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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6 19:07:49

经济适用房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即国家或单位投资建设、购买住房并无偿地分配给职工,由职工支付一定的租金的住房分配体制,但职工支付的租金远远低于成租金,国家主要以暗帖的方式给予职工补贴。当时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我国在提出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大环境下,作为社会重要的房地产业必然要求走向市场化,从而要求对当时的实物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邓小平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当时谈到住宅问题,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信封,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合算。
此后,房改大致经历了试点售房、提租补贴、和以租代售等改革 的过渡阶段,真正全面推进住房改革的是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为货币分配 制度,即国家式单位不再承担建设、分配、维修、管理的工作,将住房以货币分配形式分配 给职工,由职 工到市场上购买住房获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国务院1998年7月3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人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住房市场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化的住房制度。
完全市场化的房屋叫“商品房”,但由于当时的家族收入普遍较低,大多数家庭无力购买价格相对高昂的商品房,因此国家将原先租给职工的肥有住房以相对较低的外交使团出售给职工,同时组织建设了相对于商品房来说价格较低的房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前者叫“房改房”,后者叫“经济适用房”,两者与商品房共同构成 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的房源。

❷ 廉租房的政策制度

在中共十七大报告的第八部分,胡锦涛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同时还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是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谈到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这意味着:
首先,它表明执政党更加关注“安居”等民生问题。住房价格不断攀升,民众的压力越来越大。党代会报告在重点强调教育、医疗问题的同时,也将住房保障写入其中,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和对民意的尊重。
这一表述也表明: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经有了重大调整。
自“安居工程”开始,中国的住房保障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多年。十多年来,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心一直是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是其前身)。直到现在,各地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中,也仍然把经济适用房排在最前面。无论是支持力度还是建设规模,经济适用房都远远高于廉租房、双限房等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然而,在十七大报告中,却只见廉租房,而不提经济适用房。同时,保障对象也从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转变为“低收入家庭”。
这一政策调整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初见端倪。在这个《意见》中,廉租房已经成为住房保障方式的首选,经济适用房则退居第二位,住房保障的对象也开始收缩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一政策的转向在十七大报告中得到了最权威的确认,从而确定了廉租房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地位。
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是保障制度的两大核心内容。这两个方面的调整,意味着我国的住 房保障制度一次理性、务实的调整。
经济适用房从诞生之时起,就一直饱受非议。刚开始,质疑的还只是理论层面,比如经济适用房这种半计划半市场的半商品房,会干扰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补供方”的保障方式也不太公平。而在实践中,人们发现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更多,其中最要命的是申购资格的认定非常困难。政府无力审查众多的申购者,很多地方的政府就把资格审查工作甩手委托给开发商,导致审查程序形同虚设,于是出现了开着私车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后来,人们又发现,经济适用房虽然比商品房便宜很多,但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仍然买不起,即使他们得到了购买的机会。此外,经济适用房如何转让也是个棘手的问题。
理论上有资格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人群非常庞大,而事实上能买到的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这对大多数有意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保障效果其实是“口惠而实不至”,而政府实际上也确实无力保障那么多人的住房。争议逐渐延伸到两个问题上:一是住房保障的标准是不是太高?是应该保障“有房产”还是保障“有房妆?二是住房保障的范围是不是太大?住房保障应该优先保障谁?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首选应该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应该逐步淡出住房保障体系;而且中等收入家庭也不应该纳入保障的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该成为优先保障的对象。
这些意见最终得到了最高决策层的采纳。很显然,“住有所居”的保障标准就是“有房住,而廉租房也正是这个标准的具体体现。同时,保障对象也最终收缩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调整的好处显而易见:一、“补需方”的方式更加公平;二、“好钢用在刀刃上”,政府可以把有限的资源和财力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三、资格审查难度大减。由于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数大幅减少,审查认定的工作量随之剧减。并且,不具备产权性质的廉租房,也避免了很多“投机”。
在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下,各地已经加大了廉租房的建设和推行力度。在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中,对廉租房的建设作出了很多硬性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障廉租房建设资金方面,规定得非常具体。但成效还不显著。很多地方的政府对廉租房的建设和廉租房制度的推行并不积极,这显然不符合国务院的要求,也不符合十七大报告的精神。这种状况应该早日改变。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社区:
本人**年生,系***镇**村居民,***年至**年在***工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系,***年生,系**镇***村人,无固定职业,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现年8岁,就读于**县**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手术后失败,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❸ 安置房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倒班房 公共租赁房 ,从概念定义开发、产权、管理、出售上有些什么规定,有什么

