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看待我国民间信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我国由于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民间信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法发展的需要,民间金融的灰色面纱逐渐揭去,十七届三中全会后,民间金融将有可能置于阳光之下,但必须加以规范。
民间信用的产生原因
一、民间财富增加是根本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个人财富或是企业集团的财富都大幅度的增长,同时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自主经营,劳动者自由支配其收入,使我国闲散游动资金规模数额巨大,形成了民间信用金融的源泉。只要这个源泉的不断增大,民间信用融资的规模就必然增大。
二、所有制多元化是民间信用繁盛的一个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原来计划经济时几乎是单一的国营经济逐渐转为集体、个人、混合型、外资或中外合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共长,而且在
法律
上是平等的。同时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企业内部核算体制变小,部门自主权相对扩大,都增大了单位资金余缺差异的扩大和余缺调剂的机会,而这正是企业间能够相互融资的基础。
三、金融政策、金融机构等方面原因,助推了民间融资的扩大。
特别是近几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快,钱多了耶不好办。银行利率过低(实际是负利率),再加上利息税,一般人心里并不愿意存款,但家里又不能存放大量的现金,所以就在达到满足的条件下借给他人。而对于需要贷款的人来说,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条件、额度、审批手续、归还时间、担保抵押等都难以达到要求,因而转向私人接待筹资。客观上形成了有钱的并不想往银行存款,用钱的也不愿到银行借款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就是亲朋好友、哥们弟兄之间在利益均等的条件下的余缺调剂,这种客观现实促成了民间信用融资的快速发展。
民间信用的发展基础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出于地下活动状态。虽然理论界有关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但并未产生现实的政策性效果。直到央行提出应“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才使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事实上,无聊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法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存在着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任何一种信用形色的产生、发展都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如同银行信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一样,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因为,在小生产方式下,生产规模较小,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这些小额资金需求往往被那些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略,只能通过民间信用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
民间信用的主要形式
民间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非官方的一阵红金融活动方式。其主要要形式有股份集资、自由借贷、商业信用、票据贴现、农村基金会(包括老人基金会)、民间合会等等。
这些信用形势手续简便、期限自由、利率相当。在信用经济中灵活,对市场经济起到金融的杠杆作用,在现代经济和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推动了民间信用的健康发展。
民间信用的积极作用和不足
一、 积极作用
(一)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
银行信用犹豫受机构数量、风险控制、授信范围及权限、经营方式、信贷规模等多方面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生活中多方面对信用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其他信用形式予以补充。民间信用对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打破了单一的融资方式。
货币资金不仅要比较价格高低,还要权衡收益大小,既要计算数量,又要评价质量。民间信用的存在和发展,打破了单一的银行融资方式,拓展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民间信用扩大,形成多种竞争机制,对传统的融资方式提出了挑战,从而推动银行、信用社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品种,改革管理模式。
(三)有利于缓解信贷资金的供需矛盾。
(四)有利于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有利于加速民间资金积累,从而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五)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六)有利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
二、民间信用的不足
(一)民间信用融资的盲目性和自发性,不利于资金规模的控制和投向,没有考虑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适销,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容易导致生产经营者盲目扩大生产,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民间信用中会案的倒台,债务的纠纷,个别人甚至还有金融投机诈骗行为,不但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三)产生盲目发展效应、资金的分散效应、金融投机效应。
民间信用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阶段,既然民间信用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有其不能低估的积极作用,那么,民间信用就是无法禁止的,所以禁不如放。放,又不可以是放任自流。正确的方针,只能在放的基础上,积极的加以引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且经过加强管理,尽可能的抑制其消极作用。具体做法设想如下:
(一)发展民间信用组织,使民间信用公开化。允许办私人钱庄,私人钱庄可以是独资的,也可以合资的。私人钱庄的存放款利率由市场调节,在正常情况下国家不加干预。办私营钱庄必须经过工商登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国家保护私营钱庄的资产和合法经营不受侵犯。保护和发展民间信用对国家来说是有利的。事实上,政府对银行主要有三点期望:一是银行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经济建设,二是向政府提供比较稳定的税收;三是不发生金融动荡,不给政府添乱子。发展民间信用正好符合政府的这—愿望。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县以下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问题均应通过民间信用来解决。
(二)对分散零星的民间信用行为实行契约制。凡民间有偿有息的借贷,都必须订立契约文书并经过公证。在公证时,按放款额的一定比例课以一次性的印花税,印花税由放款方支出。凡借款契约经过公证并纳税者,国家就保护放款者的债权,否则便视为非法经营 (相当于无证经营的工商业),国家不保护放款者的债权,在查出时要课以罚款。分散零星的民间信用利息率完全由市场调节。
(三)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参与调节。国家银行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息捕捉,密切掌握民间信用的动态,通过及时调整存贷款政策、培育金融市场和采取适当浮动利率的办法,应吞则吞,应吐则吐,从宏观上保证全社会的金融稳定。农村信用社应扩大吸收股金,增强信用社的经济实力和群众基础,广伸网点,改善服务方式,简化手续,允许信用社采取较大幅度的浮动利息率,使信用社能够真正成为金融市场的中坚。除农村外,在城市也可以发动居民和个体户集资入股,大力发展城市信用合作组织,为股东和其他居民的经济利益服务。
(四)抓紧民间信用立法,或者先行颁布政令,表明国家对民间信用的基本态度。通过立法或颁布政令,确立民间信用的合法性,保护正当的民间放款行为,取缔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鼓励竞争,建立必要的民间信用管理机构和审计机构,引导民间信用走上正常运行的轨道。
通过对以上民间信用的认识和分析,我认为,简单的对民间信用做出决断是不客观的,但从长远看,让民间信用自由发展是不可取的,必须加以管理和改造,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发展。推动和深化民间信用金融体制改革,活跃民间融资渠道。建立个人信用祝福制度和个人信用担保机制。注重研究民间信用安排,创新思路,以推动民间信用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Ⅱ 云南省政府为什么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问题,是新时期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乡繁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存在起步晚、产业发展层次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较大,制约了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发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 “十二五”规划实施等重大机遇,坚持“非禁即入”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以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增投资兴产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力度,不断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环境,实现民营经济与金融业互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要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对 3000户优质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其中,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优选 2000户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 600户和 400户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 10户民营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股权投资,争取到 “十二五”末全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 200支,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1000亿元;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取得新突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 500个,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 7000亿元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领域。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条件和环境。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着力营造引商、亲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壮大。
