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展循环经济有何重大意义
二、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第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资源战略,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措施。我国的资源状况,一方面人均资源量相对不足,另一方面资源开采和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利用水平低、浪费严重。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在节约资源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如到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若达到60%,可节水580亿立方米,相当于2000年工业取水量的50%左右;“十五”期间,我国节约和替代石油目标是2000万吨,相当于石油消费量的近1/10;目前我国钢铁、有色、造纸工业三分之一以上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九五”期间我国木材年节约代用量2000万立方米,相当于年消费量的20%。
第二,发展循环经济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首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实施清洁生产,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是保护环境的治本措施。另外,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也大大地减少了固体污染物的排放。据测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就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发展循环经济是应对入世挑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客观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转变增长方式,走内涵发展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的竞争能力得到增强。目前,我国单位产值能耗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主要用能产品单位能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40%;我国工业产品能源、原材料的消耗占企业生产成本的75%左右,若降低一个百分点就能取得100多亿元的效益。
近几年,资源环境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出来。“绿色壁垒”成为我国扩大出口面临最多也是最难突破的问题,有的已对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造成重要的影响。对此,我们不仅要有清醒的认识,更要及时和巧妙应对。发展循环经济在突破“绿色壁垒”和实施“走出去”战略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如采用符合国际贸易中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法规与标准,扫清我国产品出口的技术障碍;研究建立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包装物强制回收利用制度,及建立相应的国际互认制度等。
2. 严刚提出的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评估指数是指什么
循环经济的发展大致一般分为3个阶段:
在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政府、企业、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
在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政府、企业、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公众、中介组织都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
在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三阶段,企业、公众、中介组织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
3. 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什么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
1.政府
2.企业
3.高等院校
4.科研院所希望能帮助你
4. 试述现阶段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 在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什么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
在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ABCD)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
A.政府 B.企业 C.高等院校 D.科研院所.
6. 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例
一、我国循环经济的内涵、目标与衡量标准
对于循环经济的内涵的认识,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循环”二字的字面理解,而应该从经济层面,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的关系角度,对循环经济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更深刻的分析。
这里我首先给出一个实例,看看循环经济在一个企业层次上是什么内涵。我国有一个啤酒厂,它每天都排放大量COD、纯碱含量很高的污水,根据环保法,它每年必须缴纳几十万元的排污费,对于一个竞争领域的中型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作了如下供作。
1、对原来的电力系统和所有设备进行了技术改造,降低了单位产出的电力、原材料消耗;
2、对所有包装物进行回收,每年获得一笔废旧物资销售收入;
3、投资建立了纯碱回收系统,每年回收纯碱40吨,可以不端循环使用,节约了一笔成本开支。
4、对制啤酒的麦糟进行回收用于制造高效有机肥,每年有一大笔销售收入;
5、投资建立一个日处理废水2000吨的废水处理设施,使企业内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节约了新水的使用,大大减少了污水排放,降低了污水排污费;
这样做的投入产出效果是:总投资600万元,每年增加效益约100万元,增加了20多个就业岗位,减少了50%的废水排放,节约了10%的电力消耗,增加了数千吨的高有机肥产品供给,啤酒产量不变。
企业这样做的原始动力来自于比较高的污染排放费和追求经济效益。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啤酒厂发展循环经济的内涵和目标。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把中国的循环经济内涵和目标在技术和经济两个层次上进行界定。在技术层面上,循环经济就是要在生产实践中,通过生产技术与资源节约技术相融合,减少单位产出的资源消耗,最高效率地节约使用资源;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的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通过各种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和再生利用,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物质资源的循环使用;通过对所有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追求实现生态环境的永久平衡。目标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经济层面上,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和经济运行机制,是政府通过收取污染排放费(实质是环境税),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看成稀缺的社会大众共有资源,纳入到经济循环过程之中参与定价和利益分配的结果。它改变了生产的社会成本与私人获利的不对称性,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改变了环保企业治理生态环境的内部成本与外部获利的不对称性,使外部效益内部化,最终目标是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资源供给与生态环境多方共赢,实现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和社会公平。
按照对循环经济内涵和目标的上述界定,衡量社会经济活动是否满足循环经济模式要求的标准有两方面。
