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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0-12-07 21:07:31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❷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❸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版5年以上;(权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❹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规定年龄以上的单身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三)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四)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货币补贴证或租赁证。

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持有租赁证的可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规定自行购房,权属登记后领取货币补贴款。

第三十一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以下简称最低补交款)。

以货币补贴方式购房的,须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上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按上款规定在向政府交纳相关款项后,允许提前上市。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❺ 上海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版口5年以上;(2)已婚的权(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❻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专2)已婚的(含属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❼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并且5年以上;

(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7)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现如今,经适房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满足。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却进入了购房者行列。

2、房屋面积失控。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然而自经济适用房开发以来,140 平方米的户型却很普遍,个别项目的复式户型面积达到260 平方米。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经适房的开发建设在配套政策、管理制度上还不是很完善。户型过大,豪华而不适用的大面积住房使一般工薪阶层望“房”兴叹。

3、房屋质量偏低。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一般有两个:新建与由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虽然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由于补贴是隐性的,使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质量。

房龄不过几年,就出现诸如墙体脱落,外表破旧等问题。同时,为了处置积压房,并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很多地区都实行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但也大都存在工程质量低的问题。

4、寻租腐败滋生。经济适用房价格虽然比一般商品房低,但是在政府优惠政策下,仍然存在很大的利润可图。资源是有限的,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必然会对相关官员有所“表示”。

然而经济适用房供给有限,这时“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政府官员掌握着分配大权,在同等条件的需求下,必然是“关系”优先,当行贿的成本低于两种渠道的差价,行贿就不可避免。

在房地产市场还不健全,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资源分配权利的现实下,寻租腐败是难以杜绝的。

❽ 2017全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专口5年以上;属(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❾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9)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

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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