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十堰市的经济适用房应该怎么申请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专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属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㈡ 陕西移民搬迁户搬迁到十堰移民搬迁安置房需要哪些手续
一、陕西移民搬迁户搬迁到十堰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所谓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可以买卖,且3证齐全的安置房也是可以贷款按揭的,证件不齐的只能一次性付款。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有产权,可贷款,但必须是购买满五年以上,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经济适用房才可买卖。
二、申请移民安置房的手续:
1、移民安置房转让条件:安置户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且安置户自办理房屋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另外,安置户是按规定补缴差价和利息的。
2、办理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房屋差价和利息等款项;安置户拆除迁出地原有住房;办理安置房转让手续;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补缴款项及标准:房屋差价按本户认购合同确定的(市场价–成本价)×享受优惠面积计算;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利息按房屋差价×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㈢ 丹江口市的户口可以到十堰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根据十堰市民地产管理局官网
【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说明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拥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
(三)符合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供应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现状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可以购买的住房面积。
(三)购房人持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购房的文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交差价。差价款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后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三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购买人应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转让协议书》。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60%征收收益。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换购,必须以经济适用住房现实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