第一方面是技术效率标准,可用原始资源与环境的生产率、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强度、物质资源的循环利用率等指标来测定。第二方面是经济标准,可用生态环境在制度上是否进入了经济循环体系、企业的外部性是否得到了承认和计量等指标来衡量。当然,具体的判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循环经济模式不是目的,它是解决资源与环境压力的一种生产方式。它要求进行制度变革。
二、发展循环经济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与作用
中央对循环经济的定位是建立在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功能认识基础上的。中国是一个人口巨型大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与美国的国土面积大体相当,但我们的人口是美国的4.5倍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进入了全面工业化的进程,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了我国到2020年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战略。要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完成以后,再用十年,到2030年我们应该全面实现工业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到本世纪中叶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就意味着,我们要用50年时间走过发达国家150年的工业化历程,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在我国在时间尺度上要被压缩掉三分之二。未来20年内,中国经济未来面临着城市化加快、经济增长具有内在冲动力并由重化工产业主导、就业压力巨大、资源供给短缺、环境污染总量增大等一系列挑战,这决定了中国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在时间尺度上和空间尺度上具有极高的强度,这种强度世界上前所未有,污染类型复合重叠,治理难度极大。要实现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将是十分艰巨的任务。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就是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完成这个任务的战略选择。
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像循环经济概念的发源地德国和日本那样,将注意力首先集中于废弃物管理与循环利用上。因此,循环经济的内涵在中国被扩展了,不仅仅局限于“闭环”(循环的同义语)生产模式上,节约利用资源、短缺资源替代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轻资源与环境压力,也被纳入了循环经济概念之内。尽管在学术上这种扩展并不严格,但却有利于在实践上制定综合性政策与法律体系,简化行政程序,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推进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有利于建立节约型社会,避免法律法规体系过于繁杂。
从实践上看,以节约利用资源、循环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循环经济模式,是在对环境经济、生态经济进行深化和扬弃的基础上产生的,在中国国家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很多从事地方经济工作的领导同志对于如何推进新型工业化感觉无从做起,我认为,循环经济是新兴工业化的核心之一,循环经济做好了,新兴工业化也就完成了一半。因为新兴工业化不仅需要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用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业结构,同时,我们也必须用循环经济模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循环经济模式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也有资源消耗和污染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循环经济是新兴工业化的高级形式。这也表明了循环经济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进展与优先领域
从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倡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以来,循环经济在我国已经取得了迅速的发展。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在不同领域和层次上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特别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设立的辽宁循环经济示范省、贵阳循环经济示范市、以及7个生态建设示范省开展了较全面和系统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总体上,各地循环经济试验示范的成功做法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重视,组织领导有保障,实施机制正确。第二,统一部署,规划先行,示范引路。第三,因地制宜,模式多样,内容丰富,涉及了企业、工业园区和区域三个层面,包括了工业、农业、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覆盖了生产和消费两大领域。
循环经济涉及到所有的经济活动和消费领域。但是,由于我们还处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也需要大量投入,需要在资源开发、资源替代与循环利用资源之间进行比较和优化选择,不能像搞运动一样的全面铺开。因此,近期内应该选择若干优先领域加大推进力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选择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先领域应该遵循以下四原则:
第一、“四统一原则”,即,市场效益、就业、循环利用资源与环境保护“四统一”原则。实践表明,一些产业领域和某些产业组织方式可以实现“四统一”,对于这样的领域和产业组织方式,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政策予以大力支持。这样的领域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具体项目,存在于许多产业行业内。这需要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广大企业的积极性去发展。例如,废旧轮胎处理和资源再生,用于制造高级防噪音地板和其它建材,即可解决废旧轮胎带来的污染,又可以增加就业,还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类似这样的领域应该优先扶持发展。
第二、“遏制双高原则”,即,治理“双高行业”原则。双高行业指高污染排放和高原始资源消耗行业。例如,冶金、化工、造纸等行业,是包括能源在内的原始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量大的行业,应该优先发展循环经济模式。这些行业资源利用率提高了,污染下降了,主要矛盾就抓住了。这样的领域政府应通过严格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去推进。
第三、“抑短原则”,即,抑制资源短缺程度最大而进口难度高的资源使用原则。这样的领域可以通过价格形成机制和政策去推进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例如,中国的水资源总体上极为短缺,又难以通过进口的方式解决,因此,水的循环利用应作为优先推进领域。
第四、“成熟技术原则”,即加速推进已经具有成熟循环利用资源的技术应用与推广扩散原则。例如,造纸黑液的回收利用,钢铁企业循环用水,居民小区中水循环利用都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应优先推进。
第五、“规模经济原则”,即推进企业规模生产和区域循环经济网络原则。循环经济的资源消耗减量化本身必须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之上。应该在产业政策上促进企业规模化生产,没有规模经济就不可能实现单位产出的资源消耗最小化。同时,必须优先推进循环经济地域化规模经济网络。循环经济要求企业在一定空间内集聚,以便形成产业循环链条,实现循环利用资源的区域性规模化,从而实现循环经济在地域上的规模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循环经济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推进产业的区域集聚化,才能形成规模化的专业循环经济企业。淮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难度大,也与产业分布过于分散化、小型化,不利于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综合处理有重要关系。在这方面,山东省的经验值得推广借鉴。山东省早在几年前就全部关闭了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小造纸厂,由政府支持建立了一批具有处理造纸黑液和循环用水能力的大型造纸厂,其结果是纸的产量增加了,经济规模扩张了,排放的COD等污染物却下降了。这一例证说明,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带来污染排放总量的上升。如果做得好,我们可以实现经济翻两番而环境得到改善的目标。