(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国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和服务的县域全覆盖。积极发展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挥小额信贷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扶优惩劣,规范发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倾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村镇银行转变。
(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 ”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其他金融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办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力度
(一)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处于转型期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财政扶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合理统筹使用各项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二)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机制。积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财税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加速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有效汇聚各类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创业的良好环境,发挥创业集群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组建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评机制,改进贷款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和审批等业务流程,强化对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 “短、频、快 ”的资金需求。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联贷、网络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保证类贷款等系列信贷业务,稳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授信规模,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兑、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再担保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强化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措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和壮大业务规模,改变单一的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抵质押为主的担保办法,按照民营企业运行特点和融资需求,将无形资产等纳入融资抵质押范围,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完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资本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通过构建互保联盟、互保基金和 “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会”等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自律,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按照针对小微企业的 “三严五禁”监管要求,严格落实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合理确定利率;严格落实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转变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小微企业破解资金困境。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 “走出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结算、汇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发挥我省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在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为中小企业结售汇提供便利化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为我省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搭建风险规避、融资促进、信息咨询的平台。
五、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简化贷款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邮储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提升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高效信贷服务,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赢得自身发展空间。农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务“三农”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加大 “贷免扶补”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
(二)大力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省直接融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职责,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和发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步伐。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辅导、培训和推荐上下功夫,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融资。证监部门要强化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培育工作,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积极扩大再融资规模。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监部门要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稳妥开展保险资金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推动保险资金投向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合理厘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性医疗、养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保险产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资扩股,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金融要素,推动民间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探索开展民营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六、优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明确部门职责。省级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业信息化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有效发挥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建立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保险四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制定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方案,认真遴选优质小微企业,扎实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设民营企业项目库;完善促进创业富民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运用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不断健全规范中小微企业不动产和动产抵质押等中介服务,降低或减免小微企业登记、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转让、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与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联系协作平台,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开展专项统计,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二)强化考核奖励。