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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空驻济部队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0-12-08 20:40:55

1. 军队职工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政策

国家为了军人利益着想,推出了军队经济适用房,部队经济适用房是部队单位建造的出售给军人的住宅,享有国家的一系列优惠减免政策:
一、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对象:
(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或是退休干部;
(二)有配偶在当地是有城镇户口或者军人的,而本人是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没有保障的公寓房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及高级士官;
(三)配偶是在当地有着城镇户口或是为军人的,而本人工龄已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自己是居住在公寓区的,且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二、部队经济适用房的买卖
若是购买了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要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之后就可以拥有其全部的产权。而产权手续的办理需要按照建设部还有总后勤部的相关的规定,由其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去办理。
如果所购经济适用房想要上市交易也是可以的,是实行准人的制度,只要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是所含的土地收益以及要按照国家跟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来交纳有关税费之后,那么其余收入将归个人所有。并且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进行交易还有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就可以上市了。
三、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怎样的?
对于复员转业人员、已故军人子女以及是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的地方人员,如果在地方是的确无其他住房的,那么在部队房源充足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的住房的。
(一)如果是现住位于售房区的,经过批准可以购买是现住房的,而其售房的办法按照总后勤部的通知及军区的联勤部通知来执行的。若现的住房不在售房区的,那么经过经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或是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是必须退出现有的住房。
(二)购买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是要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三)对于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部分组成,是享受了国家跟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是由建设的单位按国家与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方的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或者军队内部合理来解决的。
各级的人民政府要切实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力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对于申请了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一定支持。而对按照政策跟法律法规,应当减免的费税则应予减免。对于军队的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与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购买地方政府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支持并给予优先安排。
以上几点便是军队职工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对象和相关政策,但同时,我国国民对于军队职工经济适用房的争议也是挺大的,一般军队职工经济适用房是有规定面积的,而且买卖转让比较麻烦,引起的纠纷也相对多,想要购买的朋友还是谨慎考虑。

2. 日期时间是什么时候,部队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可以入住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版合本市安置条权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住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3)二次审核: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

一般的经济适用房位置都不是很好,一般在郊区.价格根据各地都不同,比一般商品房要低很多,在五年内只有部分产权,不能买卖.五年后有完全产权,可以出售,但由政府优先收回,或自己出售,但得补齐差价.并且买的人必须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3. 部队经济适用房能退吗

部队经济适用房能否交易要看部队的相关规定。如果说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队没有明令禁止,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4. 购部队经济适用房办不了房产证可以要求赔偿吗

购部队经济适用房办不了房产证可以要求赔偿。
赔偿责任
1·《民法通则》第内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民法通则》第89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

5. 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性质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仿袭肢符合市备世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禅念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6. 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吗如果可以,政策性规定经过纪年可上市,还要补交什么费用吗

根据<军队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此类房产出售是有比较多的限制条件的,至于深圳具体如何操作,这要咨询相关的房管部门.
附: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7. 想购买有产权证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可以吗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也就是说部队的经济回适用房与地方的经济适用答房在性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不过是部队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土地的管理权是总部房管局,而地方国有土地管理权是地方房地产管理局,因此部队经济适用房也是完全产权的。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部队经济适用房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按规定收取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费。
军产住房向个人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和个人分户产权登记,由部队统一到当地产权监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时只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8. 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的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9. 谁了解济南的经济适用房的政策

不知道能满足你的问题吗。
济南经济适用房建设终于进入倒计时,这应该是2005年最振奋人心的消息。如何看待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带来的市场和社会作用,将对经济适用房在市场中的未来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选址5个片区,
拨付土地3400余亩
济南市历城区张马片区和槐荫区大金片区成为省城首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两个项目建设用地达到3400亩,另外三个片区选址也基本完成。,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小组日前正式批准了两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一处是位于工业北路的历城区张马片区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超过3000亩,已经进入规划、定点阶段,征地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展开;另一个项目是位于经十西路的槐荫区大金片区项目,该项目最终占地面积将超过400亩,该项目也进入了规划设计阶段。
解读:
北部成为济南市首批经济适用房的首选,最终的原因主要应该是其他部分土地比较金贵,但是,无论如何,经济适用房已经确确实实开始建设了,从这些确切的信息里可以读出,经济适用房几乎是实实在在在前面等着我们,虽然“征地工作目前正在有序展开”仍然让人担忧,但毕竟济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动作,这是令人可喜可贺的事情。
关键词:
确保年底前开工58万平方米
具体方式包括:由政府划拨土地,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建设单位,这类方式确定的项目规模有15-20万平方米,目前确定的项目有历城区的张马片区、大金片区等。
第二种方式是驻济军队和具备建设经济适用房的驻济单位可参与开发建设;第三,对于居住房条件较差,且有自有土地的企业可以通过集资建房,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建设立项。而对于机关单位则一律不允许进行集资建房。
解读:
从这段新闻的两个数字可以看出,解决驻济单位和企业的职工住房问题将是下一步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主要目标,其他的城市中低收入者也将是解决的重点人群。但是,由于目前许多城市并未将户口不在本市的城市中低收入者列入经济适用房解决的范围,因此,解决这部分人的居住问题也将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问题。
这个信息也给济南楼市一个信号,经济适用房的首批建设将不会给楼市带来太大冲击,因为销售对象与楼市销售对象的交集不大,所以,首批经济适用房很可能只起到“康居”作用。
关键词:
开发商利润可达7%
为了吸引开发商参与经济适用房建设,有关部门出台了具体的优惠条件,即参与建设的开发商可以以在建的项目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的利率计入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这样的话,加上政府的利润,开发商参与经济适用房的利润可达7%。同时,政府还鼓励开发商将在建的项目申请经济适用房,一旦获得批准,即可转为经济适用房项目。
解读:
这段消息可以明显感觉到政府在向开发商抛“媚眼”,将开发商的利润从国家规定的3%提高到7%,足见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决心和急迫。但是,据了解,还是有很多开发商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心存疑虑,相信,政府只有出台更多的保障政策才能吸引开发商对这样的政府行为感兴趣。如果开发商迟迟不敢进入,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也将是阻碍。
关键词:
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
经济适用房建设下限为65平方米,上限为80平方米。对于销售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开发商的申请,进行最后定价,价格也可适当浮动,浮动范围可上可下。
解读:
经济适用房面积的控制可以看到政府解决中低收入者居住问题的决心,小户型一方面可以保证总价低,收入低的人买得起,也可以保证解决居住问题的房子不至于变成豪宅。但是最终是否按照这样的标准建设还需要政府严格把关,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10. 部队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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