四、当前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障碍和对策措施
我国目前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包括观念认识、制度环境、法律与政策、管理体制、技术支撑和外部推动力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在观念认识方面,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管理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其根本原因是重经济增长,轻资源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力,片面政绩观作怪。认识问题的另一种表现是对循环经济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要么将循环经济简单化为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清洁生产及污染防治;要么将循环经济等同于可持续发展概念,外延无限扩大,任务不明确,实践无抓手。许多消费文化和价值观也是带有很强的物质享乐主义和摆阔炫耀的痕迹。
在制度方面,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价格体系、税收体系、财政金融规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和部分宏观产业政策仍是服务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制度和政策,是阻碍循环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制约因素。
在法律与政策方面,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严重缺位,管理体制尚没有明确建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机制没有普遍形成。另外,我国尚处于较低发展阶段,循环经济依赖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关键链接技术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针对上述障碍和制约因素,各级政府需要有步骤地采取有效对策,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逐步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一,提高认识,科学把握其内涵
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使各级政府的认识水平提高到两个战略高度。一是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党和国家经济主流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途径,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体现。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将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并重。同时,决策者、企业家和公众正确理解循环经济的科学内涵也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问题。因此,在2005年,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普及循环经济知识,统一对循环经济的认识。
第二,创新制度,落实政策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对现有的经济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重点要做好六方面的工作:一是改革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将资源效率和环境保护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树立科学的政绩观;二是对现有宏观经济目标体系进行改造,扬起单纯的速度调控目标,更加重视增长的质量和协调性,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体系;三是引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四是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实践循环经济激励机制。如,建立资源与环境信息透明制度,发挥非政府环保组织的作用等机制。五是尽快制定出台循环经济政策目录和鼓励支持的产品目录。六是建立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机制。
尽管很多学者都正确地指出,循环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市场机制才具有生命力,但是,由于循环经济发展首先以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为目标,即,以解决经济发展的外部性公益效益为目标,因此,没有政府和立法机构的强力干预,没有制度创新,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发展循环经济首先必须由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其次,政府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手段,通过惩罚和奖励双重激励措施,把外部性转变内部性;第三,必须借助于经济伦理和生态伦理相结合的新的社会道德约束。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有规则的经济,今天的市场经济早已经脱离了原始的自由放任状态。对于一个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大国来说,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制度的创新比技术更重要。
在今天的中国,追求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的占有与消费是社会大众的基本索求,就业的压力和利益的追求成为推动资源消费和环境污染的内在力量。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道德伦理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之前,市场的力量只会强化“理性经济人”的动机和行为,公共利益无法自动实现。因此,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作为公共资源拥有者的代表,必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然,立法机构和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循环经济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应该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同时,使得生产者追求利润的目标不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矛盾。
第三,搞好规划,抓好试点
制定规划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基础。国家应尽快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并将其全面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之中。这样,循环经济理念才能发挥全局性的战略作用,才能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才能将循环经济提到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高度,才能将循环经济落到实处。
在规划基础上,抓好试点示范工作。目前应逐步扩大试点的范围,在重点企业、行业、工业园区和重点省(市)继续稳步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选择一批重要的生活和工业废弃物,建立废弃资源循环型产业园区。通过试点,总结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和政策需求,提出按照循环经济模式建设和改造工业园区以及城市发展的思路,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第四,建立循环经济科技支撑体系