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联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评奖励办法,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各级工业信息化、科技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奖励、补助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三)形成联动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共同搭建高效务实的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园区平台、市场平台和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密切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主动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推荐符合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工商联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帮助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民营企业带头人,支持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财务、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增强融资能力。民营企业要通过规范经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大企业,争取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讲求企业信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互促共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Ⅲ 今后几年中国对待民间螎资会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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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的问题及未来方向 共享文档
2012-05-31 8页 4.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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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的问题及未来方向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民间融资形成规模并不断扩大的原因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对经济发展不利影响以及其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在温州建立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所进行的举措,从而得出了我国民间融资将会朝着阳光化、合规化的方向稳步发展的结论。
关键词:民间融资;问题;方向
民间融资有时会同民间金融互用,国外多将民间金融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国人民银行将民间融资定义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行为。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资本运行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常常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和特征,有效加强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能的逐步完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融资呈现多渠道、多元化发展趋势,日趋活跃,民间融资已成为地方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重要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不是正规金融,但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如制度优势、信息优势、速度优势。民间借贷的这些独特优势,可以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了解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和引导,对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虽然民间融资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出现的不少问题是值得关注的。我国民间融资发展极为迅速,08年以后更是发展势头迅猛,但是随着其快速的不合理发展,其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在11年下半年,很多民间融资的资金链发生了严重的断裂。很多老板融资之后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
Ⅳ 材料一 温州市是我国民营经济和民间资本最活跃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自底层开始,温州民间资本在金融改革
(1)①国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体现了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事物,我们都要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勇于揭露矛盾,积极寻找正确的方法解决矛盾。(3分) ②体现了坚持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国家设立金融改革实验区,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体现了想问题、办事情要遵循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认识过程,并坚持把一般经验与具体实际相结合。(3分) ③体现了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国家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金融改革方案》,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在认识事物发展过程时,要着重把握主要矛盾。(3分) ④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当前外部环境变化的特殊性,国家进行相应的金融综合改革,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3分) (2)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经济社会发展决定了金融体制等各方面必须改革,而成功的金融体制改革又会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4分) 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两对基本矛盾。国家金融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金融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使我国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状况的发展,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状况的发展。(6分) 注:从遵循普遍规律角度分析得相同分数。 Ⅳ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信号 开展金融综合改革,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Ⅵ "在金融市场,一些人的储蓄可以转化为其他人的资本”这句话如何理解
一、几个基本概念 Ⅶ 中国民间借贷是不是一个大问题
1.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放开已是大势所趋,它是克服金融抑制现象、打破正规金融内垄断,提升金容融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外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中国实行开放性市场经济,确立了民法自治原则,成功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已具备了放贷人全部放开的相应条件。国家对放贷人实行放开政策,应区别民事与商事放贷人,对于民事放贷人宜采自由放贷原则,对于商事放贷人宜采审批设立制度,同时应规定放贷人必须是资金所有者,还要增加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使其规范发展。 Ⅷ 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在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起步或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解决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有两条可以选择的方式:一是加强正规金融的服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增加其贷款和储蓄能力;另外一个思路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促进有序的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农村原本就是正规金融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随着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村地区的许多经营网点被撤消,正规金融资源更加稀少,金融资源供给明显不足;而农业、农民、农村,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这种供需上的极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最先在农村产生,并迅速蔓延开来。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民间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官方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 Ⅸ 温州市是我国民营经济和民间资本最活跃的地方,但民间资本一直没有找到投资的出路。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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