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1.主体利益明晰化
2.合同化
3.运行市场化
4.法制化
5.国际化
『贰』 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完善
世界各国劳动力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生产要素市场之一的劳动力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要根据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分析劳动力市场培育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再基于这些问题,提出劳动力市场改革与发展需要重点解决问题。从而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一、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和特点
(一)劳动力市场的概念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进行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及劳动交换关系的总和。
(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
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就是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劳动力市场上流通的是人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和智力两个方面。
根据劳动力提供劳务的不同形式和内容,可以把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划分为职业型市场、智力型市场和服务型市场。职业型市场的特征是劳动者以市场为媒介,选择自己的工作岗位。它是劳动力的需方所提供的。在职业市场上,用人单位和择业人员根据各自的条件和要求,互相选择,自由洽谈,平等协商。智力型市场又称价值规律市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创造能力的人通过交换关系实现合理流动的场所。服务型市场,一般指劳务市场,其特点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的劳务支出,为社会提供有益的、具有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服务活动。劳务市场以活劳动消耗为主,供需双方在同一空间、同一时间内,一方付出了劳务,一方得到了服务,提供劳务的劳动力与劳务产品同时进入市场。
随着我国改革的进程,适应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和劳动在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转移,劳动力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各种职业学校、培训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有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与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关的劳动人事的公开招聘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工资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组织和法规建设,也在逐步完善。
...... 目录:一、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和特点
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历史和现状
三、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
四、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完善的对策 参考资料:参 考 文 献
1、宜勇著,《中国转轨时期的就业问题》,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
2、程延园主编,《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易定红,“劳动经济学中的雇佣关系理论述评”,《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2003年第2期
4、黄津孚《WTO与人才战略》,《经济管理》(京)2002年第5期
5、罗纳德•伊兰伯格,罗伯特•史密斯,《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与公共政策》,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
6、谢柳生,“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 简单介绍:充满活力、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既是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之一,又是中国积极、主动地迎接WTO的挑战的关键环节,可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加入WTO会对它的发育产生重要的影响。劳动力市场是一国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及其功能发挥状况对经济运行的质量有重要影响。因此,不能忽视对劳动力市场运行的研究。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直接决定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与发达程度。此外,要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与发达程度,不能忽视对其现状的分析。尤其在当前世界各国的劳动力市场迅速发展的今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劳动力市场还比较滞后,全球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迫使我国从当前劳动力市场现状和其存在的问题入手尽快找到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 劳动力市场、失业、市场经济、对策、机制
『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商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什么
是 A.
其它是错误的.
『肆』 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我国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调整
从 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说白了死工资,无风险) 转化为 合作伙伴关系 (有分成,要承担一定风险)
『伍』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2003年以后),进入市场调解价阶段是否正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私营经济迅猛发展、国有中小型企业基本实现民营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造大力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面对新型的劳动关系,工会维权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定位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新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是市场调节的产物,其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建立起来的;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即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利益进一步分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益矛盾;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更大,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企业也可根据契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二)当前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现实与部分职工期望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房改、医改、教育改革和社会保障改革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大量支出增加必然会激起广大职工群众强烈的增收欲望,然而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巨大压力和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部分职工群众增收的愿望得不到实现,致使劳动关系中经济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二是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多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逐步健全,劳动关系更加企业化、个人化;职工的工作范围更广、弹性更大;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更加灵活;职工劳动报酬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差别更加明显,这些都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西方企业的劳务管理和处理劳资关系的方式逐步进入国内;再加上大量私营企业随意解雇职工、忽视劳动保护、强迫加班加点等做法,都加剧了劳动关系问题的复杂化和多样性。 三是劳动关系对抗性明显增强。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的改变,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且与一般劳动相比在分配中占的份额更大,这就造成了较大的利益差别,使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对抗性因素有所增加。特别是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在保障职工劳动就业、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以致引起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 (三)准确把握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的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准确定位只能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既是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挥作用的一种必然选择。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将通过五项基本权利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行使参与权,代表职工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协商;二是行使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和有关部门就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平等协商;三是行使缔约权,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和有关单项协议;四是行使监督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五是行使调处权,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二、充分发挥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一)正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工会做好新形势下的维权工作的基本前提 第一,要正视劳动关系问题的客观性。