循环经济是建立在技术进步和创新支撑体系上的高端化经济模式,需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生产技术和产业链接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与开发,国家应为此设立专项资金和适当调整现有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向,加大投入,引导科研机构开展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重点研发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产业链延长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等。
第五,强化环境监管,提高开展循环经济实践的外在动力
发展循环经济要与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发挥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作用。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依法严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不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项目,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技术;在污染控制工作中,特别要加强对化工、冶金、印染、食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生产全过程和排污的控制,建立完善的排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强度、控制污染排放的详细计划;在废弃物处理、处置管理中要贯彻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加强废弃的减量、回收和循环利用;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省(市)建设中,要以循环经济理念规划和建设区域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资源合理开发、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培育有机结合起来。
7.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是什么
1.资源开采环节
要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实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回备,提高采矿回答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
2.资源消耗环节
加强对冶金、有色金属、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筑)、轻工、纺织、农业等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3.废物产生环节
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推进气液废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
4.再生资源产生环节
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垃圾分类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5.消费环节
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志产品、节水节能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8.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总体来讲,目前关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研究成果。
1.C模式
1)A、B、C模式介绍
诸大建等人定义了经济发展的A、B两种模式,并且通过对生态效率的情景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即C模式。
A模式是指当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也称增物质模式。这种模式与以往中国经济发展存在类似的规律,遵循传统的发展模式,即GDP的增长依赖资源投入总量的增加;GDP的增长伴随污染排放总量的增加;如果继续保持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所需的资源投入与污染排放将随经济同步增加。
B模式是指当前发达国家所沿用的发展模式,也称减物质模式。这种模式属于绿色的发展道路,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可以通过一系列革命性的改革计划得到解决。从增物质化到减物质化的两种选择如图6.9所示。
图6.9从增物质化到减物质化的两种选择
显然,A模式属于危险的发展道路,可能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和环境的退化,我国迫于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不能继续遵循传统的A模式。然而,从我国当前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来看,也不可能沿用B模式。
通过对生态效率进行情景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C(China)模式。C模式也称1.5~2倍数发展战略,即我国到2020年经济总量翻两番的同时,允许资源消耗和污染产生(但是污染排放需要严加控制)最多增加1倍左右,用不高于2倍的自然资本消耗换取4倍的经济增长和相应的社会福利。该模式将给予我国GDP增长一个15~20年左右缓冲的阶段,并希望经过15~20年的经济增长方式调整,最终达到一种相对的减物质化阶段。
2)C模式的实现需要技术和政策的双重保障
产品层面上,生态效率的提高有四个阶段,见表6.1。配合四个阶段在技术方面提高生态效率有四种途径。
图6.1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贵阳市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我国首座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也是西部地区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跨越式战略转型的首次尝试。贵阳市提出了“一个目标、两个环节、三个核心系统和八大循环体系”战略框架,建立和采取了“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制度建设、立足生产、转变观念”的循环经济建设和推进体系。
推行循环经济模式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并结合我国区域发展的特点以及循环经济发展的趋势,设计了工业生态园整合模式、虚拟仿生循环模式、企业内部的清洁生产模式、工农业融合模式、农户群的共生网络模式、以可再生资源利用为核心的区域循环经济模式、商业化专业化的回收处理模式等特色区域发展模式。
9. 如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详细
为实现未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氛围和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还存在以下问题:如社会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足,转变发展观仍需努力;政策和机制对企业的引导力度不够;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不够,缺乏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尚未形成指导循环经济的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推进计划;缺乏符合国情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等。针对以上问题,必须切实找出解决问题如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文 | 朱仕祥【关键词】 循环经济,科学,增长方式的措施和对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转变不合理的增长方式,确保未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在未来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条件下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战略性问题。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布局首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结构升级。