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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什么产权

发布时间:2020-12-03 16:07:57

Ⅰ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在房产证上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定义:
1、商品房是指开发商经过竞拍等方式拿到土地,立项规划,建设施工,上市销售等一系列过程,大家从开发商手里买到的成为一手房,买下后再转手出售的二手房都属于商品房的范畴。
2、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宅建设计划安排建造的住宅,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后续建造过程中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的价格采取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定价,通常经济适用房的利润不高于10%,从而使得经济适用房的售价远远低于周边的商品房,从而保障申请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具有的特性是:经济,保障,实用,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其次,随着国家紧急的发展,经济适用房正在退出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共有产权房,也叫做中低价商品房,一般我们居住的小区内都会单独留出一栋或者是两栋低价商品房,这也是开发商建造初期就和相关部门约定好的,这类房屋的价格要比经济适用房高不少,但是会比小区内其它的商品房售价低,这仍然也是一种保障性福利住房,需要申请才能够购买。
3、商品房只要持有房产证就可以正常的交易买卖,但是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是有着年限的要求,以前规定是购买满5年才可以交易,二是由于经济适用房当初采取的是土地划拨的形式,所以这类房产想要上市交易的话就要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款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用。
这就是关于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一些区别,总的来说,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不同之处就是,经济适用房是政府负责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在政府规定的年限内不可以随便交易转让。

Ⅱ 经济适用房产权是什么性质

目前居民手中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基本上有三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这三种产权证书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购房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其财产权利受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但是在使用和交易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分。
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

Ⅲ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年限是多少

产权年限70年。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3)经济适用房是什么产权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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