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申请经济适用房个人收入证明怎么开
有单位由单位开具工资证明,无单位由社区证明。
❷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收入证明,不知道怎么写的
申请经济保障房收入证明,不知道怎么写的网友,可以参照一下格式来写,具体可咨询当地相应的机关单位。
年度收入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军官证): , 上年度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其中: 1、工资年薪所得 元(其中住房公积金 元,住房补贴 元);
2、奖金及临时补贴 元;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元;
4、劳务报酬所得 元;
5、其它所得 元。
特此证明。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上述空白处内容须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涂改无效。 2、被证明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审核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 3、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82681116 4、下载: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表 1、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全称: 2、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地址: 3、单位性质: 4、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5、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姓名: 工作证明 兹证明________同志现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累计满_____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经办人: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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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司开个人收入证明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公司开个人收入证明,可以按应发工资开,当然注明是应发工资就可以。如果非要按实发工资开具收入证明,那么注明是实发工资也是可以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他们对于两者的合理的、正常的差距是比较清楚的。
❹ 没有工作的申请经济适用房工资证明怎么开
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❺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收入证明怎么开
申请经济适用房个人收入证明怎么开
申请人应是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和收入以及购房面积符合规定;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开,持核定表或审批表到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1、可支配收入按照该申请家庭成员实际获得的收入,或者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认定。
2、财产情况主要核对财产的现值。其中股票和基金分别按照市值和净值认定;车辆(含牌照)以及商铺等非居住类房屋的价值按照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3、如果经过核对发现,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期起始日前一年内曾经出售、赠与、支取使用的财产价值超过3万元,但无法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的,也要计入财产价值。
4、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价值核对后,按申请家庭成员数,计算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
经济适用房收入证明都包括哪些内容?
收入证明从自己的单位就可以开,找领导或者财务,一般是会计给开的。一定要往低了开,证明好像是有收入限制的,大于一定金额好像就没有申请购房资格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以上就是申请经济适用房个人收入证明怎么开?经济适用房收入证明都包括哪些内容的全部内容,经济适用住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当地有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出售的。
❻ 个体户想买经济适用房怎样开收入证明
经济适用房的收入证明如何开具
申请人应是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符合规定;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开,持核定表或审批表到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经济适用房的收入证明在哪里开
经济适用房收入证明经济适用住房是针对中低收入(当地有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出售的。按政策来说开具工资证明只是针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应把单位职工的工资都开具出来,因为申请人又不是你们全单位的人。
一、收入证明从自己的单位就可以开,找领导或者财务。一般是会计给开的。一定要往低了开,证明好像是有收入限制的,大于一定金额好像就没有申请购房资格的。
二、一般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三、在申请经适用房开据的收入证明,是证明申请人的真实收入情况,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有相关部门提供收入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由单位出具收入情况注明,人事劳资科可以为您开具。
以上就是经济适用房的收入证明如何开具?经济适用房的收入证明在哪里开的全部内容,新标准将收入标准调整为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即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目前从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了解,经济适用房在申请审批时已经按新的收入标准执行。
❼ 关于经济适用房备案后,第二年复审时收入证明是怎么审查的是只要单位开证明就行吗
1。单位证明,可以发函调查,可以实地调查,除非有人举报,否则不会去查。
2。个调专税收入证明可以反属推收入。年缴纳个调税目前是不能超过1000元,个调税过多要补充证明。
3。公积金可以反推收入。公积金基数过高需要补充说明为什么高。以2人申请,其中1人无业,年收入不超过36300元为例,有工作的人公积金基数不能超过3025,如果12%缴纳,月缴纳公积金不能超过363,如果超过,要单位出具说明。
4。同理,五险基数也可以反推。不能超过规定限额,超过了需要单位开具证明。
5。据说要和银行联网了,但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是否真和银行联网,目前没有人因为这个被查处,将来不好说,如果你存款超过,建议你将存款转存到你父母名下。
年龄**、姓名**、与某某是什么什么关系。特此证明,盖章。然后再开一个无收入证明,无非就是谁谁谁住哪哪,年龄****,失去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特此证明。、希望能
❽ 买经济适用房,个人收入、存款等政府是怎么审核的(除了单位证明)银行存款政府可以直接查知吗
1、单位证明,可以发函调查,可以实地调查,除非有人举报,否则不会去查。
2、个调税收入证明可以反推收入。年缴纳个调税目前是不能超过1000元,个调税过多要补充证明。
3、公积金可以反推收入。公积金基数过高需要补充说明为什么高。以2人申请,其中1人无业,年收入不超过36300元为例,有工作的人公积金基数不能超过3025,如果12%缴纳,月缴纳公积金不能超过363,如果超过,要单位出具说明。
4、同理,五险基数也可以反推。不能超过规定限额,超过了需要单位开具证明。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8)经济适用房工资证明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
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