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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于家务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0-12-13 17:22:22

『壹』 北京现在经济适用房最大多少平,3人的,大概一平多少钱,申请标准

北京市规定,1人申请经适房的,要求申请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且年满30周岁,年收入2.27万元及以下,资产24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米及以下。目前销售均价最高的为5000元/平米。

『贰』 北京哪有经济适用房

您好,这些是2009年11月份至今的北京经济适用房名单汇总,您可以参考下!经济适用房:
丰台区:
丰台区南苑西居住区
民岳家园(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顶秀欣园(已售完)(3690元/平方米)
宋家庄经济适用房(4369元/平方米)
三环新城(已售完)(3670元/平方米)
汇丰家园(已售完)(3860元/平方米)
世纪风景(二期)(已售完)(3840元/平方米)
首科花园(已售完)(4160元/平方米)
诚苑小区(已售完)(2400元/平方米)
丰体时代花园(已售完)(3670元/平方米)
怡然家园(大红门西路)(已售完)(3690元/平方米)
丰益城市花园(已售完)(3600元/平方米)
开阳里小区(开阳佳境)(已售完)(4150元/平方米)
花都盛景(宜兰园)(已售完)(4320元/平方米)
建欣苑小区(已售完)(3600元/平方米)
西府景园(已售完)(3860元/平方米)
世纪风景(一期)(已售完)(3840元/平方米)
吴家场小区(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明月嘉园(已售完)(3720元/平方米)
明日嘉园(已售完)(4180元/平方米)
正阳小区(一期)(已售完)(3630元/平方米)
朝阳区:
弘善家园
百子湾1号(已售完)(3830元/平方米)
富华家园(二期)(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朝阳常营乡经济适用房(4322元/平方米)
通惠家园(d组团)(已售完)(4000元/平方米)
富华家园(一期)(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福街丽坊(已售完)(3850元/平方米)
双惠小区(已售完)(3210元/平方米)
建东苑小区(已售完)(3100元/平方米)
北京染料厂地块
朝阳新城(已售完)(3310元/平方米)
青年路小区(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望京新城a4区(已售完)(3950元/平方米)
翠城(翠城馨园)(已售完)(3180元/平方米)
十里堡住宅小区(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朝阳雅筑(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百环花园(已售完)(4250元/平方米)
通惠家园(e组团)(已售完)(4000元/平方米)
京棉新城(已售完)
电子城小区(已售完)(3600元/平方米)
望馨园(已售完)(4850元/平方米)
定福家园(已售完)(3595元/平方米)
福怡苑(二期)(已售完)(3800元/平方米)
垡头小区(已售完)(3180元/平方米)
百环家园(已售完)(4530元/平方米)
西城区:
新风街1号院(已售完)(4000元/平方米)
新海苑(已售完)
东城区:无
崇文区:
天利园(已售完)(4500元/平方米)
景泰新苑(已售完)(4400元/平方米)
左安西里危改小区(左安浦园)(已售完)(4500元/平方米)
石景山区:
衙门口地块
翠谷玉景(已售完)(3850元/平方米)
田村路北小区(三期)(已售完)(3230元/平方米)
西山枫林(已售完)(3600元/平方米)
晋元庄小区(已售完)(3320元/平方米)
昌平区:
百嘉城(已售完)(2600元/平方米)
松园小区(已售完)(2350元/平方米)
天通苑(已售完)(2650元/平方米)
回龙大院(已售完)(2600元/平方米)
回龙观文化居住区(已售完)(2600元/平方米)
通达花园(已售完)(2600元/平方米)
大兴区:
瑞海新城(一期)(已售完)(2280元/平方米)
海淀区:
苏家坨地块
君安家园(已售完)(3850元/平方米)
安宁西里小区(已售完)(2850元/平方米)
五道口回迁项目
长安新城(已售完)(6600元/平方米)
今日家园(已售完)(4300元/平方米)
宣武区:
宣祥家园(一期)(已售完)(3950元/平方米)
乐城(已售完)(4300元/平方米)
瑞莲家园(已售完)(4500元/平方米)
政泰家园(已售完)(4600元/平方米)
房山区:
北潞园小区(已售完)(2400元/平方米)
行宫园(已售完)(2350元/平方米)

『叁』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3)北京于家务经济适用房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

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肆』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和普通的商品房比较,有什么区别

经适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由政府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出售。而普通商品房不受特殊的政策限制,按市场价出售,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两者有所区别。

一、购买人群和条件

1.经适房:

经适房享受政府优惠,购买人群和条件是特定的,只供应给低收入家庭。

经适房购买条件:

(1)申请人必须要有本市的城镇户口,并且时间满3年;

(2)申请人要年满18周岁(如果是单身家庭,则必须要年满30周岁);

(3)申请人如果离过婚,应满3年;

(4)申请家庭目前没有保障性住房,并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要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

经适房准入标准

满5年的经适房如果上市出售,要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2.商品房:

商品房交易不受满5年条件限制,且不用交纳土地收益价款。

四、建设标准与定价政策

1.经适房:

经适房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都是由政府限定的,价格要低于市场价,政府依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使低收入的家庭得到住房保障。其适用性则体现在要有必需的生活功能,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需要,且建设标准因地制宜。

2.商品房:

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不是由政府来限定的,而是分别由开发商和市场经济决定的,虽然商品房的价格更高,但实用性、装饰性与设计感是要更强的。

特别提醒

1.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适房。

2.如果申请家庭中的某个成员参与过其他家庭的申请,不能再次进行申请了。

经适房作为受到政府扶持的住房,与普通的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它既具有价格适中、兼具经济性和实用性等优点,又在购买条件、产权和用途、上市交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想要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应该事先了解清楚经适房的特殊之处。

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伍』 北京现在还有经济适用房吗

北京市规定,2人申请经适房的,要求家庭年收入3.63万元及以下,你们不符合经适房申请标准,只能申请限价房。

『陆』 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都需要什么条件

参考来源: http://sqjt.beijing.cn/bzxzfsqzn/index.shtml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三)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九)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十)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核材料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二)入户调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三)组织评议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四)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柒』 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在哪申请经济适用房

通州北探4,750元每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捌』 不知目前北京地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步骤是什么哪位知道请详细讲讲,谢谢~!

先说标准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下面是政策和具体步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四章轮候配售

第十八条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第十九条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三条 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玖』 在北京现在有一套经济适用房,还可以再买一套吗

你在北京已经有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了,那么就不能再买经适房了,一个家庭只能买一套经适房的。但你可以过几年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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