廉租房(low-rent house或者low-rent housing)是中国大陆地区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以廉租房政策推广较好的上海为例,2003年4月[1],廉租住房的认定标准由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认定标准再一次上调到7平方米以下,同时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也纳入了廉租住房的解决范围。当今世界,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即使在发达国家,“居者有其房”也不是所有人单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的。但在这些国家,政府对这个重要的民生环节,已经总结出了丰富的经验及政策。中国建设部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市县在2008年年底前必须建立“廉租房”制度
经济适用房的异同
与中国的另一项住房保障措施经济适用房相比,在经营方式、目标对象、房源等方面有以下不同: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 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存在问题
早在1998年住房商品化改革之时,国务院曾经下文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建立起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和租售并举 廉租房
的住房供应体系。但廉租房制度建设由于责任不清、资金来源缺乏等问题一直没有实质进展。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廉租房建设无益于财政和政绩。特别是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的今天,廉租房建设会减少土地出让金收入,该收入在某些经济落后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甚至占了一半以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由于无利可图,故反应冷淡。 2006年,在商品价格飞涨,经济适用房建设制度被广为质疑的背景下,要求加强廉租房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该年国务院颁布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并为参与廉租房建设的开发商提供银行信贷便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现有的廉租房数量未能覆盖所有符合标准人群。由于标准过低,大量被排斥在租住标准之外的人群仍然无力购买住房。
编辑本段福利特点
廉租房
廉租房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商品房的开发与运作有着明显的不同。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廉租房的开发与运作面临新的困难。廉租房一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住房制度之一,虽然建立时间不短,但是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程度有限,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关健问题之一。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
不得申请廉租房具备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申请廉租房须提供的哪些种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编辑本段廉租房的现状
随着廉租房政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的了解逐渐深入,在认识到廉租房政策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效,截至2006 年年底,全国657 个城市中,已有512个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总数的77. 9%;全国累计有54. 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政策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 7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7. 7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27. 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 4万户。同样,以2006年年底为限,全国累计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为70. 8亿元,仅当年一年就达到23. 4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 /3。全国人均住房面积从1993年的17. 8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28平方米。
编辑本段社会意义
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 廉租房
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 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 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编辑本段相关物业
经济适用房/经适房,就是有资格买的比如一家年收入不超过6万住房面积每人不超过15平米。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济适用房,在中国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香港称为公共屋邨(简称公屋),澳门称为社会房屋,台湾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廉租房就是使用权的每月要交房租的。
两限房,是指两限就是限制价格,限价不是死价,它的价格有个上线,也就是不论你卖多少,都不能超过这个价格。另一个就是限制居住面积。这个面积肯定比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的面积小。限价房可以上市销售,而且价格是由卖房人自己制定,不再受政府的约束.但是一般买了限价房的人是不会卖的,因为买房的人资格是严格把关的,炒房产的人肯定买不到限价房。 产权房就是私产,一次性购买终身受用,除了每年要交的物业费别得没有了。
编辑本段国外情况
当今世界,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即使在发达国家,“居者有其房”也不是所有人单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的。但在这些国家,政府对这个重要的民生环节,已经总结出了丰富的经验及政策。日前,中国建设部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市县在2008年底前必须建立“廉租房”制度。
美国:审查程序很严格
