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经济适用房要多少年可以办完全产权
5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内应按照届时同地容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只要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可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证明等手续办理初始登记,然后你们在办理分户的房产证(转移登记)。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② 我于2007年购买了单位建的经济适用房,12年后单位才办理房屋产权证,要交哪些费用
经济适用房的费用是有关部门规定的,不是哪个部门随便定的,所以放心吧,去交的时候会告知你这些钱的分类的。
③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年限是多少
产权年限70年。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3)07年经济适用房办全产权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④ 我于2007年购买了经济适用房,2007年十月一日交房,合同规定交房后365日内办理产权证,可开发
问:我于2007年购买了经济适用房,2007年十月一日交房,合同规定交房后365日内办理产权证,可开发回商直到2009年7月才开始办理,请问答这是违约吗?日还是工作日是不是要特别注明?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⑤ 为什么经济适用房是部分产权如何获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购买经适房的房主拥有的房屋产权是有限的。获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房主可以按原来的购房价格与同时期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70%补交土地收益,二是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的经济适用房。?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的部分产权?
我们日常所说的向政府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其产权是有限的,为部分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权属登记的时候,房产证上注明的是“经济适用房”字样。
经适房房产证
经适房房产证上盖章注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房的部分产权主要表现在:
1.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2.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可以上市交易。
以契税票填发的日期或房产证的登记日期为准:
不满5年: 不允许上市交易。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确实需要转让,可以向户口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回购或者是该部门确定的新购房人按照原来的价格购买,并且还要考虑折旧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
满5年: 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政府有优先回购的权利,因此需要住房保障部门开具放弃优先回购的证明。此外,房屋在出售时还应当按照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房价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3.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之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来的经济适用房会被政府回购,不可以继续拥有其产权。
二、为什么经济适用房是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住房,由政府限定标准、对象和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价格是低于市场价的。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适房的建设和管理由政府主导,政府也明确规定了经适房的产权是有限的,经适房的用途和上市条件都必须要按照规定来,因此经适房是部分产权。
三、如何获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
获得经适房的完全产权以后,房屋的产权就完全归房主所有,不再受用途仅限自住、上市交易须满足一定条件等的限制。获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按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
即房主可以按原来的购房价格与同时期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从而取得完全产权。
例如:小王向政府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两居室,约80平方米,购房价格为160万元,而当时在该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两居室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300万,那么房主可以补交(300万 - 160万)x 70% = 98万元的土地收益款来取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
2.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的经济适用房
即以市场价购买满足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
例如:小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满足了上市出售的条件,李女士以市场价格将这套经适房买下来,那么李女士取得的是该房屋的完全产权而不是部分产权,该房屋今后按商品房的产权管理。
由于政策性和保障性等特殊性质,经济适用房是部分产权。以上两种获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的方法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操作为准。
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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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内容只在北京适用
⑥ 经济适用房可以给全产权吗
———著名学者成思危谈经适房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什么是全产权 全产权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对住宅的全部支配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也叫百分之百产权,普通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属于全部产权。 什么是部分产权 部分产权也称有限产权,指购房人享有全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及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房屋,比如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国务院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也属于有限产权。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区别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只享有全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享有全部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果出售的话需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
⑦ 经济适用房能取得完全产权吗
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专房,其权利人按照《属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两者共性为:均以缴纳增值收益为必要条件,均可实现由经济适用住房至普通商品房、由有限产权至完全产权的转变。
同时,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取得完全产权意味着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产权人并不发生变化;而上市交易则意味着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普通商品房、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的同时,产权人发生变化,房屋产权转移至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