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开发 > 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文件

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11 06:06:28

㈠ 有没有单位集资建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一些文件

有来的。
根据建设源等几大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六章 单位集资建房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由此也就确定了该类房屋的产权相关管理适用于经适房的规定,包括房屋满5年期内、外的上市不同规定,也适用于单位集资房。
个人理解,供你参考。

㈡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禁止再次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原房地产权利人及其同住人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
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发生继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依据本试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㈢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合同当事人:

卖家: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证书编号:

代理: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家的:

[I] [法定代表人产品名称:国籍

识别类型数

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 []姓名:国籍: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中华民国人民,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合同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销售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基础上,买方和卖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项目建设卖家基础
>划拨方式取得的×××

的R×× - ××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源文件或合同所列土地使用证书编号×××。该土地之土地总面积×××。

卖家的批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名称现在被命名] [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号为×××。

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础

买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预售]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价格实惠住房和审批机关××××售许字×××预售许可证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机关×××的记录数×××。

购买文章买方

的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住房建筑计划的描述附录A),是

单位的建筑物,房间,或 >合同要求的项目:在地面上,地面×层地下×层,保障性住房位于上层

日期之日起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权期限,从长期多年。

拟定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是一个框架 - 剪力墙 - 剪结构的高度。×××一个阳台,其建筑风格(封闭,全封闭或以其他方式)。经济实惠住房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信息说明:

保障性住房约定财产登记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应分摊平方米(该列表的名称,建筑面积,总建筑份额附录二)。

出售(或礼物,租赁等)的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财产,除经济适用住房交易,销售和购买的财物,赠与,租赁合同事宜,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本合同附件三。

物业建造师第四位于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协议

建筑区划内,卖方和物业服务空间建设×××(预测绘)平方米,位于×××,属于业主共有。 BR />由卖方拥有的财产,卖方可能会单独出售,使用或租赁,其他道路,绿地,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

2车库。 BR />不包括楼面面积分摊的地下室(包括地下储藏室,地下体育设施),地下车库(位)

4,不包括在分摊。总楼面面积?配套的房子,其设施,储藏室,仓库俱乐部,室内游泳池,室内篮球场,室内网球场。

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并按照有关规定,合同必须要交给政府相关单位的财产管理,在前款规定的协议的范围的情况下。

文章估值价格

卖方和买方同意通过以下的方法来计算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人民币货币单位):

1,基于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单价

元每平方米,总价$
>压套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单价

元每平方米,总价元素。

(单位),保障性住房

元的总价。

总楼面面积条款,根据该文件规定,乙方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面积?平方米,批准的单价元/平方米,仪表元件,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平方米,售价元/平方米,即两个总负担得起的住房,总购买价元。

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则及法规要求支付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一阶段的交付标准元/平方米(有关主管部门和出版日期标准由当地政府批准)。金额不包含在本节中的约定的总价格,统一由卖家收到支付的财产交付给买方。

文章面积确认及面积处理

成交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的差异是不同的,根据产权登记。 BR />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所指的面积)作为估值,交付后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的差异,双方同意处理如下: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3%),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退房的买方,卖方给买方的退房日期后30日内完成(包括退房合同登记手续,并通知登记手续)支付买方退还买方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家的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面积?合同,面积误差比小于3%(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方;超过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返还买方,超过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回给别人买。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区

合同区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交付后负担得起的住房,产权登记面积合同面积发生差异,同意以下部分/方式处理:

住房套型与设计图纸(1)交付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平面图上的误差范围内,标志着总价段不变。

2×。

第七付款方式和期限

买方按期付款方式如下:

一次性的买方支付本公布日期日期包干所有住房公积金..

分期付款的。

其他方式:

买家的应支付首付款之日签署“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人民币)白拿起10,000仟佰$ 10颗,剩下的1629(元)掰掰10美元的全部申请商业按揭贷款,公积金按揭贷款,商业和公积金按揭组合贷款十万千。

(1)买家在“负担得起的住房合同销售日签署完成的按揭贷款手续完成后由买方和卖方指定的银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签订的按揭贷款手续,并提供所有按揭银行要求和核准的信息

(2)买方未能完成日期的按揭贷款程序,买方应承担违反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合同的签订的合同协议。销售。

(3)如果买方未能按揭贷款资格审查,由卖方收到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买方应填写相关信息或包干剩余1629,或第八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在合同被解除,买方,卖方应书面通知15天无条件援助与卖方转移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完成退房(包括的合同登记手续,并通知登记手续),买方不协助或协助逾期,买家要求卖家支付额外的合同价格的5%违约金。 BR p>文章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支付买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第1和第2以下3种方式处理: BR /> 1,逾期时间,处理单独(无蓄积)。

①逾期超过90天的的,合同规定应付款到期日的第二天,直到全面的付款日期支付买方卖方每天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未来,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以权责发生制应付%支付违约金给卖方,卖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实际日期,直到第二天。付款金额的日期为准

逾期支付买方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活产婴儿(①,违约金的比例应不小于的比例)每天。本节应采取分期付款到期及须按照规定第七条本合同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异,按相应的应付分期期间实际确定付款之间的差异。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直接扣除买方退还房款的买家须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保障性住房交付前,买方卖方应全额支付违约赔偿金,买方不支付的赔偿金额,卖方有权交付的保障性住房。
送货(室)内的期间届满,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卖方未足额缴纳任何款项,卖方有权拒绝提交给买方,交付日期将相应延长,延长期限后,买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于7天内支付不被视为一个逾期交房。

㈣ 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温州没有为此单独制定相应的条例。

㈤ 谁有经济适用房交易的国家政策性文件

经济适用房五年内是半产权,不允许买卖,五年后补交一大笔土地金后获得全产权才允许买卖。

㈥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知识内容有哪些

国务院有文件,各省市均执行。
经济适用房业主享受小区物业补贴,物业费是减免版的。
《南京市经济权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 2%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为国有,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在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
南京上坊保障房18层,成本749元/平,4200元/平卖给低保边缘户,开发资金万科垫资,南京市一分不出,净赚3450元/平。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㈦ 经济适用房红头文件在哪取

房管局.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回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答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㈧ 2010年申请经济适用房时,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文件我这套说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哪位大侠能解释现在怎

直接复按正常二手房出售就可以制了,只是需要多交10%的出让金。

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由出售人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新购房人不需再按成交价3%交纳土地出让金。

㈨ 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所需相关文件

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当然,户型、面积及销售对象控制要写明,然后后面的程序就和一般基建项目一样了。

㈩ 温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文件或具体规定)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6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8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9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申请、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社区或者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房改办。

(二)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房改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门收取,上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阅读全文

与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文件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