美国的“廉租房”可以是集中建设在城市的某一区域内,被称为“公共建筑”用房;也可以是分散在不同的普通租房户中,为户主所有,但接受政府租房补贴。这两种形式的“廉租房”户型多样,可以满足不同大小家庭的需要。其房屋保养程度、居住标准等都与普通出租住宅相同,所以,“廉租房”并不一定就是贫民窟的代名词。 凡能够证明处在低收入线的美国个人和家庭,只需拿出其全部收入的30%支付租房和水电费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例如,一个家庭的月收入是426美元,所选住的房子月租为550美元,那么他们应支出房租104美元(加上水电费也不会超过其收入的30%),余下的446美元由国家付给房子的主人。 美国房屋和城市建设部要求低收入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完整真实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如年龄(适用于老年人)、健康(适用于残疾人)等。低收入标准以申请人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准。美国共有130万户住在“廉租房”里的家庭。 对于有可供出租房屋的业主来说,他们自愿向地区住房局提供自己房屋的状况,接受该局对房子的检查,合乎安全舒适标准后,就可以接受租户的租约。有了政府对租房人的预先调查,低收入家庭也可以放下心来签约。 房东不可以擅自提高房租,也不能轻易将住户赶走,改租给愿意出高价的人。总体而言,相关审查很严格。 弊端由于有房人和租房人对政府资金的依赖,妨碍了城市的更新,而政府中的官僚主义,也使得审核过程冗长,很多人在等待名单上排队数月都得不到答复。
法国:“廉租房”的天堂
与美国相比,法国的“廉租房”不仅发展早,数量也惊人。全法国大约有1/4的人住在“廉租房”里。由于法国购置房屋的贷款难求,利率高、财产税也高,所以很多人不买房,拿着政府补助住进“廉租房”后,就不再搬出。 与美国不同,法国“廉租房”管理和审核下放到地方政府,申请人等待的时间要比在美国的人短一些。另一个不同是,法国的“廉租房”租金固定,政府提供补贴,很多人出少量的钱,就可以住上市区内“天价”豪宅,舒适程度极高。 法国“廉租房”在建造过程中可得到中央政府的补贴,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廉租房管理办公室”管理。按规定,该办公室一方面严格控制房源,大部分“廉租房”只租不卖;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廉租房”出租情况,接受大众的监督。除了收入很低的移民家庭或家庭负担很重的多子女家庭外,“廉租房”受益群体的“上限”是那些收入相对较少的低级别公务员。 弊端法国“廉租房”的租期是永久性的,一名低收入者在租下“廉租房”后,即使今后成为总理,仍可长期占有该住房。而另一些亟需住房的人却可能因此得不到房子。
加拿大:“廉租房”很大
福利事业较好的加拿大,“廉租房”政策大致与美国相同。不过在去年,该国政府追加了大笔资金,作为相关补助,使更多的家庭能够加入“可负担住房计划”,也就是让他们在5年内,只用30%的收入,就可以住上合适的房子。 加拿大政府曾出资建设大型公寓楼,作为公共“廉租房”。仅在安大略省,就有27万个“廉租单元房”。 弊端太过集中的公共“廉租房”,使特大建筑很容易成为罪犯和毒品贩的藏身之地。
新加坡:“廉租房”分两个档次
在新加坡,占很大比例的居民住宅属国家所有。新加坡房产和发展委员会将“廉租房”分为两个档次,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只需缴占总收入10%的钱作为房租;收入在800-1500新元的家庭,用于房租的钱为收入的30%。该委员会还计划扩大投资,建设新的供出租房产,而且这些房子与商品房混建,以平衡社区的人文居住情况。该委员会还将把部分空置楼房中的多居室,改造成1居或2居室的小单元,这样就可以让更多的家庭有房可租,租金也更贴近他们的收入。
日本:“廉租房”扎堆大城市
日本的“廉租房”首先照顾单亲母亲、残障人和老年人的需要。不同的是,房租并不按收入多寡收取,而是按房子的造价和条件设施收,所以,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廉租房”,而是更符合日本语所说的“公营住宅”。 日本有超过220万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4.7%,另外还有大批供中产阶级居住和购买的房子。还有一个特点是,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大城市,集中了日本50%以上“廉租房”。 廉租房的对象就是一些刚工作居住不稳定者或者就是带着一两个小孩的一些年轻夫妻。这种人刚工作不久,没有很强的购买力,但对于居住条件也不是很讲究,而廉租房正好符合他们的需求。真的能够买得起房子的基本上要从30多岁40岁的人开始,而且也是贷很多很多的款。日本的利息低,相对的贷款利率也不是很高,只有1%左右的,付了首付,基本上每个月就只需要用租房的钱还贷款就可以了。 虽说买了房,但也不是说房子越多越好,日本的公寓房有使用年限,到了时间要拆除或者整修等等,这部分的费用就需要大家平摊,所以就算廉租房再便宜,也是买了可以住就可以了,没有人想到要多买几套来换取租金。而且日本的房子折旧率就和房租差不多,一旦住过人的房子再要换手就跌了身价。
编辑本段现状分析
9000亿能否改写住房供应格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2008年11月12日表示,今后三年内要新增200万套廉租房、400万套经济适用房,并完成100多万户林业、农垦和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总投资将达到9000亿元,平均每年3000亿元。 可以说,保障性住房数量的增加,是对1998年房改政策未能实现的思路进行纠偏。1998年政府启动住房改革之时,就有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即“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按照当时政策锁定的高收入家庭总数不及20%,城市80%以上的家庭应该是由政府向他们供应经济适用房,而不是开发商搞的商品房。然而多年来一直没有被真正重视起来。 现在的现实是,廉租房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房屋建成后交给地方的廉租房管理部门管理。政府想提供尽可能多的廉租房,但这又需要有大量的投资,那么如何解决这种矛盾呢? 中投顾问认为,此次中央9000亿元大力支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政府缺少资金解决了问题。增加廉租房供应,使大部分低收入者有房可租,可有效降低市场上对住房的需求。由于房地产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可以说廉租房制度或多或少起到了稳定房价的作用。 9000亿的保障性住房中,产品各不相同,对市场的冲击也不相同。9000亿的保障性住房中,按照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分类,进入销售市场的仅有400万套经济适用房,对商品房房价能产生一些影响。其他的廉租房及林业、农垦和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短期内不会出现与商品房争夺客源的局面,不会影响城市的房价。 中投顾问认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人群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商品房人群的分化,并没有削减商品房的购买群体。9000亿元的保障性住房计划仅仅满足了我国3%人口的住房需求。 中投顾问认为,由此可以得到一个结论:9000亿保障廉价房的措施是政府的一个关注民生的工程,其不但不会给目前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商品房市场产生冲击,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
廉租住房管理出新规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❹ 谁知道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具体解答内和新修订容办法请参考:http://www.law110.com/law/fenlei/990001.htm