正视当前深化改革给劳动关系带来的新问题,目的是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发展的曲折性和改革的复杂性。广大职工群众是改革的直接体验者,也是新一轮利益调整的直接参与者。所以,各级工会要正视深化改革中凸显的劳动关系问题,以理性、冷静和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在改革中不断涌现的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 第二,要辩证看待劳动关系问题的两面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产生的新的劳动关系问题,实质是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要正确看待这种代价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反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数百万职工的下岗分流和企业产权结构、利益关系格局、经营管理机制的调整,换来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和国民经济新一轮的快速发展,这使我们能够深刻地认识到改革所付出的代价与加快发展之间是互为补偿的关系,从而鼓励和引导一部分职工为加快发展做奉献;另一方面,如果改革所付出的代价可以被社会吸收、补偿和消解时,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就会有保障,反之,职工和社会就可能产生消极情绪,出现种种不稳定因素。因此,工会要正确认识劳动关系问题的两面性,推动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职工总体受益和总体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同时,工会还要做好向职工宣传教育的工作,把最大多数职工的利益保护好。 第三,要区别劳动关系问题的差异性。就当前来说,有些劳动关系问题是社会结构转型和企业运行机制调整带来的,但有些问题则是由于工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这就是劳动关系问题存在的差异性。所以,工会在认识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改革过程中的必然代价和人为代价。对必然代价,要做好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对人为代价,要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积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还应让人为代价的制造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组织建设,是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发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的基本保证 第一,要加快新建企业、改制企业和城镇社区的工会组建步伐。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做到凡是开业投产的企业,不分规模大小、职工多少、所有制形式如何,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改制企业工会要随改随建,会员关系随变随转;要大力发展城镇社区工会,把大量分散在社区的非正规就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时,不管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性质如何、地域如何、身份如何,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都应及时把他们吸纳到工会中来。 第二,要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现实的发展迫切需要工会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组织中来,并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临时性和随意性以及其自身带有的文化水平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等弱点,工会组织要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这个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组织起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积极把广大城镇失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应主动介入劳动力市场,把广大城镇失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引导失业人员正确合理地选择再就业渠道,帮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新工作。 (三)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谈判机制,是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充分发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的基本途径 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化,提高集体谈判机制的实效,关键要从健全法律法规人手,切实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提高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层次。《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是目前我国集体谈判的主要依据,但还不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专门法律,如《集体合同法》。 二是要明确企业行政方在集体谈判中的责任,这是在今后制定有关法律、完善集体谈判制度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是要解决当前集体谈判的结构和层次比较单一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应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如行业、产业等层次,特别是中小企业较多的产业(行业),应大力推行产业(行业)级谈判。 四是要细化要求企业行政方在集体谈判中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条款。企业行政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否则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谈判可言。尽管《集体合同规定》对此有所规定,但仍对企业行政难以起到约束作用。 五是要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的标准与办法。有法不依是目前劳动关系领域的最大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在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律中规定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劳动关系问题是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也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都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不断提高认识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为促进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陆』 云用价值规律的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实际情况,谈谈你的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私营经济迅猛发展、国有中小型企业基本实现民营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造大力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面对新型的劳动关系,工会维权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定位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新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是市场调节的产物,其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建立起来的;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即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利益进一步分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益矛盾;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更大,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企业也可根据契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二)当前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现实与部分职工期望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房改、医改、教育改革和社会保障改革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大量支出增加必然会激起广大职工群众强烈的增收欲望,然而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巨大压力和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部分职工群众增收的愿望得不到实现,致使劳动关系中经济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二是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多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逐步健全,劳动关系更加企业化、个人化;职工的工作范围更广、弹性更大;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更加灵活;职工劳动报酬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差别更加明显,这些都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西方企业的劳务管理和处理劳资关系的方式逐步进入国内;再加上大量私营企业随意解雇职工、忽视劳动保护、强迫加班加点等做法,都加剧了劳动关系问题的复杂化和多样性。
三是劳动关系对抗性明显增强。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的改变,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且与一般劳动相比在分配中占的份额更大,这就造成了较大的利益差别,使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对抗性因素有所增加。特别是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在保障职工劳动就业、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以致引起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
