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适用房私下转让协议有效吗
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经济适用房是国家针对无房户的照顾,如果你私下转让被举报后会有被收回的风险。而买方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只有半产权,有部份产权是国家的。而五年后才有资格办理全产权,办理全产权时还要交一大笔钱。
『贰』 购买了一个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与房主签订的私下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有公正
你们俩个都违法``````
违法行为进行公正 还叫公正吗?
不知道你们合同的详细 所以 不好说
不过 应该不会吃什么亏(比如他耍赖啊 什么的)
下面 是一个类似的报道 你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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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是硬性规定,很多人都知道。但事实上,经济适用房未满交易年限,房主私下与人签订买卖协议的事屡有发生,有人甚至直接把经适房“房票”卖给别人。但这种私下交易很容易“流产”,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房主常常反悔,而“未满5年不能卖”就是他们毁约免责的最佳理由。过去,这类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多半会判决合同无效。但现在记者发现,南京两级法院都出现了认定此类经适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判例。
案例一
经适房名额2万转给亲戚
6年后反悔,法院判履约
张清和李强是一对表兄弟。2004年,张清家老房拆迁,按规定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但他并不缺房子,而且一次性拿出十几二十万购房款有点吃力,因此拿不定主意到底要不要申购。李强得知后找到张清,表示愿意花钱买下申购名额,张清同意了。两人谈妥转让费、过户等细节后拟了份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张清将经济适用房申购名额作价20080元转让给李强;购房费、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李强承担;约五年后,房屋达到交易年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
几天后,张清的妻子出面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字,李强随即向张清支付了20080元转让费。2005年5月,张清与浦口区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随后,李强向该中心支付了约20万元购房款及办理房屋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同年10月,李强拿到房屋钥匙,随即搬进去,居住至今。
根据《浦口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就可以上市交易。去年,这套经济适用房正好满5年,只需拿着两证就可以交易过户了。李强好不容易盼到这天,他三番五次催促张清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可张清总是支支吾吾。
原来张清早就后悔了,从2005年到现在,房价翻了好几番,当年仅为2万多元就把名额转让,真是太没有远见了!被李强逼急后,张清索性提出增加转让费,否则协议就作废,他声称,当年在协议上签字的是他妻子,而妻子不能代表他的意见。
李强认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坚决不肯增加转让费。双方谈崩后,张清将房子挂到中介,声称要卖房。李强无奈,告到了法院。
法官点评
属“附期限合同” 判决合同有效
南京浦口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拆迁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上卖方一栏“张清”二字,虽然为张清的妻子代签,但张清对该事实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签订后,李强也向张清交付了约定的20080元转让费,并为张清所接受,因此张清妻子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且,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均明知该经济适用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易,并明确了待可交易时张清应当协助李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应当认定该转让协议为“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简言之,即到期后应当履行的合同。至于房屋在出售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认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张清与李强之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有效。目前,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好,法院责令张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立刻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李强。
『叁』 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怎样写写协议书
写的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个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肆』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范本
你可以先签订长租协议,然后双方约定高额赔偿金,如果一方违约要求对方赔偿高额赔偿金。像经济适用房的前五年买卖时国家不允许的,也就是不支持法律保护。即使你签了长足协议现在约定的价格不能保证几年后卖家如约!所以买这种房子风险很高,除非是特别可靠的朋友总之一句话这种房子买卖之能个靠双方的信用!
『伍』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离婚协议书吗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规定的即可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房申请说明及申请流程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说明:
经济适用房申请的受理具体由临沂市住房保障中心业务指导科负责。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的资格:
1、为临沂市区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军人)的居民;具体为以下派出所管理的户籍可以申请:
① 兰山区:
东关街派出所、沂州路派出所、北园路派出所、车站派出所、兰山路派出所、西郊派出所、五里堡派出所、金雀山派出所、银雀山派出所、站前派出所、桃花涧派出所、市场派出所、红埠寺派出所、育才路派出所、大岭派出所(俄黄路以东的村)、大学派出所、三和街派出所
② 河东区:
九曲派出所、桃源路派出所、东兴路派出所、温泉路派出所、工业园区
③ 罗庄区:
盛庄派出所、双月湖派出所、罗庄派出所、沈泉庄派出所
④ 南坊新区可以申请的自然村:
桥坊、谢家宅、王岔河、赵岔河、中王庄、郭庄、中张庄、潦沟、前七沟、后七沟、东曲沂、西桥头、徐家屯、西曲沂、张家屯、孔官庄、西南坊、冉家屯、后皮庄、范家村、大朱夏、单家庄、赵庄、小朱夏、前明坡、后明坡、东南坊、蒋寨、前皮庄、中曲沂、七德、新赵庄、大官庄、三和街派出所
小朱坞、朱高村、叶城子村、郑城子村、洪家店村、汤家屯村、乔家顶村、杏花河北村、杏花河南村、小杏花村、小里庄村、大里庄村、岳家坞村、双庄村、新官庄村、夏村、古城村、代城子村、刘庄村、前小寺村、后小寺村、陈城子村
⑤ 经济开发区:
临工工程机械厂和红日阿康的职工可以申请
⑥ 高新开发区:
开发区派出所
2、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优先考虑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
3、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35万元;(如有变动,以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新的公示标准为准)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领表:留意沂蒙晚报或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公告公示,有经适房小区发售时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一楼大厅领取《临沂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档案表》。
(2)填表:按《临沂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档案表》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然后按表格内容到夫妻双方单位或街道居委就收入和无房情况进行审查盖章,再到区建设局认证盖章。
(3)交表:带《临沂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档案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到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一楼大厅窗口交验材料。
『陆』 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丢失能补吗
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丢失能补办:
如果购买的是现房,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回方答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法律不予保护;
因此,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只需补办丢失的材料就可以了;
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最好能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证明;
倘若不幸与无诚信的开发商遭遇,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蔽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已交购房款等事实,这样补充协议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相等的作用;
购房者不要轻易随身携带合同和房款收据凭证原件,以防万一丢失。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这样如果丢了原件还有复印件做证明,能够在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争端时提供证据。
『柒』 离婚时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议给其中一方吗
视情况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专的为夫妻属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房子属于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捌』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三方协议一样吗
不一样。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
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 房屋的产权分四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玖』 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无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拾』 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签订的定房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上市买卖的,否则会被房产部门收回或把房物转让的差价收缴的,只有购买五年以上的经济房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10)经济适用房协议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