❺ 廉租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

根据建设部设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国内所有城市和县城镇将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这是记者从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提供租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其中最经济、最公平、最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逐步发展起来,解决了一部分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炒卖房号等一系列问题。尽管近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对于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天价”,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
而廉租住房的基本宗旨,是努力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间。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供应并提供资金补贴,其对象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城镇无房户。由于用地较少、成本较低和可以反复使用,廉租住房制度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有效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因此,贫困并不是过错,而消除贫困是政府的责任。让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居者有其屋,廉租房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在香港30%的家庭靠公屋栖身,同样,在欧洲各国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产。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改变老百姓“买房方能安身”的思想。
但现在看来,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实施的情况并不很好,如目前全国40多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去年财政收入数百亿元,但投向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过区区数千万元。可以说,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管理和考核的内容。
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社会关爱。而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不仅是一种关爱,更应是责任政府的有为表现。因此,实现低收入者的“安居”梦想,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充分体现,即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尽可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等。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廉租住房应让最低收入群体乐其所居。
我们有这样的意识:老百姓的住房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努力通过各种办法,比如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不能完全抛给市场。正如建设部所要求的,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笔者以为,只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像看重GDP指标那样看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民生问题,真正地“以人为本”,确保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使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福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就不难做到。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晚婚标准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住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3)二次审核: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

❻ 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屡屡出现舞弊与暗箱操作事件,经济适用房领域成为投机与利益不正当输送的重灾区,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的结果远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对此有学者提出取消经济适用房,也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不修厕所,希望以此来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本文认为,造成当前弊端重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规定侧重于公法上的审查与核准,未能在私法上对经济房的权利予以明确界定与限制。由于现行的制度未能确定经济适用房的物权边界,私法上权利的模糊导致了巨大潜在利益的存在。在巨大利益的冲击下,经济适用房形式上的层层审查与核准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只有在物权上明确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给房屋购买人一个确定的权利预期,方能物当其用,有效解决当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腐败与权力寻租行为。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其依据在于经济适用房土地的划拨性质而将其视为一种区别于商品房的新的物权。也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产权由政府与购买人共有的设想,但不论是对经济适用房的物权予以限制还是增设一种限制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这些内容只能以立法形式予以规定与明确。根据立法法及物权法的规定,现行的部门规章无权也无力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予以定位及限制。此外,经济适用房制度尚涉及与民法、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等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因此,我们只有以法律形式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予以定位,才能在效力及内容上使该制度与其他法律规定相互衔接与协调。

❼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能否申请经济适用房

这个要看你来们当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源标准是什么,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❽ 经济适用房属于社保制度什么内容

两者毫无关系。

❾ 公租房制度对我国经济有哪些影响

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1.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据了解,在发达国家,首次购房人的年龄比我国要大很多,年轻人长期租房是一种普遍状态。在日本、德国,首次购房人平均年龄为 42 岁,法国为 37 岁,美国也在 30 岁以上,英国在 2008 -2009 年间近 32% 的家庭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在我国现阶段,国民太过关注购房,而租房则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境地。鉴于此,国家应在正确引导国民的住房消费理念方面有所作为,即住房应“从租到买、由小及大”。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 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其次,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
3.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❿ 经济适用房已经满5年了,因为地方的制度不能过户,双方签个协议去公正一下行吗受法律保护吗

如果至诉讼时已满5年,可以进行分割。分割之前 应按照政府所定标准缴纳相关价款以取回得完全产权答。由于产权人仅对经济适用房享有有限产权,所有权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应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后,以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便如商品房无异,可以自由上市转让。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产权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之前,也可以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缴纳相关价款后,便可以自由转让。各地的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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