(三)准确把握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的定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准确定位只能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既是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挥作用的一种必然选择。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将通过五项基本权利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行使参与权,代表职工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协商;二是行使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和有关部门就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平等协商;三是行使缔约权,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和有关单项协议;四是行使监督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五是行使调处权,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二、充分发挥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一)正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工会做好新形势下的维权工作的基本前提
第一,要正视劳动关系问题的客观性。正视当前深化改革给劳动关系带来的新问题,目的是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发展的曲折性和改革的复杂性。广大职工群众是改革的直接体验者,也是新一轮利益调整的直接参与者。所以,各级工会要正视深化改革中凸显的劳动关系问题,以理性、冷静和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在改革中不断涌现的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
第二,要辩证看待劳动关系问题的两面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产生的新的劳动关系问题,实质是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要正确看待这种代价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反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数百万职工的下岗分流和企业产权结构、利益关系格局、经营管理机制的调整,换来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和国民经济新一轮的快速发展,这使我们能够深刻地认识到改革所付出的代价与加快发展之间是互为补偿的关系,从而鼓励和引导一部分职工为加快发展做奉献;另一方面,如果改革所付出的代价可以被社会吸收、补偿和消解时,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就会有保障,反之,职工和社会就可能产生消极情绪,出现种种不稳定因素。因此,工会要正确认识劳动关系问题的两面性,推动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职工总体受益和总体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同时,工会还要做好向职工宣传教育的工作,把最大多数职工的利益保护好。
第三,要区别劳动关系问题的差异性。就当前来说,有些劳动关系问题是社会结构转型和企业运行机制调整带来的,但有些问题则是由于工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这就是劳动关系问题存在的差异性。所以,工会在认识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改革过程中的必然代价和人为代价。对必然代价,要做好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对人为代价,要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积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还应让人为代价的制造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组织建设,是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发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的基本保证
第一,要加快新建企业、改制企业和城镇社区的工会组建步伐。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做到凡是开业投产的企业,不分规模大小、职工多少、所有制形式如何,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改制企业工会要随改随建,会员关系随变随转;要大力发展城镇社区工会,把大量分散在社区的非正规就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时,不管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性质如何、地域如何、身份如何,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都应及时把他们吸纳到工会中来。
第二,要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现实的发展迫切需要工会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组织中来,并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临时性和随意性以及其自身带有的文化水平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等弱点,工会组织要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这个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组织起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积极把广大城镇失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应主动介入劳动力市场,把广大城镇失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引导失业人员正确合理地选择再就业渠道,帮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新工作。
(三)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谈判机制,是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充分发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的基本途径
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化,提高集体谈判机制的实效,关键要从健全法律法规人手,切实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提高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层次。《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是目前我国集体谈判的主要依据,但还不完善。因此,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专门法律,如《集体合同法》。
二是要明确企业行政方在集体谈判中的责任,这是在今后制定有关法律、完善集体谈判制度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是要解决当前集体谈判的结构和层次比较单一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应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如行业、产业等层次,特别是中小企业较多的产业(行业),应大力推行产业(行业)级谈判。
四是要细化要求企业行政方在集体谈判中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条款。企业行政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否则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谈判可言。尽管《集体合同规定》对此有所规定,但仍对企业行政难以起到约束作用。
五是要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的标准与办法。有法不依是目前劳动关系领域的最大问题。鉴于这种情况,在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律中规定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劳动关系问题是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也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都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不断提高认识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为促进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柒』 《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
《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捌』 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玖』 用人力资源管理的知识回答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试述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结构与竞争机制,论述题
确立劳动力市场独立的产权主体,构造劳动力市场权利结构,是确立自由雇佣制度的前提条件。劳动力市场上的权利结构集中体现为就劳动力商品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系列产权如何在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其中,劳动者对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是原生的,第一位的,确立劳动者的产权主体地位是形成和建立劳动力市场权利结构的基本条件。企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商品的需求方,通过劳动者让渡其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而获得部分劳动力产权,因此企业对劳动力商品的产权是派生的,第二位的,建立在对劳动者产权进行分割的基础上,同时制约着劳动者产权的实现程度。劳动者和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力产权分割享有,构成劳动力市场上权利制衡的重要力量。
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产权集中体现为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劳动力自由流动权、自主择业权、自主让渡劳动力使用权,以及以劳动者权利为中心的一系列社会权利,包括劳动就业权、工资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参与管理权、教育与培训权、劳动休息权、社会组织权、集体交涉权、集体行动权和劳动者再生产权等一系列权利。确认并保证劳动者切实拥有这些权利是确立劳动者产权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劳动力商品交换的法律前提。
企业(用人单位)作为实现劳资结合的重要组织机构,在通过劳动协议取得劳动力的使用权以后,就作为生产的组织者享有包括指挥和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在内的绝大多数管理权力和决策权力。关于企业产权主体地位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产权经济学派对企业产权的详尽讨论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把明晰企业产权作为重要内容,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前,通过确立自由雇佣原则来落实企业的用人权,并着重培育针对企业产权的市场制衡力量,是完善劳动力市场权利结构、推动劳动力市场良性运行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