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高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加快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高水耗的产业,限制或禁止那些未取得绿色标准认证、对人民健康有害的产品生产。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例如缺水地区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大力推广先进的节能、节水、降低原材料消耗的工艺和技术。制定和实施各行业取水量标准,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建立城乡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推进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其次,根据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促进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开发区建设要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综合控制企业的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发挥产业集聚和产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建设集中供热和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鼓励加工工业集中的沿海发达地区,重点发展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中西部资源富集地经济导刊 77 2010 / 07 建立配套政策体系通过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政策环境。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循环经济的发展机制。首先,政府政策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通过运用价格、税费、消费拉动、政府采购等政策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次,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向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倾斜,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并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特别是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支持。第三,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 的组织结构,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态工业网络的经济政策,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效率,减少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产业链条,促进企业间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现阶段,我国循环经济的进展,还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层次上。真正大力发展我国的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科技界、理论界、非政府组织、公众共同努力,从指导思想与公共意识、法制环境、市场机制、政府引导、科技发展以及典型示范与推广等各个方面继续探索新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积极创建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村镇、绿色城市、绿色省区,进而在我国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人、经济、生态自然、社会发展高度协调的循环社会。 ( 作者为中国地质大学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 区,重点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并根据技术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资源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在西部大开发中应加强环保措施,尤其要防止东部企业向西部转移污染。引导乡村企业向工业小区适当集中连片。第三,对中小企业加强指导。为中小企业提供环保技术服务,建设废物处理的公共设施,集中处理废弃物。第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重点发展烟气脱硫、机动车尾气治理、城市废水资源化、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城市垃圾资源化、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装备、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环保材料和药剂等。建立环保产业服务体系,规范和培育环保产业市场。引入“谁投资、谁收益”的环境治理原则,积极鼓励外资、企业和私人资本向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投资。第五,共同开发国际资源。探索建立石油等资源可持续供应体系,对东部中晚油田和新疆石油实行保护性开发。大幅度降低高能耗高污染强度原材料 ( 如钢材、化工原料、合成纤维、化肥、纸浆、水泥等) 进口关税税率,提高进口比率。第六,调整农业经济结构。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建立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大幅度降低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第一,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瓶颈。借助现代高新技术,重点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 “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第二,大力开发废弃物重新利用处理技术和装备,包括废塑料、废玻璃、废电器等的处理设备;以及城市生活污水原位再生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技术等。第三,研发适合国情的工业污染防治成套技术。重点安排高浓度、难降解的工业废水治理、燃煤除尘脱硫、汽车尾气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等重大关键技术的开发。第四,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重点扶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发研究,逐步形成完善的能源循环利用、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体系。 第五,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循环经济作为重要指导原则从制定“十一五”规划开始,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在编制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把发展循环经济放在重要位置,作为编制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题研究,加快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转变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构建起完整、系统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应在3 个层面进行立法:第一层面是基础法,一般包含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责任、权利、义务的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第二层面是综合性领域的法律,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制定本地区的发展条例;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每种产品生产、回收制定具体的技术、目标要求。产经分析
10. 循环经济发展是以什么为先导的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即物质循环流动型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容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