频探头生病。

② 2016年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符合下面的条件即可去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回城市低收入家答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③ 宁海城镇居民低保多少一个月

经济困难就可以申请低保。
1-6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
需要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
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多少钱?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钱?低保发放时间?低保类别,等级的回复:
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会多点有的会少点。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钱多,有的地方钱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如类别的划分、补助等级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多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
许多网友问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多少?回复于下:
各个地区的残疾人福利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详细的福利询问当地残联。有的富裕的地方福利会好些,比如深圳一个残疾人一年有1000快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都没有一分钱。要说残疾人福利就是香港了,香港一个残疾人一个月有1万-1万2千左右,比一般打工的还要高,大陆现在根本没法比。
低保只是保的买米钱,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的困难,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的困难,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官方说词: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社会救助体系,以便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低保是什么?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民基本生活。现行我国低保主要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两大类型。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如何申请低保?
在我国申请低保手续比较简单,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例如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为260元。

残疾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的

人民日报刊载低保中的常见舞弊与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2014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
不该“吃”的乱“吃”,一年多查纠150万余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条件的人数占原有低保户总数比例达10%。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将由2012年的63.5万人减少到56.7万人,年可节省财政资金2.2亿元。
违规低保并非个别地区现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国查纠城乡低保错保漏保151.4万多人。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众,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年老病残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然而,就是这些困难群众的一点微薄的生活来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尽管近年来清理力度不断加大,违规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万余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关系保”。9个月后,又有13.9万违规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财迷心窍: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民政所前所长张景华近日被曝出持有267个存折,全都是从困难群众那里收集而来,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补资金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补贴50余万元。不少群众不会使用存折,把存折放在民政部门托管,给了张景华可乘之机。
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农村的全面覆盖,低保制度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困难群众织就了一张“温饱之网”。然而,这本该由困难群众享受的福利,却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里,令人痛心。
基层部门“欺上骗下”,“末梢腐败”频现监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然而,本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基层管理部门却在许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骗下”,既当审核的“裁判员”、又当申请的“运动员”。
根据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然而,在这个流程中,常常会出现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情况,有的只是走走过场,甚至出现篡改、歪曲的现象,滋生腐败。
——不予受理,申请无门。一些官员为了保证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额,在第一关就“关”住了一些困难群众。“低保户人选往往在村委会开会讨论前就已确定。”海南临高县一位村民说,其他贫困户即使申请也不会有回音。
——缺乏调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员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把“背景”藏着掖着。湖南耒阳长坪乡谭南村原村支书黄国华等人竟篡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来决定低保指标的归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主评议会长久以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
——你来我批,蒙混过关。一些上级审批部门光履行“从纸到纸”的使命,不深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审批”成了机械运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19名补助对象的补助款11万余元,并作为个人使用。而这场骗局,上级部门本只要根据规定履行好审核义务即可戳穿。
——一保“终”生,较少复查。根据规定,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时,低保家庭应报告,上级部门应复核。然而,一些地方并不重视或是刻意无视这种动态管理,频现“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县被曝出某村民过世后仍旧“领”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当地民政部门干部。
畅通监督机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这个事情上,基层干部的权力太大。”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如此感叹。在整个低保政策中,基层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从而也就拥有着集中的权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职权,无视规章制度,把国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当做发给自己的“红包”。一些基层群众把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得不到反馈,反倒会“惹恼”基层干部,得不偿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针对低保不公现象,各地多次开展清理违规低保行动,并集中整改。记者发现,不少整改工作实际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组织集体会议、近亲低保单独备案等,只是过去没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动并非长久之计,“官保保”仍然不断再现。朱启臻认为,当前的低保流程严重缺乏监督,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监督机制,使得国家补助没有给到应给的补助对象,困难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调研多地农村问题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贺雪峰认为,要使得“官保保”问题得到长效解决,需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群众的举报要即时受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可以把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朱启臻表示,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约束要从基层群众做起,让他们发得了言、见得了文、说得了话。“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层群众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

低保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户死亡政策:
从《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到,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对低保户可以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关于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资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会的口头语,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社会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由于是社会福利性住房,因此两种住房的申请均需达到一定资格,由政府部门审批、摇号后获得。

④ 宁波宁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07年的条件是这样的
一、在居民户口。
二、人均居住面积16平方米/人。内
三、人均年收入1。6万元。容
我是第二期的,07年底08年初开始申请的什么的,10年2月份才拿到房子,属于第二批第一期的。听他们说10年年底安排第二批第二期的,也是07年初申请剩下来的人的。
这样看来,第三批不知道什么时候申请了,只有他们通知申请时间到了,才能到他们那里领表格申请的。

⑤ 宁海县经济适用房的名单公布出来了吗

一般申请之后大概6个月会有一次公告公示,上官方网站,就可以查询了,或者到辖区街道委内员容会询问即可,如果去房管局查房产证是否真实,一般当天查询当天知道查询结果,查询方法如下:
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3、经济适用房申请结果查询非常简单,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

⑥ 申请宁海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有哪些

自己看看宁海县政府发的具体规定吧。
没实际操作过,不是很清楚。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条地处边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者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进行刁难、拖延或拒绝给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明示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国家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物价、统计、房改、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
(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条 申购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应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保障面积与销售价格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限定为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突破标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本县主要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购家庭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总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在申购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确认其申购资格并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
第十一条 领取《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家庭。核发《申购证》的户数小于可供房源数时,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为准购家庭。
经摇号获得准购资格或直接确定具有准购资格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各准购家庭可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号。对取得《申购证》未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待下期经济适用住房推出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准购资格。
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举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住房房号,在销售方案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超过销售方案规定期限不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第十三条 准购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划拨”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申购证》、《准购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发的《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⑦ 宁海县的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问下民政局

⑧ 宁海经济适用房五年后取得完全产权需补缴多少费用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版住房购权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⑨ 朋友买限价房,在宁波象山居然要6000一平方~临县的也才4000一平。首付算下来要50%了 。怎么活啊

首先,确定这个项目的限价房是官方的,在地方房管局和国土资源专部有备案的。属可以通过上网查到的。然后,确定在购房过程中,办理的各项手续是正常的,都有正确的发票什么的。具体,房价,这个,是没法说的,限价房一般都是政府定价的。

⑩ 浙江省宁海县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残疾人申购条件及优惠政策。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物价、统计、房改、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
(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条 申购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应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保障面积与销售价格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限定为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突破标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本县主要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购家庭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总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在申购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确认其申购资格并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
第十一条 领取《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家庭。核发《申购证》的户数小于可供房源数时,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为准购家庭。
经摇号获得准购资格或直接确定具有准购资格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各准购家庭可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号。对取得《申购证》未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待下期经济适用住房推出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准购资格。
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举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住房房号,在销售方案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超过销售方案规定期限不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第十三条 准购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划拨”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申购证》、《准购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发的《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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