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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额出资的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0-12-11 21:22:08

A. 经济适用房的投资价值有多大

经济适用房抄的投资价值袭

  1. 经济适用住房的低价格并不是以牺牲房屋本身的质量为代价。相反,当前市场上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品质甚至优于普通商品房;

  2. 比如望京新城a4区就是一个高品质的现代化住宅区,它无论在规划设计、工程质量上,还是在未来的物业管理上,都是以跨世纪小康住宅的高标准严格要求的;

  3. 小区实行的高标准户型设计、高比例停车位数量、环保型的壁挂式采暖炉、智能化监控、无障碍设计、人文环境景观设计等都是当前北京居住社区建设中全新的内容;

  4. 类似这样一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以后上市流通时,其房屋的市场竞争能力决不亚于周边的普通商品房,所实现的价格和带来的丰厚投资收益也自然有了保障。

B. 目前投资买经济适用房合适吗

你打听下这价格高不高.如果是投资,你要考试下那地段的房子出租能租到多少钱专一月属,你按当前的贷款利率每月还款多少,每月的租金能否还贷.
你要自己有房子的话,如果炒房的话,现在大的形势不是太好,但你要资产充足,买个房子放那也可,但是你想在五年内卖掉的话,最好不要买,因为这种经济适用房5年内出售要交很高的税.

C. 目前经济适用房纠纷主要是哪些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急剧攀升,钻法律、政策漏洞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不在少数,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有增多之势。违反政策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主要有以下两种现象:一种是“借名买房”,另一种是“黑白合同”纠纷

■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即指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以具有购买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名义上的购买人,而实际出资的则是另外的人。

“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前都会私下签订一个协议,对“借名”行为做出约定: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双方产生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倾向:实际出资人享有长期居住权

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使不具备购买经适房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到了经济适用房,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应属于无效协议,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同样出现了该《管理办法》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问题。对“借名买房”案件,法院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想要回出资,首先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即便能够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要求退还的房款也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

法院同时考虑到,这样判决对实际出资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反之出借身份一方会获取房屋涨价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鉴于此,若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法院一般认定实际出资人对该房屋享有长期居住权,不用腾房。但这种判决也让法院颇为尴尬,因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不能居住该房屋,而实际居住该房屋的人却不享有所有权。

■黑白合同

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未住满五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经济适用房的“黑白合同”则是指,在对购买时间不满五年、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时,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原价进行交易,而在合同附件或另一份合同中将购房总价款分为两个部分,即购房款和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前者是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买价,后者是现时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价。

该类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价转让经济适用房,而实质上买卖双方又同时约定过高的装修装饰设备补偿款,确保卖方从中赚取差价。涉案合同表面上符合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形式,实质上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以商品房价格出卖经济适用房存在着极大的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现象便应运而生。卖家与买家在签订了“黑白合同”后,因为房屋升值而毁约的现象大量出现。

目前法院对经济适用房“黑白合同”是否无效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无效。因“黑白合同”实质上违反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的政策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并非无效。因《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即目前适用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不仅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

■涉及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和“黑白合同”案件存在法律盲点的问题,去年北京市一中院曾主持所辖基层法院确定了审理原则,即原则上按照《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认定合同无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建议立法部门或国务院颁布经济适用房管理的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体现。

D. 经济适用房到底有多大投资价值

适用房价廉靠的是政策

经济适用房因其强有力的价格优势而为社会各方面版所关注。作为社会保权
障商品房的物质形态,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一项新举措,为此政府给予了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各项税费等多项优惠政策。这些优惠
政策的执行使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价格大大降低,同时也使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流通中蕴含了极大的潜在投资价值。特别是今年8月份以来,随着国家关于经济

E. 婚后,由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女方签过离婚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书,一个儿子三岁

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
该协议书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

F. 儿子出资为父母买下经济适用房,想写份证明(由儿子出资以后归儿子所有)该怎样写,在法律上有效么

效果不大,父母照样可以把房子卖掉,或者作为遗产处分给除儿子以外的其他人。

G. 申请经济适用房,投资的股票怎么算

股票也是财产一样照算,按目前市值

H. 经济适用房能做为投资吗

适用房价廉靠的是政策

经济适用房因其强有力的价格优势而为社会各方面所关注。作为社会保
障商品房的物质形态,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一项新举措,为此政府给予了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各项税费等多项优惠政策。这些优惠
政策的执行使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价格大大降低,同时也使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流通中蕴含了极大的潜在投资价值。特别是今年8月份以来,随着国家关于经济

I. 跪求!我出资以老人的名义资购买经济适用房

我觉得你要保存好当初你付方款是开发商给你的收款凭证,或者银行划帐凭证,以备将来内打官司所用。如果老容人立有遗嘱就好办得多了,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去公证,应该加在一起280元左右,当然每个公证处收费不一样,就是多收也不会超过500元。
但是你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你是否具有享受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如果没有,在老人去世后政府会回购,所以立遗嘱不要只是单独对房子处置,因为按照新规定,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是购买了房子,而不是所谓的大产权,所以对房子如果政府回购要进行约定回购款归你。呵呵,我也正为经适房发愁呢。。。郁闷中

J. 你好,那么经济适用房是不是属于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呢

经济适用房是属于由政府投资的工程。但投资方式可以不同。一般有回:政府划拨土地答,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要求开发单位在商品房建设中配建部分保障房,但在土地出让时政府作一定的让步,也是一种政府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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